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拿走結婚證想幹嘛
1、男人把自己的結婚證拿走了他能有什麼用途?
男人把自己的結婚證拿走了。
一、結婚證的用途有:
1、領結婚證對雙方來說都更加有保障一些,如果其中一方在外面有外遇出軌了,只要有結婚證那對另外一方就有保障,可以要求出軌方賠償損失。
2、領結婚證到老之後可以辦理養老保險的,國家規定辦養老保險時候,除了要准備其他相關材料之外,還要准備結婚證。
3、買賣房子的時候更加方便一些,現在規定,如果想買賣房子那麼必須要提供結婚證,如果沒有結婚證,那麼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的時候,工作人員是不會受理的。
4、有了結婚證之後,孩子出生時就可以直接辦理准生證,否則屬於未婚生育,這個孩子就是黑戶,黑戶的話,除了無法辦理准生證之外,後期還無法上學,是相當麻煩的。
5、有了結婚證之後還可以出去旅遊,當然移民留學也是可以的,做什麼事都更加方便一些。
二、男人拿走結婚證的用途可能還有:
1、男人拿走結婚證有可能是想購買房子,如果是購買房子那夫妻倆人可以一起去開發商那邊看房子,合適的話可以交定金。
2、男人拿著結婚證有可能是去申請貸款,這時候老婆要問一下為什麼要申請貸款,申請貸款金額是多少,防止以後男人還不起,後期叫老婆來幫忙償還。
3、如果雙方感情破裂,那麼男人拿走結婚證,這種情況就要注意,有可能是要進行財產分割,還有孩子撫養問題,這些情況是需要用結婚證來做證明的。
4、當然也有可能老公拿走了老婆結婚證是怕離婚,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還好。
結婚證應該人手一冊。
2、夫妻一方拿著結婚證能幹什麼?
一、單方拿結婚證能幹什麼
1、其實結婚證除了能證明兩人的關系,還能辦理婚育證明、異地落戶、買保險、按揭買房、出境旅遊等。
2、但要是單方個人拿著結婚證是不能做什麼事情的,因為像是做什麼房產抵押、貸款之類的事情,單方面拿著結婚證是沒有用的。
3、因此結婚證只是關系的證明,結婚證放誰那都不是問題有問題了以後找民政局能補,所以不必擔心別人單方面拿著結婚證會做什麼事情。
二、結婚證為何要各自保管
1、防止丟失
結婚證固然重要,但生活中確實很少用到它,因此很多夫妻領證之後,結婚證隨手一放就不知道扔到那裡去了,要是單獨存放的話,只是丟失一本結婚證,補辦很省事省時。
2、方便辦事
結婚證的用處就目前來看,是越來越廣泛了,除了能證明夫妻的關系,比如財產公證、購房貸款、夫妻出國游等等都可能用到,分開管理,可以在異國他鄉正常辦理。
3、保管方式
其實結婚證是兩人的事情,沒有法律規定需要分開保管,甚至怕自己兩人不能管理好,畢竟年輕人都愛丟三落四的,可以交給父母讓他們替自己保管,這樣需要用到的時候,才不會找不到
3、老公拿走了我的結婚證有什麼意圖
結婚證代表著兩個人的合法身份,也就是說兩個人在一起的時候有了結婚證,就證明二人的關系是合法的,沒有結婚證,就是不合法的,合法的同居就是有結婚證,不合法的就是沒有結婚證,有的時候老公拿走你的結婚證,有可能他是怕你把結婚證弄丟了,或者是她想辦什麼事情,有很多是在買車呀,或者是購房的時候也需要自己的另一半,就是自己家裡的雙方的結婚證,也可能是這些需要他才能拿你的結婚證,沒有這些的需要是一般的地方,不要結婚證啊!
4、老公偷拿戶口本結婚證能幹嘛
偷拿戶口本和結婚證可以做的事:
1、找人頂替你辦理離婚證等婚姻登記手續。
2、購房或賣房,結婚後買房需要出示結婚證
3、孩子建檔,辦理出生證明,落戶,等需要結婚證和戶口本。
4、辦理申請出境手續、比如夫妻一起出境遊玩。
5、參加社會保險,養老保險在辦理的時候是需要提供結婚證的。尤其是退休之後申請養老保險。
可以按照以下辦法對結婚證的信息進行查詢:
一般情況下,由登記結婚的當事人出具其身份證、戶口簿等材料,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查閱申請即可。若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查詢。
如果你的丈夫私自貸款,購置房屋,那麼按照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來看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關鍵看借的錢,是否用於雙方共同的生活或生產經營了。如果是借錢一方自己用了,對方不知情,或者不認可,而且後期另一方也沒有因為借錢這個事情從中得到好處或受益,那也不是共同債務,也就是所謂的個人債務。
諸如一方借款給其自己的親威結婚用的債務、除了自己掏錢還格外借了一部分錢給老家人或者近親屬蓋房或者買房子的債務、借錢用於開公司對方不同意事後也沒有享受公司盈利的債務以及私自借款放高利貸形成欠款的債務等都屬於個人債務。
而最常見的,也是最容易被法院認可的共同債務有:
1、一方在婚後借款用於購買共同所有的房屋的;
2、一方在婚前,雙方或單方借款買房,如果最後房屋是按共同財產處理的,那法院會根據公平原則,即便另一方不認可婚前的借款,法院也會認定婚前一方借款是共同債務;
3、一方不盡家庭義務,一直不向家裡交錢,另一方為了子女教育或生活開支發生的借款;
4、或者為了還共同房貸借的款,也是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