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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照全丟了

發布時間: 2023-04-20 23:21:28

1、結婚證照片丟了怎麼補辦

很多人結完婚,領完證之後就把證件隨手收起來,結果很長時間不用,就找不到了,但是還好這都可以補辦,那麼關於結婚證照片丟了怎麼補辦,下面為您詳細介紹相關的法律知識來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的疑惑有所幫助
一、結婚證照片丟了怎麼補辦
      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二、那些情況不予登記結婚
      (一)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雙方自願的;
      3、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三、結婚證辦理流程
      (一)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讓信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二)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三)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坦穗輪。
      (四)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以上就是為大家介紹的結婚證照片丟了怎麼補辦的相關內容。當事人可以持戶族羨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2、結婚證相片沒了有效嗎

法律分析:結婚證照片丟失,結婚證就不能使用了。可以到當初辦理結婚證的婚姻機關,申請查檔補辦新的結婚證,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後,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3、結婚了6年把結婚照扔了怎麼辦

結婚6年了,他把你們的結婚照扔了,說明你們感情出問題了,你最好設定個溫馨的環境,跟他好好溝通下,如果感情處理好了,結婚照還能補充的。

4、結婚證的照片丟了怎麼辦

結婚證的照片丟了的,可以申請補辦結叢空婚橘鄭隱證。結婚證損毀的申請補辦圓廳結婚證的當事人應持戶口簿和身份證,向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或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能夠查找到檔案的可攜帶身份證、戶口簿、查檔證明進行補領,查不到檔案的可在原單位或街道開具證明後補領。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5、結婚證上面照片沒有了結婚證還能用嗎?還能在去民政局補照片嗎?

結婚證上的照片沒有了,可以到民政局去補照照片,再重新貼上補上鋼印,結婚證上沒有照片,是不生效的,所以盡快的去民政局結婚登記處,再補一張照片,如果不給補照片的話,你也可以重新辦理一張結婚證,把這張結婚證掛失,總之結婚證上一定要有夫妻雙方的照片。辦理的手續也非常簡單,盡快的去辦理一下。

6、結婚證照片丟了一定要補辦嗎

需要。結婚證相片掉了可以粘上去,相片掉了不影響結婚證的法律效力,你們的夫妻關系也不因此而受到影響,因為民政局的檔案中有記錄的。結婚證上的照片如果丟失,則需要按照補辦結婚證的流程來重新辦理一本新的證件,補辦結婚證不需要雙方共同到場察巧,畢竟在民政局的系統當中都是有備案的,如果我們是已經辦理過結婚證的那麼在民政局的系統當中,都是可以調到檔案的,只需要敗伏鍵夫妻雙方一人到場,並且攜帶合格的結婚證件照進行補辦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廳告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法》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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