偷新娘用过的内裤
1、偷女人内衣的什么心理
恋物癖是指以某些非生命物体作为性唤起及性满足的刺激物,且以其作为屡用的偏爱的或唯一的手段。恋物对象多为女人的头发、毛绒织品,女式鞋子、手套、内衣裤,乳罩、月经带之类的东西,且多半是用过的,脏的东西。该症的患病率尚未见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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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体征
【临床表现】
盗窃异性贴身用品
恋物癖以男性居多,他们不是通过性接触达到性满足的目的,而是通过与异性穿戴或配带的物品相接触而引起性的冲动和性的满足,或同时进行手淫以达到性欲高潮,这些物品多是直接接触女性体表的物品,如内衣,内裤,胸罩,卫生带等。
很多恋物癖患者对用过的异性的物品有着特殊兴趣,因此,常常不是通过购买这些物品,而是通过偷窃获得,据Gopla研究,对自己性幻想的对象,以及母亲等能够给他带来安全感的人的贴身用品往往能够获得最大的心理满足。
CCMD-2-R有关恋物癖的诊断标准为:
①符合性变态的诊断标准;
②至少在半年的时间内,反复出现使用某种非生命性物件,以满足强烈的性欲望和性兴奋的联想,所恋物件是性刺激的重要来源或获得性满足的基本条件;
③曾经付诸行为。
治疗方法
Negler(1957)报道了心理分析治疗,Masks与Gelder(1967)报道了厌恶疗法,均可使用。
建议采用综合治疗方案,包括:
①用认知疗法,进行较系统的性教育。
②用厌恶疗法,对标的物反感。如用污损的或有霉斑的贴身用品来实施。特别当能够从患者收藏物中找到的,最有效果。
③橡胶圈疗法,给不良意念以轻微惩罚性刺激。
④社交疗法,改变内向,不爱社交的性格。
饮食保健
根据不同的症状,有不同情况的饮食要求,具体询问医生,针对具体的病症制定不同的饮食标准。
预防护理
防止治疗不当形成性冷淡或者性厌恶。
病理病因
本病的病因尚未阐明,尽管有许多假说,但未能证实,曾有报道有些患者有颞叶脑电异常,甚至报道为癫痫,但这仅见于少数病例,不能解释所有病例,比较合乎临床观察的解释是条件反射学说
2、偷内衣内裤犯法吗?
偷内衣内裤是违法行为,会根据其财物价值进行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他人使用过的内衣裤看似价值不高,但从法律方面损害了他人的所有权,触犯了刑法,必将受到法律处罚。从社会方面看损害了公序良俗必将受到大众谴责。
法律分析
盗窃罪一直都是犯罪率极高的一种犯罪手段,不过现实生活中不乏存在更加变态的行为,有些心理扭曲的人还会偷取女性的内衣,这种行为无疑是把盗窃的行为更加变态化了,对此我国法律也做出了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男生偷女生内裤是变态吗
有媒体报道,郴州一女士经营着一家足浴养身馆,平时会将贴身衣物晾晒在店门口。近日,她晾在门口的内衣莫名“失踪”,甚至,一天会被偷走“好几件”,这让女士感到很害怕,赶紧向当地警方报案。经调查走访,最终“偷内衣的男子”被抓获。据悉,男子从2018年到2019年11月期间,先后实施盗窃14起,盗取内衣19件。目前,男子涉嫌盗窃,已被刑事拘留。
就事论事,市井弄堂,“丢内衣”(内裤和胸罩)的事情儿,并不少见。但是,真正愿意追究的人,却也并不多。因为,以国内的“性认知”,只要是“性周边”,貌似都不能公开谈。所以,即便女性的内衣丢失,也不会太过声张。
从某种意义上讲,上述案件中,当事女士之所以会选择报案,根本性的触发,应该是安全层面的考虑。因为,从案情的细节中发现,附近丢内衣的人很多。但是,普遍都感到“提心吊胆”,可依旧“不好意思”报警。
不得不承认,对于“偷内衣的行为”,似乎普遍的认知里,依然是道德定性为主。这一点,从偷内衣的男子表态中也能看得出来。按照他的意思,之所以犯下这样的荒唐之行,缘于自己“长期单身未婚,出于好奇心理及生理需求”,却并没有承认,这是一种病态的表现。
甚至,从人们的语境氛围,在对男子行为的认定上,也依旧会从道德出发,让他无地自容。而对于“恋物癖”本身的心理运行机制,却基本上不太会去关注。事实上,所谓的“长期单身未婚,出于好奇心理及生理需求”的说法,很轻易就能“戳破”。
因为,对于个体的性欲来讲,虽然是生理本能,但是,还在理性可控的范围内。毕竟,单身未婚的人有很多,不见得都得靠“偷内衣”来释放自己的性欲。由此而言,对于“恋物癖”的追问和认知,就显得尤为重要,并且这在“性认知”羸弱的环境里,更是至关重要。
按照弗洛伊德的理论,在生物学中,人们常以“性本能”这一词汇,表述人类或动物对性的需求。我们认为性行为和人们感到饥饿时寻找食物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相似性,都是人的本能需求。可是在我们的词汇语言中,很难找到贴合实际的词语来表述,这种类似饥饿时觅食的性行为。
一般来讲,人们认为自己已经掌握性行为的本质,就算自己没有经历过系统的认知和具体的经历。可事实上,性行为是随着人们年龄的增长,到青春期后,随着生理功能的成熟才渐渐出现的,而童年时代根本不存在,也无需考虑。
并且,以目前的性认知来看,异性之间的性行为,才具有伦理的合法性。只是,在真实的世界里,关乎性能量的释放,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仅存在于异性之间。就如,上述案件中的男子,他利用有香味儿的内衣,就能满足自己,达到某种释放,足以说明关乎现实,有太多不确定性的性行为。
狭义的恋物癖(Sexual fetishism),属于“性欲倒错”的一种,即以某些特定的无生命物体或人体部位作为恋爱对象(由该物体或部位获得性激励)。更广义的恋物癖,包括由某种抽象的概念或某种状况,情形而获得“性激励”的情况。
不过,医学上认为,人类的恋物情结属于一种移情,通过反复的体验快感,让我们产生情绪上的依赖,最终发展为一种心理障碍“恋物癖”,从性行为的实践来看,属于一种非正常的“性行为”,也算是性变态的一种表现。
说到底,就是以不适当的替代品作为“性对象”。就拿上述案件中的男子来讲,他之所以“偷内衣”,也是两个层面的驱动。一方面,偷内衣的行为,是比较刺激的;一方面,他对所偷内衣的女主人熟悉。这导致在具体的性能量释放过程中,他有足够的想象空间。由此,也能实证一点,“偷内衣”的贼,多是熟人或半熟人。
“恋物癖”的根源里,其实有“托物言志”的底色。就如,丝袜,内衣内裤,头发,这些与身体中性目标相关的部分,之所以能成为替代物,就是因为关联性较强。“恋物癖”的发展过程中,有些人的性目的算不上错误,但也并不正常。
就如浮士德曾经就有这样一段描述,“我甚至渴望,她胸口的香帕,还有触碰她膝盖的透明裙摆”(选自歌德:《浮士德》,第一部分,第七场)。假如对和性相关的东西的追求,演变成对某一物品的嗜好,甚至,完全替代原本的正常目的性,这其实已经是病态。
就如偷内衣男子所言:“长期单身未婚,出于好奇心理及生理需求”。他可能在说谎,也可能处于病态中的直接表述。只是,他所强调的事实,并没有绝对的逻辑使然。并且,从其将近两年(2018年到2019年11月)的偷内衣经历,可以很负责任地讲,他就是不折不扣的“恋物癖”。
“恋物癖”是性变态的一种表现,“是病,自然就需要治”。比奈特,最早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对崇拜物的选择,往往是一个人幼儿时期,受到某种的性印象表现。很多事情其实也可以实证这一点。这和我们生活经验中,大多数人深有体会的“最难忘的是初恋”的感觉异曲同工。
当然,一般来讲,只要这种行为不影响基本的生活,是没什么太大问题的。但是,如果演变成不偷内衣,不闻内衣就无法自我安放时,就说明已经“病入膏肓”。当然,在面对“恋物癖”,最好的方式中,一定要避免过多的“道德审视”。
要不然,可能让当事者陷入性道德的困境之中,彻底沦为溃败的孤岛。所以,在面对“性变态”时,一定要先以医学理论入手,而后再考虑性道德的审视。只有如此,关乎“性周边”的认知,才能被理性普照,才能获得慈悲的善待。
4、保山男子偷90多条女性内衣裤被抓,他偷女性内衣是啥目的?
该名男子偷女性内衣是因为他没娶老婆,从而导致心理扭曲有些变态,想通过偷内衣满足欲望
5、偷女人的内衣内裤犯法吗怎么判刑
法律分析:需要看具体的案情,结合具体细节判断,如被刑事拘押的,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案件,会见了解详细的案情,最好辩护准备为宜。违反刑法导致犯罪的,法院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慎重起见建议你直接携资料当面咨询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6、男子暗恋已婚女性偷其多条内裤,民警蹲守5小时抓获,变态行为该如何惩罚?
要说有些人脑子里就不知道在想什么,因为他的一举一动总是与正常人不一样。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最近就有一男子,暗恋人家已婚女性也就罢了,结果还跑去人家偷她的内裤,并且多达10余次,你说是不是太变态了?最后好了,这名男子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日。那么,这名男子是如何做到10多次跑女方家偷走内裤的呢?
广西崇左市边境管理支队凭祥大队叫隘边境派出所民警通过连续蹲守5小时,成功破获一起令人啼笑皆非的盗窃案。落网男子专偷女性内裤,已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当地派出所值班室接到凭祥市友谊镇丁必山某出租屋张女士报警称,其当天晾晒在出租屋外的一条粉红色内裤不翼而飞。民警前往现场调查,了解到这样的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
张女士说,一年来,她已累计被盗10余条内裤,而且整排出租屋住着很多女青年,偏偏只有她晾晒的内裤频频被盗。这样的事多次发生让张女士感到十分害怕,她觉得偷内裤的人心理肯定不正常,如果不把嫌疑人绳之以法,她的人身安全会时刻处在危险之中。
民警一边安抚张女士的情绪,一边开展调查,通过走访群众和调取案发地周边的监控视频发现,同在丁必山租住的青年男子蓝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随即前往蓝某的出租房,但该出租房房门紧锁。为了避免打草惊蛇,民警换上便衣在蓝某的出租房附近潜伏,一等就是5个小时。
2019年5月1日凌晨1时15分左右,蓝某进入民警设伏地点,设伏民警迅速将蓝某控制,并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搜出一条粉红色的女性内裤,闻讯赶来的张女士认出,这正是她当天被盗的那条内裤。面对突如其来的民警,蓝某涨红了脸,羞愧地低下了头。在事实面前,蓝某对其盗窃女性内裤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询问,蓝某现年21岁,单身,2017年以来一直在凭祥市打工。他对租住在同一排屋的漂亮邻居张女士暗恋已久,但是张女士已经结婚并已育有一个小孩。2018年5月的一天,下班后的蓝某见张女士的门口晾晒着一条内裤,便趁四下无人之时,顺手取下揣进裤兜拿回家。一年来,蓝某累计用此手法在中午或是傍晚作案10余起。
民警介绍,蓝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恋物癖”。民警已对蓝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是不是觉得不可思议,典型的恋物癖加变态狂,喜欢已婚的女性,暗恋也就算了,还偷人家晾晒的内裤,好在被警方抓获,不然还不知道偷到什么时候,最终这名男子也被行政拘留5日,张女士终于可以心安了,不然还是提心吊胆自己的内裤会被偷。只是对于这种事情,不知道大家是怎么看的,欢迎讨论交流。
7、我经常喜欢偷偷手机女生用过的东西,比如丝袜和内裤,...
男孩在青春萌动期,对异性好奇,同时爱屋及乌,喜欢女性特征明显的物品。也是自然的。
如果不能自控,去偷女生的物品,就是犯罪了。影响到他人是不可以的。需要控制。一旦失控想去偷,狠狠拧自己一下,逐渐克服。实在不行,找心理医生治疗。
8、我经常偷女人内裤穿,男人穿女人的内裤裤很嗨,是变态吗。
你好!
这是属于正常的异装癖
只要您的行为没有对别人照成不好的影响的话就并不算是变态行为
当然现在的社会对这种行为大部分还是抱有不理解的态度
也希望您在做的时候避免别人的发现
以免对您的日常生活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望采纳
记得给问豆啊!
9、男子专偷女性内衣内裤,妻子无法忍受跟其离婚,该名男子是什么癖好?
这样的人就是人们常说的“恋物癖”,我感觉这样的男人其实就是变态,就是心理有问题!这个是和他的生长环境是有关系的,或是在青春期没有受到正确的引导,或者是在成年以后太过放纵自己。我也是一个男人,知道很多人都是因为心理压力,才造成他这样的行为,养成了这种不良癖好!其实,我感觉是有很多的方式来宣泄自己的压力的,没必要走这样的路线,而且这样很容易违反法律的。
说句实话,我对于这样的事情还是经常在网络上看见,在我的身边还真的没有发现这样的人。其实这样的人,我也是不能忍受的,甚至是不能理解的。我遇见这样的男人的话,肯定会受不了这样让我起鸡皮疙瘩的行为。
这种“恋物癖”只是众多不良癖好的其中一种,还有很多的都是让人非常不齿的,还有“偷听癖”、“窥视痞”等等,这些都是不健康的行为。我相信很多人,都和我一样是不能理解和看不上这样人的吧?
我觉得他媳妇和他离婚,真的是一种正确的选择。不然的话,真的不知道在以后还会出现什么样的事情呢!
其实,像他这样的行为,在我看来就是对女性的一种伤害。像“恋物癖”这样不良的癖好,非常容易演变成其他的恶性行为。对于女性的安全来说,就具有很大的潜在威胁的。所以,我建议应该对这样的行为出现相应的管理规定或者说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让有这样行为的人,有这样“恋物癖”的人有所忌惮!
可能像我这样身边人都比较正常的还是很多的,遇到什么事情,或者说是有什么压力,还是要选择一个正常的宣泄途径,才是最健康和可取的。比如说加强锻炼,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运动,都是非常不错的选择
10、偷拿女人内衣使用后放回原处如何定性?
偷拿女性内衣使用后放回原处的话,我觉得这种人就是一种心理有问题,性变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