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教师违规办酒席
1、我想知道学校可以借给老师办酒席吗?而且在办酒席途中导致喝酒死亡,
学校借给老师办酒席属于个人行为,办酒席过程中出现喝酒致死后果,当然属于个人担责的,校方也存在部分责任,办酒席的人才是主要责任。
2、父亲,妻子都是事业单位人员,在编教师,婚宴请客是否有限制?
有限制,并不限制桌席数量,但要求不得宴请单位员工及同事,即便宴请也不得收取礼金,当场收缴的礼金应当在事后及时返还。宴请时间、对象、拟承包席数应上报同级纪检部门备案。
这个东西还是备案一下吧,说一声,写个单子就可以了,礼金不能收,收后要返还,不然现在国家查的很严,不要因小失大。望采纳
一说到办婚礼,我们先想到的就是在男方家办,那么婚礼可以在女方家办吗?如果新人双方不在同一个城市,一般而言,婚礼会办两场,主婚宴由男方来操办。女方在婚礼前办酒席成为出阁宴,女方在婚礼后办酒席叫回门宴。这是对男女双方家庭的尊重。
一、婚礼可以在女方家办
1、现在对于传统习俗并没有那么大的顾忌。如果男方家有事,在女方家办也是可以的,而且现在结婚两家合办婚礼已经很常见了。
2、你可以以男方的名义在女方办酒,或者男女双方家各办一场,只要是双方的亲朋好友都能聚在一起也是一件好事情。只要俩人是真心相爱,相互迁就一下也未尝不可。

二、婚礼在女方家办的流程
1、宾客到场
婚礼正式开始前半个小时左右,宾客到场,由伴郎引入座位。教堂座位一般分为左右两排,按传统左排第一排是女方家人,女方父母坐在左排靠中间走道的两个位置,女方亲友依次后排;男方家人亲友则在右排。
2、婚礼入场
主婚人入场。主婚人第一个进场,走过婚礼甬道走到婚礼台的正中位置。
伴郎与伴娘入场。伴郎与伴娘以一对对的形式走过婚礼甬道。伴郎伴娘在婚礼甬道两侧排开,主伴郎与主伴娘站在最靠近婚礼台的地方。
花童与戒童入场。花童与戒童在伴郎、伴娘入场以后入场。花童手持装满花瓣的花篮,戒童则手持一个小戒枕。前行时,花童一路把花瓣撒在新娘将要经过的地毯上。到了婚礼台前,女花童站到主伴娘身后,男戒童站到主伴郎身后。
新郎入场。新郎走到主婚人的左手边,面对宾客站定。
新娘与父亲入场。上述人员站好之后,新娘手拿捧花挽住父亲的左臂步入教堂。
3、交接仪式
新郎走下婚礼台迎接自己的新娘,新娘挽着父亲的手臂走到婚礼台前。新娘的父亲亲吻女儿后将新娘交给新郎。新娘父亲入座,新娘挽住新郎左臂一同走上婚礼台。
4、婚礼仪式
站位。新娘一般站在左边,新郎站在右边,面对神父。主伴郎站在新郎的旁边,戒童和伴郎们站在他的右边。主伴娘站在新娘旁边,其他的伴娘团成员和花童站在她的左边。
宣誓。牧师宣读圣经,新人宣誓与相互致辞。
交换戒指。
新郎揭开新娘头纱,两人亲吻。
签署婚书。
切蛋糕,倒香槟。
宣告成婚。
新娘抛捧花,新郎抛袜圈。
4、我家公是小学教师想问下是不是教育局规定不能摆酒席超过16桌而且是包括我娘家这边的酒席?
不知道你是哪里人 国家现在对婚丧嫁娶的确都是限制大操大办的 但是具体地区不同 各自具体政策也不一样 我们这里领导干部家里有事需要提前报备 摆酒有一定桌数的限制 我们这里好像是十桌
5、教师可不可以大摆宴席
不可以,5月13日上午,记者从东方市纪委获悉,东方市第一小学教师符某杰身为中共党员而大摆“新居宴”被东方市纪委严肃查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收缴礼金,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据介绍,符某杰为东方市第一小学教师,中共党员。今年3月23日,符某杰以口头或电话的形式邀请亲戚、同事、朋友、村里邻居参加他在大田镇大田村宅院里的“新居宴席”。接到群众举报后,东方市纪委介入调查,据悉共有近300人参加宴席,符某杰收取2万多元礼金。
6、党员干部不得请客送礼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 《中共黔西南州纪委黔西南州监察局 〈关于重申制止党员、领导干部请客送礼大操大办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州纪发〔2012〕10号)要求,结合安龙县实际,现重申有关纪律和规定如下:
一、不准请客送礼的范围
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本人或亲属升学、乔迁、生日、当兵、满月、开业、送彩、下祭等事宜中请客送礼或以其它形式变相操办酒席收受礼金。
二、婚丧事宜实行书面申报备案制度
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婚丧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抓好婚丧事宜的备案工作。操办婚丧事宜的当事人实行书面申报备案制度。县级干部应事前通过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向州纪委申报备案;乡科级干部直接到县纪委申报备案;县直单位一般干部职工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或党组织申报备案;各乡镇(街道办)所辖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向所在乡镇(街道办)纪委申报备案;企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向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申报备案;垂直管理部门向本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申报备案。
三、严肃查处请客送礼或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行为
1、实行信访举报存入其廉政档案制度。对信访举报、电话举报、网络举报违反上述规定,经核实后一律将举报内容装入其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其评先选优、年度考核、提拔任用、平级转重等出具廉洁自律意见的依据。
2、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采取发信访自查通知书、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夫妻双方是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的,以职级高的一方处理;只有一方是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的,以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一方处理。
4、垂直管理部门的基层站(所)及其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垂管部门负责处理。
四、有关要求
1、各乡镇(街道办)、县直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本乡镇(街道办)、本部门的顶风违纪大操大办行为。县纪委、县监察局将对各乡镇(街道办)、县直各部门执行本通知情况,制止党员干部请客送礼、大操大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行为将严肃查处并通报全县。
2、严格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各乡镇(街道办)、县直各部门党政“一把手”是本乡镇(街道办)、本部门违规操办酒席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乡镇(街道办)、本部门制止违规操办酒席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出现干部职工违反规定操办酒席的,将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该单位本年度不能参与评优评先。
3、支持和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对违规操办酒席进行监督和举报,干部职工对接到违反规定的请客口信、请柬、请客电话或短信等时,可向县纪委监察局举报,举报电话:5215140、5220640、5220570。
各乡镇、各部门组织学习贯彻州纪发〔2012〕10号文件和本通知的情况请于7月15日前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联系电话:5220640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操办酒席备案表
7、教师违规操办酒席应受到什么处分
教师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系列,领取国家财政工资,那么教师违规操办酒席会有以下处分:
1、公职人员不履行报告手续或违规操办酒席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2、公职人员不履行报告手续或违规操办酒席的,每发生一起,对其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总分扣5分,并取消单位的评先选优资格;
3、违规操办酒席借机敛财收取的礼金、礼品一律全额没收,上缴财政;
4、在查禁过程中,凡阻碍、干扰、打击报复监督检查人员的、不配合组织调查的,一律从重处理。
(7)安龙县教师违规办酒席扩展资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