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八项规定丧事酒席
1、八项规定处级以上领导摆宴席不得超过多少桌
中央八项规定没有明确限制领导干部摆宴席的具体桌数,只是各个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些出台了“限桌令”。比如湖南省规定:党员干部不办酒席,如“确需”办酒,原则上控制在10桌以内,超过10桌的须在事前报告请客名单。
再比如广东省廉江市规定:要严格控制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范围,党员、干部操办结婚、死亡等婚丧喜庆事宜,宴请规模要控制在10桌(含10桌,或100人)以内。 并明确表示,“副股级及其以上干部摆宴席超过10桌,或利用婚丧喜庆之机敛财的,一律先免职后查处!”
又比如:江西省莲花县纪委下发《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大肆操办婚丧、升学、生日、乔迁等宴席的通知》,其中规定,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操办酒席不得超过10桌。
2、中央八项规定 喜事丧事多少桌违规
关键【不在于桌数】,基本判定标准为:
一看操办“红白事”是否使用公款;
二看是否使用公物,如公车等;
三看是否使用公产,如免费使用礼堂等;
四看来宾中有无管理和服务对象,是否收其礼金礼品,特别是有无借机敛财;
五看来宾中有无使用公物;六看是否影响他人休息、破坏环境等。
怎样算是“大操大办”?哪些人不准“大操大办”?
“严禁大操大办”,其法理依据出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其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不准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等行为。
中纪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释义》提出,这里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除了包括结婚丧礼外,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过生日,子女上大学,乔迁新居等各种与亲朋好友共同庆祝的事宜。
所称的“大办”,是指大大超过了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消费标准。所称的“造成不良影响”,是指在群众中或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损害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所称的“借机敛财”,是指借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收受各种名义的礼金、红包、贵重礼品等物质性利益。
3、领导干部婚丧嫁娶允许待多少桌
自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从中央到各地出台的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禁令,达数百个。如湖北省纪委发文明令:操办婚丧喜庆,先报告;除了婚事、丧事,禁办生日宴、乔迁宴、升学宴、满月宴、出国宴等;一事一天一地,禁止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化整为零”。
上述这些方面规定也是各地的共同要求。数百个官员婚丧嫁娶禁令,均要求“报告制”。
此外,一些地区还有特色做法。如“限桌令”,湖南、石家庄、贵阳以及山西吕梁、广西河池、甘肃陇南、陕西府谷等30余地,都明令限制摆酒的桌数。但允许摆多少桌酒,各地并不同。
湖南要求,干部红白喜事,人数禁超300人(30桌)。云南普洱市思茅区则“不得超过60桌”。其他地区多在20桌上下。山西吕梁还限定了每桌的标准,含烟酒在内禁超1000元。
同时还有“限礼金令”,近10个地区限定了礼金数额。陕西府谷规定礼金禁超300元;山西吕梁、甘肃陇南规定礼金上限200元;广西河池上限为100元。
四川平原则“封杀”了礼金,事先上报时须承诺:不收受礼金、礼品。湖南也规定,不准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此外,还有“限客令”。各地都要求,官员婚丧嫁娶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20余个地区还规定,禁邀请“同事”。石家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严禁邀请同事、部属等利益相关人员参加。山东聊城还细化了亲属的范围: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
一些地区虽然允许同事到场,但对到场行为做出限制。新疆阿勒泰规定,同事、同学及好友可以到场帮忙,但禁止随礼。湖北也规定,不得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
4、八项规定寿宴多少桌
中央八项规定没有明确限制领导干部摆宴席的具体桌数,只是各个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些出台了“限桌令”。比如湖南省规定:党员干部不办酒席,如“确需”办酒,原则上控制在10桌以内,超过10桌的须在事前报告请客名单。
再比如广东省廉江市规定:要严格控制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范围,党员、干部操办结婚、死亡等婚丧喜庆事宜,宴请规模要控制在10桌(含10桌,或100人)以内。 并明确表示,“副股级及其以上干部摆宴席超过10桌,或利用婚丧喜庆之机敛财的,一律先免职后查处!”
又比如:江西省莲花县纪委下发《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大肆操办婚丧、升学、生日、乔迁等宴席的通知》,其中规定,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操办酒席不得超过10桌。
5、中央八项规定婚宴几桌
中央八项规定没有明确限制领导干部摆宴席的具体桌数,只是各个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些出台了“限桌令”。党中央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题,坚持以上率下,率先垂范,从中央做起,既抓思想引导又抓行为规范,执纪问责,严肃查处和曝光典型案件,形成高压态势。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也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细化措施。这一切,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经过几年努力,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5)中央八项规定丧事酒席扩展资料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6、中央八项规定婚宴标准
法律分析:1、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除婚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参加。
2、对于操办婚丧之事的流程,规定同样做出了约束。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3、对于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 》第一条 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第二条 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第三条 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四条 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第五条 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7、什么是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两报告""一承诺
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规定精神,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督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移风易俗,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含副科,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下同)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包括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含直系血亲、拟制血亲)的婚事、丧事、生日、升学、乔迁新居等事宜。
第四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事先报告、作出承诺、事后再报告”的制度(以下简称“两报告一承诺”)。
第五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要如实填报《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见附件),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前向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书面报告。如操办丧葬事宜等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在事后5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作出并遵守以下承诺:
(一)不大操大办,不违背报告内容;
(二)不利用职务便利操办,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三)不借机敛财,不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不收受上述人员的礼金、礼品;
(四)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不用公款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各项操办费用,不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五)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文明节俭办事。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婚丧喜庆事宜操办结束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10天内将婚丧喜庆事宜操办实际情况向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书面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婚丧喜庆事宜具体操办情况、承诺履行情况、礼金收受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婚丧喜庆事宜涉及多个本规定适用对象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实行“两报告一承诺”。
第九条 领导干部对操办中未能按照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交组织处理。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或违背报告内容和承诺操办的,一经发现,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收缴。
第十二条 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不制止,或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全县副科级以下干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地方、单位和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黎川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