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彩礼和陪嫁
法律分析: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离婚时彩礼与嫁妆应该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关规定, 离婚时彩礼符合(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情形,应当返还,嫁妆一般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离婚时的彩礼和嫁妆到底应该怎么办?
彩礼越来越大,使很多家庭不堪重负。当然,也有些地方的习俗,女方的嫁妆很多、花费很大。那么,离婚的时候,这些彩礼和嫁妆到底应该怎么办呢?哪些是可以返还的,哪些又是不能返还的?
一、彩礼款。随着各地天价彩礼款的出现,彩礼越来越成为离婚的时候必不可少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的时候是不是返还彩礼、返还多少,要按照规定办理。按照农村风俗结婚了或者只是同居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当然,要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在该时间以前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事实婚姻),可以返还;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并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可以返还;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的一方生活困难(主要是指远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可以返还。
也就是说,只有符合上述返还彩礼的条件的,才能予以返还。而且,人民法院并非都是全额返还,一般会根据具体的案情、双方的具体生活情况,酌情予以返还。返还数额,不可一概而论,当然也不会任由法官自由裁量。这是需要注意的。
在现实当中,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不管是给付彩礼的一方,还是接受彩礼的一方,假若真的遇到这种情况,最好是根据实际生活情况,考虑一下双方的环境、多站在对方的角度上思考,尽量该返还的返还、该接受的接受。且不说打起官司来到最后弄得两败俱伤、伤了和气,但费事、费时、费力、费财是肯定的,到最后很可能得不偿失,仅仅是一时之快。
二、嫁妆。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该条规定,嫁妆、陪嫁财产都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应当全部予以返还。也就是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能够查明的现实存在陪嫁财产,都属于应当返还的范围。不管是女方的陪嫁,还是男方的陪嫁。或许有的地方不多,也有陪嫁财产很多的,离婚时,除非该一方自愿放弃自己的陪嫁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的时候,都会判归该方所有。有些地方的习俗是一方婚前给付彩礼,另一方用彩礼款购置陪嫁财产(有的可能是一部分),或者一方婚前购买后送交另一方,结婚时另一方又带过去的,在离婚的时候也应返还,这也同样属于陪嫁财产。
返还陪嫁财产与返还彩礼款,没有直接关系。除非两方协商抵顶,法院判决的时候一是一、二是二,不会放在一起处理,该是谁的还是谁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样不会返还。从法律角度上说,这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当然因为是离婚案件,离婚的时候会一并处理。
4、离婚彩礼和嫁妆怎么分
可以双方协商返还彩礼,至于嫁妆,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的,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要判给女方,男方无权分割;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以后给的,又没有特别约定,离婚时可以平均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5、离婚时彩礼和嫁妆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
离婚时彩礼和嫁妆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彩礼只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情形的,都不用返还。对于婚后陪送的嫁妆,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协商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6、离婚彩礼和嫁妆是属于谁的
法律分析:如无相关约定,依据相关法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7、男女双方离婚,结婚时的陪嫁和彩礼怎么算
这个得协商这点小事还好说关键是孩子抚养费你得拿准了
因为一旦离婚对方基本上想要出钱基本上无望
因为孩子在你家根本就丢不了而她就会消失了
8、离婚后嫁妆和彩礼归谁
法律分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以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女方的嫁妆,属于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离婚时作为女方个人财产女方个人所有;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以后给女方的嫁妆,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女方父母对夫妻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9、离婚彩礼和陪嫁法律上归谁
法律分析:法律上归女方所有,女方嫁妆和男方婚前给付的彩礼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果离婚属于女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