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办酒席摔死了
1、在饭店喝酒走楼梯摔死了,店里要赔偿吗?
我认为如果饭店的楼梯和周围环境都没安全隐患,那么喝酒走楼梯摔死了,饭店没有责任,不需要赔偿。酒醉摔死是自己的责任。
2、客人在酒店喝酒死了,酒店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此酒是假酒且是酒店出售的酒,导致客人的死亡,酒店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客人的死亡与酒没有关系,酒店便没有责任,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3、人意外摔死在酒店里 酒店需不需要负责?
无论什么情况人在酒店里摔死了,酒店都需要承担一些责任的,那么如果人是在酒店住宿或就餐被摔死了,酒店的责任就大一些,如果是闲杂人员进入酒店不小心被摔死了,像这种情况酒店的责任会小一些
4、过生日请朋友吃酒,完了在饭店跌倒死了,在法律上怎么处理?
在法律上你负有连带责任,饭店也负有连带责任,你那个朋友负有主要责任,如果有劝酒的,劝酒的也负有连带责任。
5、酒后旅店死亡旅店应承担相应责任吗?急!
一般来说,酒店是需要查明死亡原因的,如果酒店有过错的话,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不是在酒店突发死亡原因,那就没有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在酒店当中有强迫性劝酒,故意灌酒要挟刺激对方喝酒,导致对方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死亡,这时候酒店是有责任的。
如果是在睡觉过程中死亡,那么很难看到旅店在此有何过错并应因此承担责任的理由。但如果在客房外死亡的,那么旅店恐怕就有一定的责任了。从事住宿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责任是不作为责任。
如果消费者作为酒店的客人,其独自在酒店内发生身体不适,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给治疗造成一定延误,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比例由法院根据酒店在此事件中的过错程度予以酌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6、应邀在酒店喝酒,结束后有一人骑电瓶车途中摔死,我因人不熟又有事中途离开,问需要担什么责?
中途离开者,离开时只要说一声,酒后注意安全,可以打车回家,就是无责了。你没说的话,需要担负相对小的责任。死者负主责,八成以上,其它人分担不超过两成,一成左右,中间离开的,责任分担比较更小。组织的人和留下的人承担比例更大。算人道主义责任。
7、酒店醉酒死亡酒店有责任吗?
一般来说,酒店是需要查明死亡原因的。如果酒店有过错的话,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不是在酒店突发死亡原因,那就没有责。也就是说,如果在酒店当中有强迫性劝酒,故意灌酒要挟刺激对方喝酒,导致对方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死亡,这时候酒店是有责任的
8、客人饭店就餐摔死,饭店是否侵害生命权
这要看客人是怎么摔的。如饭店东西摆放不合理,地面滑,阶梯、过道、楼梯有安全隐患。这种情况饭店就有过失,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饭店无过失,是客人自己摔倒的,出于人道主义和饭店的信誉,多少也要赔偿一些。双方协商解决。
9、参加同事摆酒席 一桌吃饭喝酒的有一个死了 桌上人有责任嘛
聚会,亲朋好友欢聚一堂,一起在饭桌上喝点酒、聊聊天是一种很好的联络感情的方式,这也让很多每天都忙于工作的人有了一个放松的好机会。但是,无论是劝酒、饮酒还是请客喝酒都应适可而止,把握好尺度,因为一旦喝出意外,由谁承担法律责任呢?这里面有很多说法,请看下文!(文末重点:如何避免担责)
1、过量饮酒危害大
2008年,17岁的刘某被呼和浩特市一家饭店聘为服务员,饭店管吃管住。同年9月的一天晚上,在休息时,刘某和同寝室的两名女孩儿在饭店前台取出1公斤左右的散装白酒,回到寝室一边喝酒,一边聊天。当晚,刘某因饮酒过量发生呕吐,饭店老板发现后,让其他服务员将呕吐物进行了清理。然而,第二天早晨大家发现,刘某的情况异常,急忙叫来120急救车,但是,刘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刘某系乙醇中毒死亡。事故发生后,饭店老板送给刘某家属1万元钱。但是,刘某的家属认为,饭店是“封闭式”管理,孩子死亡,饭店应当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于是,刘某的家人将饭店老板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刘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私自拿饭店的酒喝,因饮酒过量致乙醇中毒死亡,后果应由本人承担,被告不具备法定监管责任。因此,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提醒:用人单位要教育好自己的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家长要对自己的孩子严加管束。我国法律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味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刘某已满17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合,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饮酒,这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刘某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饭店不承担责任。刘某自己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性,因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2、劝酒惹官司
2008年5月的一天晚上,赵某和朋友徐某、周某等6人到饭店吃饭。酒席上,徐某、周某等人对赵某不停地劝酒。酒后,赵某手脚瘫软,趴在桌上,小便失禁。第二天,赵某被发现猝死在招待所房间里。经法医鉴定,赵某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事后,赵某的家人以徐某等人劝酒过量为由,将徐某等人告到法院,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法院判决:赵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赵某有重大过错,自行承担50%的责任;徐某等人承担20%至5%不等的赔偿责任。
提醒:有些人酒风不好,无论对方什么情况,一定要杯杯见底。随着社会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应当做到敬酒不劝酒。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喝酒喝死是其自己喝的,与旁人无关。有一种民事责任其承担的条件之一就是过错,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大家都知道喝酒是伤身体的,对于酒友不停的劝酒,就是明知道会有伤害而为之,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害,劝酒的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赵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据此判决赵某承担50%的责任,比较合理。徐某等人应当知道严重醉酒的后果,但仍劝赵某饮酒,且在赵某醉倒后,没有采取措施救治,致使赵某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因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3、设宴请客要善始善终
2008年6月的一天,田某在酒店给女儿摆生日酒席。席间,田某的朋友谢某醉倒在餐桌旁,田某便在酒店开房让谢某休息。当晚11时40分左右,田某到房间看了一下谢某就离开了。凌晨2时多,有人发现谢某情况异常。田某赶到房间后,给急救中心打电话,当医生赶到酒店时,谢某已经死亡。经鉴定,谢某系乙醇中毒致呼吸中枢麻痹死亡。谢某的亲属一怒之下将酒店、田某和同桌的数名客人一并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法院判决:田某虽对死者没有看护及救助的法定义务,但人在醉酒后均存在潜在危险,田某作为邀请人应当知道,所以田某应当给予谢某适当的经济补偿。判令田某赔偿谢某的亲属经济损失1万元,驳回谢某对酒店和其他人的起诉。
提醒:大家既然坐到了一起,就应当有互相关照的义务,尤其是在谢某不省人事的时候。作为宴请的组织者田某应当做到善始善终,确保参加宴会的每个人的安全。如果被邀请的客人已经失控或者出现失控的迹象,作为主人应当注意醉酒客人的情况。因为,此时酒宴的召集者因其请客的行为而产生了附随义务-----也就是对醉酒者的照顾义务。如果醉酒者出现意外情况,请客者会因为没有尽到这种照顾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
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同桌一起喝酒者会承担适当责任。但,做到以下4点,则酒友不承担责任:
1、不强迫性劝酒,无论什么场合,什么情况,对方什么身体状况,均是不劝酒,随意最好;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劝对方不饮酒或者如对方自愿要喝,要做到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
3、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对于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应当预见到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的发生,因此,清醒酒友应当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避免担责;
4、酒后驾车及时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当相应责任,但是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10、举办宴席喝酒摔死的后赔偿责任怎么划分
喝酒致人死亡承担“酒责”的几种常见情况
①故意灌酒型。
曾几何时,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够朋友”的潜规则,于是,酒席间相互灌酒成为习惯。在灌酒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因此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为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者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②放纵型饮酒。
“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驾驶)等,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于该“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任其发展因而导致该“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对饮者应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承担1/3以上赔偿的法律责任。
③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间因有“相约饮酒协议”的存在,双方不仅达成了共同饮酒的默契,而且由于共同饮酒过程中相互之间距离最近,相互之间还具有最容易获取和发现饮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应等信息的便利和特征,从控制论和信息传播原理的角度来看,同饮人之间对于发现有不良反应情况后,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同饮人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或所有事项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观点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④双方均无过错型。
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况:一位“酒友”只劝另一位“酒友”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平责任,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其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综合来看,前三种类型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四种类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