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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约彩礼的反驳

发布时间: 2022-08-13 15:59:44

1、根据婚姻法等规定如何看待我国现阶段城乡的彩礼问题

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要彩礼要的态度该怎么反驳

要彩礼说要是态度该怎样反驳我看你就这么说
这只不过是贪财,心理包装下的一种说辞
什么叫态度?
你要是不这么贪财,哪能有这样的态度?
所以说你先贪财才有这样的态度嘛
这也是对等的

3、如何看待彩礼是对婚姻最大的侮辱?

彩礼其实不是对婚姻的侮辱是对女人的侮辱,对女家的侮辱!自古聘为妻,纳为妾。妻子是聘!有3媒六聘为之妻,聘礼一般是男家决定,女家则看聘礼赔嫁妆,一般都要聘礼翻倍为最低标准,也就是说在古代男家要是出1万两白银下聘,女家就要陪送最少2万两白银的嫁妆,要不然根本就没法在婆家立足,这也是现在骂女人赔钱货的由来!所以在古代丈母根本不敢多要聘礼!就怕陪不起!这说的不是彩礼是聘礼是作为妻子的聘礼。那么什么是彩礼呢?大家多知道,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的制度,这妻子需要3媒6聘,称之为聘礼,那么小妾进门又是什么个说法呢?当然不能和妻子一样称之为聘礼,而是叫彩礼,采纳之礼,这笔钱是不用返还男家也不用陪嫁嫁妆,就是女子的卖身为妾的钱换个说法!这也就是妾进门称为纳妾的由来!古代妻者齐也,和丈夫同为主人,妾又称为婢妾,位等同于婢女,妾买通卖通,一旦纳进门买卖随女主人心意。所以这彩礼真的是侮辱女人!

4、父母要高价彩礼女儿反驳怎么回答?

父母要高价彩礼,
女儿反驳的理由就可以这样说嘛,
你现在要的这么高的彩礼,
将来呢自己嫁过去了,
婆家穷的话还不不是让女儿受苦的嘛,
何必现在要把女儿未来的家搞得穷苦不堪呢。

5、怎样反驳那些认为要彩礼就是卖女儿的人?

换位思考。如果你用人民币供养的儿女从此成了别人家的人,你以后家里一切事务女儿都不确内定能容给实际的帮助,而你有是年老无积蓄。自私的收一点成本,不自私的给女儿就一点属于自己的东西一旦婚姻有变她还有点小钱……你会对自己女儿的未来不管不顾吗?你会不考虑一下自己的情况收一点成本保全自己吗?!!!如果收不到彩礼就是以前经常听到的生女儿就是赔钱货一一因为你一路培育最后成了其他人家的劳动力。从最基本的生存层面说,这是赔钱没错。生个儿子一分不花娶一个不用付出就有回报的劳动力,确实生女儿就是赔钱货!!!那么以后就不从事生产劳动就生儿子,到了适龄娶一个媳妇增加劳动力创收恐怕这是重男轻女的原因之一吧!!祖先的智慧你要细细品。

6、如何理解双方当事人订婚时给与的彩礼的返还

但是,当婚姻关系不成就或者成就后又被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又会为彩礼的归属发生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作出如下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于各种原因,人们往往对双方当事人订婚时给与的彩礼性质理解不同,并产生不同的观点,笔者拟就此问题作以下分析。一、彩礼性质的界定笔者认为,所谓彩礼就是男女双方因订立婚约而给与对方或对方亲属的礼金或礼物。从彩礼的概念出发,我们可以得知,法律上,给予和收受彩礼行为的构成要件是:1、给予和收受彩礼双方当事人要就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形成合意。如果双方没有就订立婚约形成合意,一方当事人只是为了取悦对方当事人而给予的礼物就不能认定是彩礼,而只能认定是一种赠予行为。2、要有给予和收受礼金或礼物的事实。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将礼物或礼金交付给对方,也不能把其准备送给对方的礼物或礼金认定为彩礼。也就是说,准备送彩礼的一方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而准备送出的礼物,在法律上不能看作是彩礼。二、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律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可以把婚姻关系看成是一种契约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属于要约和反要约阶段,从订婚时起到办理结婚登记前,可以看作是承诺阶段,也就是契约成立阶段。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可以看作是合同生效阶段。从契约的角度来看,给与和收受彩礼的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契约成立阶段。由于有了给与和收受彩礼的行为,才使得婚姻关系由成立阶段向生效阶段过渡有了一定的保证。此后,如果婚姻关系没有生效,那么,当事人收受彩礼的行为就违背了当初订约双方的本意,理应予以返还。如果婚姻关系生效后,彩礼的作用也就完成了,送彩礼的一方自然没有索要回彩礼的法律依据。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特殊情况,单独作出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应予返还的规定。该解释虽然没有概括应当返还彩礼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收受的彩礼应当返还。三、与之相关问题的讨论本文重点讨论的是送彩礼方要求收彩礼方返还的依据和建议。1、关于附条件赠予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送彩礼方送彩礼是附条件的,即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彩礼自不用退还;否则,送彩礼一方没有理由送给对方这么大一笔彩礼。虽然双方没有书面或者口头对上述条件作出约定,但送彩礼是民间习俗,无须约定。至于收回彩礼,相对于送彩礼者而言,一是可以挽回经济损失,二是送彩礼方在内心里能够得到一些平衡,三是周围的人们也能理解。但是,附条件赠予说在法律上是以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为赠予条件(当然,在民间是以举办婚礼及婚宴为赠予条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是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未共同生活和离婚,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和离婚为前提条件。亦即附条件赠予说的条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退还彩礼的条件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附条件赠予说失去了法律依据,不能采用。2、关于无条件给予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收、送彩礼双方在收、送彩礼时均认为,订婚男女当事人进一步发展到结婚是没有疑问的,收、送彩礼只是喜庆的意思,并无给订婚男女施加压力而结婚的意思,更无附条件的赠予的意思,或是有日后收回彩礼的意思或约定。笔者同意这种观点。其实,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关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解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采用附条件赠予说。也就是说,法律从来就没有把婚姻关系看成是一种类似于买卖合同关系。相反的,附条件赠予说恰恰就有把婚姻关系看成是一种类似于买卖合同关系的意思在里面,婚姻关系成就了,彩礼就送给对方;婚姻关系不成就,就要对方退还彩礼,这与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相违背,同时也是对订婚男女人身权利的侵害。第二,在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收彩礼一方返还彩礼的。第三,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结合公平原则和民间习俗,人民法院对于要求返还彩礼一方的请求才予以支持。3、关于返还订婚时的彩礼的理论依据。有的人认为,是依据附条件赠予说,所附条件不成就,赠予合同不生效,收彩礼方当然应予返还。有的人认为,是依据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来处理,由于婚约无效或者被解除,违背了订约双方以彩礼来促成婚约的本意,送彩礼者当然有权收回彩礼,而收彩礼者此时则无收受彩礼的法律上之原因,属不当得利之债,应予返还。在此,因笔者赞同无条件给予说,所以,并不同意上述观点,而认为应采民法上的公平原则。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关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解释的建议。在现实生活当中,由于收、送彩礼的情形千差万别,最高人民法院无法将所有情形在此罗列。例如,送彩礼一方将自己非常珍贵的物件,或者是价值昂贵的物件送给对方,如若收彩礼方不返还,将会给送彩礼方造成较为严重的人身伤害或是财产损失,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制定相应的原则,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处理,或者是部分返还,或者是全部返还后,由送彩礼方给收彩礼方一定的物质或者是精神上的补偿,以期最终达到体现法律公平原则的目的。(作者单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7、你怎么看待新娘结婚不要彩礼这件事情?

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1.零彩礼事件

11月20日 前几天,很多沧州人的朋友圈被一对河间新婚夫妻刷了屏。只因新娘敢于打破世俗传统的枷锁,结婚不要一分钱彩礼,婚事简办。

当现如今的“天价彩礼”愈演愈烈,这对新婚夫妻像是一股清流冲刷着人心。


2.网友点赞

“大大的点赞,称赞新娘还有女方家长!如此的大爱会让社会变得更加和谐。”

“真正的爱不是用金钱换来的,点赞!祝福!”

“婚姻幸福在彩礼多少吗?老人们总是认为多要彩礼是对新娘的幸福保障,事实上这份‘大礼’有可能成为一对新人的幸福障碍,互相有了隔阂。大力提倡零彩礼,摒弃陋习!为‘真幸福’加油!”

从婚礼现场来看,新郎和新娘是幸福的,父母也是幸福的。也衷心希望他们阖家欢乐,永远幸福下去!


3.彩礼到底重不重要?

重要。要看双方对彩礼的定位了,彩礼一直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一部分,要与不要也只是双方的决定,要多少也是看他们了。彩礼是男方的心意,是对女方的爱情的证明之一,是对女方父母的孝心和迎娶女方的决心。对于彩礼,小要怡情,大要伤身,强要灰飞烟灭。

没那金刚钻,就别揽那瓷器活,一块钱办一块钱的事,十块钱办十块钱的事。脚踏实地就好,也不要为了面子硬抗,要互相沟通,多为对方考虑,得到爱情的同时,也获得了亲情。

8、“60万彩礼罢了,凭啥取消婚约”男子霸气回答让女友瞬间服帖,你怎么看?

刘燕和陈佳航大学异地恋4年,结束异地,刘燕放弃了在北京的高薪工作,不顾家人反对毅然决然地去了陈佳航所在的三线小城市,做着朝九晚五的工作。

陈佳航是标准的程序员,才毕业工资也不算多,在物价较高的上海,两人的生活刚刚好够过日子,剩下的钱,刘燕也没舍得买名牌衣服或者包包。陈佳航家庭条件一般,刘燕爱他,所以忽视了外在条件,好在陈佳航爱她,什么都听她的。然而,婚姻的彩礼问题却让刘燕对陈佳航寒了心。

转眼三年,正值适婚年龄,刘燕询问陈佳航意见。陈佳航没应,却在刘燕生日那天,买了红酒蛋糕,布置了烛光晚餐向刘燕求婚。本该一场完美婚礼,两人却在彩礼上出现了分歧。刘燕父母坚持认为彩礼体现了男方的心意,也不能让自家女儿被旁人嘲笑彩礼低,便说了60万的彩礼。

刘燕知道陈佳航家庭条件,虽不富裕,但60万还是能拿出来的。可谁知,陈佳航一口否决60万的提议,坦白跟刘燕说,只有30万,结婚不能拼面子,给了60万,咱们的生活积蓄就会所剩无几,生活质量也会下降,这不明智,不然就别结婚了。

“区区的60万而已,结婚就这一次,为了彩礼你宁可不娶我?你以为我不知道,60万你是拿得出来的,你和你父母说非我不娶,他们肯定会拿钱出来啊,只是你不愿意而已!你就是没诚意!”刘燕没想到陈佳航如此坚定,竟把自己期待这么久的婚礼一口否决,60万罢了,难道我的一片痴心终是错付了嘛?刘燕伤心欲绝,但还算明智,耐住性子询问陈佳航理由。

尽管如此,陈佳航仍然固执己见,他严肃地望着刘燕说道:“首先,结婚是我们两个人的事情,面子不面子的问题上咱们不能学爸妈钻牛角尖。其次,结婚的费用和婚后的花销也是一大笔支出,咱们结婚后就要过起精打细算的日子,不比咱们谈恋爱。

陈佳航振振有词地说道:“我希望给你的是有质量的婚姻,这样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我不希望因为面包而让我们的感情出现问题。”陈佳航一脸认真地把内心所有想法竹筒倒豆子般倾诉出来,眼里闪烁着真诚打动了刘燕。陈佳航继续补充道:“拿出60万之后,恐怕每天只能吃咸菜泡面了,看到喜爱的衣服包包也没钱买来送你了,节假日更没有余钱去外面旅游,这样你必定不会开心,我不想为此影响我们的感情,而且你父母肯定不愿意看到你跟着我过这样的穷日子吧。”

刘燕心里一暖,突然明白过来什么,随即给父母打电话,原封不动地跟父母说了这个问题。父母也道"燕子,我们俩的退休金够过日子了,彩礼什么的也就是一个形式,你嫁过去过得好,我和你爸就心安了。小航也是一个理智的人,家庭条件虽然不如咱们,但是一个正经的男人。把你交给他,我们放心。"

听完父母和陈佳航的话,刘燕想通了,在彩礼问题上,自己确实犯了大错,只图一时的面子工程,却忽略了给陈佳航带来的压力。刘燕想,珍爱自己的人给多少彩礼又有什么关系呢,这是出嫁,也不是贩卖人口,不必非得挣个价钱。

9、订立婚约后一方反悔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法律分析:订立婚约后一方反悔能要求返还彩礼。因为只是订婚,双方还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送,以结婚为条件的,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才算履行了条件。而现在还未结婚,并不满足条件,当事人可以撤销赠与,要回彩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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