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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室女结婚

发布时间: 2023-05-16 00:34:02

1、宋代时期,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在财产继承中是如何分配的?

在宋代,女性以婚姻为界限分为三种:未婚的为在室女,已婚的为出嫁女,而因为离婚或者夫死等各种原因又回到娘家的则称为归宗女。知道了三种情况的概念,再来分析她们的财产继承。

还是先普及一下社会背景:封建社会,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社会氛围根深蒂固,女性只是男性的附庸,其无论是在外的民事行为能力,还是在内的家庭财产的继承都是处于弱势地位。女性别说继承财产,就是有钱都不行。

转机发生在唐朝,这种局面逐渐改变,女性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当然迎来的春天是在宋朝,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这种表现更加明显。 “为人皆不可以不学,岂有男女之异哉~是故女子在家,不可以不读《孝经》、《论语》及《诗》、《礼》,略通大义。”这是司马光在《家范》中多要求女子接受基本教育的记述,强调男女都要接受基本教育。

并且从宋代的一些史料中来看,宋代士大夫家里也请人专门为女子讲解《列女传》,旨在培养女子忠、孝、贞节之类。虽然宋代对女子的教育主要是基础教育并不鼓励女子向高深方向发展,但宋代妇女在有了的基础教育后,文史、诗词、琴棋书画也无所不学,有代表性的就是著名词人李清照在南宋诗词文学上的表现。如今的济南大明湖,李清照的词已成一景。

有此好的大环境,在文化启蒙中,很多女性发出了权益之争,不亚于现在的人权斗争,可能是有斗争就有收获,宋朝成为女性继承上空前提高的朝代,一个重要的方面表现在从法律上正式确定女性财产的继承权。

宋代是个商品经济繁荣的时代,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商行,所以其财产继承关系也变得日趋复杂。其中多次修改有关女性继承的法律,主要表现在继承中在室女继承范围的扩大最大可以承受全部的家产以及户绝家庭中继绝子与在室女在财产继承上的详细分配份额。谈分配还得看对象,不是所有女性都是一个待遇的。

先看看在室女,又称未嫁女,顾名思义,就是尚未出嫁的女子。中国古代妇女有“三从”,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据此有人认为古代妇女人身都没有自由哪里来的财产权利。然而我们从宋代的法律中可以看出,宋代女性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拥有一定的财产权利。

例如北宋初期颁布的《宋刑统》:“<户令>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女性有少量的承产权,即“聘财”,尽管只是未婚男性聘财的一半,但却不能否认女子是有财产权利的。

而在南宋时期的法律也有条文规定在室女拥有财产继承权,例如“已嫁承分无明条,未嫁均有定法,诸分财产,未娶者与聘财,姑姊妹有室及归宗者给嫁资,未及嫁者别与财产,不得过嫁资之数。”可见南宋已明确将女子的财产权利规定为“嫁资”,作为女性出嫁时带走的财产。

除法律明确规定在室女的财产继承外,宋代也有很多用遗嘱来保护女儿财产继承的案例。例如《清明集》中“况将遗嘱辨验,委是居茂生前标拨与舍娘充嫁资”一则判例中在有老婆和儿子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女儿的财产,居茂生立遗嘱明确女儿的财产继承。而且这种继承方式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并且还明确承认遗嘱效力高于法律继承的效力。这从《宋刑统》:“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的规定中可以得到确认。

再看看出嫁女,宋代的女子,已嫁女子已经分过嫁妆,所以一般不再享有父家的财产继承权。但是从宋朝的法律规定看出,在户绝这一特殊情况下,则会分给出嫁女一部分遗产。 《宋刑统》中:“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材、营葬功德之外,有 ?出嫁女者,三分给予一分,其余并入官。”规定了出嫁女在户绝之家享有一部分财产继承权,至此改变了唐代“余财并与女”的无差别继承制。

而在宋仁宗时更是详细的规定:“今后户绝之家,如无在室女有出嫁女者,将资财、庄宅、物色,除殡葬营斋外,三分与一分;如无出嫁女,即给予出嫁亲姑姐妹侄一分”,余二分则给同居三年以上亲属及入舍婿、义男、随母男等,进一步明确了出嫁女可以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的规定。

至哲宗元符年间,对户绝财产的分配,尤其是对出嫁女的财产继承又有了新的规定: “户绝财产尽均给在室及归宗女,千贯已上者,内以一分给出嫁诸女,止有归宗诸女者,三分中给二分外,余一分中以一半给出嫁诸女,不满二百贯全给,止有出嫁诸女者,不满三百贯给一百贯,不满一百贯亦全给,三百贯以上三分钟给一分,以上给出嫁女并至二千贯至。若及二万贯以上,临时具数奏裁增给。”

从这条规定来看,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还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有归宗女和出嫁女的情况下,出嫁女只能继承户绝财产的六分之一,并且如果六分之一不满二百贯者给一百贯,不满一百贯全给。可见其分配受到有没有归宗女的影响,只有出嫁女时财产份额才基本保持三分之一的比例。

最后看看归宗女,这是宋代女子的继承制度中一类比较特殊的群体,即由于各种原因又回到父母家生活的归宗女。其继承权利在宋初与在室女有相同之处,但经过后来政府的调整又有所改变。 宋初《宋刑统》规定:“今后户绝者,„„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的夫家财产入己,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例,余准令敕处分。”

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归宗女可与在室女享有相同的财产继承权利,尽得户绝资产。这些条件是:亲女,并且需为出嫁后为夫家所出或者夫亡无子,而且重要的是所出之时并不曾分得夫家财产,然后还归父母家时尚未户绝。

从上面《宋刑统》的记载中可以看出,北宋初期归宗女的继承份额较大,甚至在满足一定情况下还可以与在室女的继承份额相同。但在哲宗元符年间对此作了调整:“户绝财产千贯以下者,归宗女与在室女均分;户绝财产二千贯以上者,在室女和归宗女均分三分之二的产业,三分之一则给出嫁女;若只有归宗女,则可得产业的三分之二。”由此可以看出,此时的归宗女可承分财产较《宋刑统》的规定已有所降低。

而至南宋时,归宗女可承分的财产份额较北宋时期又有所减少,这从南宋的一些司法判例中也可以得到验证。如“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 ?而归宗女减半。”同时,归宗女户绝情况下继承财产的数量还受到命继子的存在的影响,在有命继子时:“于绝家财产,若只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

其在室并归宗女即以所得四分,依户绝法给之。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 综上可知,宋代归宗女在父家户绝的情况下是有财产继承权利的,就整个宋代的法规来看,归宗女的财产权不断下降,并且所能继承的份额也呈现逐渐减少的趋势。

2、唐朝汉族的结婚风俗(求详解)

一、娉财与婚姻

唐代的婚姻礼仪,从文献上看,仍然是《仪礼•士昏礼》的一套程序。这套礼仪据说是周代的遗制——那是儒家礼法文化的本源。但是,在那个“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时代,士昏礼并不适用于普通民间。
魏晋南北朝时期,无论是标榜汉族礼法文化正统的南朝,还是推行“以夏变夷”的北朝,儒家礼仪都在不同程度上被保存或者强化。熟悉儒家礼仪的士大夫在北魏孝文帝这样的鲜卑朝廷里获得重用。但是,即使到了隋唐时期,士大夫仍然对于古代婚礼不甚了了。
就《唐律疏议》来说,它关于民间婚姻成立的条件其实很简单:“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娉财,后夫婚如法。”对“约”的解释是:“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
这说明唐朝官方认定的婚姻条件要么是有正式的定婚书,(包括双方另有私约,即女方对于男方的身体和身份等情况已经有清楚的了解)要么是女方已接受男方的娉财,符合其中一条这桩婚事就算约定了。女方毁约要负刑事责任,男方毁约则不准追回娉财。
唐律明确说有许婚之书就可以判定婚姻成立。敦煌文献里保留的婚书样本。大约男方先要通过媒人向女方提亲。即使是双方已经属意,也要有媒人的中介。男方通过媒人所送《通婚书》,女方家则有《答婚书》。通婚书样本的正文虽然完全是客套之辞,别纸却清楚地写下关于求婚与允婚的内容。
实际上的婚姻缔结过程中,在正式下通婚书之前,媒人大约已经往返穿梭于两家数遍。到递送婚书之时,只有程序上的象征意义。就像即使双方父母已经商量好的婚事,还要请媒人出面行使一下月老的作用。王家、柳家显然都没有通婚书、定婚书,因而也没有行媒穿梭,所以彩礼成为决定性的因素。正如唐律所云:“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

婚姻缔结一般有两个大的阶段,即定婚和成亲。传统“六礼”中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币(下彩礼)属于定婚的程序,择日、亲迎属于成亲的程序。可见,即使传统礼仪,定婚的程序有四套,是重点。
成亲的过程根据敦煌文书、《酉阳杂俎》等资料的记载,主要表现为喜庆和祝福的气氛。正是通过一些热闹的程式和仪节,使婚姻当事人的结合成为男女所在亲友及邻里皆知的事实。但是,与定婚相比,成亲的程序反而显得不重要。只要定婚下彩礼,即使没有亲迎,婚姻也已经被认定。

《大唐开元礼》中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币(或纳徵)、请期、亲迎等,基本照搬古礼的记载,其实是具文而已。实际的情节则已大异其趣,民间更未必皆遵行不替。现存传世文献和敦煌文书中的有关资料显示,民间实际上实行的大约是在古礼的基础上,辅之以民间习俗,即所谓俗礼或者变礼者。而官府在认定婚姻有效性方面完全不会根据“六礼”的程式,也不会看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而是看谁最先签定婚姻契约!

二、礼法与婚姻

《唐律疏议》规定得比较具体。比如,良贱不得为婚,同姓不得为婚,长幼不得为婚,居父母丧期间不得结婚。这既是“礼”,也被形诸于“法”。婚姻中类似的规定未必始于唐代,但《唐律疏议》作为现存的第一部中国完整的成文法典,使这些规定的礼法内涵更加明晰了。
但问题是,在唐朝人的婚姻实践中,并不完全遵行类似的礼法约束。
例如,长幼不婚的问题。唐朝贞观年间曾经发生了一起郑州人郑宣道娶堂姨为妻的问题,虽然有人说不合适,官府还是判为合法成亲。即使唐高宗立法禁止,但是唐玄宗宠爱的妃嫔中颇有与他不同辈者。此或以皇家特权乃至秉胡族血统者的积习来解释,姑且勿论,民间也有不同辈之间嫁娶结亲之事。
例如,《太平广记》卷一百五十九《琴台子》记载:少女嫁给父执辈份的老男人,而且还是中外表亲。且里面记载的崔、李、赵都是著名山东士族,大约不可一概归之胡俗。这里也不存在所谓收继婚的问题。

又如,居父母丧不婚的问题。
《旧唐书•张茂宗传》:记德宗皇帝在准驸马居母丧期间,居然亲自主持女儿的出嫁,而且,还透露出民间早就有“借吉”之事。可见,这里的法律弹性究竟有多大!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讲的民间所谓“借吉”成婚,乃是穷人家女儿在父母亡故,家无“强亲之亲”的时候操办的出嫁礼仪。
我们在文献上了解到的都是贵族士大夫之家或者是农村富裕人家的婚姻礼仪。那些穷苦之家,特别是父母亡故、有室女待嫁者,无人为之操办婚事。于是借此名仓促成亲。居丧期间的婚礼必然十分简单,甚至不摆宴会。由此可以感觉到民间由于受到经济能力的限制,婚礼必然十分简约。相反,由于婚礼的开支无法负担,势必有一些贫家女儿无法出嫁。

唐代婚姻礼仪中有一个比较特殊也相对比较常见的现象是所谓男到女家成婚问题。
敦煌文书所谓“近代之人多不亲迎入室,即是遂就妇家成礼”,并非敦煌一地的地方风俗,而是唐代婚姻中的一般情形。但是,这并不是入赘,而只是就近到岳丈家结婚而已。敦煌《张敖书仪》对于婚事程序的记述,包括下婿等礼俗似乎是在女家举行婚礼的仪式,而另外一个吉凶书仪所记奠雁等仪节以及所谓幛车之类习俗则是适合在男家举行的婚礼。
所谓男到女家成婚,并不是招女婿进门,而只是把结婚仪式搬到了女方。丈母娘(所谓“君之外姑”)和小舅子(所谓“余之次子”),也护送新婚夫妇而归,从而使得新婚夫妇回家的仪式显得很隆重,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婚姻仪式中亲戚往还的礼节。
男到女家成婚本来是不合乎礼法的,但是唐代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各有不同。或者是因为对女方的尊重与照顾,如崔元综以58岁娶韦家19岁的少女的场合;还有一种是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如山川阻隔,迎娶的路途比较远等,需要在女家成婚;或者由于男方羁旅在外,在女方家成婚比较方便,一般婚礼结束后,男女双方盘桓一些时日就会回男方家。另外一种情况是由于经济上的原因,男方家道中衰,暂时依附在女方家,从而在女家结婚,婚后还比较长时间居住在女家,等到男的仕宦有成再把妻儿接走。
以上这些种种不合乎礼法的婚姻礼俗,与其说是中古的一种变化,到不如说中古以前原本的婚姻礼俗就不是像古代儒家礼书上所描写的那么刻板,或者说,士族的礼法文化还没有像后来那么普及吧。

3、谁能告诉我,仙三里小葵说的‘室女之血’中的室女是什么意思??

室女 [编辑本段]中医解释室女,指未婚女子。宋·齐仲甫《女科百问》第十三问:“室女者,乃未出闺门之女也。” [编辑本段]词语解释【名称】:室女
【拼音】:shìnǚ
【解释】:旧时称未结婚的女子。
【出处】:汉·桓宽 《盐铁论·刑德》:“室女童妇,咸知所避,是以法令不犯,而狱犴不用也。” 唐·柳宗元 《饶娥碑》:“ 娥为室女,渊懿靖专。” 元·郑光祖 《伊尹耕莘》第一折:唤桥腊“因孩儿颜貌奇绝不可当,光飘满室散清香,消御只争室女难收养,送赴空桑天主张。”
【示例】:和滑 清·褚人获 《坚瓠首集·当厅面试》:“多情多爱,还了半生花柳债。好个檀郎,室女为妻也合当。” 鲁迅 《坟·我之节烈观》:“其间虽有过几个男人,实觉于心不安,说些室女不应守志殉死的平和话,可社会不听;再说下去,便要不容,与失节的女人一样看待。”

4、为什么古代表亲可结婚唐亲不可结婚

当然不可以结婚,因为中国对于这类观念起源较早,同时期的朝鲜半岛日本岛上的国家,是可以结婚的。
这一原则来源于春秋时期就已经确立的“同姓不婚”制度,同姓不婚,堂亲当然不婚。

但是要注意,秦以后的姓是随父亲的,但是秦以前的姓是母姓,那时的姓范围更广,秦以前男子用氏不用姓,答橡女子用姓不用氏,氏有很多,一个姓的范围内有很多氏。

氏是用来区别贵贱的,姓简举指用来区别血缘,区别血缘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同血缘的婚姻,因为拦配最早的姓只有几个,现在的姓都是氏发展出来的,因为秦始皇统一的不只货币车轮轨道,还有姓氏,从秦以后氏直接成了姓,跟过去的姓已经是不同的概念了。
中国从来不是自古男尊女卑,汉朝仍有母系遗风,如果你知道宋朝法律里的在室女>出嫁女>养子的继承制度,和一定条件下的女性单方休夫制度,你就不会相信现在宣传的那么过度的女性地位低下,实际没有那么夸张。

如果用现代理论来解释就更清楚了,堂亲属于直系血亲,表亲属于旁系血亲。
现代中国直系多少代都不能结婚,旁系第四代开始可以结婚,表亲属于第三代,表亲的子女们属于四代,表亲的子女法律上不禁止结婚。

5、室女具体是什么意思?

是"石女"不是"室女",石女是指天生没有阴道的女子

6、福州婚礼习俗?

免礼,说明不需要礼金。这是主人家对你极大的尊重,同时也表明他的阔气。如果是同事,而且大家都是年轻人,可以私下准备些小礼物。我个人建议较为精致的手链、胸针……如果实在嫌麻烦,就真的不用准备,人到即可。

7、求古代日式婚礼全过程~大概是江户时代,急用哟~

日本江户时代婚礼全过程真不知道,不过可以参考下中国汉代婚礼过程

(一)汉族婚礼基本仪程

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这是经典的六礼结构,但后世时有增简。增则多在“六礼”环节的基础上添加副仪节及杂俗,如催妆、送妆、铺房等;简则多简并了几项正婚前的礼仪,如宋代朱子撰《家礼》,因时俗将六礼并为“纳采”“纳币”“亲迎”三仪。

婚礼结构: 婚前礼→正婚礼→婚后礼。

完整的婚礼仪节:

婚前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
正婚礼【亲迎→妇至成礼→合卺→餕余设袵】
婚后礼(成妇礼)【妇见舅姑→舅姑醴妇→妇馈舅姑】  

三书:后世谈婚论嫁,“六礼”常常和“三书”一起搭配出现,“三书”非周制昏礼的内容:
聘书:即订亲之书,男女双方缔造。纳吉(过文定)时用。礼书:即过礼之书,是礼物清单,详尽列明礼物种类及数量。纳征信(过大礼)时用迎亲书:即迎娶新娘之书。结婚当日(亲迎)接新娘过门时用。

华夏婚礼基本仪程释义:
【婚前礼】  
 
纳采 纳采即议婚,男方遣使上女家求婚。采用雁作为贽见礼物。
以雁为礼有三种象征意义:
1. 雁为候鸟,秋天往南飞,春天北归,来去有时,从不失时节,用雁来象征男女双方信守不渝的象征。 
2. 雁为随阳之物,大雁行止有序,雁群在迁徙飞行时成行成列,领头的是强壮之雁,而幼及弱者追随其后,从不逾越。将这个原则用于嫁娶,长幼循序而行,不越序成婚。
3. 雁雌雄一配而终,象征忠贞和白头偕老 (后来有所发展,也用羔羊、白鹅、合欢、胶漆等作为贽礼的)

问名 男家征求女家同意后,这时接着进行问名之仪节,以便回来後占卜成婚与否、吉凶如何。问名一般是女子姓名、排行、出生年月日及时辰等,发展到后世,称换庚帖。这一过程也相当于订婚。古语“男子称名,女子称字”,女子的名是不能轻易示人的。问名的意义可见非同小可了。

纳吉 问名的目的,是为纳吉作准备。《仪礼.士昏礼》载: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就是说,男方问名后,以龟甲来占卜男女双方生辰八字,若得到吉兆,将占卜吉利的结果,派使者带着雁到女方家报喜,后世称为订盟,仪式如同纳釆。纳吉之后,婚姻就算正式确定。后来民间把纳吉改叫合婚了。就是把男女双方的生肖及生辰八字合一下,看生肖是否相克,八字是否相配。纳吉和纳采一样,也用雁。

纳征 纳征礼往往是婚姻六礼的关键,《仪礼.士昏礼》载:“征,成也,使使者纳币以成婚礼。”意即派遣者纳送聘财以成婚礼,故称完聘、大聘或过大礼。纳征以后,婚姻进入正式准备阶段。
周朝聘礼“凡嫁女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士大夫以玄纁束帛,天子加以毂圭,诸侯加以大璋”。周制昏礼的聘礼取其象征意义,不像后世那样看重经济价值。币,意为彩色丝,后世所谓的“彩礼”就源于这个典故。可见先秦的彩礼是很简单的,士大夫仅仅只用不过五两彩丝加上一对鹿皮。但到了后世,彩礼的内涵就要实际多了,还包括饰物、绸缎、牲畜或现金等物。聘礼开始成了地位拼比的物事,难有定数。至此,周礼取聘礼的象征意义变为取义取利兼图。隋唐聘礼固定为九种,有合欢、嘉禾、阿胶、九子蒲、朱苇、双石、棉絮、长命缕、干漆等,各项物品皆有祝福夫妻爱情永固的意义。

请期 定成婚吉日的礼,由男方决定,然后正式通知女方。后代婚礼在演变中发展出来催妆,送妆,铺房,这三项仪节在先秦文献中未见记载。 亲迎 父亲醮子,新郎接受赐酒一饮而尽,便动身去迎娶自己的新娘。女方家长在家庙设筵,在门外迎新婿。婿以雁做贽礼。彼此揖让登堂,女婿再拜。

周制昏礼亲迎婿及妇都用马车,宋代时逐渐开始婿骑马妇乘轿。出了家庙门,把新娘坐车驾好,在新娘上车时,还要亲自把上车用的引手绳递给新娘,照顾她上车。然后新郎亲自驾着马车,让车转三圈,才把马车交给车夫,自己乘坐另一辆马车走在前头。到了家门口,新郎先下车来等候,新娘车到达后,新郎带领新娘进入家中,新娘入宅,婚前礼即告一段落。  

【正婚礼】
正婚礼是指新娘被接到男方家以后,所举行的正式结为夫妇的仪式。主要有拜堂(周制昏礼没有这一项)、沃盥、对席、同牢合卺和馂余设衽几项。

拜堂 周制昏礼没有夫妇拜堂之礼。司马光《书仪》:“古无婿妇交拜之仪,今世俗始祖见交拜,拜致恭亦事理之宜,不可废也。”可知宋代交拜之礼已经流行。元代拜堂,于夫妇交拜外,尚有同拜天地之礼,即先拜天地,再拜婿之父母,最后夫妇交拜。这就是如今流传下来的三拜之礼。

沃盥 指新人入席前的洁手洁面。汉族传统礼仪非常强调洁净的意识。周制的沃盥礼节是用匜和洗配套使用。

对席 新婚夫妇交拜礼毕,要相对而坐,谓之对席。对席的位置,男西女东,意以阴阳交会有渐。

同牢合卺 “同牢”是指新婚夫妇共食同一牲畜之肉。合卺是指夫妇交杯而饮,注意——是交杯,只是交换了杯子而已,并非很多误导人的古装剧那样挽着胳膊喝的“交擘酒”。合卺本意指破瓠(瓜)为二,合之则成一器。剖分为二,分别盛酒。最初合卺用匏瓜,匏是苦的,用来盛酒必是苦酒。匏既分为二,象征夫妇由婚礼将两人合为一。所以,夫妻共饮合卺酒,不但象征夫妻合二为一,永结同好,而且也含有让新娘新郎同甘共苦的深意。

这是婚礼中最具有社会意义的环节。是每对新婚夫妇行婚礼时必不可少的仪式,合卺礼流传到后世,发展成酒筵。“吃喜酒”已成为民间行婚礼的简称。酒筵由简到繁,但最主要的意义就是,婚姻得到了亲朋好友的承认。
餕余设袵 这是通常所说的合床礼,正式成为夫妻。新娘脱服由女侍接受,新郎脱服由男侍接受,新郎亲脱新妇之盖头,此时侍人持烛而出。此后男女双方正式结为夫妇。

【婚后礼】
婚后礼,使新妇成为男家的一分子,与男家的亲族融合在一起,所以又称“成妇礼”。成妇礼主要有四:妇见舅姑、妇馈舅姑、舅姑飨妇。
妇见舅姑 妻称丈夫的父亲为“舅”,称丈夫的母亲为“姑”,成婚后的第二天早晨,新娘就早早起床、沐浴,新妇拿着盛着枣、栗和腶修等物的竹器到公婆的寝门外等待。盛有“枣”取早起之意,“栗”取颤栗之意,“腶修”取振作之意。
妇馈舅姑 根据《礼记》,“妇馈舅姑”之礼是随着“妇见舅姑”之后的,新妇亲自侍奉公婆进食,待二老食毕,妇要象征性地吃公婆的余食以示恭孝。之后有“舅姑飨妇”之礼 另有一说,“妇馈舅姑”指的是新妇过门后第三天,就要下厨房烧饭做菜,以馈舅姑。以示自此后将主持中馈,以尽孝道。唐代有“三日入厨下,洗手作羹汤;未谙姑食性,先谴小姑尝”的描述。该俗应是后世的演变发展。  
舅姑醴妇 “妇馈舅姑”之后,公婆为新妇安食漱口,并以“一献之礼” 酬新妇,以示长辈的关怀。  

一献之礼:先由主人取酒爵致客,称为“献”;次由客还敬,称为“酢”;再由主人把酒注入觯或爵后,先自饮而后劝宾客随着饮,称“酬”,这么合起来叫作“一献之礼”。在“献”的环节中,有洗爵的步骤。公公在洗爵于南,婆婆洗爵于北。  

一献礼成后,本别下阶。《礼记·昏义》记:“厥明,舅姑共飨妇以一献之礼,奠酬,舅姑先降自西阶,妇降至阼皆,以着代也。”按照旧时的民居结构,西阶为宾位,阼阶为主位,新妇从阼阶下来,表示从此之后授之以室,代理家政。 庙见成妇 庙见礼为“新妇祭行于祖先”——婚后三个月,夫家择一日,率新娘至宗庙祭告祖先,以表示该妇从此正式成为夫家成员。自此,成妇礼(暨“婚后礼”)完成。

“成妇”“成妻”之辨  
“成妇”是指成为男家的媳妇,“成妻”则指作为一个男人的妻子。 汪中,郑珍,等清儒仔细考证了《仪礼·昏礼》的仪节和称谓,又从《曾子问》分析订婚和解除婚约的种种可能性,目的在于探究:婚姻关系何时成立?因为他们关怀的是一个当时很严重的社会问题:“室女守贞”。“室女守贞”就是所谓的“望门寡”。当一个女子订了婚,还没过门,未婚夫就死了。这样的一个“许嫁女”,能否另许夫家?还是得嫁去夫家奉养公婆,过继个孩子承继香火?与该男合葬?基本上,主张室女守贞者,表示他们认为成妇重于成妻,一旦订了婚(纳聘),婚姻就成立;反对者则坚持有亲迎合体之实,婚姻才成立,翁姑媳妇关系才成立。在清朝,因“室女守贞”获颁牌坊的数量很多,经考证,“夫”之称谓的出现,得等到亲迎之夜,婿入妇之寝房、妇言“若非我夫,焉入我室”时才出现。换言之,“夫妇”一词的成立要等到行过亲迎礼、喝了交杯酒、有“合体”之实时才成立。既然没有夫妻之实,又何来守寡、殉葬、侍养公婆?(节选自台湾学者 张寿安《我的清代礼学研究》 中国思想史研究通讯第5辑)

实际,直至宋代,女子在婚姻上都具有相当的地位。而按照后世的逻辑,若新妇在未告庙之前去世,只能归葬于娘家,既然得不到夫家成员的地位,那么“室女守贞”“殉夫尽节”“未嫁奉养夫家”等习俗,不就非常没有道理吗?清代大行其道的“贞洁牌坊”不是成了黑色幽默么?这种陋习,实为中国文化中的变异成分,并不合乎华夏礼义。  

(二) 汉族婚礼的两种典型风貌
虽然婚礼仪程的结构保持稳定,但就婚礼的风貌演变来看,变化还是相当明显的,故此,本文将按照两种风格将它们分类区别:
『蓝本型』的周礼婚制——庄重典雅
桃之夭夭,灼灼其华。 之子于归,宜其室家。——《诗经·周南·桃夭》 周制婚礼,承启上古至夏商,集成于礼乐开国的西周,发扬于君子风范的春秋战国,稳定于华夏诸族最终形成汉民族的时候,在漫漫三千年里始终为华夏婚礼之蓝本,最终蔚成灿烂的云霞。

那时候的婚礼还叫做昏礼。没有奢侈的聘礼,没有铺张的排场,也没有喧闹的筵席。昏礼重的是夫妇之义与结发之恩,并不认为这是一件可以喧闹嘈杂的事。那时候的昏礼简朴干净,没有后世繁缛的挑盖头闹洞房这类繁杂的玩意儿,夫妻“共牢而食,合卺而酳”,而后携手入洞房。次日拜见舅姑,三月后告见家庙,从此,新妇正式融入夫家家族。那时候的昏服也不是现在人们误解的大红一片,而是端庄的玄色礼服(玄色,黑中扬红的颜色,按照五行思想,是象征着天的、最神圣的色彩)。嫁女之家三日不熄烛火,在盈盈火光中思念着远去的女儿;夫家也三日不举乐,安慰着思念双亲的新娘……整个仪式宁静安详。但安静细致的仪式中有一种震撼人心的力量——也许这就是我们今天想要捕捉到的力量。黄昏中开始的那个安静优美的仪式,映照出一个久违的文明气息——那是纯正、优美而伟大的汉文明,直指人心。
『发展型』的后世婚礼——喜庆热闹  

催铺百子帐,待障七香车。 借问妆成未,东方欲晓霞。 —— 唐 陆畅 《云安公主下降奉诏作催妆诗》 此类是指在周制婚礼的基础上逐渐演变的后世汉族婚礼。其中混杂了许多非汉族来源的婚俗礼仪,有诸多变异,故此称为“发展型”。 婚礼是什么时候慢慢放在白天的已经不得而知了,也许是因为汉代以后的战乱,夜晚不安全的缘故,也许是因为感染了胡俗习惯,再加上后来的婚礼排场逐渐变大,时间变长,也就逐渐放在了上午,这样,欢庆的仪式往往持续一天。

与后世婚礼不同,先秦至两汉昏礼,女父迎婿于门外,礼节甚重,更别说刁难女婿的事了,唐《封氏闻见录》6卷五云:“近代婚嫁有障车、下婿、却扇及观花烛之事。”自从昏礼有了贺客和婚宴开始,婚礼的世俗欢庆气氛就逐渐扩展。婚礼的欢庆的气氛本是生民常态,同时也来自华夏周边的风俗浸染。胡俗婚礼多喜庆,后世婚礼的许多杂俗,比如闹洞房,是契丹的婚俗。跨火盆,则来自满族。根据周礼,婚礼是没有盖头的,但红盖头却成了世俗婚礼的象征。仪礼中的婚礼不举乐,无酒筵酬宾的仪节,只在新房中为新郎新娘专设一席。到后世,宴众宾客会成了婚礼必不可少的一项,闹房也成了保留节目。也许,我们更加熟悉的婚礼就是:一拜天地,二拜高堂,夫妻交拜…… ……

纵观以上两种汉民族传统婚礼的模式,不难看出:历史的悠久,国土的辽阔,文化基因变异的程度自然不会小,毕竟,没有交流的民族在地球上是不存在的,在婚礼的发展上,华夏民族的婚制婚仪,吸纳了许多外来民族的习俗。历经多次主动的、被动的民族间交流,经历多次国运纵横起伏,华夏婚礼在漫长的时光中慢慢流变。 耐人寻味的是,从历代礼书的修订,可以看出古人对这种现象的态度:对周礼婚制的偏好,对世俗婚制的宽容。于是,理想与世俗便两不相悖,各有市场。这也许就是华夏文化的特点之一吧,古人已经给出了适宜的处理方式,不必苛求统一。我们今天倡议恢复传统婚礼,作为撰写者的我,坦率地说我本人偏好周制昏礼,但在这里并不苛责新人们的任何选择。所以,我们将以并行的方式,认真地写出这两种婚礼的具体方案。各花入各眼,任由人们选择好了。

三 亲结其缡,九十其仪——“理想型”的周制昏礼详解 (礼服、妆饰、礼器、礼物、仪程等) 【婚服】 我们今天最熟悉的汉族婚礼礼服恐怕就是彩绣龙凤的大红吉服、大红盖头了,恐怕很少人知道,三千多年前的周代,同时也是我们要探究的华夏婚礼的源头,婚礼服的颜色是玄黑色和纁红色,并且这种主流的婚服色系一直持续到隋唐以前。我们今天熟悉的大红婚服其实出现的时间比较晚,到了明代才有明确的定制。颜色是心态的反应,从婚服的变化也可以看出华夏婚礼风貌乃至整个文化风貌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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