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流产
1、怀孕准备结婚可是又流产了有什么说法吗?
等你怀孕了,准备结婚,可是又流产了,这种是没有说法的,因为流产是属于专正常的,有的时候呢,在怀属孕前期都是需要保胎的,那你怀孕前期需要保胎的时候又要操心结婚的,这些各种事情,所以说呢,操劳过度就会导致流产,而且年轻人在夫妻生活上面就是比较频繁,对这个胎儿的保胎也是影响非常大的,所以说流产不是你一个人的错误,有可能是你的对象没有注意这一方面的事情
那么将怀孕前怀孕准备结婚前流产,这种事情跟结婚联系起来,力求一个说法,这也是错误的,因为这根本就没有什么太大的联系,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事件,所以把他们两个联系在一起,对你进行攻击的话,就是大错特错了,在你自己本身也要放弃这种封建不健康的想法,正确的认识这个事件的本身才能够正确的树立一种观念,才能够在今后的道路上走的安稳舒适
2、结婚女方私自流产犯法吗
法律分析:女方神裂岩私自人流是不违法的。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源中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游御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3、新娘结婚当天流产,有什么后果吗?
后果严重,一方面婚礼完全搞砸了,另一方面明型孩子也没有了。最重要的是让男家尤其稿槐胡觉得很不吉利,我键拦想最严重的后果就是离婚。
4、结婚了可以自己签字流产吗
结婚后可以自己签字流产吗?这样的事情是不可能的,你想流产必须双方都在监视,你个人你自己签字是不可能给你做流产了,所以说大慧烂李夫也不能回去给你冒着风险给你做这个流产手术,所以前迟说你必须双方都得签字才可以做这历困种流产,你不能把你流产的这件事情想得很简单,想得很方便,所以说从法律上看你想流产你,是你结婚后流产,你应该双方都有签字双房主的同意才带湖才可以给你做了个流产手术,所以说你不能冒着风险。
5、男女拿结婚证后,女方私自打胎是否合法?法律上有规定吗?
下面是本人办理的一个案件,顺便发给你,希望你读过之后对你有所帮助。
妻子擅堕胎 离婚丈夫获赔
(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理应给予适当赔偿)
案情
妻子私自堕胎
毕敏和胡海同村,2004年3月,两人自由恋爱,同年12月30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男到女方落户。由于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5年5月18日,已经有孕在身的毕敏觉得夫妻关系难以维系,一气之下,擅自到黄山市某医院做了人流。一时间,议论从不大的村庄蔓延开来。为此,两人之间矛盾越闹越大。
女方起诉离婚
2005年5月30日,毕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毕敏在诉状中称,她与胡海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胡海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以致夫妻关系紧张,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准予与胡海离婚。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胡海觉得自己与毕敏自由恋爱,婚姻基础扎实,婚后感情也很好,闹到这一步的主要原因不在他们夫妻双方,而在于毕敏的娘家。胡海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为他们夫妻调解和好。胡海同时提出,毕敏擅自打胎,侵犯了他如期做父亲的权利,如果毕敏真正要离婚,他有权要求毕敏给予精神赔偿。
各界说法不一
生孩子到底谁说了算?妻子可以私自堕胎吗?诉讼期间,这一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各界的说法也各不相同。
在某医院从事护士工作的洪女士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对孩子去留问题的选择,如果女方身体没有终止妊娠的客观原因,双方权利是平等的。医院等医疗机构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在人流手术前征询夫妻双方的意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某医院从事妇科工作的姚医生却持不同观点,她说从女性生理特点、在生育中所承担的重要任务及为生育所要付出的身心代价角度考虑,应尊重女性对生育与否的选择。毕敏的选择是基于对孩子的负责,对自身身心健康的考虑,无可厚非。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事,当双方离婚已成定局的情况下,女方终止妊娠,根本不存在一方侵犯另一方之说。
胡海的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时说,《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今年5月,毕敏和胡海的婚姻关系尚处于存续期间,双方发生矛盾后,毕敏擅自终止妊娠,明显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和尊重的义务,侵犯了胡海的生育权利。本来期待着做父亲,突然希望没了,这给胡海精神带来伤害是明显的。其实,毕敏完全可以与胡海达成抚养孩子的协议来解决这一矛盾。在处理离婚事务过程中,无论夫妻一方谁是谁非,谁先提出的离婚,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本着主张行使权利不忘遵从履行义务的原则,依法文明离婚。因此,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胡海精神受伤害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支持胡海精神赔偿的请求。
法院判赔精神损失
法官在查明了案件事实后,对毕敏和胡海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离婚都没有异议,但对赔偿的数额分歧较大。胡海坚持要求毕敏赔偿其精神损失费8000元,而毕敏表示仅能给付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男女双方生育的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毕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胡海同意,擅自到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侵犯了胡海的生育权,给胡海的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理应给予适当赔偿。近日,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准予毕敏与胡海离婚;毕敏一次性赔偿胡海精神损失费3000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说法
该案属于新型案件,实践中没有现成的判例,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该案的审理是法庭对新型案件审理的一次有益尝试。在我国,法官不能造法,但法官可以根据“司法为民”的理念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本案的生育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有规定,但法律对它的定义和保护规定都不具体。审理该案时,法官把生育权理解为一种人格权利,表现为一种受婚姻对方和家庭成员尊重的权利,一种诸如获得做父亲等权利的期待权利。这种权利虽然很抽象,但它与公民的其他权利一样受法律保护。因此,在做充分调解工作的基础上,法院作出了支持胡海精神赔偿诉求的判决。
6、结婚怀孕流产用还彩礼钱吗
法律分析:要还彩礼钱。如果两个人尚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按照第一部分的法律要求,是要退还彩礼的。但是已经同居,并且怀孕流产的话,女方可以争取部分损失费,因为怀孕流产这件事是双方的共同责任,所以两个人都有承担,一般这种情况下,是酌情归还部分彩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