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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办婚庆事宜通报

发布时间: 2023-04-09 17:29:25

1、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
一、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党员、干部除可按规定操办婚庆、丧葬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一律不准操办。办婚庆事宜的宴请对象主要限于亲戚,规模严格控制在10桌以内。严禁摆放拱门、悬挂气球、拉横幅、请乐鼓队等形式渲染氛围;严禁多时段、分地点、有意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二、严禁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时亲自或授意他人向亲戚以外人员打电话、送请柬、发短信、捎口信等;不得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红包、贵重礼品等。对于借举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的,不论是否大操大办,都要追究责任。

三、禁止用公款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操办费用;不得违规动用公车、公物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四、实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严格履行“事先申报、事后报告”的制度,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单位报告,说明操办事项、时间、地点、宴请桌数等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丧葬事宜的,应于事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规操办的党员干部一律先免职、一律公开通报曝光,一律实行“一案双查”。 对通知精神执行不力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第一条

2、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应遵守哪些纪律规定

干部要带头发扬中华民族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倡行文明健康的礼尚文化,对婚丧嫁娶等事宜新事新办、简事简办,坚决与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作斗争,党员干部更要做好表率。

干部原则上一律不得操办除本人、父母(包含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婚礼或葬礼(乃孜尔)。

婚礼提倡喜庆节俭,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300人,车辆不超过8辆。葬礼(乃孜尔7天、40天、一周年)提倡文明简朴,车辆从严控制。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只宴请亲属,同事、同学及好友可到场帮忙,不随礼。

干部在新居落成、乔迁,子女满月、百天、割礼、戴耳环、升学、参军,老人过寿等喜庆事宜方面,只限在直系亲属范围内宴请,不发请柬。

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禁止动用公车,禁止收受任何单位的礼品、礼金(花圈、挽联除外),禁止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禁止个人以单位名义参加宴请和送礼,严禁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个人礼品、礼金。

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中,禁止搞有损社会公德的装扮、打闹、游街等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严禁宗教干涉干预婚礼、丧礼,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中,婚礼严禁念尼卡,葬礼严禁跨区域、请多名宗教人士念经,党员干部更要带头抵制宗教干涉干预。

婚嫁事宜事前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婚嫁事宜提前10天填写婚嫁事宜报告单,向所在单位和纪检机关书面报告(包括宴请时间、地点、人数、使用车辆等内容)。丧葬事宜事后报告,丧葬事宜发生后15天内,填写丧葬事宜报告单(包括宴请时间、地点、人数、收取礼金、使用车辆等情况)。

报告申报管理权限。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向地区纪委党风室申报;地直各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向主管单位纪委(纪检组)申报。县(市)乡科级领导干部向县(市)纪委党风室申报;县(市)科员及以下干部向主管单位纪委(纪检组)申报。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向乡(镇、街道)纪委申报;企事业单位干部也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申报。

拓展资料

《关于做好党员干部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工作的通知》下发以来,按规定前来备案的首批人员之一。据悉,这份通知也是目前杭州范围内首次出台的、最为详细的一份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婚丧嫁娶是人生大事,但有些操办“过了头”“走偏了”可能就犯错了,到底这“红线”在哪里,党员干部到底能不能办、怎么办?日前,杭州市余杭区纪委和余杭区委组织部联合下发了该通知,划定这条“红线”。

3、关于婚礼规模纪委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纪委河北省监察厅关于禁止各级领导干部婚丧事大操大办的暂行规定》规定:

1、领导干部本人及近亲属婚丧事宜,除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外,一律实行报告制度。

办理婚嫁事要在举行婚礼前至少一天,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口头报告。婚礼结束后15天内,再书面报告操办情况。

2、领导干部本人及近亲属婚丧事宜,不准通知下述单位和个人参加,不得接受其赠送的现金、物品: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外商及私营企业主;

(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人员;

3、一律不准用公款向婚丧事主赠送现金、物品。

4、结婚禁止使用公车。

范围包括:本单位及其他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车;外地公车;军队、武警部队车辆;也包括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外商及私营企业主的车辆等。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一律不准将单位公车提供给任何个人结婚使用。

结婚租借车辆不得超过6辆。

5、订婚、结婚仪式要文明、健康,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

(3)大办婚庆事宜通报扩展资料:

违纪处理:

1、不按要求报告的,所在单位要责令其做出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2、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并收受其钱物的,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党内警告以上的党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3、用公款向婚丧事主赠送钱物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4、结婚使用公车的,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按每辆车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责令退赔车辆使用费。

5、将本单位公车借给他人办理婚事的,由单位领导或车辆管理人员批准借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交纳与借用者同等数额的车辆使用费,同时追究单位领导和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

6、婚事租借车辆超过6辆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处分。

7、婚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8、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比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礼的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防止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市纪委《关于规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颤腔则所称党员包括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含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四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办理除婚丧喜庆事宜以外的订婚、满月、生日、乔迁、升学等喜庆事宜。确需办理的,邀请参加人员不得超出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第五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办理的婚丧喜庆事宜时,所随礼金不得超过300元。
第六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参加婚丧喜庆事宜时,要严格执行禁止工作日午间饮酒的规定。
第七条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批制度,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同一家庭中因同一事宜多人适用本细则,由职务最高的人员提请报批。
全县各单位所有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时,一律实行报批制度。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报批,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人员的审报事宜审核签字,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办理婚丧情况报告、礼单复印件、菜品清单复印件、结算清单复印件,事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经查弄虚作假者,依纪依规顶格处理。
办理丧葬喜庆事宜因特殊情况时间紧急来不及报备的,需事前向县纪委监委口头报告,事后5日内填写《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审报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申批表》补办手续,并附书面报告说明不能及时报备原因。
县管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向县纪委监委报批;县直单位一般党员干部职工向本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报批,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每月汇总一次,汇总数据及时报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查;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卖洞禅)一般党员干部向本乡镇(街道)纪(工)委报批。
县纪委监委将结合事前报批承诺情况、事中检查情况、事后报告情况,以及举报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抽查。
第八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控制办理规模,宴请人数原则不超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原则不超300人(30桌),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人数的,须在审批时附书面说明,经县纪委监委批准后方可办理。宴席餐标每桌不超1200元。用烟原则不超300元/条,用酒原则不超300元/瓶。
第九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执行“十个严禁”。
1.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突破规定的规模和数量;
2.严禁以收多记少、更改礼金簿、暗设礼账等方式变相收受礼金;
3.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和以单位名义赠送红包礼金;
4.严禁利用单位名义及办公电话乱发通知;
5.严禁在婚丧事宜中,违反规定在街道上燃放烟花爆竹、洒路灯、设彩门等影响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6.严禁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参加;
7.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工作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费用;
8.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和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9.严禁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
10.严禁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十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中尘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调查核实。
(一)收到举报的;
(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细则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的;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
第十一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申报、不如实报告的,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既不报告、又违反规定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实行“一案双查”,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本单位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宣传本细则,并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党员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依据本细则具体指导各村完善村规民约,倡导喜事新办,丧事简办。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共子洲县纪委、子洲县监察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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