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结婚风俗
1、古代婚前婚后的风俗
婚姻六礼
中国的婚礼可分为三个阶段:
婚前礼,即“订婚”
正婚礼,即“结婚”或“成婚”的礼仪,就是夫妻结合的意思
婚后礼,是“成妻”、“成妇”或“成婿”之礼,这表示了男女结婚后的扮演的角色
在中国传统的结婚习俗里,婚前礼和正婚礼是主要程序,这些程序都是源自周公的六礼。
据礼记昏义记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男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筳几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
而所谓的六礼,据仪礼的记载,分别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据说六礼是创于周朝的,有学者认为周文王时代已有六礼,不过亦有人不从六礼。
汉平帝元始三年,刘歆等杂定婚礼,四辅公卿大夫传千朗史家属可行亲迎,次年立皇后亦纳采、卜吉。 魏晋南北朝时,皇太子娶太子妃的婚礼都没有请迎,自东汉到东晋时很多时都不依六礼成婚。
唐代以后,皇太子开始请迎,而亲王的婚礼都会依随六礼。后来暨“问名”于“纳采”和“请期”于“纳成”;是故虽然概念上还是依六礼而行,实际上只有“纳采”、“纳吉”、“纳征”和“亲迎”四礼。而朱子家礼更将“纳吉”和“纳征”合为一礼,所以只有三礼。
元朝时,婚礼会加多议婚一礼。
明朝洪武元年时,方以朱子家礼为标准制定婚礼。
清朝时,据通礼记载,汉官自七品以上共有九礼,但都拼入了成妇成婿之礼,而古代的六礼亦只余下“议婚”、“纳采”、“纳币”、“请期”与“请迎”五礼。其他士、庶人结婚都比较简单,而民间的婚礼一般都会依朱子家法进行。
三书六礼
主条目:三书六礼
三书
三书即聘书、礼书和迎亲书:
聘书
聘书是订婚用的书,于“纳吉”(过文定)时男家交给女家。
礼书
礼书是“纳征”(过大礼)时使用的书,礼书内会详细列明礼物种类及数量。
迎亲书
顾名思义,迎亲书即迎娶新娘时的书,即在“亲迎”时使用。
六礼
纳采
又称“采择”,相当于后世所称之“提亲”、“说媒”。表示男方曾审慎考虑之后所做的决定。
《文公家礼》说:“纳其采择之礼,及今世所谓言定也。”而古代较为朴实简单,据《仪礼·士昏礼》记载,士大夫阶层所执的见面礼,即称“贽”或“挚”,仅“用雁”。其原应执雉而已,但雉不易活捉,多为死雉,婚时不宜,且婚礼为人生大事,故特许新人得越其身分等级穿戴与使用衣着行头。
唐杜佑《通典》里就记载了三十种纳采的礼品:
礼品 象征
元纁、羊 元,象天,纁法地,羊和祥也,群而不党
雁 雁则随阳
清酒 清酒降福
白酒 白酒欢之由
粳米 粳米养食
稷米 稷米粢盛
蒲 蒲众多,性柔
苇 苇柔之久
卷柏 卷柏屈卷附生
嘉禾 嘉禾须禄
缕缝衣 长命缕缝衣,延寿胶能合异类
漆 漆内外光好
五色丝 五色丝章采屈伸不穷
合欢玲 合欢玲音声和谐
九子墨 九子墨长生子孙
金钱 金钱和明不止
禄得、香草 禄得香草为吉祥
凤凰 凤凰雌雄伉合
舍利兽 舍利兽廉而谦
鸳鸯 鸳鸯飞止须四鸣相和
受福兽 受福兽体恭而心慈
鱼 鱼处渊无射
鹿 鹿者禄也
乌 鸟知反哺,孝于夫母
九子妇 九子妇有四得
阳燧 阳燧成名安身
又丹 又丹为王色之荣,青为色首,东方始
问名
问名是指男家询问女家关于女家女儿的姓名、时辰八字,如女家接纳男家的提亲,就会把女儿的姓名和时辰八字等交给男家,放在神前或祖先前以占卜吉凶,如卜吉兆的话,就会决定娶女家的女儿。
纳吉
纳吉,即过文定,有一点像西方人的定婚,这时其实婚事已初步议定。
纳征
纳征,即过大礼;“纳”是的意思是聘财,而“征”就是“成”的意思,亦即是说男家需要纳聘礼后才可成婚的意思。过大礼时,男家会请两位或四位女性亲戚(须是全福之人)约同媒人,带备聘金、礼金及聘礼到女方家中;完成纳征的仪式后,婚约便正式定立。
请期
请期即是“择吉日”成婚的意思。男家会择定一个成婚的良辰吉日,再准备婚期吉日书和礼品给女家,女家受礼及同意后,便可确定婚期。
亲迎
亲迎亦称迎亲,就是在结婚之日,新郎会与媒人和亲友一起前往女家迎娶新娘。新郎前往女家之前会先到女家的祖庙行拜见之礼,然后以花轿接新娘回到男家。新人会在男家举行拜天、地、祖先的仪式,然后送入洞房。
换庚谱
换庚谱,就是男方和女方的家庭互相交换家谱,作为定亲的凭据。媒人提亲后,如男女的时晨八字没有相冲,双方就会换庚谱。
过文定
男家会选择一个吉日,带着一些礼品到女家,礼品一般都是三牲,酒礼等,并正式奉上聘书。
过大礼
“过文定”举行后,就会举行“过大礼”的仪式,这是订婚的最隆重,也是最重要的仪式;因为这仪式过后就等如正式定立了婚约。跟“过文定”一样,男家会选择一个吉日,带同聘金和各种礼品到女家;而女家亦会准备回礼礼品。以下就是男女家只方的礼品:
男家礼品
以下的礼品皆是均双数以取其“好事成双”之意,依照各地风俗不同,礼品的种类会有差异。
聘金:这表示著男方承认和感谢女方家长对女儿的养育之恩。
聘饼:一担(五十公斤)
海味:分四式,六式或八式,款式与数量视男家的经济状况而定。每款通常分两包。其中发菜是必须的,以取其发财之意,而其他的海味有鲍鱼、蚝豉、元贝、冬菇、虾米、鱿鱼、海参、鱼翅和鱼肚等。
三牲:两对鸡,两雄两雌(如父母不全,则一对已足够);猪肉三至五斤起双飞(喜只飞),即一片相连开二,以表示丰硕诚恳的敬意。
鱼:大鱼或鲮鱼;意即腥(声)气;也表示有头有尾年年有余。
椰子:两对(父母不全可用一对),即有爷(椰)有子的意思。
酒:四支,表示爱情浓郁。
四京果:即龙眼干、荔枝干、合桃乾和连壳花生,以祝福子孙兴旺,亦含圆满多福,生生不息之意。
生果:即生生猛猛的意思
四色糖:即冰糖、桔饼、冬瓜糖和金茦,表示象甜密,白头到老的意思。
茶叶、芝麻:因为种植茶叶必须用种子、故以茶叶作礼品,暗喻女子一经缔结婚约,便要守信不渝,绝无后悔,亦即“油麻茶礼”。
帖盒(礼金盒):内有莲子、百合、青缕、扁柏、槟榔两对、芝麻、红豆、绿豆、红枣、合桃干、龙眼干,还有红头绳、利市、聘金、饰金、龙凤烛和一幅对联
香炮镯金:香(无骨透脚青),炮(大鞭炮和大火炮),镯(龙凤成对喜镯)。
斗二米:男方准备十二斤糯米、三斤二两砂糖,这是给女家做汤圆的,以取其圆满,甜蜜美满之意。
女家礼品
男家礼物的一半或若干
茶叶
生果
莲藕、芋头、石榴(各一对)
贺维巾
长裤:意即长命富贵
鞋(一对):意即同偕(鞋)到老
扁柏、姜、茶煎堆、松糕
回聘金
槟榔(受一个,余数则全回给男家):意即一郎到尾
安床
在选定吉日后,于婚前几天由“一世好运的男士”把新床移到适当的位置。位置要依男女双方的八字以及神位等决定,而安床的住置亦不可与桌柜、方橱的尖角相对。
然后,再由一位“儿孙满堂的女士”负责铺床,并摆上各式喜果、荔枝干、红绿豆及利是。
安床后,安床之后,禁让自己或其他成年人坐卧,寡妇、失婚者尤忌;但可先让婴孩在床上玩耍,寓意添丁发财。
嫁妆
嫁妆最迟需于结婚前一天送到男家。嫁妆的多少象征女家的身份与财富。除了珠宝手饰外,嫁妆主要都是富有吉祥寓意的东西:
蝴蝶双飞:剪刀
甜甜蜜蜜:片糖
花开富贵:花瓶
丰衣足食:七十二套衣服
哭嫁
据《礼记》记载“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
哭嫁在今天可能会是一些很难理解的事;但在古时,因为交通没有现代的方便,女儿出嫁后,就很难有机会可以见到家人。
而事实上,出嫁后的女子也不是可以像今天一样,随时可以返回娘家探望家人的,回娘家需要得到夫家的批准。
此外也有以下的说法:说哭嫁是源自古时妇女不能拥有自由的婚姻,所以她们会用哭嫁的歌声,来控诉古时不公平的婚姻制度。
上头
古代时,男子二十岁行“冠礼”,表示己成年。而女子十四岁成年行“及笄礼”。标示已到婚嫁年龄。因此成年礼与婚与婚礼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许嫁之后,女子需要改梳发式,以表示她不再是姑娘,而是待嫁新娘了。“上头”不只是皆梳发挽髻,而是指整个头部打扮,还要开脸画眉,涂脂搽粉等。
“开脸”是指用细绒绞去新娘脸上的汗毛,使面部更为光洁。
“上头”是一个非常讲究的仪式。梳头要用新梳子,助“上头”的人必须是“全福之人”(俗称“好命佬”及“好命婆”),即这人是六亲皆全,儿女满堂之人。
此外,娘家还会设宴请客,“上头”的隆重性在此也可见一斑。
“好命佬”及“好命婆”替新郎新娘梳头,一面梳,一面说:“一梳梳到尾,二梳梳到白发齐眉,三梳梳到儿孙满地,四梳梳到四条银笋尽标齐。”
盖头
新娘子通常会以一边长三尺的正方形红围巾蒙在头上,这红色的围巾称为叫“盖巾”,俗称盖头。
对于盖头这种婚俗,一般有两种说法:其中一种说法是说盖头是为了遮羞;而另一种说法是说源自于古代的掠夺婚,表示新娘子蒙上盖头后就永远找不到回去的路了。
迎亲
古代婚配时,男方必须去迎亲。“亲迎”是六礼中最隆重的礼节。没有迎亲的新郎,就没有出嫁的新娘。古代亲迎,有徒步的,也有用车的,比较普遍的是用八人大轿去迎亲。
抬轿的人必须身体强壮,遇上别人家的花轿,绝对不可以与他们碰头,必须绕着走。迎亲回来时,还要换一条路回去,以取不会走回头路之意。如果途中经过庙、祠、坟、井、河等处,必须由男方娶亲的人手张红毡子将花轿遮著,作为“避邪”的意思。
如果在途中遇见出殡的队伍,迎亲的人会说“今天吉祥,遇上宝财!”究竟为何会这样呢,遇到出殡的队伍会是财宝吗?其实这是因为棺材的谐音为“观财”,亦即看到财宝的意思,这样说主要是为了图个吉利。
拜堂
“拜堂”,又称为“拜天地”,是婚礼中一个很重要的仪式。有趣的是,“拜堂”是不属于古代“三书六礼”之中的礼仪的。
“拜堂”这一婚俗于宋代以后非常流行,经过“拜堂”后,女方就正式成为男家的一员。
“拜堂”时,主持婚礼的司仪会大声的说:“一拜天地,二拜高堂,夫妻交拜,齐入洞房。”
其实,拜天地代表着对天地神明的敬奉;而拜高堂就是对孝道的体现;至于夫妻拜就代表夫妻相敬如宾。某程度上,夫妻交拜是在古代少数可以让女性跟男性同一品位的时候。
出门
出门是指新娘离开娘家的意思。当到达吉时的时候,女须由大妗姐背着上花轿;据说新娘双脚着地的话就会带来恶运。
在出门的时候,新娘的嫂嫂是不可以相送的,这是因为嫂字有着扫帚星的扫字的谐音,是故人们相信嫂嫂于出门时相送会带来不吉利。
现在的新娘出门时,由伴娘(陪伴新娘过门至男家,而且必须是是未婚的)撑起红伞护着新娘,取其开枝散叶的意思。大妗姐及众姊妹一边行,一边向上空、伞顶及花车顶撒米,用来“喂金鸡”,意思指鸡啄米后便不会啄新娘。最后上花车前,新娘子会向送行的亲友鞠躬,以示谢意。
过门
过门的意思是新娘由女家出门后正式踏入男家家门,拜见翁姑及男家其他长辈。
传说翁姑不可以在大厅直接看见新人进门,因为这样会相冲。所以当女方步入男家后,翁姑会由房间出来大厅会见新人。
然后新郎新娘会先拜天地,后拜祖先。新人会向翁姑奉茶跪拜。翁姑会说一些祝福语,并送首饰及礼物给新娘。新娘收到饰物后需即时戴上,以示谢意。然后,新人会向其他长辈及亲戚奉茶。
三朝回门
三朝回门,即归宁,三朝是指婚后的第三天,新娘由丈夫的陪同下,带备烧猪及礼品回娘家祭祖,然后再随丈夫回到夫家;相传在先秦时已有这样的习俗。
归宁,就是回娘家向父母报平安的意思。在古时,交通没有现代的方便,如果女子的夫家是离娘家很远的话,所谓出嫁从夫,女子到夫家后就可能没有机会再回到娘家了。
所以回门可能是女子踏足娘家的最后一次机会。亦因为如此,人们十分重视归宁这一个婚礼习俗。
2、女子出嫁前都要让和尚“开红”,元朝男人为何如此大度?
不是元朝的男人大度,而是这是当时的一种普遍的习俗,即使很不愿意,不想遵从这种习俗也不行啊。元朝一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很特殊的存在,许多的奇葩文化和习俗我们都无法理解,比如这个“开红”的习俗。元朝崇尚佛教,僧人的地位是非常高的。然而当时很多所谓的僧侣实际上背离正统佛教,打着佛的名义到处坑蒙拐骗,欺占霸凌。
甚至很多地位高的僧人成为当地的恶霸,欺压百姓,剥夺钱财,还强奸妇女,是十分荒淫无耻,霸道蛮横的。那么元朝的僧人为何能如此放肆呢?这都源于当时的上层统治者以身示范,元末的上层阶级流行用性来作为修道的方法,打着修炼佛法的名义行男女苟且之事。
比如当时的元顺帝就经常借此机会乱伦淫乐,不顾纲常伦理。后宫更是混乱不堪,许多嫔妃都和尚睡觉,许多刚选进来的妃子也要先和和尚过一夜。于是上梁不正下梁歪,慢慢地形成了一种规矩,女子出嫁前的初夜要献给和尚,也就是所谓的“开红”,开完红之后才能拿嫁人。
普通百姓家的女子即使再不愿意也没有办法,必须强制性地服从这一条规定,可以说苦不堪言。民间的僧侣恶霸倒是尝到了甜头,借此名义更加明目张胆地淫人妻女,祸害百姓,残害一方。所以说像元朝这样的王朝早晚都得覆灭,就这样野蛮荒诞的习俗都能被统治者推崇,被推翻是早晚的事。
3、我国订婚的习俗什么时候出现?
订婚,又称婚约, 依照我国民间习俗,通常结婚前先有订婚之仪式: 订立婚书、交换礼物、或立媒妁人等。但依照我 国现行法律,订婚并不是结婚前必备之程序,不经订婚之婚姻,不失其婚姻之效力。
订婚的由来
清吴桭臣《宁古塔纪略》:“订婚时,父牵子同媒往拜妇之父母,次日,女之父亦同媒答拜。” 清谭嗣同《湖南不缠足会嫁娶章程》:“订婚之时,以媒妁婚书为凭,或略仿古礼奠雁之意,随意备礼物数色。” 高一涵 《漫谈胡适》三:“他与江冬秀女士的婚姻,是按照封建家庭的惯例,完全是自小由他的母亲订婚的, 胡适 与他从来没有见过面。”
基督教《圣经》申命记7:3中“不可将你的女儿嫁给他们的儿子(是指异族异教徒),也不可使你的儿子娶他们的女儿”这句话中表明了父亲有包办儿女婚姻的权力。但关于曹菁《爱情信仰论》里所述:“《圣经》里没有婚前爱情描写,也没有对于爱情的论述。在圣经《创世纪》中上帝安排亚当与夏娃结婚。上帝从来没有批评过婚姻包办。”的言论是完全错误的,雅歌里详细描述书拉密少女和她的情郎牧人的忠贞爱情故事,即使当时所罗门王以金钱地位和无微不至的关心想打动少女的心也没有成功。
4、元朝的婚姻制度
婚俗介绍
元朝的婚姻礼制是在至元八年(1271)基本上确定下来的。这年二月,忽必烈颁布的圣旨条画中有一款:“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这里包括了三项准则:第一,尊重各族的婚俗,各族的人自相婚姻,各从本俗法;第二,以男子为中心,各族的人递相婚姻者,以男方婚俗为主;第三,以蒙古人为上,他族男子与蒙古女子为婚,不必以男方婚俗为主。
传承与发展
蒙古族婚俗
元代婚礼中值得特别注意的首先是居于特殊地位的蒙古人的礼俗。一直到蒙古汗国建立以后,蒙古人中间还流行“抢亲”的风俗。但同时,议婚的风俗也很普遍。父亲可以为儿子向女方求婚,若女方父亲同意,就饮“布浑察儿”(许亲酒)。又有“不兀勒札儿”,译称“许婚筵席”。“不兀勒札儿”这个词原意是“颈喉”,这里实际上指羊的颈喉,这个部位的骨头十分坚硬,许婚筵席上吃这个部位的肉,表示定婚不悔。后来没有许婚筵,就改在结婚时吃“不兀勒札儿”,表示好合。这个风俗延续至今。议婚要讲聘礼,一般是以马示聘。但是成吉思汗认为,“婚姻而论财,殆若商贾矣!”他更注重婚姻的社会条件与政治基础。因而元代时候,蒙古贵族与平民不相通婚;贵族之间彼此嫁娶,称为“忽答”,即姻亲;此外,“安答”之间也互相嫁娶,结成“安答忽带”,即义兄弟姻亲关系。
元代蒙古人实行一夫多妻制。这一方面是因为当时蒙古社会已以男子为中心,同时还存在着浓厚的原始婚姻制度的残余,一方面是因为频繁的战争使大量男子丧生而同时又俘获了大量妇女。当时实行一夫多妻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蒙古人的蕃衍,因而“成吉思立法,只要其种类子孙蕃衍,不许有妒忌者”。至于一个男子娶多少妻子,则有赖于他供养的能力。所以,愈是显贵的人,往往妻子愈多,在蒙元时代的文献中,一个贵族有几十个妻子的记载是屡见不鲜的。按照当时的风俗,平民也可以娶有多妻。在多妻的情况下,长妻的地位最高。但是,妻以子贵,如果长妻没有生子,她的地位就可能低于她丈夫的其他生子的妻。严禁与已婚之妇私通,犯者处死。
元代蒙古人还实行收继婚制,也就是“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这种婚制,中国北方许多民族都曾实行,汉文文献中称之为“蒸母报嫂”。蒙古兴起时,和它邻近的女真、党项、畏兀儿等族也有这种习俗。因此,在当时蒙古人的观念中,这是顺理成章的。甚至成吉思汗死后,他的宠妃木哥哈敦就被三子窝阔台娶去。而在窝阔台得到木哥哈敦以前,他的二哥察合台也派人来说:“父亲遗留下的诸母和美妾之中,把这个木哥哈敦给我!”
汉族婚俗
至于在元代仍占人口多数的汉族的婚姻礼俗,则基本上沿袭了原有的传统,但也有若干变化。至元六年三月,中书省户部议准,“今后但为婚姻,议定写立婚书文约,明白该写元议聘财钱物,若招召女婿,指定养老或出舍年限,其主婚、保亲、媒妁人等画字依理成亲,庶免争讼”。至元八年九月,尚书省礼部呈准施行的婚姻礼制是依据“汉儿旧来例”并参照朱熹《家礼·婚礼》拟订的,包括议婚、纳采、亲迎、妇见舅姑、庙见和婿见妇之父母七项。同时,金代流行一时的“拜门”,因为“蒙古婚聘并自来典故内俱无此陈例,此系女真风俗”,而“遍行弟去”。在汉族的婚俗中,“拜门”就是婿见妇之父母。女真的“拜门”别有含义,是男女婚前生子后男子去女子家拜见女方父母,执子婿之礼。
特殊婚俗
元廷对于一些特殊的婚姻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如对于“驱良婚”,也就是驱口与良人之间的通婚,元廷明令禁止,违者有罪。良人娶驱,判徒刑二年;良妇嫁驱,“则合做驱”。如宋时在江淮已成习俗的典妻,元廷认为是“薄俗”,予以禁止;也禁止嫁卖妻妾。又如指腹为婚,宋金两代较为多见,而元代的法律则予以禁止。
互相影响
元代各民族的婚姻礼制,虽然各从本俗,但彼此之间不可能不发生影响。比较明显的是汉族中有些人效法蒙古人多妻制,“有妻更娶妻”,对此,元廷以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为界限,在此以前“准已婚为定”;在此以后,申明禁止,不过,有妻再娶妾仍被允准。
蒙古的收继婚制对汉族也有影响。而元廷对此的政策则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按至元七年的规定,侄儿不得收继婶母。而按至元八年十二月颁布的圣旨,“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也就是准许兄收弟媳,弟收兄嫂,即使是小叔收嫂,也被认为“难同有妻更娶妻体例”。到了至元十二年,兄收弟媳已在实际上受到禁止,犯者刑杖。《元典帝》载有至元十四年刑部所准兄收弟媳刑断离之例,以后遇有同类案件,即以此例为依据审理。至顺元年(1330)九月进一步下敕:“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罪”。这“诸人”,明白指的是汉人、南人。《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户婚》:诸汉人、南人、父没子收其庶母,兄没弟收其嫂者,禁之。
另一方面,蒙古人受到汉族婚姻礼俗的影响,也有不再从本俗的。例如蒙古弘吉剌氏的脱脱尼,年二十六岁时丈夫哈剌不花死了,哈剌不花前妻有二子已成年,尚未娶妻,都想收继她。“脱脱尼以死自誓”,“二子惭惧谢罪,仍析业而居”。对这样的事,元代官方未予干涉。
5、在元朝,为什么汉族女子嫁人前要在蒙古人家中过
这就是蒙古人对待奴隶的初夜权。
当时蒙古人将汉人当做四等人看到,身价与驴相同。蒙古人周围的汉人都被默认为奴隶,娶亲前要将新娘送给蒙古人先享用。所以当时的汉人风俗就是将婚后生下来的第一个孩子杀死,防止给仇人生养孩子。
这也就说明为什么元末起义为什么能那么快的席卷全国。
6、在元朝时期,为什么汉族女子嫁人前要在蒙古人家中过夜
在中国元朝历史的古籍记载了这么一个奇怪的社会现象,名为“初夜权”。这也是当时蒙古人对汉人实施的残酷保甲制中的一项。元朝的保甲制规定十户为一保,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保长,这十户的财产和女人保长可以随时、随意取用;汉人、南人不得拥有金属刀具,十户人家只能共用一把菜刀,且菜刀平日里须寄放在保长家;保长对汉人新娶的妻子享有初夜权,汉人新婚的妻子得先送到蒙古保长家过夜三天,保长享受完毕后再送回。
元朝时期,蒙古统治者曾强制地让蒙人享有汉人的新婚的初夜权,其目的不仅是为了满足征服欲望,更是为了改变血统。但不管是蒙人还是汉人都相信这一点,只要破了处,生出的孩子就会流着破处者的血液,为此,当时的汉人们也想到了应对措施。最早时期,汉人男女双方准备结婚时,只要男女双方父母认定了此事,请了媒人见证,准姑爷就可先破了准老婆的处,破处后再把自己的妻子送给保长享受完毕后再送回。但蒙人很快就发现了汉人的阴谋。以蒙人的残酷统治,当时根本就没什么道理可讲,只要成亲的女子被蒙人开苞了,执行者只要认为女的不是处,成亲的男女双方都会被处死。为此,汉人形成了杀头胎的风俗,虎毒尚且不食子,汉人每杀一子,心中对蒙古人的仇恨腾腾的积压上升。
7、"八项规定"禁奢侈 古代如何禁止婚礼大操大办
(一)先秦婚礼没乐队也不随份子钱。
在先秦时期,古人结婚并不提倡互相随礼。不仅如此,现在农村仍在流行的结婚时吹吹打打那一套,即用来调节婚礼喜庆气氛的奏乐程序也都不要,用古话来说,叫“昏礼不用乐”。
到了秦汉时期,先秦时的一套制度没人遵守了,婚礼开始讲究起来。但在西汉初年,朝廷还是不提倡婚礼大操大办的,《晋书·礼志》中记载了汉高祖曾下令:“禁塞嫁娶饮酒食肉。”显然,这是针对婚礼大操大办的现象提出的。
西汉中后期婚礼讲排场更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盐铁论·散不足》记载说,以前举行婚礼,用肉汤米饭,再加一些切细的肉块和熟肉招待客人。而现在,鱼肉重叠,烤肉满桌,大鱼老鳖,鹿胎、鹌鹑、香橙……不仅十分丰富,而且越来越铺张。
当时,一些郡国为此专门颁布了地方版“禁酒令”,禁止在嫁娶时摆设酒食。但汉宣帝刘询认为此举不妥,于五凤二年(公元前56年)秋天,下了一道诏书,指示“勿行苛政”。《汉书·宣帝纪》记载,刘询认为,婚姻之礼,是人伦中的大事;酒食会友,是行礼乐时使用的。禁止老百姓嫁娶时摆设酒食,以相庆贺,等于将乡里亲朋间应有的礼仪废除了,令民无可欢乐,这不是教化老百姓的好办法。刘询指示,禁止再搞“禁酒令”。
刘询的本意,或许是想通过正常的婚礼仪式,让婚礼办得热闹点,使民间欢乐和谐,但他忘记了操办酒席容易引起铺张浪费这一最基本的规律。刘询的“开酒令”一传达下去,民间奢侈之风大起,婚礼如果不大鱼大肉地大操大办,生怕别人看不起。
(二)南朝对婚礼器皿使用做规定。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婚礼刮起了“侈婚风”。因为婚礼过于讲究,这一时期还产生了许多新的婚俗,如新娘在婚礼中用扇子挡脸的“却扇之俗”、新娘打扮完毕用细纱蒙面的“盖头之俗”以及夫妻之间的“交拜之礼”。“闹洞房”风俗在这一时期,也特别盛行。传统婚礼中的同牢、合卺之礼依然保留,但所用器物更讲档次。《南齐书·武帝纪》(卷三)记载,永明七年(公元489年),齐武帝萧赜下诏,欲遏制婚礼中这股不正之风,称“晚俗浮丽,历兹永久,每思惩革,而民未知禁。乃闻同牢之费,华泰尤甚。膳羞方丈,有过王侯”。
针对“奢侈婚风”,萧赜指示相关部门拟订规约,公布于众,并限定摆设婚宴的规模,让合卺之礼不至于亏欠的同时,又能做到婚礼俭朴。最后特别强调,“如故有违,绳之以法。”后来的齐明帝萧鸾,还组织朝臣讨论,将行合卺之礼时所使用的器皿,由金银器改为陶器。
同一时期的北朝,婚礼奢华同样不逊南朝。由于婚礼浪费严重,相互攀比严重,已影响到国家财政和社会稳定,朝廷及有识之士都不时指出侈婚的危害,提倡节俭办婚礼。《北史·临淮王谭传》记载,当时的皇族子弟元孝友曾进言:“请自兹以后,若婚葬过礼者,以违旨论。”北魏官员崔猷也曾提出类似的禁侈主张。《周书·崔猷传》中称,“时婚姻礼废,嫁娶之辰,多举音乐”,有钱人家“衣服奢淫”,崔猷上书请求“禁断”,得到了朝廷批准。
唐宋时期,婚礼内容又有新的发展,比魏晋时花样更多,如催妆、障车、百子帐、转毡、撒帐等风俗都日渐兴起。这一时期婚礼大操大办现象不再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但自春秋时一直强调的“昏礼不用乐”,首度被官方否定。
宋太祖开宝元年(公元968年),行将灭国的南唐曾议订婚礼,经过一番争论后,知制诰潘佑的意见被唐主采纳——婚礼可以用乐。这是春秋以来,第一次由朝廷明文规定婚礼可以用乐的记载,中国人举办婚礼时请吹鼓手助兴遂成为一种风俗,一直流行到现代。
(三)元代为婚礼花销定上限。
在禁止婚礼大操大办方面,其实历朝都有过限制,制度规定较详细、严格的,应该是元代。
元代虽然由北方蒙古族统治,但汉族风俗仍主导时人的婚姻生活,婚礼大操大办之风仍然盛行,“聘财无法,奢靡日增,至有倾资破产,不能成礼,甚则争讼不已,以致嫁娶失时。”因为办不起像样的婚礼,一些男女竟然不能及时嫁娶,可见当时的结婚成本确实太高了。
元代官员胡祗遹在《论农桑水利》中这样记述:“今日男婚女嫁,吉凶庆吊,不称各家之有无,不问门第之贵贱,例以奢侈华丽相尚,饮食衣服拟于王侯,贱卖有用之谷帛,贵买无用之浮淫,破家坏产,负债终身,不复故业,不偿称贷。”
面对奢侈的婚礼习俗,元朝对彩礼、宴席诸方面都做出限制性规定。大德八年(公元1304年)正月,元朝廷颁发婚礼“限酒令”,诏书中明确要求,“亲礼筵会,务从省约”。对聘礼和宴席的开支花销,定出如下标准(上限)——上户,金1两,银5两,彩缎6表里,杂用绢40匹;中户,金5钱,银4两,彩缎4表里,杂用绢30匹;下户,银3两,彩缎2表里,杂用绢15匹。举办宴席,上、中户不得超过三味,下户不得超过二味。
当时,不仅婚礼互相攀比,随礼之风也大行其道。在官场上,有时干脆直接从每个人的工资(俸禄)中扣除“份子钱”,有的份子钱竟让月工资“十除八九”。此风甚至影响到官场的廉洁,朝廷特规定,以后随礼不得从工资中扣除,违反者法办。此规定还形成了法律条文,《元典章》中称:“如蹈前辙,许监察御史廉访司体察明白,以赃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