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宴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1、如何界定党员领导干部以婚丧商喜庆事宜为由借机敛财
关于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树立和弘扬新风正气,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奢靡之风,防止和纠正党员领导干部借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推动移风易俗,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婚礼、丧葬,以及考试升学、参军就业、长辈祝寿、子女满月、庆祝生日、盖房乔迁、调动升迁、立功受奖等事宜。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从简、节约、文明、自律的原则,禁止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一)带头实行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宜禁止公开设宴、接受礼品礼金。
(二)禁止邀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参加婚宴、收受其礼品礼金,禁止参加亲戚以外人员的婚宴并送礼金。
(三)禁止明显超出本地一般消费标准和规模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四)严格控制婚丧用车数量,禁止使用豪华车队,禁止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公共卫生和干扰居民正常生活。
(五)禁止本人或授意他人,向所在单位、系统和下属人员以及与本人履行职责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放请帖,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邀请上述单位或人员参加婚丧喜庆事宜,接受礼金、礼品。
(六)禁止利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便利条件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七)禁止收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钱物,或者要求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八)禁止用公款、公物、公车参与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九)禁止因袭讲排场比阔气等陈规陋习、挥霍浪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十)禁止分批次、多地点宴请,采取化整为零、分别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逃避监管。
(十一)禁止在婚丧喜庆事宜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十二)禁止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办理婚庆等事宜的,在办理10日前(含节假日),市管干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说明办理事由、时间、地点、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作出承诺,经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其他人员向同级党组织报告;事后10日内,将所办理事项时间、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接受礼品、礼金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再作出书面报告。办理丧葬事宜的,在事后15日内,书面报告上述情况。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钱物的,必须在事后5日内上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和行政职务处分。在办理婚庆、丧葬等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害国家、集体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公开通报曝光。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管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执纪监督问责,加大查处问责力度。对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干部考核的内容。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所收受的礼金、礼品等,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责令清退或予以收缴。
第十条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受理举报。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认真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优先处理,及时答复举报人。市纪委举报电话: 12388,8781203,8781230。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机关党员、干部和农村党员干部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操办婚礼违反了党的什么纪律
法律分析:婚礼大操大办,涉密浮夸的,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如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3、村干部办儿子结婚宴向贫困户敛财纪委如果处理?
近日,有网友发帖举报称,安徽省国家级贫困县——霍邱县龙潭镇杨楼村党支部委员、会计王玉贤大办儿子婚宴,并借机向多名贫困户征收礼金敛财。该村党支部书记毛福宝陪同龙潭镇党委、政府多名公职人员工作日期间参加婚宴,有多人当场呕吐被送往诊所输液。对此,霍邱县回应称,确实有11户贫困户送上礼金,目前已对王玉贤取消支部候选人资格,并责成其退回部分礼金。
帖文反映,婚宴地点距龙潭镇党委、政府所在地仅数百米、与杨楼村村部一墙之隔,基层干部工作日期间集体参加超标准的婚宴,大肆饮酒,在当地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该帖文称,中央正大力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违反八项规定、借儿子婚宴敛财的村干部不仅没被追责,反而于近期顺利通过龙潭镇党委考察,被再次列为村两委换届候选人。这一基层治理的乱象,令普通群众寒心费解,严重影响了基层政府的公信与权威。
日前,人民网记者就此向霍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采访核实,霍邱县委高度重视,随即责令相关部门展开调查处理,并发来龙潭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情况通报,对网民举报村两委成员大办婚宴、借机敛财、工作日饮酒等问题作出回应。
针对网友发帖反映,“霍邱县龙潭镇杨楼村党支部委员、会计王玉贤为儿子大操大办婚宴,连续大摆宴席7天,布置100多桌,共计收取30余万礼金”,龙潭镇纪委在调查通报中回应称,王玉贤操办的婚礼设宴3天(当地农村习俗),共计117人参加,约10桌,收受礼金并非30余万,实际为4万多元。
此外,龙潭镇纪委表示,毛福宝、王玉贤被龙潭镇党委列为村支委候选人,在“王玉贤为其子办婚宴”一事之前,已通过镇纪委资格审查,并已向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备案通过,符合法律组织选举。
我觉得,大多数的基层干部,都是认真负责的,基层的任务也是比较重,百姓不要因为一个人,而想着所有的人,另外基层干部也要严格要求自己。
以上内容来源: 人民网(北京)
4、党员干部办婚宴的桌数有什么规定
酒席可以办,到底办多少桌,各地因地制宜,针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出台了不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限制人数桌数、限制礼金金额、划定操办范围等。
列举说明:
1、《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婚宴单方不超过10桌,男女双方合办不超过20桌,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操办;
2、《三门县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若干规定》
第六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严格控制规模:
(一)婚庆宴请男方、女方人数各应控制在200人以内;同时宴请的,总数也应控制在200人以内。
(二)丧事活动严格执行丧葬管理有关规定,宴请人数应控制在200人以内。
3、《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事,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00人(按10人一桌共10桌);嫁娶双方合办的,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50人(按10人一桌共15桌)。各县(市)可以根据本区域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另行规定宴请规模,但累计人数不超过前款规定人数的150%。
4、《瑞安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若干规定(试行)》
第四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事等,要遵守“喜事六严”规定:
(一)严格控制操办规模。婚事宴请单方不超过20桌、200人,餐次为一餐,餐标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桌,提倡不上高档酒水,杜绝豪华婚庆礼仪。
5、伊春市《关于严格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第四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不得明显超过当地居民举办类似事宜的平均标准,严禁铺张浪费,避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一)婚礼宴请人数。原则上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局)、乡(镇)村(林场、所)累计不得超过100人(10桌),婚嫁双方同城同地合办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
(4)婚宴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扩展资料:
2017年公务员办酒席规定:
1、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人民网-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不搞“一刀切”
5、党员干部婚礼大操大办给什么处分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5)婚宴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扩展资料:
对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除严格限定宴请对象和规模外,还实行“事先申报、事后报告”制度,党员干部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项、时间、地点、宴请桌数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针对少数党员干部顶风大操大办的问题,荆州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加大明察暗访、通报曝光力度,并实行“一案双查”,以严格的追责问责强化纪律刚性约束。
6、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党纪政纪怎么量纪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部分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的处罚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在办理婚姻、丧葬、庆典等事项中,乘机集资或者有其他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人民利益的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直至开除党籍。从重处罚,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罚范围内,从重处罚。
2.“加重处罚”是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纪律行为,应当在处罚范围以外追加一级处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使用权力或官方影响”一词,不仅包括使用自己的权力管理、负责或承担某些公共事务,还包括使用从属于或受其地位限制的其他人的权力。虽然行为人与被使用人之间没有从属关系或约束关系,但行为人使用其权力或地位以及某些工作关系的影响。
3.确定是否属于“使用影响权限或职位”,正常情况下,应检查党员干部,核实是否使用本单位或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业务联系财产、场地、交通等资料,邀请本单位或本单位、管理人员、服务对象,事业单位人员参与等“社会负面影响”需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风俗习惯、当地风土人情、群众反应、社会影响等诸多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拓展资料:
“抓住机会积累财富”是一个质量问题,而不是数量问题,也不是“抓住机会积累财富”必须达到多少的问题。借机筹款的主观目的是为了筹款,以婚礼为手段。利用他或她的权力或地位从婚礼或葬礼上拿钱,无论数额有多大,都是违反纪律的行为。其他侵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一般是指利用公款、公务用车、公共财产或者公共场所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7、党员干部婚礼大操大办给什么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8、操办婚宴违反什么纪律
法律分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廉洁纪律,“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 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应遵守哪些纪律规定
干部要带头发扬中华民族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倡行文明健康的礼尚文化,对婚丧嫁娶等事宜新事新办、简事简办,坚决与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作斗争,党员干部更要做好表率。
干部原则上一律不得操办除本人、父母(包含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婚礼或葬礼(乃孜尔)。
婚礼提倡喜庆节俭,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300人,车辆不超过8辆。葬礼(乃孜尔7天、40天、一周年)提倡文明简朴,车辆从严控制。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只宴请亲属,同事、同学及好友可到场帮忙,不随礼。
干部在新居落成、乔迁,子女满月、百天、割礼、戴耳环、升学、参军,老人过寿等喜庆事宜方面,只限在直系亲属范围内宴请,不发请柬。
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禁止动用公车,禁止收受任何单位的礼品、礼金(花圈、挽联除外),禁止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禁止个人以单位名义参加宴请和送礼,严禁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个人礼品、礼金。
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中,禁止搞有损社会公德的装扮、打闹、游街等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严禁宗教干涉干预婚礼、丧礼,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中,婚礼严禁念尼卡,葬礼严禁跨区域、请多名宗教人士念经,党员干部更要带头抵制宗教干涉干预。
婚嫁事宜事前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婚嫁事宜提前10天填写婚嫁事宜报告单,向所在单位和纪检机关书面报告(包括宴请时间、地点、人数、使用车辆等内容)。丧葬事宜事后报告,丧葬事宜发生后15天内,填写丧葬事宜报告单(包括宴请时间、地点、人数、收取礼金、使用车辆等情况)。
报告申报管理权限。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向地区纪委党风室申报;地直各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向主管单位纪委(纪检组)申报。县(市)乡科级领导干部向县(市)纪委党风室申报;县(市)科员及以下干部向主管单位纪委(纪检组)申报。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向乡(镇、街道)纪委申报;企事业单位干部也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申报。
拓展资料
《关于做好党员干部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工作的通知》下发以来,按规定前来备案的首批人员之一。据悉,这份通知也是目前杭州范围内首次出台的、最为详细的一份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婚丧嫁娶是人生大事,但有些操办“过了头”“走偏了”可能就犯错了,到底这“红线”在哪里,党员干部到底能不能办、怎么办?日前,杭州市余杭区纪委和余杭区委组织部联合下发了该通知,划定这条“红线”。
10、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七个不准”内容是什么?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七个不准”内容是:
1、利用职权或职务内影响,大操大办,容铺张浪费,借机敛财,或者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2、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3、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4、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和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5、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6、组织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序良俗的活动;
7、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