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當伴郎卻發現新娘是相場
1、伴郎和新娘睡一起了,新娘不知道是伴郎,伴郎實在把持不住了,兩人就做上了,為啥判伴郎無罪呢
因為新娘是成年人,有獨立的民事責任能力,她與伴郎之間發生什麼事情,她應該是知道後果的,說自己不知道對方是伴郎是說過不去的,法庭上不會採納這樣的證言。比如你殺了一個人,你說「我不知道他是人,以為是我家的豬呢,所以就殺了」這樣的說法是不足為據的。
所以伴郎賀新年之間發生的事情應該是兩廂情願的,所以伴郎無罪。
2、湖南新娘結婚當晚進錯房間,誤與伴郎洞房,伴郎被判無罪,對此你怎麼看?
湖南有一位新娘在結婚當晚走錯房間上錯床,並且和伴郎發生了關系,之後夫妻二人以強奸罪狀告伴郎,但是審判的結果是伴郎無罪,從法理上來看,伴郎的確沒有強迫性地和新娘發生關系,不該有罪,但是在情理上又讓人覺得新娘比較吃虧,伴郎應該給予補償。
一、新娘半夜去廁所回去時候走錯房間上錯了床,誤與伴郎洞房。新婚夜本來是值得懷念和回憶的時刻,但是在湖南卻有一位新娘在新婚夜的時候發生了一件大烏龍事件,可能會給以後的婚姻生活造成比較魔性的回憶,處理不好甚至會影響夫妻二人的關系。
原來新娘在半夜兩點多鍾去了廁所之後,在回房間的路上,走錯了方向,直接睡到了伴郎的床上。並且十分主動的撫摸、挑逗伴郎,而伴郎在迷迷糊糊之間,也沒有拒絕新娘的挑逗,直接與其發生了關系。
等第二天早上的時候,新娘醒來才發現自己身邊躺著的人不是丈夫,於是大聲呼叫自己被強奸了。當新郎和其他人都趕來屋內的時候,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情。
本來這件事並不是多麼光彩的事情,新郎和新娘一家人都想把事情掩蓋下去,但是內心又覺得自己吃虧了,就要求伴郎給予兩萬元的賠償費用。
但是作為伴郎覺得自己並不是過錯方,所以就理直氣壯的認為自己沒有錯,也不會給予賠償的費用。
新郎一家一氣之下就將伴郎告上法庭,要求法庭以強奸罪來給予伴郎處罰。但是按照法律來看,伴郎並沒有強制性的行為與新娘發生關系,而是新娘主動去了伴郎的房間,最後在宣判的時候,判處伴郎無罪。
二、伴郎不能完全算錯過錯方,如果性別反過來,那伴郎可能是受害方。雖然在法理上這樣宣判有理有據,但是新娘和伴郎發生關系已經是事實,總覺得自己是受害方,就應該給予對方懲罰或者給予自己一方賠償。
其實如果性別反過來,那麼是不是伴郎方還可以告對方一個「強奸罪」呢?如果伴郎有自己的未婚妻或者女朋友,因為知道這件事情之後和伴郎鬧矛盾,甚至分手,造成的這樣的損失,伴郎的一方是不是可以要求新郎和新娘一家對其進行賠償呢?
之所以會被狀告,第一方面是因為新娘是大家認為弱勢的一方,另外一方面是因為伴郎沒有同意給予兩萬元的賠償費用,才會被新郎新娘一家顧不得「家醜不可外揚」的初衷,而將伴郎起訴。
只是沒想到法官會按照法律的條款判決出來之後,伴郎是無罪的。很大概率上會去起訴,是認為法律的判決會裁定伴郎應該給予新娘賠償,才會放下思想上和面子上的顧忌去起訴。如果新郎一家知道最後的審判結果是伴郎無罪,估計也就不會去狀告對方了。
三、兩性關系當中,大眾的認知中都會偏向於女性是吃虧的那一方。古往今來,人們在兩性關系當中,都會把女性看過弱勢的一方,很多時候兩性關系發生之後,無論是因為何種原因,第一個被譴責和詬病的必然是男性。
反觀湖南新娘半夜進錯房間的事情,伴郎好好的在睡覺,卻被人偷偷摸摸鑽了被窩,這種時候伴郎屬於一種被動的狀態。
當然也有人可能會覺得伴郎難道就不知道反抗么?伴郎難道就不會清醒嗎?但是這種心理層面的取證很難界定。
畢竟當天是新郎和新娘的大婚之日,伴郎畢竟也跟著喝了不少酒水,半夜迷糊之際,很難說清自己是清醒的,還是無意識的行為。
可能就像新娘自己也說不清,自己怎麼就會走錯房間,怎麼就會把伴郎認錯成新郎呢,畢竟兩個人在身材、感覺上肯定也是有所差別的,新娘不能及時察覺和退出房間,那麼又以什麼立場去要求伴郎在睡夢中去有拒絕的行為呢?
也許伴郎還以為自己做了一場美夢也未可知,只不過不知道夢醒時分等待自己的,是如果不給兩萬的賠償費用就會被起訴上了法庭。
3、伴娘強吻新郎,震驚網友,為何新娘本人卻表示無所謂?
新娘的行為,就個人覺得有三點原因:一,心大;二,新娘相信男女哥們友情;三不想破壞大喜日子。
01、伴娘強吻新娘,新娘原諒,心真大。10月13日一段婚禮視頻在網上引起熱議,本來婚禮送祝福是一個非常美好的階段,但是在這個視頻里就有點讓人尷尬了,視頻中一名伴娘對這對新人送上美好的祝福,然後去擁抱新娘。
抱完新娘後,又去擁抱了新郎,她突然強行吻了新郎,伴娘的行為引起網友討論,覺得這樣的行為並不好,隨後新娘對於此事做出回應,表示自己原諒了伴娘,還稱無所謂。
對於新娘的行為,很多人表示不能理解,個人也只能進行猜測,這新娘也許真的是心大,伴娘強吻新郎這事擱誰身上都是難以接受的,要麼是心大,要麼就是識大體。
而且從視頻上來看,伴娘親吻新郎時,新娘雖然臉上有些吃驚,但是她的身子卻是讓了一下,也沒有做出任何阻攔的動作,心真的有些大。
02、識大體,不想破壞大喜日子。第二個原因可能是新娘比較識大體,這畢竟是新娘自己的結婚日子,如果她因為這事將婚禮鬧翻,對於別人倒是沒啥,但是對於自己來說肯定是諸多不利的。
就光流言蜚語不知道有多少,搞不好別人她還會說她潑婦不識大體,她不如將這件事當做一件非常普通的事來處理,無論伴娘是否對新郎有意思。
對於新娘來說其實都還好,首先伴郎當時的行為是避開的,再者兩人結婚了這人已經是新娘的人了,再怎麼斗她都是有優勢的,她的處理方式是最好的。
03、相信男友之間存在真友情。新娘在後續采訪中也說了,哪位伴娘平時丈夫的關系是哥們關系,三人關系都非常的好,平時伴娘的性格也是大大咧咧的,性格比較偏向男孩子。
因此她覺得這事雖然做得不對,但是她原諒她也理解她。這段采訪其實可以證明她識大體,也可以說明她相信伴娘的行為只是因為性格大大咧咧加上與丈夫哥們友情。
就很多人說男友之間不存在真正的友誼,友誼都是遮羞布實際上總有一方饞另一方的身子,就個人身邊其實是這樣的友誼與愛情無關,因此就個人還是相信男友之間存在真正友誼的。
4、結婚當天新浪發現新娘和別的男人有染從此就變成了殺人狂是什麼電影?
結婚打鐵心了會寫新娘和別的男人有染,從此就別唱了撒狼虎媽魔鬼。
5、相親對象昨天參加他兄弟的婚禮,他當伴郎,婚禮結束後,新郎和新娘有些拌嘴,他去勸,而且全程熱情的幫忙
不一定,可能是他和他兄弟熟,所以兄弟的老婆當然也跟他熟,就比較好勸。另外你對象的口才可能本身就好,說的話既有道理,又容易讓人接受,所以勸回來了。這技能可不是每個人都能有的,他兄弟可能就沒有,所以哪怕是自己老婆也勸不回來。
6、如果選擇了結婚的男子當伴郎,有什麼說道么?
是不好,按照習俗都是找沒結婚的
7、結婚當天被老公找的伴郎團毛手毛腳,面對這種情況該不該反抗?
出現了這樣的問題之後,當然要選擇去反抗。鬧新娘這個習俗最初只是為了烘托婚禮氣氛,讓新娘子來到一個陌生的地方不至於尷尬。但是後來這個習俗就變了意味,它成為了一些猥瑣男滿足自己惡心的心理的借口,所以很多人都發現,在鬧新娘的過程之中,卻發現了很多讓自己非常討厭的行為,這個時候要勇敢說出來。
鬧新娘,我們難免會遇到那種帶著惡心心理的猥瑣男,借著所謂的習俗對別人的新娘子動手動腳。你生氣別人還指責你沒有氣度,你忍著就是放任這種光明正大的耍流氓。所以當遇到這種事的時候無論是新娘子還是新郎都是十分煩惱的,所以有這樣的事情發生,一定要去反抗。
然而當你遇到的鬧新娘的時候,對你動手動腳的人是你老公找來的伴郎團,也就是你老公的好兄弟。那你就必須把這種毛手毛腳的行為說出來,告訴你的老公,不能放縱你老公兄弟的這種行為。同時也是驗證你老公是人還是狗的時候。
伴郎團是你老公找的,那麼這里邊的人必然都是和你老公關系好的人。古語雲:「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你的老公的兄弟在你們的婚禮上對你上下其手,那麼你就能保證你的老公不在別人的婚禮對別的女人出現同樣的動作。所以當你遇見這種事的時候,你首先應該做出反抗,他敢對你動手動腳你就打的他沒手沒腳。接著你要告訴你的老公,他的兄弟對你毛手毛腳的行為,一來可以幫助你的老公遠離這種人渣,二來也可以從你老公的態度中看出他是個什麼樣的人,如果你老公對此沒多大反應,那可能你婚後就需要好好教育了。
8、浙江一男子婚禮前發現新娘出軌,這種情況婚禮還進行的下去嗎?
浙江一男子在婚禮前發現了新娘子出軌的事實,這種情況下婚禮自然是沒有辦法進行下去的。畢竟哪個男的也接受不了妻子這樣赤裸裸的給自己戴綠帽子,所以這名男子當即就起訴離婚,取消了第二天的婚禮,還起訴新娘,讓新娘賠付給自己五萬元的精神損失費,法院支持了這名男子的訴求。
一、浙江男子婚禮前發現新娘出軌。來自浙江衢州的男子豐強(化名)本來在高高興興地准備第二天的婚禮,沒有想到卻發現了自己的未婚妻羅霞(化名)在結婚的前一天晚上去找前男友開房,羅霞的這個做法讓豐強感到忍無可忍,當即取消了第二天的婚禮。不僅如此,豐強還訴諸人民法院,希望羅霞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失費五萬元。
二、法院判決豐強勝訴。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這個特殊的離婚案,參照民法典的約束,判決豐強勝訴,而且羅霞應該支付給豐強人民幣伍萬元整。雖然在庭審的現場,羅霞還一直狡辯說兩個人的性格和脾氣都不合,所以並不適合一起生活,但是豐強說兩個人已經領取了結婚證,羅霞這是婚內出軌,所以要賠償豐強精神損失費五萬元。
三、民法典的具體約束。在民法典中,對於這種婚姻中無過錯方式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的范圍進行了擴大,所以這個條款也有一定的靈活性和不確定性,有重大過錯導致離婚,是可以納入到賠償的范圍中的,因此,法官在審理這種離婚案件的時候,是可以參考民法典的條款的。在這里,也提醒人們一定要遵循公序良俗,要對自己負責,對另一半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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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朋友要結婚,要我去當伴郎,但新娘卻是我的前女友,我該去嗎,朋友還不知道新娘是我的前女友
確實挺尷尬的 還是不要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