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涵結婚
1、子涵台灣藝人結婚了嗎
結婚了。竟台灣藝人薯埋子涵的個人資料說明得知此人是已婚狀態。子涵數中螞在采訪中還培亂透露,自己之後可能會參加電視電影拍攝,朝全方位藝人努力。
2、台灣同性婚姻合法了嗎
法律主觀:在我國大陸地區同性戀不能結婚。但我國台灣地區已經可以同性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爛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拆歷尺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旅高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3、大陸和台灣結婚流程
法律分析:1、大陸方面的手續:須向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供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包括台灣親友關系的證明和台灣親友邀請前往的證明,並履行下列手續:(1)提交本人戶籍或其他戶籍證明;(2)提交在台親友邀請前往台灣探親、探病、定居等函電或者去台進行學術交流處理其他事務等有關證明;(3)提交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前往台灣的意見,沒有工作單位的,應提交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或者公安派出所的證明;(4)填寫申請表並交近期2寸照片4張。申請被批准後,將被簽發給"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證件上也應要有有效期的"簽注"。台灣方面的入境手續:台灣的入境證明是台灣當局發給大陸居民的《大陸同胞旅行證》。申辦此證件應在申辦出境證件之前辦妥。申請的文書包括填寫的"旅行證申請書"、申請進入台灣的"具結書"和由在台灣有戶籍的人出具的"保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九條 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並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4、跟台灣人怎麼結婚
法律客觀:在兩岸通婚中,台灣人與大陸人結婚,他(她)們倍感頭疼的問題,就是關於結婚手續和計劃生育問題。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告訴說,自台灣當局允許一般民眾到大陸探親以來,海峽兩岸民眾之間的交往日漸增多。若台灣同胞在大陸要求與大陸同胞結婚,政府有關部門已就台灣同胞與大陸同胞之間辦理結婚的有關問題作了規定。對已在大陸定居和臨時來大陸探親、旅遊、經商的台灣同胞申請與大陸同胞結婚,分別規定了受理機關和所需證件。已在大陸定居的台灣同胞要求與大陸同胞結婚,按照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辦法》,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受理。申請結婚登記的台灣同胞一方當事人,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其在大陸定居後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以及在大陸定居前的婚姻狀況證明。其中,回大陸定居前在台灣居住的,須提供台灣公證銷伏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證明或經公證的本人戶籍登記簿底冊復印件;離台後移居港澳地區半年以上來大陸定居的,須提供台灣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確認的婚姻狀況證明或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台後移居外國半年以上來中國大陸定居的,須提供由其居住國公證機關出具並經大陸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無法取得上述證明的,應提供由本人親自填寫並經大陸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無配偶聲明書》。鑒於海峽兩岸的現狀,臨時來大探親、旅遊、經商的台灣同胞與大陸同胞結婚後,會給雙方當事人的生活帶來諸多不便。因此,對於這類申請,更肢叢須慎重,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在受理這類結婚申請時,要求台灣同胞一方當事人提供下列證件:(一)、香港中國旅行社代辦的槿公安機關邊防檢查部門簽發的在有效期內的《台灣同胞旅行證明》或大陸駐外使、領館(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澳門簽證辦事處)簽發的加註有「台灣同胞」字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戶口證明》。(三)、本人身份證件或婚姻登記狀況證明。其婚姻狀況證明與定居大陸的台灣同胞申請與大陸同胞結婚時所持來大陸定居前的婚姻狀況證明相同。無法取得上述證明的,不得用《無配偶聲明書》的方式代替。(四)、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如果當事人是從大陸去台灣定居的,在回大陸省親、旅遊、經商期間申請與大陸同胞結婚時,還須提供其在大陸原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無配偶或雖有配偶、但已離異或死亡的證明。在台灣或港澳地區居住的,已離婚或喪偶的台灣同胞申請與大陸同胞結婚時應提供經台灣公證機關公證的,或大陸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歷斗櫻師證明的,或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離婚證明或配偶死亡證明。無法提供上述證明的,可以提供經公證的台灣或港澳報紙刊登的當事人的聲明書或公告,未經公證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外國居住的,已離婚或喪偶的台灣同胞,其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應按規定辦理公證、認證手續。關於已在外國或港澳取得永久居住權的台灣同胞,已經取得外國籍的,申請與大陸公民結婚,分別按華僑、港澳同胞、外國人的身份,按照《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和《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受理。台灣同胞在大陸結婚後,該婚姻關系在台灣島內的效力問題就現階段而言,因兩岸人員往來的單向性,決定了涉台婚姻中的絕大多數,是台灣同胞在大陸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事宜。因此,婚姻雙方當事人,最好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一、辦理婚姻公證。結婚雙方當事人在取得大陸婚姻登記機關所頒發的《結婚證》後,應共同到大陸一方當事人的戶籍所在地,在可以辦理涉外公證的公證機關辦理《婚姻關系公證書》,並可要求公證部門將該公證書的副本寄往台灣的海基會,以便日後之驗證。二、申請驗證。當事人將所辦的《婚姻關系公證書》的正本提供給台灣海基會,申請進行驗證。但事先最好將申請驗證的公證書復印留底,或將其公證編號記錄下來。提供方式可以是台灣一方當事人將公證書正本交至海基會;也可以由大陸一方當事人將公證書正本自行郵寄至海基會,但應註明將驗證通過後的公證書正本寄回的地址;也可以委託在台灣的其他親朋好友辦理有關驗證事宜。三、申請戶籍登記。台灣有關方面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雖然台灣當局規定,結婚雙方當事人必須到相關部門進行書面登記,但現階段,大陸一方當事人去台灣辦理結婚登記的可能性幾乎沒有,這也就表示,在大陸所締結的婚姻關系,現階段只能通過辦理「戶籍登記」的方式,來實現其在台灣的合法性。根據台灣有關方面規定,「結婚登記,以當事人為申請人」,並「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即在申請辦理戶籍登記時,當事人必須提供被台灣當局承認的證明文件。這里的「當事人」包括大陸一方的當事人,即無論台灣,還是大陸方面的當事人,雙方均可申請辦理戶籍登記;「證明文件」指的是由大陸公證機關出具的,且經過台灣海基會驗證通過,並「推定為真正之文件」的《婚姻關系公證書》。另外,大陸一方當事人還可以「利害關系人」的身份向台灣的戶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戶政機關提供台灣配偶的戶籍,以確保婚姻在台灣島內的合法性,及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以保障。大陸和台灣實行的是不同的婚姻管理制度。大陸實行的登記制,當事人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婚姻關系。而台灣地區主要實行的是儀式制,即: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婚姻即有效成立。婚後到戶籍登記處報備,但如果當事人不主動去報備,也並不對其婚姻本身造成影響。台灣地區居民到大陸結婚,需出具無配偶證明,而這個證明是根據本人戶籍底冊上沒有結婚的記載而開出的。這種證明可以同時出具幾份,也可以多次出具,並不註明將與之結婚的大陸配偶的姓名,於是便出現了漏洞。有過這樣一個趣談,結婚一年多的台灣丈夫對大陸妻子開玩笑:「如果我和你結婚後,再去台灣結婚;或者在和你結婚前,我已經在台灣結過婚,你也不知道。如果我沒有把我的真實婚姻情況到戶籍登記處報備,你是無從查起的。」
5、大陸台灣結婚怎樣辦理
手續會比較繁瑣,流程大概如下十三項:
一.結婚前資料准備
二.大陸結婚登記手續
三.大陸結婚證—辦理公證
四.文書驗證
五.台灣配偶去申請大陸配偶來台團聚
六.大陸配偶辦理去赴台探親登記
七.大陸配偶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八. 大陸配偶辦理無犯罪記錄
九. 辦理無犯罪記錄公證
十. 大陸配偶去台灣團聚
十一.在台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十二.大陸配偶在台灣身體檢查
十三.大陸配偶申請依親居留
一.結婚前資料准備
台灣配偶赴中國(大陸)辦理登記結婚前,需要先辦妥以下證明文件:
1.單生證明公證書;
2.與結婚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公證書;
●辦理地點:皆是 台灣法院
●辦理所需提供資料:
1.台灣配偶與父母之戶籍藤本(之後很多地方用到,多申請幾份);
2.身份證正本;
3.個人印章;
4.中國(大陸)結婚對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份;
5.台灣配偶若曾離婚,應先向戶政事務所申領離婚協議書或者法院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若是喪偶,則申領除戶藤本。
●注意:
1.公證人會主動將公證書副本寄交海基會,由海基會寄到宣誓人指定之中國(大陸)省、市、自治區司法局公證員協會,以便於核對公證書的真偽。因此,台灣宣誓人到中國(大陸)辦理結婚登記前,可先向結婚之中國(大陸)省、市、自治區司法局公證員協會查詢是否已經收到海基會寄送的公證書副本(通常約1個月);
2.依中國(大陸)大部分地區規定,公證書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有些地方只有3個月);
3.大陸配偶所在地的相應司法局地址電話,在台灣法院可以取得;
4.公證書各有開具6份。
5.可父/母代辦,代辦的話父/母帶身份證,灣灣本人簽署的委託書,委託理由寫灣灣不在本省,出國公幹之類,否則就不會太順利代辦了。
二.大陸結婚登記手續
大陸結婚登記手續
●辦理地點:大陸配偶戶籍地的省會城市(XXX省民政廳)
●辦理所需提供資料:
灣灣:
1.台胞證(原件+復印件一份,注意持證人頁+簽注頁都要復印的);
2.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一份,正反面都要復印);
3.單身證明公證書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公證書。
陸陸:
1.居民戶口簿(原件+復印件);
2.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3.雙方合影2寸照片3張(紅底,一般照相館都知道結婚證需要的規格)
●注意:
1.在要去大陸配偶戶籍地省會城市登記之前,最好先致電大陸配偶省會司法局確認台灣配偶的單身證明是否已經到達(辦理到到達需要20-25天左右),如果已經到了,先去司法局核對資料,然後才能辦理婚姻登記;如果沒到,無法進行登記。(大陸配偶所在地的相應司法局地址電話,在台灣法院可以取得);
2.依據中國(大陸)地區《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民政局一般要求先核對公證書才進行登記結婚。所以,要到大陸配偶省會司法局先核對資料並蓋章,再返回民政局登記(需要灣灣本人帶著身份證+台胞證到省會司法處領取)。
三.大陸結婚證—辦理公證
大陸結婚證公證
●辦理地點:大陸配偶所在城市的公證處
●辦理所需提供資料:
灣灣:
1.護照(原件+復印件);
2.台胞證(原件+復印件一份,持證人那頁+簽注頁);
3.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一份)。
陸陸:
1.結婚證書兩本(原件+復印件五份,封面與裡面內容都要復印);
2.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一份);
3.戶口本(原件+復印件一份,戶主頁和自己的頁都要復印)。
●注意:
1.公證費用在120-150人民幣左右;
2.公證書分正本與副本,正本需要5-7個工作日後到公證處領取,副本由公證處統一轉交給台灣海基會,正本需要自己保留,並回到台灣之後拿去與海基會核對,拿取回副本,在台灣登記結婚時需要用。
3.在中國(大陸)辦理的結婚證需要公證,用於申請中國(大陸)配偶來台灣,所以這個動作很重要,不能漏掉。
4.建議夫妻雙方一起到公證處辦理。
5.公證書是前往公證處領取之後,副本才寄往海基會的,省會城市一般20-30天到達台灣,非省會城市一般在一個月或一個半月時間到達。
6.假如台灣配偶在公證後返回台灣,公證書正本由大陸配偶去領取,大陸配偶在領取後,需要把正本快遞給台灣配偶。
四.文書驗證
台灣配偶辦理文書驗證
●辦理地點:台灣海基會
●辦理所需提供資料:
灣灣:
1.填寫驗證申請書;
2.大陸結婚證公證書的正本;
3.個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兩份);
4.個人印章。
●注意:
1.先打電話詢問大陸結婚證公證書副本是否已到。
2.費用在300台幣(需要申請加發副本者,每份加收台幣150元)。
3.假如委託別人辦理,灣灣本人需要出具委託書兩份,委託人前往海基會需要帶上自己的印章,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兩份)。
4.可以郵寄方式辦理驗證手續,請電話海基會(02)25335995 。
5.海基會網站有相應流程說明跟申請書表格下載。
五.台灣配偶申請大陸配偶來台團聚
台灣配偶申請大陸配偶來台團聚(大陸配偶的入台證,綠色的一張紙片)
●辦理地點:移民署辦理
●辦理所需提供資料:
灣灣:
1.中國(大陸)居民出入台灣申請書;
2.中國(大陸)配偶照片2寸1張(最近2年內,脫帽、露耳朵、白底、光面彩色照片);
3.中國(大陸)配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4.個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5.經海基會驗證後的結婚公證書;
6.台灣配偶戶口名簿(原件+復印件);
7.台灣配偶個人印章;
8.台灣地區人民申請中國(大陸)配偶來台團聚資料表;
9.證照費新台幣600元;
10.掛號回郵信封(應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自取者免付。
陸陸:
1.照片2寸1張(最近2年內,脫帽、露耳朵、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給灣灣;
2.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給灣灣。
●注意:
1.在台灣配偶須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
2.保證人順位以在台灣配偶優先;
3.移民署受理團聚申請案後,大約1個月時間,並對申請人之台灣家庭身心、經濟等狀況,作為審核申請案之依據。審核通過之後即核發大陸配偶在台灣停留1個月的出入境許可正本。
4.台灣配偶領取到入台許可證之後馬上快遞給大陸配偶。(除了入台證,需要快遞的資料包含:結婚證公證書,灣灣身份證+護照+台胞證復印件);
六.大陸配偶辦理去赴台探親登記
赴台登記
●辦理地點:大陸配偶戶籍地台務局
●辦理所需提供資料:
1.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一份);
2.結婚證書2本(原件+復印件一份);
3.入台許可證(原件+復印件一份);
4.戶口本(原件+復印件一份);
5.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1張;
6.台灣配偶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7.台灣配偶台胞證復印件一份;
8.台灣配偶護照復印件一份;
8.結婚證公證書(原件+復印件一份);
9.填寫表格《赴台探親登記表》(此表格涉及需要填寫灣灣父母資料:姓名,出生日期,手機號碼)
●注意:
當場會列印兩份資料給當事人,領取之後去辦理「台灣通行證」所用。此項手續是免費的。
七.大陸配偶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大陸配偶辦理台灣通行證
●辦理地點:大陸配偶戶籍地公安局
●辦理所需提供資料:
1.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結婚證書2本(原件+復印件);
3.入台許可證(原件+復印件);
4.戶口本(原件+復印件);
5.正面免冠彩色近照2張(記得要回執,照片一定要藍底的);
6.台灣配偶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7.台灣配偶台胞證復印件一份;
8.台灣配偶護照復印件一份;
9.台務辦開具的文件(詳見第六步)
10.填寫表格、交錢等。
●注意:
快的1星期拿到證件,慢的20天。在辦理此項同時可以辦理接下來的第八步。此項費用大概在50元。
八. 大陸配偶辦理無犯罪記錄(台灣稱之為:良民證)
無犯罪記錄開具
●辦理地點:大陸配偶戶口本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不是公安局,台灣給的文件寫公安局的)
●辦理所需提供資料:
1.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一份)
2.戶口本(原件+復印件一份)
●注意:
1.有些地方的居民需要先去居委會開具,之後拿去派出所核實蓋章的,所以在辦理這個的時候,可以先去居委會問清楚;
2.此項辦理是免費的;
3.在第七步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可同時進行此步驟的辦理。
4.此證不在最開始的時候辦理,放在此處是因為這個證明有有效期的。
九. 辦理無犯罪記錄公證
無犯罪記錄公證
●辦理地點:大陸配偶戶口本所在地公證處
●辦理所需提供資料:
1.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一份);
2.戶口本(原件+復印件一份);
3.2寸彩色地照片4張;
4.無犯罪記錄原件。
●注意:
1.費用在120-150之間;
2.寄到台灣海基會的時間也是在20-30天左右,非省會城市會久一點,可大概寄出一個月的時候致電海基會核實情況。
十. 大陸配偶去台灣團聚
赴台團聚
●辦理地點:移民署設於機場、港口服務站接受面談
●辦理所需提供資料:
灣灣:身份證原件
陸陸:
1.《台灣地區出入境許可證》(那張淡綠色紙張);
2.《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粉紫色本本);
3.身份證;
4.結婚證2本。
●注意:
1.中國(大陸)配偶入境接受面談,在台配偶應同時到場配合接受面談;
2.通過免談,移民署將出入境許可證停留期限改為6個月,並加蓋通過免談印章;
3.中國(大陸)配偶初次入境時,應備有回程機、船票;
4.中國(大陸)配偶在台團聚期間懷孕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2個月內,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者,可以申請父母親來台探親。
5.大陸配偶前往台灣,大陸結婚證兩本都必須帶上。
十一.在台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在台結婚
●辦理地點:戶政事務所
●辦理所需提供資料:
灣灣:
1.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
2.身份證;
3.戶口名簿;
4.個人印章;
5.個人彩色照片一張
陸陸:
1.出入境許可證(經移民署蓋通過免談印章)淡綠色紙張;
2.結婚證兩本原件;
3.身份證;
●注意:
1.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結婚後,台灣配偶當天換發新的身份證(台灣居民身份證背後有寫父母親名字、配偶名字);
2.在台灣結婚手續辦理前或者辦妥後,大陸配偶應及時到醫院做健康檢查,用於申請依親。
十二.大陸配偶在台灣身體檢查
大陸配偶身體檢查:
●辦理地點:由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
●辦理所需提供資料:
陸陸:身份證+入台證
●注意:
體檢報告需要一個星期左右才拿到,注意時間。
十三.大陸配偶申請依親居留
大陸配偶申請依親:
●辦理地點:台灣移民署
●辦理所需提供資料:
灣灣:
1.3個月內戶籍藤本;
2.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3.個人印章;
4.填寫大陸配偶申請在台依親居留資料表;
5.證照費新台幣2000元、掛號回郵信封。
陸陸:
1.填寫依親居留申請書(貼2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
2.台灣地區入台許可證;
3.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4.《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原件+復印件);
5.經海基會驗證的《無犯罪記錄公證書》;
6.行政院衛生署指定醫院出具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第十二步的健康檢查);
7.護照(原件+復印件);
8.結婚證。
●注意:
注意:
1.台灣配偶、中國(大陸)配偶應本人親自至移民署申請依親居留
2.依親居留發給3年有效期逐次加簽的出《入境許可證》,期滿前得向移民署申請延期。
3.依親居留證件,為大陸配偶在台期間的身份證
4.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期間,在台工作,免申請工作許可
5.具體需要攜帶的資料,可致電移民署核實 (02)23899983.2388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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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首次入台——辦理登記結婚手續,稱為「團聚」,在大陸辦理證件的時候,填寫「探親」即可。在入台後,登記了結婚,就可申請「依親」居留,只有辦妥了「依親」才可在台灣工作,在台住滿4個月需要購買健保的。
6、和台灣人結婚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根據民政部1998年12月10日發布的《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台灣居民與大陸居民的結婚登記應按照如下規定辦理:
(1)申請結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2)申請結婚登記的台灣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台灣居民在香港、澳門地區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除提交上述證件、證明外,還應當提交香港婚姻注冊處或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台灣居民在外國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除提交上述證件、證明外,還應當提交居住國出具並經公證機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定居時已達到法定婚齡的,應當提交經大陸原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赴台灣的婚姻狀況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應當提交離婚證件。離婚證件系台灣離婚協議書的,應當經台灣公證機關公證;無法提交離婚協議書的,應當提交公證的台灣地區報紙刊登的當事人離婚的聲明書或公告,未經公證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離婚證件系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的,如果離婚的一方系大陸居民,該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應當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離婚證件系外國登記離婚證書的,應當經駐在國公證機關公證、駐在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論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領館認證。離婚證件系外國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的,應當經中華全國法院裁定承認。
·喪偶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證明。死亡證明系台灣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應當經台灣公證機關公證。死亡證明系外國有關部門出具的,應當經駐在國公證、駐在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7、台灣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
我國的含則台灣省和香港自治區的法定結婚年齡男為18周歲,女為16周歲。
我國的法定結婚年齡其實是全世界最晚的,這都是根據我國的國情制定的。因為我國的人口基數很大,在20世紀末期的時候推行了計劃生育,鼓勵人們晚婚晚育,這樣這會的壓力就不會那麼大。
但是各國與地區的法定結婚年齡也各不相同,那讓我們來看一看其他國家地區的結婚法定年齡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我國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澳門地區則為男女均為16歲,但是澳門居民年滿16歲以上但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須經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同意,又或經法院的許可方可結婚。
在小日子過得不錯的某島國,在根據2018年3月13日日本政府內閣會議通過民法修正案中最新修改,規定將原本的女性法定結婚年齡16歲調至和男性相同的18歲。
韓國的法定結婚年齡和日本一樣,不論男女,都必須年滿18歲才可進行合法婚姻登記。
俄羅斯法定結婚年齡是14歲(2002年杜馬下院通過,但前提是子女在家中都是獨子;2002年前為16歲)。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要求,結婚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只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的人,才享有結婚的權利。
而美國因為各州不一,大多18歲(兩個例外:內布拉斯加州19歲,密西西比州21歲)。然而,大多數州允許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在父母或司法的同意下結婚(一般他們必須滿16歲,但有時會更低),一些州允許18歲以下的懷孕女性無需父母或司法同意即可結婚。
菲律賓:男16歲,女14歲。
新加坡: 21歲,父母同意下18歲,低於18歲需有特殊結婚證。
巴西:18歲,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彎並下16歲。
澳大利亞: 18歲,法院和雙方父母同意下(僅在特殊情況下授權)16歲。
荷蘭:根據荷蘭的相關規定,荷蘭的法定結婚年齡男女均為18歲。16歲以上也是可以結婚的,但是需要監護人的許可。14歲以上不滿16歲,除了監護人以外,還需要女王的許可。14歲以下是不談鬧棚可以結婚的。
最生猛的為伊朗,伊朗是一個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有歷史記載,建立第一個伊斯蘭教國家的領袖默罕默德曾經迎娶過9歲的女孩。所以,伊朗就根據了這個歷史故事,制定了這個法律,但是這個規定也只是形式上的婚禮,類似於古代的指腹為婚。
8、去台灣辦結婚證需要准備什麼
法律主觀:本人常住戶口簿、 居民身份證 ,一代二代均可。 辦理結婚登記 的流程如下: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 婚姻登記機關 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運握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旁緩慶九條要求結哪姿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