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領結婚證到哪裡離婚
1、沒有領結婚證怎麼離婚
沒領結婚證不能辦理離婚手續。沒有結婚,兩人的關系屬於同居關系,可自行協商解除,在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二人可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法院依法判決。
解除同居關系的方式是什麼
1、無配偶者之間同居後要求關系的,自行解除即可,無須經任何部門辦理手續;
2、有配偶者之間或者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形成同居關系並要求解除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解除;
3、同居者在同居期間形成了共同財產,因分割共同財產發生糾紛並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關系析產糾紛做出處理;
4、同居者在同居期間生育子女,因問題發生糾紛並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做出處理;
5、無配偶者之間同居並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雙方當事人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即可,無須向人民法院起訴;
6、因同居關系所產生的財產糾紛和子女撫養等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可由人民法院審理並判決;
7、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雙方以借款等形式確定賠償金,一方起訴主張另一方支付該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2、沒領結婚證怎麼離婚
一、沒有結婚證怎麼離婚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若結婚證丟失了可以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辦,或者申請開具婚姻登記證明,然後便可以到當前任何一方的戶籍所在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了。如果至始就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如何離婚呢?那要看具體情況: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二、沒有結婚證孩子歸誰
根據我國《婚姻法》、《未成年保護法》有關法律規定,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一般由女方撫養;2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最有利其成長一方撫養;超過10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選擇隨父或隨母撫養生活。
三、沒有結婚證怎麼起訴離婚
沒有結婚證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情形,
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起訴單純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解除。一般同居關系糾紛的析產或者子女撫養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種,是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結婚證遺失或損毀的情形,
首先,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結婚證。
其次,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的證明。
最後,還可以向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查閱並復印婚姻登記檔案。
加蓋有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印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可以證明婚姻關系存在,當事人可以持該復印件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沒領結婚證怎麼離婚
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無法提供結婚證的,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情況除非雙方願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
另一種是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這種情況不屬於事實婚姻,屬於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的問題。這兩種情況,如果雙方自願,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
第二種情況是曾經辦理過結婚登記,但結婚證丟失的,要離婚的話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調取婚姻證明,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出具婚姻登記證明。
(3)沒領結婚證到哪裡離婚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