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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被女方拿走了

發布時間: 2023-05-22 09:13:23

1、鬧離婚,女方把兩本結婚證拿走,會有什麼影響?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也能夠看到身邊或者是電視上有過離婚這種事情的發生。因為隨著夫妻雙方在婚姻生活過程當中經常發生爭吵,或者是意見不合等情況,如果不及時的處理的話,最終會導致兩人分開。並且隨著這幾年來,我國的離婚率一直在上升。離婚變成現在生活中時常發生的事情。

離婚手續

因為在夫妻雙方的生活當中,兩人有可能會因為一些三觀不同或者是問題沒法解決,有可能會因為一些原則本質上的問題,而導致兩人最終的分開。特別是如果夫妻雙方在即將離婚的過程當中,女方卻把兩本結婚證都拿走,那麼即將會產生怎樣的影響呢?我們應該知道的是,如果夫妻雙方想要離婚的話,必須攜帶兩人共同的結婚證以及戶口本,身份證和離婚協議書,到任意一方的民政局辦理登記結婚。


沒辦法離婚

但是如果沒有兩人都在場的情況下,或者是沒有結婚證的情況下,對於在場登記結婚是不成立的,沒辦法辦理真正的離婚證。所以如果女方在鬧離婚的過程當中把兩本結婚證都拿走,這說明女方對於這件事情來說根本不想離婚。遇到這樣的情況的時候,男方可以試著找女方溝通,如果真的想要離婚的話,需要與女方進行簽訂協議,才能受到法律的承認上的離婚。

溝通解決問題

但是如果女方不肯的話,就只足以說明女方根本不想要兩人的婚姻關系,就走到死根本不想離婚。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我認為男女雙方可以坐下來一起好好的聊一聊,關於離婚的事情,聊一聊以後的生活是否可以繼續走下去。因為關於婚姻生活,如果兩人在生活中出現了各種的矛盾而不及時的解決和溝通的話,這個矛盾會一直存在。

2、女方拿走了雙方的結婚證她能辦理離婚嗎

法律分析:1、女方拿走雙方的結婚證,她自己不能直接辦理離婚。2、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只有兩種途徑: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和到法院起訴離婚。3、離婚登記: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協商一致的,可以共同到任意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4、離婚訴訟:夫妻一方欲離婚,或者夫妻一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只能通過到法院起訴的方式離婚。自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之日起,婚姻關系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3、女方拿走結婚證用途

法律分析:結婚證被女方拿走了可以先協商,不成的話,到法院起訴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離婚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4、女方拿走了雙方的結婚證她能辦理離婚嗎?

女方拿走了雙方的結婚證,她是不能自己辦理離婚的,想要離婚的話只能是她拿著你們的結婚證去結婚登記處的法院進行起訴

5、女方把結婚證拿走了,怎麼才能起訴離婚

女方把結婚證拿走了,起訴的一方可先到原結婚登記的民政局找婚姻檔案或委託律師去民政局調取結婚檔案即可,出具本人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來證明雙方的婚姻關系。然後起訴離婚的一方拿著本人身份證明、結婚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起訴書到法院立案即可。當事人向被告戶籍地或者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應准備、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
1、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起訴狀;
2、結婚證;
3、身份證;
4、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規定的離婚必備條件;
5、其他主張自己訴訟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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