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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海迁户口

发布时间: 2023-04-20 08:02:55

1、上海迁入户口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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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因为工作而在外地,有些甚至在外地买了房子;有了孩子之后就面临上户口问题和上学问题,所以就需要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那么迁入户口的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下上海迁入户口流程,一起来看看吧!

上海迁入户口流程是什么?

1、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2、到上海落户地的派出所提交户籍证明,并让其开具同意迁入证明;

3、回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迁移证;

4、携带户籍迁移证和同意迁移证到落户地排出所落户即可。

迁户口族蔽喊需要哪些资料?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户口簿;

3、如是新立户的需要出具住房证明或者房屋产权证明;

4、因结婚而迁入的需要提供结婚证;

5、迁入农村的农业人口,要提供迁入地政府或村委会同意的迁入证明;

6、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需要征得迁入地派出所的同意,然后才能办理迁移手续。

迁户口时要注意什么?

1、先向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咨询兆野和了解迁户口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和证件,然后再向其提出户口迁入申请。申请之前,需要准备材料和证件一定不能少,否则将会影响迁户口的进程。

2、迁入地派出所将会对申请人的申请书和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则会签发《准迁证》给你;如果不符合当地迁入条件的,派出所也会给出具体解释;如果是因为提交的资料不全而没有通过审核的,则会说明具体原因,申请人只需按照要求在将材料补充完整,并燃重新申请审核即可。

小编总结:以上就是关于上海迁入户口流程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大家可参考以上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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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上海市户口迁移手续流程是:到原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迁入;派出所核准之后开具准迁证明,携带准迁证明以及身份证件、房产证等到迁入地所辖区域派出所进行落户办理。
一、上海市户口迁移手续流程是什么?
      上海市户口迁移手续流程是:开户籍证明,由本人或亲属持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有的派出所会要求当事人到村里开迁移证明后才_具户籍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迁入;开具准迁证明;开具迁移证;去村委会开具迁移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迁移证,持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即可完成。
二、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几种情况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空键贺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斗派、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办理亮源户口迁移工作的是迁入地所辖区域的派出所。申请人提交相关的材料之后,迁入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需要核验提交的材料,保证材料准确无误之后,需要在国家规定的时效范围内为申请人尽快进行办理,并会将办理的结果告知到当事人。

3、上海户口迁入需要带什么资料

上海市内户口迁移所需材料
一家庭户立户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或者《个人户口卡》(未发放的除外)。
2、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
3、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4、名下无房产登记的证明。
5、房屋出售、动迁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凭证;社区公共户人员迁入单位集体户或者单位集体户之间迁移的须提供迁入单位的就职证明。
二、迁入社区公共户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或者《个人户口卡》(未发放的除外)。
2、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
3、迁移人居住在本市的,提供本市实际居住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居住核查表》,或者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在拟落户地派出所辖区);居住在非本市的,提供在当地居住生活的凭证。)
4、名下无房产登记的证明(社区公共户之间迁移无需提供)。
5、单位集体户人员迁入社区公共户,须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或者个人社保缴纳明细;因法院判决需将户口迁出,须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房屋出售、拆迁须将户口迁出,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凭证;因离婚须将户口迁出,须提供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的《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因家庭矛盾须将户口迁出,须提供存在家庭矛盾的情况证明(由现户籍地派出所社区民警上门核实后出具相关调查情况,并签字、加盖派出所公章);因房屋动迁,但分配的房屋产权证尚未办出或者未购买商品房屋,须提供动迁协议或者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所住房屋系政府保障性住房租的,须提供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
三、学生集体户间迁移
1、《居民身份证》。
2、当年度《录取通知书》。
说明:
①申请人办理以上户口事项时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相关职能单位公章的材料复印件或者反映相关情况的证明),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真实、有效的,当场办理。本告知单中字体加粗的材料,由派出所收取原件存档。
②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随申办”市民云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
③“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
④农业户口人员、女军人子女市内户口迁移、滞留户口迁移户口事项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并上报审批。
⑤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户口事项的,可以聘请律师或者采取公证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也可以在公安机关当面填写《户口事项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通过公安户籍平台“相关人”认证的,相关人无需前往公安派出所当面确认。
⑥申请人通过公安网上户籍平台(“上海公安人口管理”(shgarkb)微信公众号)办理户籍业务的,被投靠人、落户地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等“相关人”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内的相关人业务模块进行认证,无需再亲自到派出所办理。
⑦户口事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凭证(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公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等有效监护凭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由民警通过系统查询。未办理实有人口登记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办理:前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人户分离居住登记;前往居住地所在居村委的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室登记信息;社区综合协管队员上门登记信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二、《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行规[2018]1号)
第二十九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房(地)产有多个权利人的,权利人之外的人员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应当经全部权利人同意。灭失的地址或者不存在房屋的地址不办理户口迁入。
三、《上海市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户口迁移事项,应当征得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的书面同意,申请人本人系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除外。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为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户口迁移事项,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征得相关人员的书面同意:
(一)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二)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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