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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姻彩礼上诉状

发布时间: 2022-09-25 22:32:31

1、想请问民事婚约财产纠纷上诉状该怎么写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陈芳,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许晋军,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陈某为与被上诉人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2)鄂黄梅民初字第01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焱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付焰明、助理审判员樊劲松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芳、被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许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2年农历正月,王某甲和陈某经柳林乡塔畈村村民王某乙介绍认识并订婚,双方约定2012年10月1日结婚。在随后外出务工期间,双方同居生活,并致陈某怀孕。同年农历8月1日,按照当地习俗,王某甲父亲王心正和同村村民刘某到陈某家送彩礼29000元以及商量结婚事宜,后来双方为彩礼和其它事情发生矛盾,致使双方没有如期结婚,婚约解除。同年10月8日被告陈某向黄梅县妇联求助。

另查明,陈某于2012年10月9日起在黄梅县妇幼保健院住院5天,进行引产手术,2012年10月14日出院,总费用1266.43元,医嘱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

原审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一种民间婚俗,王某甲以结婚为目的,给付陈某一定数额的彩礼,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未能够缔结婚姻关系,条件没有成就,王某甲要求返还彩礼而发生的纠纷是婚约财产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某是否收受王某甲的彩礼,诉讼中王某甲提供的证据与本院调取的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王某甲给付彩礼,陈某收受彩礼的事实。王某甲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某反驳没有收到彩礼的意见不符合常理,且不能自圆其说,本院不予采纳。王某甲主张返还买戒指花的钱和给付的生活费,未举证证实,不予支持。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首先,考虑到王某甲、陈某曾经同居生活,陈某怀孕后流产确有其事,由此造成陈某一定数额的物质损失和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王某甲存在一定过错,可由其作出适当补偿;其次,因双方系临时解除婚约,王某甲所给付的彩礼,被告已部分或全部用于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必要开支,故可由陈某酌情适当返还;结合本案彩礼的数额、双方的家庭生活情况以及王某甲的意思表示,本院酌定被告应返还彩礼款29000元中的30%,计8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由陈某返还王某甲彩礼款8700元,该款项白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王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由王某甲负担500元,陈某负担300元。

上诉人陈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甲根本没有送上诉人29000元彩礼事实,本人是2012年10月8日因王某甲悔婚到黄梅县妇联维权,当时该妇联接待时没有做笔录,本人也没有签什么字,黄梅县妇联维权登记卡没有加盖公章,原判以此认定王某甲送彩礼事实不当,要求二审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被上诉人王某甲代理人庭审中辩称:原判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陈某向本院提供了三份证据。1、王某甲于2012年9月16日(农历2012年8月初1)王某甲发给陈某手机短信,内容是:王某甲辱骂陈某。拟证明农历8月1日这天,双方为彩礼已发生矛盾,王某甲没有送彩礼的事实。2、黄梅县停前镇邓坳村民委员会证明,内容是:陈某与王某甲定于2012年10月1日结婚,陈某已准备好嫁妆、并于2012年10月1日准备了婚宴,王某甲在当日没有来接人。拟证明王某甲毁婚。3、黄梅县妇女联合会证明,内容是:陈某于2012年10月8日到该联合会上访。拟证明在一审中王某甲提交的黄梅县柳林乡塔畈村计生委员李小梅证言“2012年9月份某一天,县妇联打电话给她,询问王某甲与陈某闹纠纷,不想嫁,想把怀孕的孩子做引产手术,男方送的彩礼不想还,作为手术费、营养费、青春补偿费”的证言不实。

经质证,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证据1手机号不能证明是王某甲的,不能达到证明的目的。证据2、不能达到证明的目的。对证据3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证据1不能确认系王某甲所发,不予认定;证据2、黄梅县停前镇邓坳村民委员会系陈某所基层组织,对陈某的情况最了解,本院予确认;证据3王某甲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女方拒绝返还彩礼答辩状

法律分析:彩礼返还的情形包括: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想要把彩礼要回来,有没有朋友能分享一下彩礼返还答辩状的范文?

在对结婚彩礼产生纠纷的时候,很多人愿意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而在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后,一般要经过一定期限后,判决才会生效。在这段期间内,原、被告方都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这就涉及到上诉状的书写问题了。

 


范文一

答辩人:XXX,女,XX族, XX 年XX月XX日生,农民,住址: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返还彩礼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返还彩礼之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答辩人不能同意被答辩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XXXX年认识,并相处了几个月。后答辩人去XX省打工并在此期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常通过电话联系。XX 年XX月被答辩人主动到XX省找答辩人劝其与被答辩人尽快结婚。答辩人同意后,二人回到XX省。被答辩人为得到答辩人的芳心,主动送了礼物给答辩人即皮衣、手机、化妆品等,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在恋爱期间,被答辩人主动送礼物给答辩人,系一种主动自愿的赠送行为。故答辩人不应承担返还的义务。

二、XX年XX月XX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如约在被答辩人的家中举行了婚礼,并由被答辩人送了彩礼有现金 元、“金饰品”、其他食品若干。但答辩人是因故才匆忙离开被答辩人家的故在离开时没有拿走“金饰品”(被答辩人仍记得放在柜子的角落里)。而被答辩人所给的 元彩礼,答辩人有大部分用于购买双方婚后所需的物品(包含有被褥 套、鞋子若干及多种生活用品、家电等)。虽然仍剩余有XX千元,但也多用于这几个月与在与被答辩人的生活中。

综上所述,答辩人虽未与被答辩人领取合法的结婚手续,但双方都是真正为了以结婚为主要目的在一起生活的,并举行了相应的仪式。被答辩人虽然根据当地习俗向答辩人家送去彩礼,但该彩礼中答辩人在离开被答辩人处时没有拿走;而婚礼中被答辩人用于雇请婚车及请酒所花费与答辩人无关,且婚礼中答辩人也没有收取任何礼金。而XX元中的大部用于在结婚后购买相应的生活用品。而剩余的部分用于婚后日常开销.由此可知,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订立婚约之后便开始了共同居住,但在准备结婚的过程中和婚后生活中已将彩礼消耗怠尽,这说明履行了男、女双方成婚的目的,与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唯一不同的,只是未能办理结婚证,而其他事项均无他异,故不应当返还。答辩人才是该事件的受害人。并望法院查清事实还答辩人以公道。同时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XXX

XX 年XX月XX日

范文二

答辩人: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无职业,住XX市XX号。

被答辩人:XX,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市XX号。

答辩人就XX诉XX退还彩礼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的返还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女方收到的XX万元赠与款,已分两笔全部用于结婚,此款如同泼出去的水,已无法返还。

1、男方给女方的钱,是XX万元而不是XX万元。

女方收到XX万元证据:XX万元用于双方购买金货

XX万元存于农业银行辛庄储蓄所

2、其中,存于辛庄储蓄所的XX万元,女方用于办理婚事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花费。

证据:XX万元已在婚礼前全部取出,银行卡已注销。

3、其中,所购金货放置在婚房内,现为男方占有。

至此,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的财产,已全部用于婚礼及共同生活,确实不具备返还条件和返还可操作性。男方是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以为女方有钱,是误解、假想。

二、原告返还请求,属于只能够享受权利不愿意承担义务的无理要求。

众所周知,结婚成家对每个人来说都是终身大事,不是儿戏,整个社会整个家族都万分重视,所以操办一个婚事儿,不可能只是由男方一方花钱。女方也会千方百计地为婚事操劳,积极置办物品,也要拿出大笔花销。而对女方所用于结婚的花费,男方确未予考虑,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三、客观地说,这场短暂的婚姻中损失较大的一方是女方。

在物质上看:女方在时间、金钱、精力上造成的消耗已无法挽回。

另外,女方有一部天语手机在男方手中,还有XX万元是娘家给的嫁妆钱,也放在婚房内,现下落不明。

在精神上看:结婚后离婚,对于女性来说在名誉上损失巨大,直接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在身心上看:女方婚后怀孕并因生气而流产,给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

四、本案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之规定:

因本案情节与该条款规定情况并不完全相符,该条款显然不能生硬地适用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风俗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对于本案情况的彩礼退还问题,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做出明确、细化的规定。

所以针对本案,法院应遵循民法及婚姻法的一般性规定处理裁量。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之规定。

五、本案诉争返还的财产属目的赠与财产,在目的已实现情况下,男方不能随便行使赠与撤销权。

本案诉争财产是男方为与女方结婚共同生活向其赠送的财产,双方已按习俗走进婚姻殿堂,现因男方对女方百般挑剔,轰女方回娘家,致双方分道扬镳的责任不在女方。但男方赠与的目的已完全实现。故不再发生财产返还问题。

综上,请法官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秉承公平的原则,公序良俗的原则,对于双方已行婚礼、共同生活的事实及女方有较大付出和损失事实给予考虑。对原告的无理要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 年XX月XX日

4、婚约财产纠纷上诉状

法律分析:刑事上诉状用于被告者不服一审判决,而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要从新审判的一种法律文书。刑事上诉状 基本内容应包括上诉人、被上诉人、上诉的案件、不服哪个法院的什么类型判决等内容。对于不服的阐述以及相关法律依据也应该和刑事上诉状一起提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5、订婚彩礼女方反悔。彩礼不退,该怎样起诉?

婚姻是结两性之好,而订婚是一种婚约,是男女两方家中的一种契约,虽然不是结婚前必备的程序,不受法律约束,但却受道德约束。对于已经订婚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不愿意去履行契约的,属于违反契约,需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而双方均同意解除婚约的,需要双方严明有无需要赔偿损失后即可解除,两人就不存在任何关系、泾渭分明。

彩礼是我国自古就有的一种婚礼程序,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后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被称之为“彩礼”。从周代《仪礼》中可以看出古代结婚有六礼,分别为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一直延续到现在。现在一般为结婚的时候馈赠的钱或物。

近几年,我国有些地区彩礼是“漫天要价”,一场婚姻可能导致男方倾其所有,甚至举债才能结成婚,在现代,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了沉重的负担,失去了本意。虽然法律禁止了高额彩礼的索要,但是民间有着约定成俗的习惯,禁止不了。

对于订婚的时候给予了女方彩礼,现在女方反悔,不想结婚还不愿退还彩礼的,男方可以先协调,协调不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男方可以将之前给女方彩礼的凭证、见证人收集在一块,进行起诉。

6、女方不退彩礼怎么起诉

法律分析:订婚,不是法律必须的过程。彩礼,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如果订婚后反悔,女方不愿意退还彩礼,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彩礼。先写好起诉书,一式二份,然后持本人身份证,到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等待开庭通知即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7、结婚因彩礼发生纠纷,请问下彩礼纠纷上诉状范

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项]
1、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仅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时口头表示上诉而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2、上诉是当事人享有诉权,一审原、被告及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均有权上诉。

8、彩礼上诉状

婚约 彩礼 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女、====年5月18日生、汉族、住:=====。电话: 被上诉人:===、男、====年1月16日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男、===年8月7日生、汉族、住:====。 上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号 民事判决书 ,现依法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1、请上级法院根据事实及法律,依法撤销(20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予以改判上诉人不予返还彩礼礼金及三金或发回重审。 2、 诉讼费 及一切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 不足、以致错判。 1、 原审认定上诉人===与=== 同居 三个月以上,表述不清,认定错误,其实===与===从2013年10月份以来同居六个月以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直生活在一起,根本没分开过。 2、 原审认定: “原告给付被告金首饰一套、彩礼礼金====元事实清楚”,是错误的,首先说一下金首饰,在原审庭审过程中,没有 证人 证明被上诉人给了上诉人金首饰,上诉人也不予承认,只是被上诉人提供了一份模糊不清的发票,就认定被上诉人给了上诉人金首饰,明显证据不足。其次彩礼91000元,该彩礼明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数额认定错误。在 一审 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对收了被上诉人三万元认可,但是被上诉人说的又给6万元不予以认可,上诉人没有收取,理由:(1)彩礼给两次的,违背民俗风情,这是不可能的事。(2)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供的证人,只有一名证人===证明给了上诉人6万元,但是该名证人与被上诉人有亲戚关系,当时也没有见钱,只是听说,从法律上来讲,一名证人属于孤证,不能直接印证自己的观点,证据不足,所以原审就此认定上诉人收了6万元,明显违背事实,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侵犯上诉人利益。(3)原审法院以女方向媒人===提出 结婚 前男方再给付彩礼60000元,===有证明,此证据肯定不能用,此点原审完全是推测的,没有采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打个比方:如果有人说给别人十万元,说的时候有人在场,但给的时候不在现场,法院就以此认定十万元给了吗?明显不能吧。 3、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生活6个月以上,不在父母身边,吃喝拉撒,油盐酱醋,购买生活用品,上诉人流产的 医疗费用 ,已经对彩礼花去完毕,所以上诉人没有返还彩礼的义务,不应返还。 4、 分手是被上诉人提出来的,过错在与被上诉人。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致错判,明显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此、特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予以上诉,请 二审 法院明察秋毫,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4年===月===日

9、离婚上诉状优秀

离婚上诉状【篇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某县某镇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村,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汉,某县某乡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煤矿,电话:XXXXXXXXXXX。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号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2、请求重新审核和判决上诉人家庭的财产及债务的归属;

3、请求重新分配被上诉人应承担的对子女的教育费和抚养费用。

上诉理由:

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离婚一案业经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理由有三:

1、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只返还上诉人彩礼钱1000

元和首饰款6000元。事实上上诉人在和被上诉人结婚前还给了被上诉人旅游费1000元、照相费1000元、手机费1000元、棉花费200元。其中,上诉人所给被上诉人的旅游费、照相费、手机费被上诉人并没有实际消费,作为她的私人财产保留。按照本地方订婚习惯,上诉人还支付给了被上诉人的父母和亲属见面礼钱1500元、订婚礼2000多元的单方财产。按照物归原主的基本原则,也应一并返还给上诉人。

2、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的陪嫁物除现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与被上诉人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一并折抵为被上诉人应出的部分子女抚养费。这里所谓的被上诉人的陪嫁物仅有电视柜一个、写字台一个、双人被一块、驼毛被两块;共同财产也仅为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有谁能相信一对在煤矿上班的双职工夫妻,又开药店、又开饭店,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会没有一点存款或积蓄呢?仅夫妻的工资收入一项完全可以过上比较宽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诉人一直掌管家庭财物,且不到二年时间给上诉人抛下约80000多元的欠帐,这可能吗?所以,上诉人认为法院并没有审核清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家庭共同财产,认定事实不清。

3、值得特别提出的遗漏问题是:一审法院没有审核和过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的债务问题。2004年4月,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接管上诉人父母的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约60000元左右,2005年3月,当上诉人父母收回药店

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仅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亏损高达50000多元,钱去了那里?为开饭店,被上诉人以家庭没有钱为由,迫上诉人借款投资20000余元,购买饭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诉人认为:药店和饭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诉人独占。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独自管理家庭共同财产时,采取隐藏、转移手段,严重侵占了上诉人的大量合法财产。被上诉人想通过离婚独吞可观的家庭共同财产,这才是她主动提出离婚的实质所在。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没有认定。

二、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有二: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

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被上诉人在准备离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因此,上诉人主动要求承担抚养子女的主要责任,但被上诉人也有依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根据本地区的消费实际和教育抚养费用不断增长的社会发展趋势,一审法院仅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承担3000元的子女抚养费太少,这不符合抚养的实际和法律精神,上诉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同被上诉人强迫离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为上诉人既没有赌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为,也没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夫妻分居也未达二年,根据什么判决离婚呢?相反,上诉人在答辩状上明确表态“不同意和原告离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上诉人在被起诉初,提出要孩子,不仅怕被上诉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动被上诉人看在孩子的牵挂上放弃离婚。尽管上诉人为维持婚姻

采取了系列让步和牺牲,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夫妻离婚。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适应法律不当的过错。综上所述,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开庭审理。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2007年x月x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离婚上诉状【篇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某县某镇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村,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汉,某县某乡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煤矿,电话:XXXXXXXXXXX。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号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2、请求重新审核和判决上诉人家庭的财产及债务的归属;

3、请求重新分配被上诉人应承担的对子女的教育费和抚养费用。 上诉理由:

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离婚一案业经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理由有三:

1、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只返还上诉人彩礼钱1000元和首饰款6000元。事实上上诉人在和被上诉人结婚前还给了被上诉人旅游费1000元、照相费1000元、手机费1000元、棉花费200元。其中,上诉人所给被上诉人的旅游费、照相费、手机费被上诉人并没有实际消费,作为她的私人财产保留。按照本地方订婚习惯,上诉人还支付给了被上诉人的父母和亲属见面礼钱1500元、订婚礼2000多元的单方财产。按照物归原主的基本原则,也应一并返还给上诉人。

2、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的陪嫁物除现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与被上诉人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一并折抵为被上诉人应出的部分子女抚养费。这里所谓的被上诉人的陪嫁物仅有电视柜一

个、写字台一个、双人被一块、驼毛被两块;共同财产也仅为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有谁能相信一对在煤矿上班的双职工夫妻,又开药店、又开饭店,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会没有一点存款或积蓄呢?仅夫妻的工资收入一项完全可以过上比较宽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诉人一直掌管家庭财物,且不到二年时间给上诉人抛下约80000多元的欠帐,这可能吗?所以,上诉人认为法院并没有审核清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家庭共同财产,认定事实不清。

3、值得特别提出的遗漏问题是:一审法院没有审核和过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的债务问题。2004年4月,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接管上诉人父母的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约60000元左右,2005年3月,当上诉人父母收回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仅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亏损高达50000多元,钱去了那里?为开饭店,被上诉人以家庭没有钱为由,迫上诉人

借款投资20000余元,购买饭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诉人认为:药店和饭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诉人独占。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独自管理家庭共同财产时,采取隐藏、转移手段,严重侵占了上诉人的大量合法财产。被上诉人想通过离婚独吞可观的

家庭共同财产,这才是她主动提出离婚的实质所在。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没有认定。

二、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有二: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被上诉人在准备离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因此,上诉人主动要求承担抚养子女的主要责任,但被上诉人也有依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根据本地区的消费实际和教育抚养费用不断增长的社会发展趋势,一审法院仅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承担3000元的子女抚养费太少,这不符合抚养的实际和法律精神,上诉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

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同被上诉人强迫离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为上诉人既没有赌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为,也没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夫妻分居也未达二年,根据什么判决离婚呢?相反,上诉人在答辩状上明确表态“不同意和原告离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上诉人在被起诉初,提出要孩子,不仅怕被上诉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动被上诉人看在孩子的牵挂上放弃离婚。尽管上诉人为维持婚姻采取了系列让步和牺牲,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夫妻离婚。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适应法律不当的过错。综上所述,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

审判决,重新开庭审理。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人:xx

2007年x月x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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