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结婚规定
1、重庆万州定婚结婚习俗
订婚前男方需要给女方买的物品:
1、两条裤子(两身衣服),其中一条裤子的含义是要想富,婆婆给媳妇买条裤。
2、两个书包,书包的意思是包袱,订婚当天需要用来装首饰的,和结婚当天用的。
3、首饰要金的,白金带钻,根据女方要求买,一般是三金,包括戒指、项链、耳坠。
4、一车,电动车、摩托车、汽车都可,根据实际情况购买!也可以买一件首饰,手镯、手链都可以的!
订婚前女方给男方的东西:
1、两身衣服
2、一个戒指。这里需要说下,根据男方的需要选择买什么都可以的,没有刻意的要求。
订婚当天女方回礼男方需要的物品:
1、针,只要普通针就可以了。
2、线(红线)香,用红线/纸包两根香。
3、鑀。一种植物,两根鑀用红线/纸包,这个字就用鑀代替了。
4、腰带、衣服(女方给男方买的两身衣服中的一件)地区的不同男女双方协商而定(俗称六色礼)。
回亲(隔天去女方家)需要的东西:
烟、酒、糖、茶、鱼(鲤鱼)、肉(整条的里脊肉)(俗称六色礼) ,女方有大爷、叔叔的(有爷爷奶奶的也要送)统一送 烟、酒、糖、茶,俗称4色礼一家一份。同时要注意只送男不送女。
以上就是订婚必备物品,当然这并不是一定的,新人可以做做参考,实际要送什么,可双方商量。
重庆婚礼习俗——闹洞房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闹洞房的风俗。而在我们重庆城,闹洞房除了现在的年轻人为了图个好玩,把新人戏耍一番以外,以前古老的闹洞房的习俗已经在逐渐的衰退了。不过在重庆一些地方还存在这种婚礼习俗,例如重庆铜梁县。那里的闹洞房的风俗,不但新郎新娘被戏耍的不成样子,新郎的父母更是被其亲友和好友嬉闹而遭殃,被抬箩兜,坐肩舆,化花脸,抹锅底灰,装叫花子,捆红绳,背竹竿等等,兴奋得不亦乐乎,而有的父母就算年近古稀,同样也逃脱不了挨整的命运。直到新郎新娘被闹罢,出来挨着与长辈及好友发烟,发红包才罢休。
结婚习俗——婚嫁禁忌:
1、新婚前夜,要找一个未成年的男童和新郎一起睡在床上,这是由于传统人为“睡空床,不死夫也死妻”。
2、结婚当天,到晚上就寝前,所有的人尽量原理新床,忌让人坐在新床,尤其新郎绝对不可碰到床边,会不吉祥。新娘也不可任意躺在床上,否则长病在床。
3、婚嫁忌生肖虎的人观礼。
4、结婚之日新娘出门时姑姑嫂嫂不能相送。
5、新娘的衣服忌有囗袋,以免带走外家财运。
6、结婚后第三天,新婚夫妇携礼回外家,即为归宁。但切记当天需在入夜前赶回夫家,不能在外家过夜。
7、结婚后的四个月内,新娘不可叁加任何婚丧喜庆的仪式,以免冲喜。
8、新娘的镜子也忌借给他人。
9、新婚四个月内,除非必要(如蜜月旅行),新娘也忌在外过夜。
2、结婚应具备什么法定条件?
现在的年轻人,不再信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认为“我的婚姻我做主”。但是结婚是不是“爱情大过天”,仅仅互相喜欢就行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包括: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消极条件是指禁止结婚的条件,包括:(一)有配偶者;(二)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符合上述条件的,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完毕!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 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贵州法定结婚年龄多少
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即可。
没有惩罚。
此时女方若依旧未满20周岁的话,则女方自己以及女方近亲属可以起诉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当然,如果你们根本还没有领结婚证的话,就完全没有必要担心了,最多算非法同居,也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女方未满十六周岁而你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要受到刑事处罚。
4、关于结婚的规定有哪些?
结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