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婚假标准
1、仙居平均结婚年龄多少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自愿、均无配偶,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1.城市男性平均结婚年龄:25.8岁,农村男性平均结婚年祥雀龄:22.9岁; 综合。
2017年,江苏人平均初婚年龄为34.2岁,其中女性34.3岁,男性34.1岁。除江苏外,广东、上海等地的初婚年龄也一再推迟。你结婚了吗?对于初婚年龄推迟,你怎么看?
关于初婚年龄推迟的现象,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快有一定关系,也与年青人的学历提高以及当地的婚嫁风俗有关,一部分高学历,高收入的人群在追求一定的生活质量上。
中国婚姻成活率排名榜,你知道离婚率前10名的省(市)吗?
谢谢作者详实的资料,了解了目前社会中的结婚 晚婚 离婚状态… 想补充的是,年轻人的心理成熟度相对延迟,相对独立承担婚育家庭责任能力亦同步滞后(同意文中“...
为什么感觉广西人都结婚较早?
传统+民族+经济=早婚 本人坐标大连。据大连的统计数字,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大连初婚的平均年龄男为29岁,女为27.4岁。这个标准在当年是很高的。反观南方各省(...
海宁离婚率2020?
2020年,海宁结婚3271对,其中复婚332人,再婚1247人,离婚1439对,从各项数据中,我们发现过去一年,我市消宴亮登记结婚数较去年减少了300对,男女初婚年龄为男性27岁、女。
浙江2020新政晚婚假取消意思就是结婚只有三天假?那结个婚三...
浙江婚假多少天,按新劳动法规定的婚假,有以下几点: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
浙江女性几岁算晚婚,有人告诉我23周岁就算晚婚了,可我们解...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2022安徽法定婚假?
婚假是指职工本人拿宽因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期间,由用人单位向职工如数支付工资。《民法典》规定,法定结婚年龄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每个地方的婚假是一样。
2、大连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政策
各区市县计生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4月1日起实施。《条例》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的补助费,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和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退休后一次性的补助费以及婚假、产假、护理假等问题作如下调整: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农村村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每月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均是职工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夫妻一方是职工的,由职工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其经费来源,企业职工由企业应付福渗睁利费中解决;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经费解决。
二、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终生厅喊带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退休后的待遇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对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的职工,因企业(单位)改制、撤消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失业的,失业前由所在企业预留资金,以备支付。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以及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待遇:
(1)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的,每月增加5元;
(2)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扮芦补助费;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条第(1)、(2)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3000元补助费。
三、职工婚假、产假、护理假的规定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在法定3日的基础上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在原来90日的基础上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2003年4月1日以前已退休且享受每月增加5元计划生育补助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从4月起调整为每月10元。4月1日以前退休的企业职工,已享受一次性给予1000元计划生育补助费的,不再调整。
3、大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是怎样的
(2006年12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市以及户籍在本市而居住在本市外的公民,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发展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协调人口战略、规划、政策以及与人口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市及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市及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其他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的双重监督。 第五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在《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第六条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七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户籍(户籍在外省、市的,由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八条依法确立夫妻关系,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怀孕后,双方户籍在本市的,持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妊娠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办领生育手续介绍信》),按照生育手续办理原则,到女方或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有一方户籍在本市,要求所生育的子女在本市落户的,需到拟落户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办理〈婚育状况证明〉介绍信》,到户籍为市外一方的乡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婚育情况证明,再持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妊娠证明、双方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户籍在本市一方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要求子女在本市落户的,可以持县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到户籍在本市一首巧派方的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条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夫妻,除需提供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婚育情况证明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审批表。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以及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以及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1985年10月1日以后没有变更民族的证明(属于1985年10月1日以后从市外迁入的,提供迁出地和者贺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的证明); (三)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在海岛居住时间的证明;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宽谨甲级以上标准的,提供残疾程度的医学证明; (五)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提供《革命烈士证》; (六)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提供《残疾军人证》; (七)子女因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提供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书》; (八)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提供同胞兄弟的户口簿、无生育能力的医学证明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对不能生育的夫妻给予扶助和赡养的协议书; (九)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个女儿,提供所有女儿和女婿的户口簿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赡养协议书; (十)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民事调解(判决)书》; (十一)因患不孕症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提供《收养证》和患有不孕症的医学或相关证明; (十二)合法生育或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情形的,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真实有效的死亡证明; (十三)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十四)一方为外国人或归侨、港、澳、台同胞的,提供护照、华侨证、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前款人员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提供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收据,从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提供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前款第(四)、(八)、(十一)项的医学证明,是指当地县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会和工作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异议的,应当调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前款事项的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属于《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属于《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服务: (一)领取避孕药具; (二)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 (三)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六)与第(三)项至第(五)项有关的常规医学检查;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服务所需经费,是职工的,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比照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条件的,也可以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三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四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在法定婚假基础上增加7日,夫妻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享受;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给50%;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全额发给;无工作单位也无固定收入的,由当地财政发给。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属于在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发给;属于因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失业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当地财政发给,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2003年4月1日前退休的职工,已享受每月增加5元补助费的,从2003年4月起调整为每月10元,享受一次性给予1000元补助费的,不再调整。 本办法施行前,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导致失业的,失业前已由企业在预留资金中解决补助费的,不再发给。 第十六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由当地财政发给,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子女入托、入学、就医、就业、入伍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四)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五)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后,由市及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奖励扶助。 第十七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当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退休金发放单位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的,每月增加5元;其他单位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3000元补助费。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十八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一)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再婚的,全额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再婚的,符合再生育条件不生育(收养)的,享受本人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收养)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退回已发给的奖励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再生育(收养)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已发给的奖励费不退回。 (二)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婚或再婚后符合再生育条件不生育(收养)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再婚后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收养)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再生育(收养)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 第十九条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下列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休假14日;施行中期妊娠引产术的,休假30日; (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 以上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同时施行两种以上手术时,假期分别计算,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属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事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育龄夫妻应当参加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的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服务,自主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减少和终止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二条病残儿医学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一般一年1至2次,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 申请病残儿医学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由病残儿父母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当事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病史资料,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还需提交手术证明。村(居)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复核,于鉴定前 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病残儿医学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由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负责。 第二十三条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治疗后,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复查,经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复查已治愈的,停止治疗;无故不参加复查的,不再按并发症处理。未治愈者继续治疗。 第二十四条避孕药具零售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村民的,以所在县(市)区农村村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具体执行下列规定: (一)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的0.5倍征收。 (二)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的1倍至2倍征收;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的3至4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其他条件的夫妻,但女方年龄未满26周岁再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的1倍征收。 (四)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多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于生育之日起1年内主动报告的,按照计征标准的5至7倍征收;超过1年在2年内主动报告的,按照计征标准的6至 8倍征收;超过2年在3年内主动报告的,按照计征标准的7至9倍征收;超过3年未主动报告或未主动报告经举报查实的,按照计征标准的8至10倍征收。 (五)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多生育2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以多生育1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 (六)超过《条例》规定的生育子女数量无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的夫妻,比照第(四)、(五)项的规定征收。 (七)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照超过《条例》规定的生育子女数,男女双方分别计算,按第(四)(五)项规定分别征收。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我市,一方为城镇户口,一方为农业户口的,或同为城镇、农业户口,但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按照计征标准高的一方的计征标准征收。 对于2003年4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按照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社会抚养费征收权限: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其违反《条例》生育的子女户口拟落本市的,由本市户籍一方所在的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 夫妻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或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户籍所在地已经依法征收的,现居住地不再征收。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50%。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缴纳社会抚养费,应当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金融机构应当将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在3日内上缴县(市)区国库。 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生育子女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同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取消福利待遇; (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 (三)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前款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据违法情节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九条单位不落实法定代表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以及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先进)单位或取得其他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大连婚假多少天2022
对于大连婚假多少天的内容。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1、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2、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3、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5、南通远洋船舶配套大连分公司待遇
南通远洋船舶配套大连分公司待遇好。南通远洋船舶配套大连分公司会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岗位等级族旁等因素来制定相应的薪酬标准平均工资6223,并在绩效考链穗悔核、晋升评定等环节进行调整。南通远洋船舶配套大连分棚正公司为员工购买了社保和商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公司为员工规定了带薪年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丧假等休假制度,让员工享受到合理的休息时间。南通远洋船舶配套大连分公司会提供培训、晋升、调岗、岗位轮换等机会,让员工在工作中不断成长,提升职业能力。
6、扣了公司年假出公告归还怎么写说明
1、私事假期间,扣除日全部*。
2、请假期间适逢公休日,不另补假。
3、事假跨越公休日、节假日时,公休日及节假日不以事假计。
4、皮茄员工因公请事假,参加公司相关的活动及培训等公项,*照常发放。
二、病假
1、员工因病请假。须提供市、区级以上医院确诊,由医院出具《诊断*》,且需要和请假申请单一并交由人事行政部。
2、员工班前患急病且需要住院多日的,应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及时向部门领导请假,并于就诊之日起3日内持急诊病假*补办请假手续,超过送交期限按事假处理。
3、病假*规定:病假期间按实际*的60%发放。
4、无病假条不上班者(又不是请事假人员),按旷工处理。
5、对于频繁请病假,且对公司日常运作产生不利影响的,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员工进行处罚。
三、工伤假
1、因公负伤的员工,应持有关部门的*、医院检查*和公司人事行政部出具
的“工伤”休假*。
2、对工伤员工,需定期进行伤情复查,经医院复查确定痊愈的,应及时回原岗位上班,易可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3、工伤期间*发放参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
四、丧假
1、凡公司员工,其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员工料理丧事的,可根据情况给予1至3天丧假(包括节假日)。员工其他亲属去世,公司从人*化角度出发,酌情考虑给予丧假。
2、丧假为有薪假,休假期间*全额发放。
五、产假和节育假首先,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其次,根据《*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档搜,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的标准给予奖励。
所以,由以上可知,*产假天数的规定是: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晚育的还可以享受奖励假30天,奖励假可以由男方享受。(附注会根据国家政策,而有所改变)
六、婚假
1、按照婚姻法规定普通婚假(女20周岁男22周岁)可享受婚假3天。
2、晚婚婚假(女23周岁男25周岁)可多享受7天的婚假(包括正常婚假共计10天婚假).
3、再婚可享受婚假3天,不享受晚婚待遇。
4、申请婚假时需提供结婚*复印件和请假申请单(请婚假需提前3天找部门经理、人事行政部经理、总经理签字)交到人事行政部备案,方可休假。
5、、婚假为有薪假,休假期间*全额发放。
七、国家法定节假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7天(根据国家规定);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天);
4、劳动节。放假3天(放假和调休);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五月初五);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八月十五);
7、*节,放假7天(放假和调休);
8、此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3月8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放假半天。
第六章附则
一、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它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二、本制度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补充。
三、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执行。
四、附个表格模板(请认真填写)
请假申请单
公司请假制度范本(二):公司请假规定制度范本
公司请假规定/制度范本
一.制度正文
1.目的
为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加强对公司员工考勤及请假的管理,特制订《xxxx员工请假管理规定》。
2.范围
适用于xxxxx全体员工。
3.职责
1)人力资源部是员工休假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2)各部门按办法依权限执行休假管理办法。
4.管理内容
1)员工若因某些事务,需本人处理,可以申请事假;
2)事假期间不计发*;
3)事假必须至少提前1天提出申请,经相关负责人系统工作流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病导致需就医治疗、休养无法上班,可申请病燃蠢察假;
2)员工请病假(含全薪病假)必须提供公立县(区)、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原件或医保定点医院的相关*(超出3天者需提供病历复印件),必须在一个自然月内提供病假手续,否则按事假处理;
3)员工每月可享受1天全薪病假,全薪病假不可累积,也不得提前申请;
1)凡在公司工作期间登记结婚的员工均可申请婚假,每名员工在司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婚假;
2)员工请婚假必须提供结婚*原件(查验后返还)及复印件一份;
3)婚假假期5天,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条件(女方周岁23岁以上,男方周岁25岁以上),婚假延长至10天,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包含双休日,连续休完;
4)婚假期间*正常计发;
1)女员工法定婚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83天。难产者可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一孩增加15天,产假不允许提前或推迟休假;
2)有生育津贴女员工按地方政策将生育津贴全额支付给员工本人;没有生育津贴女员工按大连的最低标准*发放;
3)对于已婚流产者,根据二级*等以上医院的意见,给予假期;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休假期间*正常计发。
陪产假
1)在公司工作期间配偶晚育(晚育条件为产妇满二十三周岁零九个月以上)的男员工均可申请陪产假;
2)男员工请陪产假必须提供结婚*和孩子出生*的复印件;
3)陪产假期间*正常计发;
4)陪产假必须至少提前7天提出申请,经相关负责人系统工作流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年假【公司请假制度范本】
1)公司员工从入职之日起,满一年后可以休年假;年假天数按其当年剩余的在岗月数进行折算,折算后不足天的忽略不计,足天,按1天进行计算。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假为10天;20年以上的,年假为15天,有效期至每年12月31日,过期不休者自行作废;
3)年假必须至少提前15天提出申请,经相关负责人系统工作流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1)公司员工亲属(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配偶、亲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可申请丧假;
2)丧假假期3天,外地可按照实际情况给予5~10天路途假;
3)丧假期间*正常计发,路途假期间不计发*。
7、大连电信合同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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