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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彩礼款裁判

发布时间: 2022-09-29 09:35:08

1、彩礼不退法院怎么处理?

一般情况下,如果满足彩礼退还的条件,法院都会判决女方将彩礼退还给男内方。法院判容决书是有强制执行力的,如若判决下达之后15日女方还是不愿退还,男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女方财产。法院可以通过冻结、划拨女方的工资以及银行卡存款等来达到彩礼退还的目的。强制执行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2、彩礼纠纷案件法院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彩礼纠纷案件法院的处理是彩礼钱离婚时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赠与时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一般法院会怎么判彩礼

法律分析:双方如果没有结婚的话,法院一般会判归还彩礼。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登记后给的彩礼钱怎么判

登记后给的彩礼钱:
1、若彩礼明确是送给男方或者女方的,这部分礼金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一般不分割;
2、接受礼金一方,如果将礼金用于购置婚后的财产,那么由礼金转化而来的财产就有可能当做是夫妻共同财产;
3、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按照子女和无过错方利益予以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5、返还彩礼的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

原告 与被告 返还彩礼纠纷一案, 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受理决定,于年月日向 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到庭参加诉讼, 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 与年经人介绍相识,于订下婚约,后来 催 办理结婚证, 迟迟不予办理,并以各种借口说要退婚。为此, 向 催要彩礼款, 不予返还,现提起诉讼,要求判令 返还彩礼款共计xxx元。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要求 返还彩礼款50000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

针对争议焦点, 向本院提交证据有:证人出庭证言,据此证明 曾给付 见面礼

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与 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订下了婚约关系, 于订婚当日给付 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在彩礼返还问题上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要求 返还彩礼款xxx元。

本院认为,本案 与 订婚后,依习俗给付 彩礼,该事实清楚, 请求 返还彩礼,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能够证明的所提交的证据单一,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xxx元。

二、驳回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xxx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XX

陪 审 员 XXXX

陪 审 员 XXXX

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XXX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1.1)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约彩礼的规定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约彩礼的规定:第一条 彩礼的性质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
第二条 彩礼的范围
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价值30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等等。
法律依据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第一条 彩礼的性质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
第二条 彩礼的范围
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价值30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
第三条 特殊情形
(一)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二)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或以现金方式给付的有特殊意义数额的金钱,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给付金钱单次超过3000元或累计超过30000元的,给付人要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三)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支付的购房款、购车款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一方要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7、法院审理彩礼法官一般会说什么?

您好,根据具体案件而定。法院支持返还彩礼有以下情形:

双方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支持返还。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因为支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也支持返还。

需要提醒您的是,“尚未共同生活”“支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法律没有具体标准,需要结合证据而定,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8、法院怎么判婚前彩礼

一、法院怎么判婚前彩礼
1、法院判婚前彩礼,离婚时一般是不需要返还的,只有以下情况的在离婚时才需要退还的:
(1)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实际上没有一起生活;
(2)按照习俗给予彩礼的一方,因为给了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彩礼应当返还。这是因为彩礼,一般是属于女方个人所有的,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用进行分割。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婚前彩礼婚后算共同财产吗
婚前彩礼婚后不算共同财产。彩礼属于赠与女方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婚后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彩礼不在共同财产的范畴内。

9、新婚姻法彩礼退还问题

从法律上讲,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条件成就即双方结婚,那么原则是不需要返还的,如果条件无法成就即双方并未结婚,那么原则上彩礼是需要返还的。司法解释关于彩礼的规定,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同时,作出了例外规定,即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女方应当向男方返还彩礼。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并不是完全根据法律条文一刀切的,法官会综合衡量当地的风俗习惯以及双方的生活情况,对彩礼的返还作出居中裁判。关于彩礼的裁判情况,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在这种情况,如果男女双方分手,对任何一方均未有任何影响,双方也都没有任何损失,故,如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女方也应该返还,这不仅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我们大家心中朴素的道德观,是公平的。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男方如果要求返还彩礼,女方是否应该返还呢?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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