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酒席不的超过20桌
1、党员干部长辈大摆宴席的标准是什么 山东省
原则上控制在10桌以内,超过10桌的须在事前报告请客名单。
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酒席中,要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带头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理,严格控制酒席规模。婚嫁酒席单方办理从严控制在20桌以内,双方合办不得超过30桌,未经批准-律不准办理
党员、干部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不准以同一事项、不同名义分别宴请、化整为零多次操办,不准以任何方式向管理和服务单位及个人发送办酒信息或请柬、收受礼金。不准用公款、公物、公车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除婚丧酒席外,党员、干部--律不准以任何方式操办或变相操办乔迁、生日、满月、升学、参军、工作调动(升迁)等酒席。
2、党员干部子女办婚礼的规定
党员干部子女办婚礼国家规定不能多于20桌。否则要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我们一定要带头遵守此项规定。
3、公务员 事业单位人员 结婚酒席不能超过多少桌?
一.公务员结婚摆酒规定2021
1.不准将自己的婚宴或者丧宴的酒席数量超过20桌,如果按照十人一桌来进行计算的话,就是说整个宴请的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2.如果结婚双方在一起举办婚礼的。婚礼的规模不能超过300人,按照十人一桌也就是三十桌
3.不能接受任何人以任何形式的贵重物品或者是礼金,当然亲戚之间作为一种婚礼祝福还是可以相互赠予的
4.不能以公费报销自己的举办宴席的钱数
5.在举办婚礼时,婚车不能使用公家的车,并且婚车的使用数量不能超过8辆
6.当公务员因丧事或喜事要宴请大家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单位的纪监察委机关提前十日将情况进行说明报备 记着不要大操大办就可以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4、中纪委对党员干部办酒席有何规定
酒席可以办,到底办多少桌,收多少礼金才不算违规?各地因地制宜,针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出台了不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限制人数桌数、限制礼金金额、划定操办范围等。
比如,江西省明确规定,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一律要“事先报告、作出承诺、事后再报告”。
有的地方则是规定办酒席的数量。比如,江西广丰县规定,严格控制酒席规模和时限,婚嫁酒席在酒店操办的不得超过20桌(10人/桌),在家中操办的不得超过25桌。
有的地方划定了操办范围。如贵州凤冈县发文,将酒席范围界定为婚嫁酒、乔迁酒、寿酒、满月酒、丧事酒。还有的地方对礼金作出了明确规定。贵州罗甸县就规定,收送礼金(礼品)每人每次不得超过1000元。四川蒲江县规定,随礼不得超过个人月工资(含津补贴)的10%。四川金阳县规定,婚嫁礼金总额不超过6万元。
针对这些规定,有观点认为,公权力不应该干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这样的私事。对此,有关专家指出,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他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还代表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地位。各地出台规定细则,正是紧紧围绕落实限制公权力、公款、公职人员和大操大办等要求,让广大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明白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避免触碰政策的“红线”,这实际上是对党员干部的一种保护。
操办婚丧喜庆需明确四点要求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针对这一规定,2月1日出版的《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作出了四点解释。
第一,《党纪处分条例》并没有禁止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没有搞“一刀切”,尊重党员作为社会一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权利。
第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指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如讲排场、比阔气等,或者在操办过程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引起群众的不满,损害党员的良好形象。
第三,对于如何界定“借机敛财”,这是一个定性问题,不是定量问题,不能简单地以收到多少金额才算“借机敛财”。是指为了敛取钱财,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知、要求他人来捧场、“凑份子”。
第四,“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是指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公私不分、损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公共场地,动用下属公职人员利用工作时间甚至职务身份帮忙操办,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
5、2021年党员干部办酒多少桌需要报备?
2021年,党员干部办酒席多少桌需要报备,党员干部不能超过石桌,十桌以后才能报备
6、党员办婚礼规定多少桌
法律分析:作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除婚礼、葬礼外,其他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的人员参加;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