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有孩子後領的結婚證
1、結婚證在孩子出生後才辦有影響嗎?
會對新生兒上戶口有所影響。嚴格意義上來說先生孩子後領結婚證是需要被罰款的,首先,小孩上戶口是必須要結婚證的,出生證明,有些地方還需要准生證。如果你想不被罰款那幾乎是不可能的,先生孩子後領結婚證不僅會被罰款,可能還會造檔罩成小孩上戶口變得麻煩。一、寶寶生了在辦結婚證有影響嗎?
嚴格意義上來說先生孩子後領結婚證是需要被罰款的,但是你們去登記結婚的時候誰知道你們有沒有小孩呢?真正罰款的時候是你們小孩上戶口的時候。首先,小孩上戶口是必須要結婚證的,出生證明,有些地方還需要准生證。如果你想不被罰款那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從法律上來講未婚同居就已經是違法的行為了,未婚還生育了,那這就更屬於違法行為了。既然不符合法律的規定,罰款也就理所應當了。
先生孩子後領結婚證不僅會被罰款,可能還會造成小孩上戶口變得麻煩。當然你們不用擔心小孩上不了戶口,我國的法律都是很「仁慈」的,以人為本嘛。雖然已經開放了二胎政策,但是我們仍然是屬於計劃生育時代。既然是計劃生育,那你在生育小孩之前就必須要有準生證。說白了只有你被政府允許生育了才能生,雖然這有點霸道,但這也只是政府為了控制生育而想出的辦法。既然沒喲准生證那就要去補辦,反正特別麻煩就是了,無論怎樣,小孩落戶的問題都可以很好的解決。
二、新生孩子上戶口流程
(一)辦理地址:
新生孩子上戶口要在小孩出生一個月內,到父母任何一方的當地派出所的戶證部辦理
(二)辦理材料: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2.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3.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1份);
4.政策內生睜弊育一孩的,提供母親的計劃生育服務證;政策內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審批表(復印件1份,驗原件);
5.超過一個月申報,提交嬰兒未隨戶口在外市縣父或母一方入戶的證明(原件1份)。
(三)辦理方式:
1.首先要憑出生證到所在居委會開具「新生兒入戶通知單」;
2.其次帶著父母雙方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孩子的出生證明、生育服務證、入戶通知單到所在街道辦事處蓋章;
3.最後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戶籍科辦理戶口,帶齊父母雙方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孩子的出生證明、生育服務證;
許多夫妻都會在辦理結婚手續後的幾年內,生育自己的子女,那麼在生行早鬧育子女後也需要雙方父母為新生兒辦理出生證明以及戶口等手續,如果雙方是在未婚的情況下生育了子女,在辦理戶口前,也是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所以在這里也是提醒大家,避免出現未婚生子行為。
2、先有孩子後領結婚證的辦理獨生子女證罰款嗎?
先有孩子後領結婚證,違反了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未婚先孕辦理結婚登記不會罰款,但如果孩子生出來後六個月內仍沒有辦理准生證的,要被計生部門罰款才能上戶口。如果夫妻二人是初婚,但是結婚證是在寶寶出生之後才辦理,那麼不管准生證什麼時候辦,都會有罰款。但一些省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也明確了只要在規定的時間登記結婚的,可以免予處理。由於各省市的規定有所不同,因此,你可在網上查閱你省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確認一下是否屬於免予處理的范圍。再有需要告訴你的是,兩孩生育政策正式實施後,已取消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發放規定。也就是說,就算你只生育了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的,也不會辦理獨生子女證了。
3、先生娃後領結婚證可以上戶口嗎
回答:您好,先去生娃,後領結婚證,可以給孩子上戶口。只需要在有結婚證之後,帶著有效證件為孩子辦理戶口登記。這里需要帶上的有效證件主要包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但是,還是建議先結婚後生小孩,避免在給孩子上戶口時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