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堕胎
1、在结婚后女方去打胎需要男方同意签字吗?
不一定要男方签字,但物销郑最好别自己独断专行自己偷偷去做了,还是应该彼此商量好再斗肆做罩颂,除非你不想以后一起过日子了。
2、结婚后女方私自把孩子打掉了,这违法吗?
结婚后,女方私自把孩子打掉了,是不违法的。
因为法律规定,妇女享有生育和不生育的自由。所以如果女方不打算要孩子或者是私自去医院做人流,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样的,男方也有生育权和不生育权,所以在结婚之后,如果男方不想要孩子的话,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在我看来,夫妻双方共同孕育一个孩子,能让两个人的关系更好,所以要不要孩子,夫妻双方要共同协商才行。
如果女方私自打掉孩子,势必会影响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同时做人流对女方的身体也是有一定程度损害的。
在我看来,孩子是爱情的结晶,有了孩子之后,婚姻生活会越来越幸福。虽然最开始照顾孩子的时候,两个人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矛盾,从而引发一些争吵,但陪着孩子慢慢长大的过程,真的很幸福。在陪伴孩子的过程中,夫妻双方也能找到彼此的矛盾从而化解,同时也能更好的教育孩子。两个人在结婚之前,可以约定什么时候要孩子,夫妻双方达成一致的时候,才能减少婚后生活的矛盾。有很多夫妻就是因为妻子私自堕胎,最后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的。没有什么事情是不可以商量的,夫妻二人有意见都可以坐下来好好谈一谈。一方面可以知道对方的想法,另一方面也能避免一些矛盾。
女方不愿意要孩子的原因:
一、很多女人之所以不愿意要孩子,就是因为让册经济条件不好,孩子出生之后,没有办法给他更好的生活。
二、丈夫没有责任感,没有办法成为家庭的支柱。
通俗一点来讲,就是丈夫没有责任感和上进心,让女方觉得生下孩子之后,对孩子也是不好的,所以与其这样还不如不生孩子。三、女方的事业正在上升期。
很多女生越来越愿意经济自主,可以赚更多的钱,做自己喜欢的事情。但塌滑陆如果结婚生孩子之后,就没有办法实现经济自由了,而且还会因为钱团顷和丈夫闹很多矛盾。
四、怕身材变差。
很多女生怕生完孩子之后,身材变差,所以不愿意生孩子。
无论是哪种原因,夫妻二人都要好好沟通,这样才能找到妻子顾虑的点,更好的孕育新生命。
3、婚后私自堕胎犯法吗?
女方私自打胎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不构成违法。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辩缓育的自由。其实,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携老模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含岩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4、结婚后怀孕女方可以单方面打胎吗
法律分析:可以。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拦塌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简羡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衫键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5、男女拿结婚证后,女方私自打胎是否合法?法律上有规定吗?
下面是本人办理的一个案件,顺便发给你,希望你读过之后对你有所帮助。
妻子擅堕胎 离婚丈夫获赔
(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理应给予适当赔偿)
案情
妻子私自堕胎
毕敏和胡海同村,2004年3月,两人自由恋爱,同年12月30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男到女方落户。由于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5年5月18日,已经有孕在身的毕敏觉得夫妻关系难以维系,一气之下,擅自到黄山市某医院做了人流。一时间,议论从不大的村庄蔓延开来。为此,两人之间矛盾越闹越大。
女方起诉离婚
2005年5月30日,毕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毕敏在诉状中称,她与胡海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胡海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以致夫妻关系紧张,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准予与胡海离婚。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胡海觉得自己与毕敏自由恋爱,婚姻基础扎实,婚后感情也很好,闹到这一步的主要原因不在他们夫妻双方,而在于毕敏的娘家。胡海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为他们夫妻调解和好。胡海同时提出,毕敏擅自打胎,侵犯了他如期做父亲的权利,如果毕敏真正要离婚,他有权要求毕敏给予精神赔偿。
各界说法不一
生孩子到底谁说了算?妻子可以私自堕胎吗?诉讼期间,这一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各界的说法也各不相同。
在某医院从事护士工作的洪女士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对孩子去留问题的选择,如果女方身体没有终止妊娠的客观原因,双方权利是平等的。医院等医疗机构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在人流手术前征询夫妻双方的意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某医院从事妇科工作的姚医生却持不同观点,她说从女性生理特点、在生育中所承担的重要任务及为生育所要付出的身心代价角度考虑,应尊重女性对生育与否的选择。毕敏的选择是基于对孩子的负责,对自身身心健康的考虑,无可厚非。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事,当双方离婚已成定局的情况下,女方终止妊娠,根本不存在一方侵犯另一方之说。
胡海的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时说,《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今年5月,毕敏和胡海的婚姻关系尚处于存续期间,双方发生矛盾后,毕敏擅自终止妊娠,明显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和尊重的义务,侵犯了胡海的生育权利。本来期待着做父亲,突然希望没了,这给胡海精神带来伤害是明显的。其实,毕敏完全可以与胡海达成抚养孩子的协议来解决这一矛盾。在处理离婚事务过程中,无论夫妻一方谁是谁非,谁先提出的离婚,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本着主张行使权利不忘遵从履行义务的原则,依法文明离婚。因此,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胡海精神受伤害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支持胡海精神赔偿的请求。
法院判赔精神损失
法官在查明了案件事实后,对毕敏和胡海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离婚都没有异议,但对赔偿的数额分歧较大。胡海坚持要求毕敏赔偿其精神损失费8000元,而毕敏表示仅能给付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男女双方生育的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毕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胡海同意,擅自到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侵犯了胡海的生育权,给胡海的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理应给予适当赔偿。近日,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准予毕敏与胡海离婚;毕敏一次性赔偿胡海精神损失费3000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说法
该案属于新型案件,实践中没有现成的判例,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该案的审理是法庭对新型案件审理的一次有益尝试。在我国,法官不能造法,但法官可以根据“司法为民”的理念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本案的生育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有规定,但法律对它的定义和保护规定都不具体。审理该案时,法官把生育权理解为一种人格权利,表现为一种受婚姻对方和家庭成员尊重的权利,一种诸如获得做父亲等权利的期待权利。这种权利虽然很抽象,但它与公民的其他权利一样受法律保护。因此,在做充分调解工作的基础上,法院作出了支持胡海精神赔偿诉求的判决。
6、一个女人结婚后几次打胎是什么心理
您好,一个女人结婚后几次打胎的心理可能是复早启手杂的,因为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但一般来说,女性陆嫌可能会有恐惧、焦虑、悔恨、罪恶感等情绪。她可能会担心自己的健康,担心自己的家庭,担心自旁腊己的责任,担心自己的未来,担心自己的社会地位等等。此外,她可能会有对自己的抉择感到后悔,对自己的决定感到不安,对自己的行为感到羞耻,对自己的家庭感到担忧等等。总之,女性结婚后几次打胎的心理是复杂的,可能会有很多不同的情绪和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