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婚假和产假
1、婚假和产假各多少天
法律分析: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我国法律规定了员工在结婚和生育的时候享有假期,也就是婚假和产假。婚假当然是由男女双方共同享有的,而产假,男性也可以享有。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职工本人结婚,用人单位应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至于假期超过3天的,全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统一标准。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婚假和陪产假具体是多久
一般婚假1-3天;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陪产假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基本见于各地计划生育条例,一般15天。《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3、2022婚假产假最新标准
国家规定的婚假原则上是3天,国家法定产假是98天。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国家规定的婚假原则上是3天,但是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会适当调整天数,如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
各地逐渐修改《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增加了婚假的天数,具体如下:北京10天 上海10天 江西省18天 安徽省13天 辽宁省10天 西藏10天 江苏省13天 贵州省13天 海南省13天 陕西省13天 吉林省15天 福建省15天 重庆15天 青海省12天15天 黑龙江省15天(参加婚检享有婚假25天)云南省18天 河北省18天 内蒙古18天 河南省21天(参加婚检享有婚假28天)新疆23天 山西省30天 甘肃省30天 湖北省3天 四川省3天 广东省3天 天津10天 浙江省3天 山东省3天 宁夏3天 湖南省3天 广西省3天。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2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4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各地逐渐修改《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增加了产假的天数,具体如下:北京158天 上海158天 江西省188天 安徽省158天 辽宁省158天 西藏365天 江苏省128天 贵州省158天 海南省最多190天 陕西省158天(生育三孩再增加半年)吉林省158天 福建省158天-180天 重庆178天 青海省188天 黑龙江省180天 云南省150天 河北省一孩、二孩158天、三孩188天 内蒙古158天 河南省拟增至190天 新疆158天 山西省158天 甘肃省180天 湖北省158天 四川省158天 广东省178 天津158天 浙江省生一孩共可休158天 二孩、三孩各188天 山东省158天 宁夏158天 湖南省158天 广西省148天。
法律依据
婚假天数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有所提及。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4、劳动法里的婚假和产假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产假:
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执行细节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编辑本段 分类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一点: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的
编辑本段新劳动法规定的产假相关条款
5.4.1 产检假
·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5.4.2 产假
·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5、2022年浙江婚假多少天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三)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女方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以及其他非应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具体对象和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6、法定的婚假和产假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根据一九八零年二月二十日由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依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
第二,依据北京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于2003年7月18日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楼的说对了一半。上述第一点中三天假期的规定仅针对国营企业员工,法律对其余单位工作的员工没有明确规定婚假天数,如果搂主不在国营企业工作,那么正常婚假一般比照上述的一到三天给予。加上晚婚的七天,也就是说10天的假期不算少了。十五天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注:所有天数均指日历日而不是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