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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室女結婚

發布時間: 2023-05-16 00:34:02

1、宋代時期,在室女、歸宗女、出嫁女在財產繼承中是如何分配的?

在宋代,女性以婚姻為界限分為三種:未婚的為在室女,已婚的為出嫁女,而因為離婚或者夫死等各種原因又回到娘家的則稱為歸宗女。知道了三種情況的概念,再來分析她們的財產繼承。

還是先普及一下社會背景:封建社會,重男輕女、男尊女卑的社會氛圍根深蒂固,女性只是男性的附庸,其無論是在外的民事行為能力,還是在內的家庭財產的繼承都是處於弱勢地位。女性別說繼承財產,就是有錢都不行。

轉機發生在唐朝,這種局面逐漸改變,女性有了一定的社會地位,當然迎來的春天是在宋朝,隨著印刷技術的發展這種表現更加明顯。 「為人皆不可以不學,豈有男女之異哉~是故女子在家,不可以不讀《孝經》、《論語》及《詩》、《禮》,略通大義。」這是司馬光在《家范》中多要求女子接受基本教育的記述,強調男女都要接受基本教育。

並且從宋代的一些史料中來看,宋代士大夫家裡也請人專門為女子講解《列女傳》,旨在培養女子忠、孝、貞節之類。雖然宋代對女子的教育主要是基礎教育並不鼓勵女子向高深方向發展,但宋代婦女在有了的基礎教育後,文史、詩詞、琴棋書畫也無所不學,有代表性的就是著名詞人李清照在南宋詩詞文學上的表現。如今的濟南大明湖,李清照的詞已成一景。

有此好的大環境,在文化啟蒙中,很多女性發出了權益之爭,不亞於現在的人權斗爭,可能是有斗爭就有收獲,宋朝成為女性繼承上空前提高的朝代,一個重要的方面表現在從法律上正式確定女性財產的繼承權。

宋代是個商品經濟繁榮的時代,出現了世界上最早的紙幣、商行,所以其財產繼承關系也變得日趨復雜。其中多次修改有關女性繼承的法律,主要表現在繼承中在室女繼承范圍的擴大最大可以承受全部的家產以及戶絕家庭中繼絕子與在室女在財產繼承上的詳細分配份額。談分配還得看對象,不是所有女性都是一個待遇的。

先看看在室女,又稱未嫁女,顧名思義,就是尚未出嫁的女子。中國古代婦女有「三從」,即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據此有人認為古代婦女人身都沒有自由哪裡來的財產權利。然而我們從宋代的法律中可以看出,宋代女性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可以擁有一定的財產權利。

例如北宋初期頒布的《宋刑統》:「<戶令>諸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其未娶妻者,別與聘財。姑姊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女性有少量的承產權,即「聘財」,盡管只是未婚男性聘財的一半,但卻不能否認女子是有財產權利的。

而在南宋時期的法律也有條文規定在室女擁有財產繼承權,例如「已嫁承分無明條,未嫁均有定法,諸分財產,未娶者與聘財,姑姊妹有室及歸宗者給嫁資,未及嫁者別與財產,不得過嫁資之數。」可見南宋已明確將女子的財產權利規定為「嫁資」,作為女性出嫁時帶走的財產。

除法律明確規定在室女的財產繼承外,宋代也有很多用遺囑來保護女兒財產繼承的案例。例如《清明集》中「況將遺囑辨驗,委是居茂生前標撥與舍娘充嫁資」一則判例中在有老婆和兒子的情況下,為了保障女兒的財產,居茂生立遺囑明確女兒的財產繼承。而且這種繼承方式也得到了法律的認可並且還明確承認遺囑效力高於法律繼承的效力。這從《宋刑統》:「若亡人在日,自有遺囑處分,證驗分明者,不用此令」的規定中可以得到確認。

再看看出嫁女,宋代的女子,已嫁女子已經分過嫁妝,所以一般不再享有父家的財產繼承權。但是從宋朝的法律規定看出,在戶絕這一特殊情況下,則會分給出嫁女一部分遺產。 《宋刑統》中:「今後戶絕者,所有店宅、畜產、資材、營葬功德之外,有 ?出嫁女者,三分給予一分,其餘並入官。」規定了出嫁女在戶絕之家享有一部分財產繼承權,至此改變了唐代「余財並與女」的無差別繼承製。

而在宋仁宗時更是詳細的規定:「今後戶絕之家,如無在室女有出嫁女者,將資財、庄宅、物色,除殯葬營齋外,三分與一分;如無出嫁女,即給予出嫁親姑姐妹侄一分」,餘二分則給同居三年以上親屬及入舍婿、義男、隨母男等,進一步明確了出嫁女可以繼承遺產的三分之一的規定。

至哲宗元符年間,對戶絕財產的分配,尤其是對出嫁女的財產繼承又有了新的規定: 「戶絕財產盡均給在室及歸宗女,千貫已上者,內以一分給出嫁諸女,止有歸宗諸女者,三分中給二分外,餘一分中以一半給出嫁諸女,不滿二百貫全給,止有出嫁諸女者,不滿三百貫給一百貫,不滿一百貫亦全給,三百貫以上三分鍾給一分,以上給出嫁女並至二千貫至。若及二萬貫以上,臨時具數奏裁增給。」

從這條規定來看,出嫁女的財產繼承權還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有歸宗女和出嫁女的情況下,出嫁女只能繼承戶絕財產的六分之一,並且如果六分之一不滿二百貫者給一百貫,不滿一百貫全給。可見其分配受到有沒有歸宗女的影響,只有出嫁女時財產份額才基本保持三分之一的比例。

最後看看歸宗女,這是宋代女子的繼承製度中一類比較特殊的群體,即由於各種原因又回到父母家生活的歸宗女。其繼承權利在宋初與在室女有相同之處,但經過後來政府的調整又有所改變。 宋初《宋刑統》規定:「今後戶絕者,„„如有出嫁親女被出,及夫亡無子,並不曾分割的夫家財產入己,還歸父母家後戶絕者,並同在室女例,余准令敕處分。」

即在一定的條件下,歸宗女可與在室女享有相同的財產繼承權利,盡得戶絕資產。這些條件是:親女,並且需為出嫁後為夫家所出或者夫亡無子,而且重要的是所出之時並不曾分得夫家財產,然後還歸父母家時尚未戶絕。

從上面《宋刑統》的記載中可以看出,北宋初期歸宗女的繼承份額較大,甚至在滿足一定情況下還可以與在室女的繼承份額相同。但在哲宗元符年間對此作了調整:「戶絕財產千貫以下者,歸宗女與在室女均分;戶絕財產二千貫以上者,在室女和歸宗女均分三分之二的產業,三分之一則給出嫁女;若只有歸宗女,則可得產業的三分之二。」由此可以看出,此時的歸宗女可承分財產較《宋刑統》的規定已有所降低。

而至南宋時,歸宗女可承分的財產份額較北宋時期又有所減少,這從南宋的一些司法判例中也可以得到驗證。如「戶絕財產盡給在室諸女, ?而歸宗女減半。」同時,歸宗女戶絕情況下繼承財產的數量還受到命繼子的存在的影響,在有命繼子時:「於絕家財產,若只有在室諸女,即以全戶四分之一給之,若又有歸宗諸女,給五分之一。

其在室並歸宗女即以所得四分,依戶絕法給之。止有歸宗諸女,依戶絕法給外,即以其餘減半給之。余沒官。」 綜上可知,宋代歸宗女在父家戶絕的情況下是有財產繼承權利的,就整個宋代的法規來看,歸宗女的財產權不斷下降,並且所能繼承的份額也呈現逐漸減少的趨勢。

2、唐朝漢族的結婚風俗(求詳解)

一、娉財與婚姻

唐代的婚姻禮儀,從文獻上看,仍然是《儀禮•士昏禮》的一套程序。這套禮儀據說是周代的遺制——那是儒家禮法文化的本源。但是,在那個「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時代,士昏禮並不適用於普通民間。
魏晉南北朝時期,無論是標榜漢族禮法文化正統的南朝,還是推行「以夏變夷」的北朝,儒家禮儀都在不同程度上被保存或者強化。熟悉儒家禮儀的士大夫在北魏孝文帝這樣的鮮卑朝廷里獲得重用。但是,即使到了隋唐時期,士大夫仍然對於古代婚禮不甚了了。
就《唐律疏議》來說,它關於民間婚姻成立的條件其實很簡單:「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杖六十。雖無許婚之書,但受娉財亦是。若更許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後娶者知情,減一等。女追歸前夫,前夫不娶,還娉財,後夫婚如法。」對「約」的解釋是:「約,謂先知夫身老、幼、疾、殘、養、庶之類」。
這說明唐朝官方認定的婚姻條件要麼是有正式的定婚書,(包括雙方另有私約,即女方對於男方的身體和身份等情況已經有清楚的了解)要麼是女方已接受男方的娉財,符合其中一條這樁婚事就算約定了。女方毀約要負刑事責任,男方毀約則不準追回娉財。
唐律明確說有許婚之書就可以判定婚姻成立。敦煌文獻里保留的婚書樣本。大約男方先要通過媒人向女方提親。即使是雙方已經屬意,也要有媒人的中介。男方通過媒人所送《通婚書》,女方家則有《答婚書》。通婚書樣本的正文雖然完全是客套之辭,別紙卻清楚地寫下關於求婚與允婚的內容。
實際上的婚姻締結過程中,在正式下通婚書之前,媒人大約已經往返穿梭於兩家數遍。到遞送婚書之時,只有程序上的象徵意義。就像即使雙方父母已經商量好的婚事,還要請媒人出面行使一下月老的作用。王家、柳家顯然都沒有通婚書、定婚書,因而也沒有行媒穿梭,所以彩禮成為決定性的因素。正如唐律所雲:「雖無許婚之書,但受娉財亦是。」

婚姻締結一般有兩個大的階段,即定婚和成親。傳統「六禮」中的納采、問名、納吉、納幣(下彩禮)屬於定婚的程序,擇日、親迎屬於成親的程序。可見,即使傳統禮儀,定婚的程序有四套,是重點。
成親的過程根據敦煌文書、《酉陽雜俎》等資料的記載,主要表現為喜慶和祝福的氣氛。正是通過一些熱鬧的程式和儀節,使婚姻當事人的結合成為男女所在親友及鄰里皆知的事實。但是,與定婚相比,成親的程序反而顯得不重要。只要定婚下彩禮,即使沒有親迎,婚姻也已經被認定。

《大唐開元禮》中的「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幣(或納徵)、請期、親迎等,基本照搬古禮的記載,其實是具文而已。實際的情節則已大異其趣,民間更未必皆遵行不替。現存傳世文獻和敦煌文書中的有關資料顯示,民間實際上實行的大約是在古禮的基礎上,輔之以民間習俗,即所謂俗禮或者變禮者。而官府在認定婚姻有效性方面完全不會根據「六禮」的程式,也不會看是否構成事實婚姻關系,而是看誰最先簽定婚姻契約!

二、禮法與婚姻

《唐律疏議》規定得比較具體。比如,良賤不得為婚,同姓不得為婚,長幼不得為婚,居父母喪期間不得結婚。這既是「禮」,也被形諸於「法」。婚姻中類似的規定未必始於唐代,但《唐律疏議》作為現存的第一部中國完整的成文法典,使這些規定的禮法內涵更加明晰了。
但問題是,在唐朝人的婚姻實踐中,並不完全遵行類似的禮法約束。
例如,長幼不婚的問題。唐朝貞觀年間曾經發生了一起鄭州人鄭宣道娶堂姨為妻的問題,雖然有人說不合適,官府還是判為合法成親。即使唐高宗立法禁止,但是唐玄宗寵愛的妃嬪中頗有與他不同輩者。此或以皇家特權乃至秉胡族血統者的積習來解釋,姑且勿論,民間也有不同輩之間嫁娶結親之事。
例如,《太平廣記》卷一百五十九《琴檯子》記載:少女嫁給父執輩份的老男人,而且還是中外表親。且裡面記載的崔、李、趙都是著名山東士族,大約不可一概歸之胡俗。這里也不存在所謂收繼婚的問題。

又如,居父母喪不婚的問題。
《舊唐書•張茂宗傳》:記德宗皇帝在准駙馬居母喪期間,居然親自主持女兒的出嫁,而且,還透露出民間早就有「借吉」之事。可見,這里的法律彈性究竟有多大!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講的民間所謂「借吉」成婚,乃是窮人家女兒在父母亡故,家無「強親之親」的時候操辦的出嫁禮儀。
我們在文獻上了解到的都是貴族士大夫之家或者是農村富裕人家的婚姻禮儀。那些窮苦之家,特別是父母亡故、有室女待嫁者,無人為之操辦婚事。於是藉此名倉促成親。居喪期間的婚禮必然十分簡單,甚至不擺宴會。由此可以感覺到民間由於受到經濟能力的限制,婚禮必然十分簡約。相反,由於婚禮的開支無法負擔,勢必有一些貧家女兒無法出嫁。

唐代婚姻禮儀中有一個比較特殊也相對比較常見的現象是所謂男到女家成婚問題。
敦煌文書所謂「近代之人多不親迎入室,即是遂就婦家成禮」,並非敦煌一地的地方風俗,而是唐代婚姻中的一般情形。但是,這並不是入贅,而只是就近到岳丈家結婚而已。敦煌《張敖書儀》對於婚事程序的記述,包括下婿等禮俗似乎是在女家舉行婚禮的儀式,而另外一個吉凶書儀所記奠雁等儀節以及所謂幛車之類習俗則是適合在男家舉行的婚禮。
所謂男到女家成婚,並不是招女婿進門,而只是把結婚儀式搬到了女方。丈母娘(所謂「君之外姑」)和小舅子(所謂「余之次子」),也護送新婚夫婦而歸,從而使得新婚夫婦回家的儀式顯得很隆重,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出婚姻儀式中親戚往還的禮節。
男到女家成婚本來是不合乎禮法的,但是唐代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各有不同。或者是因為對女方的尊重與照顧,如崔元綜以58歲娶韋家19歲的少女的場合;還有一種是由於技術上的原因,如山川阻隔,迎娶的路途比較遠等,需要在女家成婚;或者由於男方羈旅在外,在女方家成婚比較方便,一般婚禮結束後,男女雙方盤桓一些時日就會回男方家。另外一種情況是由於經濟上的原因,男方家道中衰,暫時依附在女方家,從而在女家結婚,婚後還比較長時間居住在女家,等到男的仕宦有成再把妻兒接走。
以上這些種種不合乎禮法的婚姻禮俗,與其說是中古的一種變化,到不如說中古以前原本的婚姻禮俗就不是像古代儒家禮書上所描寫的那麼刻板,或者說,士族的禮法文化還沒有像後來那麼普及吧。

3、誰能告訴我,仙三里小葵說的『室女之血』中的室女是什麼意思??

室女 [編輯本段]中醫解釋室女,指未婚女子。宋·齊仲甫《女科百問》第十三問:「室女者,乃未出閨門之女也。」 [編輯本段]詞語解釋【名稱】:室女
【拼音】:shìnǚ
【解釋】:舊時稱未結婚的女子。
【出處】:漢·桓寬 《鹽鐵論·刑德》:「室女童婦,咸知所避,是以法令不犯,而獄犴不用也。」 唐·柳宗元 《饒娥碑》:「 娥為室女,淵懿靖專。」 元·鄭光祖 《伊尹耕莘》第一折:喚橋臘「因孩兒顏貌奇絕不可當,光飄滿室散清香,消御只爭室女難收養,送赴空桑天主張。」
【示例】:和滑 清·褚人獲 《堅瓠首集·當廳面試》:「多情多愛,還了半生花柳債。好個檀郎,室女為妻也合當。」 魯迅 《墳·我之節烈觀》:「其間雖有過幾個男人,實覺於心不安,說些室女不應守志殉死的平和話,可社會不聽;再說下去,便要不容,與失節的女人一樣看待。」

4、為什麼古代表親可結婚唐親不可結婚

當然不可以結婚,因為中國對於這類觀念起源較早,同時期的朝鮮半島日本島上的國家,是可以結婚的。
這一原則來源於春秋時期就已經確立的「同姓不婚」制度,同姓不婚,堂親當然不婚。

但是要注意,秦以後的姓是隨父親的,但是秦以前的姓是母姓,那時的姓范圍更廣,秦以前男子用氏不用姓,答橡女子用姓不用氏,氏有很多,一個姓的范圍內有很多氏。

氏是用來區別貴賤的,姓簡舉指用來區別血緣,區別血緣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同血緣的婚姻,因為攔配最早的姓只有幾個,現在的姓都是氏發展出來的,因為秦始皇統一的不只貨幣車輪軌道,還有姓氏,從秦以後氏直接成了姓,跟過去的姓已經是不同的概念了。
中國從來不是自古男尊女卑,漢朝仍有母系遺風,如果你知道宋朝法律里的在室女>出嫁女>養子的繼承製度,和一定條件下的女性單方休夫制度,你就不會相信現在宣傳的那麼過度的女性地位低下,實際沒有那麼誇張。

如果用現代理論來解釋就更清楚了,堂親屬於直系血親,表親屬於旁系血親。
現代中國直系多少代都不能結婚,旁系第四代開始可以結婚,表親屬於第三代,表親的子女們屬於四代,表親的子女法律上不禁止結婚。

5、室女具體是什麼意思?

是"石女"不是"室女",石女是指天生沒有陰道的女子

6、福州婚禮習俗?

免禮,說明不需要禮金。這是主人家對你極大的尊重,同時也表明他的闊氣。如果是同事,而且大家都是年輕人,可以私下准備些小禮物。我個人建議較為精緻的手鏈、胸針……如果實在嫌麻煩,就真的不用准備,人到即可。

7、求古代日式婚禮全過程~大概是江戶時代,急用喲~

日本江戶時代婚禮全過程真不知道,不過可以參考下中國漢代婚禮過程

(一)漢族婚禮基本儀程

六禮: 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這是經典的六禮結構,但後世時有增簡。增則多在「六禮」環節的基礎上添加副儀節及雜俗,如催妝、送妝、鋪房等;簡則多簡並了幾項正婚前的禮儀,如宋代朱子撰《家禮》,因時俗將六禮並為「納采」「納幣」「親迎」三儀。

婚禮結構: 婚前禮→正婚禮→婚後禮。

完整的婚禮儀節:

婚前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
正婚禮【親迎→婦至成禮→合巹→餕余設袵】
婚後禮(成婦禮)【婦見舅姑→舅姑醴婦→婦饋舅姑】  

三書:後世談婚論嫁,「六禮」常常和「三書」一起搭配出現,「三書」非周制昏禮的內容:
聘書:即訂親之書,男女雙方締造。納吉(過文定)時用。禮書:即過禮之書,是禮物清單,詳盡列明禮物種類及數量。納徵信(過大禮)時用迎親書:即迎娶新娘之書。結婚當日(親迎)接新娘過門時用。

華夏婚禮基本儀程釋義:
【婚前禮】  
 
納采 納采即議婚,男方遣使上女家求婚。採用雁作為贄見禮物。
以雁為禮有三種象徵意義:
1. 雁為候鳥,秋天往南飛,春天北歸,來去有時,從不失時節,用雁來象徵男女雙方信守不渝的象徵。 
2. 雁為隨陽之物,大雁行止有序,雁群在遷徙飛行時成行成列,領頭的是強壯之雁,而幼及弱者追隨其後,從不逾越。將這個原則用於嫁娶,長幼循序而行,不越序成婚。
3. 雁雌雄一配而終,象徵忠貞和白頭偕老 (後來有所發展,也用羔羊、白鵝、合歡、膠漆等作為贄禮的)

問名 男家徵求女家同意後,這時接著進行問名之儀節,以便回來後占卜成婚與否、吉凶如何。問名一般是女子姓名、排行、出生年月日及時辰等,發展到後世,稱換庚帖。這一過程也相當於訂婚。古語「男子稱名,女子稱字」,女子的名是不能輕易示人的。問名的意義可見非同小可了。

納吉 問名的目的,是為納吉作準備。《儀禮.士昏禮》載:歸卜於廟,得吉兆,復使使者往告。就是說,男方問名後,以龜甲來占卜男女雙方生辰八字,若得到吉兆,將占卜吉利的結果,派使者帶著雁到女方家報喜,後世稱為訂盟,儀式如同納釆。納吉之後,婚姻就算正式確定。後來民間把納吉改叫合婚了。就是把男女雙方的生肖及生辰八字合一下,看生肖是否相剋,八字是否相配。納吉和納采一樣,也用雁。

納征 納征禮往往是婚姻六禮的關鍵,《儀禮.士昏禮》載:「征,成也,使使者納幣以成婚禮。」意即派遣者納送聘財以成婚禮,故稱完聘、大聘或過大禮。納征以後,婚姻進入正式准備階段。
周朝聘禮「凡嫁女娶妻,入幣純帛,無過五兩,士大夫以玄纁束帛,天子加以轂圭,諸侯加以大璋」。周制昏禮的聘禮取其象徵意義,不像後世那樣看重經濟價值。幣,意為彩色絲,後世所謂的「彩禮」就源於這個典故。可見先秦的彩禮是很簡單的,士大夫僅僅只用不過五兩彩絲加上一對鹿皮。但到了後世,彩禮的內涵就要實際多了,還包括飾物、綢緞、牲畜或現金等物。聘禮開始成了地位拼比的物事,難有定數。至此,周禮取聘禮的象徵意義變為取義取利兼圖。隋唐聘禮固定為九種,有合歡、嘉禾、阿膠、九子蒲、朱葦、雙石、棉絮、長命縷、乾漆等,各項物品皆有祝福夫妻愛情永固的意義。

請期 定成婚吉日的禮,由男方決定,然後正式通知女方。後代婚禮在演變中發展出來催妝,送妝,鋪房,這三項儀節在先秦文獻中未見記載。 親迎 父親醮子,新郎接受賜酒一飲而盡,便動身去迎娶自己的新娘。女方家長在家廟設筵,在門外迎新婿。婿以雁做贄禮。彼此揖讓登堂,女婿再拜。

周制昏禮親迎婿及婦都用馬車,宋代時逐漸開始婿騎馬婦乘轎。出了家廟門,把新娘坐車駕好,在新娘上車時,還要親自把上車用的引手繩遞給新娘,照顧她上車。然後新郎親自駕著馬車,讓車轉三圈,才把馬車交給車夫,自己乘坐另一輛馬車走在前頭。到了家門口,新郎先下車來等候,新娘車到達後,新郎帶領新娘進入家中,新娘入宅,婚前禮即告一段落。  

【正婚禮】
正婚禮是指新娘被接到男方家以後,所舉行的正式結為夫婦的儀式。主要有拜堂(周制昏禮沒有這一項)、沃盥、對席、同牢合巹和餕余設衽幾項。

拜堂 周制昏禮沒有夫婦拜堂之禮。司馬光《書儀》:「古無婿婦交拜之儀,今世俗始祖見交拜,拜致恭亦事理之宜,不可廢也。」可知宋代交拜之禮已經流行。元代拜堂,於夫婦交拜外,尚有同拜天地之禮,即先拜天地,再拜婿之父母,最後夫婦交拜。這就是如今流傳下來的三拜之禮。

沃盥 指新人入席前的潔手潔面。漢族傳統禮儀非常強調潔凈的意識。周制的沃盥禮節是用匜和洗配套使用。

對席 新婚夫婦交拜禮畢,要相對而坐,謂之對席。對席的位置,男西女東,意以陰陽交會有漸。

同牢合巹 「同牢」是指新婚夫婦共食同一牲畜之肉。合巹是指夫婦交杯而飲,注意——是交杯,只是交換了杯子而已,並非很多誤導人的古裝劇那樣挽著胳膊喝的「交擘酒」。合巹本意指破瓠(瓜)為二,合之則成一器。剖分為二,分別盛酒。最初合巹用匏瓜,匏是苦的,用來盛酒必是苦酒。匏既分為二,象徵夫婦由婚禮將兩人合為一。所以,夫妻共飲合巹酒,不但象徵夫妻合二為一,永結同好,而且也含有讓新娘新郎同甘共苦的深意。

這是婚禮中最具有社會意義的環節。是每對新婚夫婦行婚禮時必不可少的儀式,合巹禮流傳到後世,發展成酒筵。「吃喜酒」已成為民間行婚禮的簡稱。酒筵由簡到繁,但最主要的意義就是,婚姻得到了親朋好友的承認。
餕余設袵 這是通常所說的合床禮,正式成為夫妻。新娘脫服由女侍接受,新郎脫服由男侍接受,新郎親脫新婦之蓋頭,此時侍人持燭而出。此後男女雙方正式結為夫婦。

【婚後禮】
婚後禮,使新婦成為男家的一分子,與男家的親族融合在一起,所以又稱「成婦禮」。成婦禮主要有四:婦見舅姑、婦饋舅姑、舅姑饗婦。
婦見舅姑 妻稱丈夫的父親為「舅」,稱丈夫的母親為「姑」,成婚後的第二天早晨,新娘就早早起床、沐浴,新婦拿著盛著棗、栗和腶修等物的竹器到公婆的寢門外等待。盛有「棗」取早起之意,「栗」取顫栗之意,「腶修」取振作之意。
婦饋舅姑 根據《禮記》,「婦饋舅姑」之禮是隨著「婦見舅姑」之後的,新婦親自侍奉公婆進食,待二老食畢,婦要象徵性地吃公婆的餘食以示恭孝。之後有「舅姑饗婦」之禮 另有一說,「婦饋舅姑」指的是新婦過門後第三天,就要下廚房燒飯做菜,以饋舅姑。以示自此後將主持中饋,以盡孝道。唐代有「三日入廚下,洗手作羹湯;未諳姑食性,先譴小姑嘗」的描述。該俗應是後世的演變發展。  
舅姑醴婦 「婦饋舅姑」之後,公婆為新婦安食漱口,並以「一獻之禮」 酬新婦,以示長輩的關懷。  

一獻之禮:先由主人取酒爵致客,稱為「獻」;次由客還敬,稱為「酢」;再由主人把酒注入觶或爵後,先自飲而後勸賓客隨著飲,稱「酬」,這么合起來叫作「一獻之禮」。在「獻」的環節中,有洗爵的步驟。公公在洗爵於南,婆婆洗爵於北。  

一獻禮成後,本別下階。《禮記·昏義》記:「厥明,舅姑共饗婦以一獻之禮,奠酬,舅姑先降自西階,婦降至阼皆,以著代也。」按照舊時的民居結構,西階為賓位,阼階為主位,新婦從阼階下來,表示從此之後授之以室,代理家政。 廟見成婦 廟見禮為「新婦祭行於祖先」——婚後三個月,夫家擇一日,率新娘至宗廟祭告祖先,以表示該婦從此正式成為夫家成員。自此,成婦禮(暨「婚後禮」)完成。

「成婦」「成妻」之辨  
「成婦」是指成為男家的媳婦,「成妻」則指作為一個男人的妻子。 汪中,鄭珍,等清儒仔細考證了《儀禮·昏禮》的儀節和稱謂,又從《曾子問》分析訂婚和解除婚約的種種可能性,目的在於探究:婚姻關系何時成立?因為他們關懷的是一個當時很嚴重的社會問題:「室女守貞」。「室女守貞」就是所謂的「望門寡」。當一個女子訂了婚,還沒過門,未婚夫就死了。這樣的一個「許嫁女」,能否另許夫家?還是得嫁去夫家奉養公婆,過繼個孩子承繼香火?與該男合葬?基本上,主張室女守貞者,表示他們認為成婦重於成妻,一旦訂了婚(納聘),婚姻就成立;反對者則堅持有親迎合體之實,婚姻才成立,翁姑媳婦關系才成立。在清朝,因「室女守貞」獲頒牌坊的數量很多,經考證,「夫」之稱謂的出現,得等到親迎之夜,婿入婦之寢房、婦言「若非我夫,焉入我室」時才出現。換言之,「夫婦」一詞的成立要等到行過親迎禮、喝了交杯酒、有「合體」之實時才成立。既然沒有夫妻之實,又何來守寡、殉葬、侍養公婆?(節選自台灣學者 張壽安《我的清代禮學研究》 中國思想史研究通訊第5輯)

實際,直至宋代,女子在婚姻上都具有相當的地位。而按照後世的邏輯,若新婦在未告廟之前去世,只能歸葬於娘家,既然得不到夫家成員的地位,那麼「室女守貞」「殉夫盡節」「未嫁奉養夫家」等習俗,不就非常沒有道理嗎?清代大行其道的「貞潔牌坊」不是成了黑色幽默么?這種陋習,實為中國文化中的變異成分,並不合乎華夏禮義。  

(二) 漢族婚禮的兩種典型風貌
雖然婚禮儀程的結構保持穩定,但就婚禮的風貌演變來看,變化還是相當明顯的,故此,本文將按照兩種風格將它們分類區別:
『藍本型』的周禮婚制——莊重典雅
桃之夭夭,灼灼其華。 之子於歸,宜其室家。——《詩經·周南·桃夭》 周制婚禮,承啟上古至夏商,集成於禮樂開國的西周,發揚於君子風范的春秋戰國,穩定於華夏諸族最終形成漢民族的時候,在漫漫三千年裡始終為華夏婚禮之藍本,最終蔚成燦爛的雲霞。

那時候的婚禮還叫做昏禮。沒有奢侈的聘禮,沒有鋪張的排場,也沒有喧鬧的筵席。昏禮重的是夫婦之義與結發之恩,並不認為這是一件可以喧鬧嘈雜的事。那時候的昏禮簡朴干凈,沒有後世繁縟的挑蓋頭鬧洞房這類繁雜的玩意兒,夫妻「共牢而食,合巹而酳」,而後攜手入洞房。次日拜見舅姑,三月後告見家廟,從此,新婦正式融入夫家家族。那時候的昏服也不是現在人們誤解的大紅一片,而是端莊的玄色禮服(玄色,黑中揚紅的顏色,按照五行思想,是象徵著天的、最神聖的色彩)。嫁女之家三日不熄燭火,在盈盈火光中思念著遠去的女兒;夫家也三日不舉樂,安慰著思念雙親的新娘……整個儀式寧靜安詳。但安靜細致的儀式中有一種震撼人心的力量——也許這就是我們今天想要捕捉到的力量。黃昏中開始的那個安靜優美的儀式,映照出一個久違的文明氣息——那是純正、優美而偉大的漢文明,直指人心。
『發展型』的後世婚禮——喜慶熱鬧  

催鋪百子帳,待障七香車。 借問妝成未,東方欲曉霞。 —— 唐 陸暢 《雲安公主下降奉詔作催妝詩》 此類是指在周制婚禮的基礎上逐漸演變的後世漢族婚禮。其中混雜了許多非漢族來源的婚俗禮儀,有諸多變異,故此稱為「發展型」。 婚禮是什麼時候慢慢放在白天的已經不得而知了,也許是因為漢代以後的戰亂,夜晚不安全的緣故,也許是因為感染了胡俗習慣,再加上後來的婚禮排場逐漸變大,時間變長,也就逐漸放在了上午,這樣,歡慶的儀式往往持續一天。

與後世婚禮不同,先秦至兩漢昏禮,女父迎婿於門外,禮節甚重,更別說刁難女婿的事了,唐《封氏聞見錄》6卷五雲:「近代婚嫁有障車、下婿、卻扇及觀花燭之事。」自從昏禮有了賀客和婚宴開始,婚禮的世俗歡慶氣氛就逐漸擴展。婚禮的歡慶的氣氛本是生民常態,同時也來自華夏周邊的風俗浸染。胡俗婚禮多喜慶,後世婚禮的許多雜俗,比如鬧洞房,是契丹的婚俗。跨火盆,則來自滿族。根據周禮,婚禮是沒有蓋頭的,但紅蓋頭卻成了世俗婚禮的象徵。儀禮中的婚禮不舉樂,無酒筵酬賓的儀節,只在新房中為新郎新娘專設一席。到後世,宴眾賓客會成了婚禮必不可少的一項,鬧房也成了保留節目。也許,我們更加熟悉的婚禮就是:一拜天地,二拜高堂,夫妻交拜…… ……

縱觀以上兩種漢民族傳統婚禮的模式,不難看出:歷史的悠久,國土的遼闊,文化基因變異的程度自然不會小,畢竟,沒有交流的民族在地球上是不存在的,在婚禮的發展上,華夏民族的婚制婚儀,吸納了許多外來民族的習俗。歷經多次主動的、被動的民族間交流,經歷多次國運縱橫起伏,華夏婚禮在漫長的時光中慢慢流變。 耐人尋味的是,從歷代禮書的修訂,可以看出古人對這種現象的態度:對周禮婚制的偏好,對世俗婚制的寬容。於是,理想與世俗便兩不相悖,各有市場。這也許就是華夏文化的特點之一吧,古人已經給出了適宜的處理方式,不必苛求統一。我們今天倡議恢復傳統婚禮,作為撰寫者的我,坦率地說我本人偏好周制昏禮,但在這里並不苛責新人們的任何選擇。所以,我們將以並行的方式,認真地寫出這兩種婚禮的具體方案。各花入各眼,任由人們選擇好了。

三 親結其縭,九十其儀——「理想型」的周制昏禮詳解 (禮服、妝飾、禮器、禮物、儀程等) 【婚服】 我們今天最熟悉的漢族婚禮禮服恐怕就是彩綉龍鳳的大紅吉服、大紅蓋頭了,恐怕很少人知道,三千多年前的周代,同時也是我們要探究的華夏婚禮的源頭,婚禮服的顏色是玄黑色和纁紅色,並且這種主流的婚服色系一直持續到隋唐以前。我們今天熟悉的大紅婚服其實出現的時間比較晚,到了明代才有明確的定製。顏色是心態的反應,從婚服的變化也可以看出華夏婚禮風貌乃至整個文化風貌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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