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凤冈县酒席规定
1、贵州遵义市人民政府办酒席是否有规定
有规定。
《关于重申严禁滥办酒席的通知》:
一、各镇(乡)、各部门要再次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遵义县治理干部职工滥办酒席的规定》、《关于进一步治理干部职工滥办酒席的补充规定》和《关于严肃纪律强化问责从严管理干部的规定》等文件;
重申有关纪律规定,严禁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招聘人员操办各种形式的状元酒、升学宴和谢师宴等不符合规定的酒席,从严查处和制止各种滥办酒席行为。
同时,各镇(乡)要进一步加大对城乡滥办酒席的明查暗访力度,督促各村(居、社区)两委落实具体责任,发挥各村(居)监委和勤政廉政义务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引导村(居)民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严格遵守《村(居)规民约》中关于不准违规办理酒席的规定,严肃查处违反规定操办状元酒、升学宴和谢师宴等行为。
二、县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切实加强对全县所有餐馆、农家乐、酒楼、酒店、饭店、茶楼等餐饮场所的监管,严禁各餐饮服务场所承办状元酒、升学宴、谢师宴。
三、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和改进工作作风的有关规定,率先垂范,严禁为子女和亲友操办状元酒、升学宴、谢师宴、参军酒等活动;
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食堂、餐厅及接待场所承办状元酒、升学宴、谢师宴等酒席;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规酒席的请吃。
四、为严肃查处顶风滥办酒席的行为,县纪委、监察局将加大对城乡滥办酒席的明察暗访力度,一旦发现有违规操办或参与状元酒、升学宴、谢师宴行为;
是党员干部(职工)的将严格按照《遵义县治理干部职工滥办酒席的规定》、《关于进一步治理干部职工滥办酒席的补充规定》和《关于严肃纪律强化问责从严管理干部的规定》等文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镇(乡)应严格按照《遵义县治理城乡滥办酒席工作指导意见》对辖区居民滥办酒席行为进行处理;因履职不到位,导致滥办酒席现象发生的,一经查实,县纪委监察局将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城乡滥办酒席的通知》(遵县纪通〔2013〕10号)规定严肃问责。
五、各镇(乡)、各部门务必将此通知传达到每一位干部职工和村(居、社区)群众,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自觉遵守。县纪委监察局将对贯彻通知情况进行检查。
(1)2016凤冈县酒席规定扩展资料为了使群众树立正确的聚财理念和社会新风尚,维护干部职工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董地乡强化措施,严格把关,严堵办酒乱象。
强化宣传。该乡通过召开干部职工大会、群众会,利用宣传车、广播、QQ、微信、宣传专栏等方式,宣传《纳雍县纪委、监察局关于重申严禁违规办酒的通告》;
宣传乱办酒席带来的不良风气和安全隐患,引导干部群众自觉遵守和抵制乱操乱办的不良之风。同时要求全体乡村干部除婚丧嫁娶以外不得巧立名目违规操办酒席,不得参与违规请吃。
严格审批。对需申请办酒的干部群众,乡纪委和各村严格按照申请、审核、公示的程序办理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存档报送乡纪委备案,禁止一切违规办酒行为。
乡纪委书记牵头,成立滥办酒席专项整治工作组,采取事前预防,事中制止,事后查处的方式,对隐瞒事实、未批办理等行为严格进行查处,对有违规审批、保护等行为的工作人员严肃处理,并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对干部职工违规办酒参与吃请的,一律先免职再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2、贵州一县为何复婚再婚禁办酒?
复婚再婚禁办酒?这听起来魔幻却是现实。据媒体报道,近日,贵州天柱县文明委发布该县规范城乡居民操办酒席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民间办酒,除婚嫁酒、丧事酒以外的酒席视为违规酒席。还规定,复婚不准操办酒席;再婚除初婚方可操办酒席外,另一方不得操办。
禁止复婚再婚办酒,并非当地的“初创”:早在2016年1月,贵州凤冈县就曾发布“关于操办酒席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复婚”和“双方均为再婚”不准办酒席,并称凡是生活和居住在凤冈县的人都要遵守。2017年1月,贵州凯里市也组织召开了全市规范操办酒席行为工作大会,对《凯里市规范操办酒席行为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全面传达,各级各部门签订《规范操办酒席行为工作责任书》,办法中明确“除结婚酒、丧葬酒以外的其他一切酒席一律视为违规酒席;复婚不准操办酒席,再婚除初婚方外,另一方不得操办”。
这两个地方的规定出来后,都曾引发诟病如潮,成了民众吐槽与专家指错的对象。最终凤冈的这份所谓“婚丧嫁娶”新规在出台不到2个月后,就迅速夭折;凯里的则被证实只针对党员、公务人员,对民众只是"倡导"。
可两地遭遇的舆论覆辙,似乎丝毫没影响到同在一省的天柱县。当地对酒席操办的规范情况跟“凯里版本”如出一辙:都对酒席操办主体、次数、标准、规模、地方等,都做了明细规定,如明确婚娶酒只能本人或父母操办;严禁一事多人办、一事多地办,或化整为零、分散办酒、异地办酒等。只不过,跟凯里不同,其意见针对的不是党员干部,而是居住在天柱县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含流动人口)。而其依据解释则跟凤冈的庶几相似:都是说“实地调研,根据群众反馈”。
道理还是那些旧道理: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政,而不能任由越位冲动“出笼”。可无论是前不久有地方规定“要彩礼过多以贩卖人口论处”,还是“复婚再婚禁办酒”之类的奇葩规定屡批难消、动辄借尸还魂,都说明有些地方、部门仍未将法治意识嵌入行政运作中。
3、复婚不准办酒地方雷人规定为何屡禁不绝?
匪夷所思的地方在于,随着个案的冷却,类似将权力之手伸向风俗伦理领域的雷人规定,并没有因为此前的风波而终止,反而一个接一个。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直指乱发文、出台奇葩规定的权力乱象。
然而,这依然抑制不住一些地方乱发文件和规定的冲动,日前贵州天柱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发布一则关于操办酒席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民间办酒,除婚嫁酒、丧事酒以外的酒席视为违规酒席。同时,婚嫁酒席操办须是本人或其子女初婚,不能以任何借口或理由为他人操办婚嫁酒席;复婚不准操办酒席;再婚除初婚方可操办酒席外,另一方不得操办。
贵州天柱县的指导意见,不仅对哪种情形能摆酒做出了规定,对操办的规模,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婚嫁酒一般不能超过20 桌(10人为一桌),双方合办的不能超过30 桌;操办丧事不乱搭灵堂灵棚、不高声播放哀乐、不聘请哭丧队,等等。
这些指向民风的具体细微的规定,甫一曝光便引发“管太宽”的质疑。事实上如果留意新闻,便不会感到太过惊奇,类似的规定早有先河。
比如2016年1月,贵州遵义凤冈县发布红头文件,禁止复婚、再婚操办酒席;2017年6月,浙江乐清出台《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丧葬礼俗整治工作的通告》,要求摆放花圈花篮数量不超过4个、出殡乐队人数不超过13人;2017年8月,河南潢川县出台《关于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工作意见》,规定婚丧事流水席每户不超过10桌,每桌餐费不超过300元……
婚丧嫁娶的雷人规定,顶着被质疑和吐槽的风险接二连三问世,说明基层治理逻辑的越位不只是个案,已成为共性问题。权力之手渗透到本该靠引导自净的民风领域,一方面面临着侵犯民权的危险;另一方面现实执行也成问题,如果全部从严,需要巨大的人力成本挨家挨户核查;如果只是抽查,难逃选择性执法嫌疑。
这些规定所涉及的问题,的确存在。动用红头文件,恰恰说明基层大操大办、攀比风气蔓延,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网上关于份子钱、彩礼的讨论,也能证实类似观感。今年年初出台的1号文件,也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第五条第四款正是“开展移风易俗行动”,遏制大操大办、厚葬薄养、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
但初衷良好掩盖不了手段的不当。即便是1号文件,在谈及移风易俗时,手段也是开展星级文明户、文明家庭的创建,强调的是激励手段,而非行政强制的方式。基层在移风易俗上迷恋靠权力干预矫治,这种治理思路从上到下传达过程中的扭曲,也值得警惕。
对民众而言,操办酒席只要没有触犯法律,它就是被默许的合法权利。这类旨在移风易俗的规定,如果局限在党政机关内部,未尝不可,这些公职群体也有义务以身作则。一旦扩大化到所有民众,徒增执法成本不说,还助长了基层权力扩张的欲望。
相对于私权领域的“法无禁止即可为”,一个基本常识是,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类似遏制大操大办的规定,通常是被写入地方红头文件,民俗治理看上去有据可依,但事实上《立法法》明确规定,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如果以此来衡量,以天柱县为代表的指导意见,在合法性上都难逃质疑。这些规定虽然草拟得很用心,覆盖到了婚丧嫁娶攀比之风的方方面面,但任何规定的出台,都不能是闭门造车的结果,它不仅要面向地方民众征集意见,还得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在保证民众参与权和知情权的同时,也避免了单方面立规,对民众利益所可能的减损。
至少目前来看,这些红头文件的出台,缺少基本的程序正义。所以有些地方的奇葩规定,在引发汹涌质疑后,便以作废收场。然而,匪夷所思的地方在于,随着个案的冷却,类似将权力之手伸向风俗伦理领域的雷人规定,并没有因为此前的风波而终止,反而一个接一个。这说明面对攀比风气,基层权力在治理上缺少耐心,迷恋靠红头文件强力介入,成为一种惯性。
对天柱操办酒席规定的批评,不能止步于个案,作为一种风俗治理现象,它本质上是权力缺少边界意识的产物。值得警惕的地方在于,这种边界意识的匮乏,可以体现为对婚丧嫁娶酒席操办的干预,也能在某些时候滑向失控的边缘,为扩权后的权力寻租埋下伏笔。
来源:凤凰网政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酒席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
5、关于结婚办酒席的规定
你想的太多了,你身 居要职,就是不结婚,猜疑你的,顶你菊花的人还是照样的睁大了眼睛的盯着你家的风吹草动,况且是结婚,这样的人生大事,管那么多的做什么,不争风张扬,按传统的来办,就是有一百桌又何尝不可,这不比过生日请客办酒,有扯幌子的意思,人生大事,应当乡里邻里,尽义告知!但是事先与单位的领导通气周知。我觉得吧结婚这等大事,越热闹越好,人越多越幸福!!,祝你们幸福圆满!
6、中纪委对党员干部办酒席有何规定
酒席可以办,到底办多少桌,收多少礼金才不算违规?各地因地制宜,针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出台了不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限制人数桌数、限制礼金金额、划定操办范围等。
比如,江西省明确规定,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一律要“事先报告、作出承诺、事后再报告”。
有的地方则是规定办酒席的数量。比如,江西广丰县规定,严格控制酒席规模和时限,婚嫁酒席在酒店操办的不得超过20桌(10人/桌),在家中操办的不得超过25桌。
有的地方划定了操办范围。如贵州凤冈县发文,将酒席范围界定为婚嫁酒、乔迁酒、寿酒、满月酒、丧事酒。还有的地方对礼金作出了明确规定。贵州罗甸县就规定,收送礼金(礼品)每人每次不得超过1000元。四川蒲江县规定,随礼不得超过个人月工资(含津补贴)的10%。四川金阳县规定,婚嫁礼金总额不超过6万元。
针对这些规定,有观点认为,公权力不应该干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这样的私事。对此,有关专家指出,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他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还代表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地位。各地出台规定细则,正是紧紧围绕落实限制公权力、公款、公职人员和大操大办等要求,让广大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明白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避免触碰政策的“红线”,这实际上是对党员干部的一种保护。
操办婚丧喜庆需明确四点要求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针对这一规定,2月1日出版的《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作出了四点解释。
第一,《党纪处分条例》并没有禁止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没有搞“一刀切”,尊重党员作为社会一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权利。
第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指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如讲排场、比阔气等,或者在操办过程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引起群众的不满,损害党员的良好形象。
第三,对于如何界定“借机敛财”,这是一个定性问题,不是定量问题,不能简单地以收到多少金额才算“借机敛财”。是指为了敛取钱财,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知、要求他人来捧场、“凑份子”。
第四,“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是指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公私不分、损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公共场地,动用下属公职人员利用工作时间甚至职务身份帮忙操办,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
7、违规办酒席的规定
法律分析:农民办酒席并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但国家不提倡铺张浪费,大办特办酒席。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第五条 开展移风易俗行动。广泛开展文明村镇、星级文明户、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遏制大操大办、厚葬薄养、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加强无神论宣传教育,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抵制封建迷信活动。深化农村殡葬改革。加强农村科普工作,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养。
8、关于结婚宴请的规定
一、结婚公务员宴请规定
1、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除婚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参加。

2、对于操办婚丧之事的流程,规定同样做出了约束。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3、对于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二、公务人员办婚宴通知
1、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2、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3、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4、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5、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6、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7、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8、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