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州結婚規定
1、重慶萬州定婚結婚習俗
訂婚前男方需要給女方買的物品:
1、兩條褲子(兩身衣服),其中一條褲子的含義是要想富,婆婆給媳婦買條褲。
2、兩個書包,書包的意思是包袱,訂婚當天需要用來裝首飾的,和結婚當天用的。
3、首飾要金的,白金帶鑽,根據女方要求買,一般是三金,包括戒指、項鏈、耳墜。
4、一車,電動車、摩托車、汽車都可,根據實際情況購買!也可以買一件首飾,手鐲、手鏈都可以的!
訂婚前女方給男方的東西:
1、兩身衣服
2、一個戒指。這里需要說下,根據男方的需要選擇買什麼都可以的,沒有刻意的要求。
訂婚當天女方回禮男方需要的物品:
1、針,只要普通針就可以了。
2、線(紅線)香,用紅線/紙包兩根香。
3、鑀。一種植物,兩根鑀用紅線/紙包,這個字就用鑀代替了。
4、腰帶、衣服(女方給男方買的兩身衣服中的一件)地區的不同男女雙方協商而定(俗稱六色禮)。
回親(隔天去女方家)需要的東西:
煙、酒、糖、茶、魚(鯉魚)、肉(整條的裡脊肉)(俗稱六色禮) ,女方有大爺、叔叔的(有爺爺奶奶的也要送)統一送 煙、酒、糖、茶,俗稱4色禮一家一份。同時要注意只送男不送女。
以上就是訂婚必備物品,當然這並不是一定的,新人可以做做參考,實際要送什麼,可雙方商量。
重慶婚禮習俗——鬧洞房
中國自古以來就有鬧洞房的風俗。而在我們重慶城,鬧洞房除了現在的年輕人為了圖個好玩,把新人戲耍一番以外,以前古老的鬧洞房的習俗已經在逐漸的衰退了。不過在重慶一些地方還存在這種婚禮習俗,例如重慶銅梁縣。那裡的鬧洞房的風俗,不但新郎新娘被戲耍的不成樣子,新郎的父母更是被其親友和好友嬉鬧而遭殃,被抬籮兜,坐肩輿,化花臉,抹鍋底灰,裝叫花子,捆紅繩,背竹竿等等,興奮得不亦樂乎,而有的父母就算年近古稀,同樣也逃脫不了挨整的命運。直到新郎新娘被鬧罷,出來挨著與長輩及好友發煙,發紅包才罷休。
結婚習俗——婚嫁禁忌:
1、新婚前夜,要找一個未成年的男童和新郎一起睡在床上,這是由於傳統人為「睡空床,不死夫也死妻」。
2、結婚當天,到晚上就寢前,所有的人盡量原理新床,忌讓人坐在新床,尤其新郎絕對不可碰到床邊,會不吉祥。新娘也不可任意躺在床上,否則長病在床。
3、婚嫁忌生肖虎的人觀禮。
4、結婚之日新娘出門時姑姑嫂嫂不能相送。
5、新娘的衣服忌有囗袋,以免帶走外家財運。
6、結婚後第三天,新婚夫婦攜禮回外家,即為歸寧。但切記當天需在入夜前趕回夫家,不能在外家過夜。
7、結婚後的四個月內,新娘不可叄加任何婚喪喜慶的儀式,以免沖喜。
8、新娘的鏡子也忌借給他人。
9、新婚四個月內,除非必要(如蜜月旅行),新娘也忌在外過夜。
2、結婚應具備什麼法定條件?
現在的年輕人,不再信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認為「我的婚姻我做主」。但是結婚是不是「愛情大過天」,僅僅互相喜歡就行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條件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積極條件包括: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消極條件是指禁止結婚的條件,包括:(一)有配偶者;(二)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符合上述條件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完畢!法律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 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 禁止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3、貴州法定結婚年齡多少
男方滿22周歲,女方滿20周歲即可。
沒有懲罰。
此時女方若依舊未滿20周歲的話,則女方自己以及女方近親屬可以起訴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
當然,如果你們根本還沒有領結婚證的話,就完全沒有必要擔心了,最多算非法同居,也不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女方未滿十六周歲而你與其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要受到刑事處罰。
4、關於結婚的規定有哪些?
結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 【婚後雙方互為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