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户口亲属关系
1、亲属关系可以迁户口吗
户口问题政策性很强。
据我所知,目前的各地都接受非直系亲属挂靠迁入户口。
但是,该非直系亲属需要符合该地的入户条件。
以上海市为例,如果某人的非直接亲属符合上海的入户条件,将户口迁入上海,但是在上海没房产,就可以挂靠在非直系亲属的户口之下。
2、户口迁走怎么开亲属关系证明
法律分析:拿户口本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派出所查档确定关系后就可以开关系证明了。如果户口都在不同地方,去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即你们最开始时的那个户口派出所开,那里才可以查到最原始的户口资料。如果因为某些原因,如派出所原始户籍资料找不到,就要去医院做亲子鉴定,然后再会派出所开证明。
法律依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第二条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3、户口转走了怎么证明父子关系
证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的,如果是亲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经司法亲子鉴定的结果报告可以作为证明材料;另外子女还可以可以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出生证明原件,父母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当地公证部门办理亲属公证。现阶段,公安部门不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对于父母跟本人在同一户口簿上面的,公民可以直接提供户口簿原件用于证实亲属关系;对于父母跟本人不在一个户口本上面,户籍部门无法查询到亲属关系是有权不给予开具户籍证明。
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需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关系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通行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二、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4、户口迁走怎么开亲属关系证明
法律分析:拿户口本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派出所查档确定关系后就可以开的,如果户口都在不同地方,去父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那里才可以查到最原始的户口资料,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找不到,就要去医院做亲子鉴定,然后再到派出所开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5、户口可以迁到亲戚家吗
孩子户口可以落在亲戚家,属于亲戚投靠的情形,到派出所户籍科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即可。亲属投靠情形:1、夫妻投靠;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3、父母投靠成年子女;4、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5、其他亲属关系。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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