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領結婚證離婚怎麼辦
1、沒有領結婚證怎麼離婚
沒領結婚證不能辦理離婚手續。沒有結婚,兩人的關系屬於同居關系,可自行協商解除,在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二人可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法院依法判決。
解除同居關系的方式是什麼
1、無配偶者之間同居後要求關系的,自行解除即可,無須經任何部門辦理手續;
2、有配偶者之間或者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形成同居關系並要求解除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解除;
3、同居者在同居期間形成了共同財產,因分割共同財產發生糾紛並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關系析產糾紛做出處理;
4、同居者在同居期間生育子女,因問題發生糾紛並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做出處理;
5、無配偶者之間同居並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雙方當事人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即可,無須向人民法院起訴;
6、因同居關系所產生的財產糾紛和子女撫養等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可由人民法院審理並判決;
7、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雙方以借款等形式確定賠償金,一方起訴主張另一方支付該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2、沒領結婚證怎麼離婚
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無法提供結婚證的,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情況除非雙方願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
另一種是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這種情況不屬於事實婚姻,屬於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的問題。這兩種情況,如果雙方自願,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
第二種情況是曾經辦理過結婚登記,但結婚證丟失的,要離婚的話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調取婚姻證明,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出具婚姻登記證明。
(2)沒領結婚證離婚怎麼辦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3、沒有結婚證怎麼離婚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
我國只有領了證才算結婚,沒領結婚證則不存在婚姻關系,只能是非法同居,所以就不存在「離婚」一說。如果伴侶沒領結婚證可自行協商解決分開。但如果對財產分割有爭議,則可以起訴到法院,一並解決同居問題。
倘若是結婚證丟失的,應當在補辦離婚證後再前去辦理離婚手續。
我國離婚需要結婚證,因此沒有領過結婚證的無法辦理離婚手續。
離婚需要的證件材料:
1、結婚證;
2、身份證;
3、離婚起訴狀;
4、起訴狀應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內容;
5、提供的證據包括身份證、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對方有過錯行為的證據、財產的證據等;
6、起訴離婚最好聘請專業律師辦理,因為會涉及到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等問題。
(一)協議離婚主要包括以下程序:我國法律對離婚手續做出了嚴格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自願離婚或訴訟離婚進行離婚。法定離婚手續規定如下:
協議離婚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1、申請:夫妻雙方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結婚證、有效身份證件、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等材料。
2、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3、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持相關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5、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發放離婚證。
(二)訴訟離婚主要包括確定管轄法院、立案、開庭審理、判決、執行,但並非每個案件都經歷所有程序。1、確定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離婚訴訟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住所地一般是指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准;
如果被告離開住所地滿一年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公民住院就醫的除外;
如果夫妻雙方都外出滿一年的,則在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向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被告不在國內居住或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採取強制措施、監禁的,向原告經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則為戶籍所在地)。
夫妻雙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下列情形除外: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2)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前次訴訟中的「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
(3)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前次訴訟中的「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
(4)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立案申請
人民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當事人圍繞具體訴訟請求,准備相關材料。
通過線上、線下、郵寄等方式進行立案,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人民法院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人民法院則予以釋明。
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被告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審理。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的,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1)訴前材料准備
圍繞具體訴訟請求,一般需要准備以下書面材料:民事起訴狀(即離婚起訴書)、原告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子女身份證明(出生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婚姻關系證明(結婚證、婚姻證明、戶口簿)。
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存在家庭暴力、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需要提供相關證據;
需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需要提供相應財產相關的證據材料或線索。
(2)提交立案申請
立案可以通過線上、線下、郵寄等方式進行。線上方式如電子訴訟平台等,線下方式是指直接去法院立案庭提交立案材料,郵寄方式是指將立案材料郵寄到法院指定地址進行立案申請。
(3)案件受理
人民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對於當事人提交的起訴狀,應當一律接收、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人民法院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人民法院則予以釋明。
法院立案部門登記並接受材料後,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調解未取得成功的,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並發送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告知原告限期補正,補正後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4)答辯
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的,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3、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屬於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舉證質證;
(3)法庭辯論;
(4)最後陳述;
調解貫穿離婚案件的全程,開庭前法官可以再次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仍調解不成的,開庭審理。
雙方當事人需按照傳票確定的時間按時到庭參加庭審。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無特殊情況,原則上要求當事人雙方親自參加庭審,不能到庭的應提交書面意見。
4、法院判決
在法院判決之前,原告有權提出撤訴申請,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許。
原告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法院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訴處理。原告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後六個月內,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不得再次起訴離婚。
在案件進入該階段後,雙方當事人仍可以針對是否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申請法院調解。經調解和好的,人民法院記錄在案,可以不作調解書;經調解離婚的,由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進行確認並製作調解書。
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准予離婚。
當事人簽收一審判決書起十五日為上訴期限,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判決不準予離婚且沒有上訴的,又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可以在六個月之後再次起訴離婚。
5、申請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異議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需要注意的是,拿到生效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的當事人,不需要再領取離婚證。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在離婚判決書未生效期間,當事人不得另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