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天津市婚假
1、婚假是多少天
法律分析: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劳动者结婚时给予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我国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各地计划生育条例婚假统计: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拟取消晚晚婚)
上海:婚假10天(已取消晚婚假)
天津: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安徽: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福建:婚假15天(已取消晚婚假)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广东: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区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衍生问题:
最新国家规定的婚假是多少天?国家规定的婚假通常是三天、但是也有的地方是十天、七天等,对于异地结婚的还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路程假。那么国家规定的婚假是多少天?
一、国家规定婚假多少天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劳动者结婚时给予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二、各地计划生育条例婚假统计: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拟取消晚晚婚)
上海:婚假10天(已取消晚婚假)
天津: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2、结婚法定休假时间有多长,有什么相关制度
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专家对晚婚、再婚等休婚假事宜进行了明确解释。同时,劳动部门明确指出,婚假期间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均不受影响,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法律专家介绍,天津市法定婚假期限为3天。但初婚的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再增加7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总计为10天。
晚婚是指男女双方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再婚人员不算晚婚),天津市的晚婚年龄规定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登记。再婚同样可休婚假
天津市有关法律专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所有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即使夫妻双方均为再婚,照样享受婚假待遇。假如企业执意不批准婚假的话,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没休完婚假可补休
据介绍,不少人在结婚时没有休婚假或者没有休足婚假。对此,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专家表示,关于婚假的具体执行程序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单位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的情况自行制定,但是不能任意剥夺员工的婚假。员工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定申请休婚假,一旦获得批准,就成为员工的应得假期。如果员工因用人单位工作需要没有休完婚假就上班工作了,建议用人单位应给予补休,如果实在安排不了补休,可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3、定了!天津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这样休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17日
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
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条例》规定的假期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其中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森余告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四条职工休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职工休生育假(产假)期间,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一般应当连续使用。育儿假、护理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散使用。
第六条育儿假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数分别累计叠加。休假周期以子女的实际年龄计算。育儿假当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续至下一年。
夫妻离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享受育儿假。
养父母、继父母抚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受育儿假。
第七条护理假以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子女死亡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应当享受护理假。
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
第八条职工休护理假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出具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相关医疗资料。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个人档案、履历表或承诺书等资料认定职工的独生子女身份。
第九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完善本单位休假管理制度。
支持用人单位在天数、待遇等假期执行方面采取更为灵活、更具弹性、更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方式,无需咨询或征求有关行政部门意见此明。
第十条因用人单位原因,职工未能及时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毁闷职工补休。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人社、民政、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落实相关假期、优待规定。工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各类假期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解释,婚假由人社部门负责解释,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由医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条例》规定的假期,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之日,即2021年11月2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