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財產糾紛
1、沒有結婚證的婚姻財產怎麼分割
沒有結婚證的話屬於同居關系,因此其財產分割是按照共有財產分割的。具體而言,就是根據共同財產的財產份額來處分,在這個時候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由雙方自行協商處理,寫成不成由法院判決,可以按各自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不宜分割的財產,根據生產和生活的實際需要歸一方所有。因此其分割可以根據上述程序辦理。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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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沒有結婚證財產怎麼分割
法律分析: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的話,雙方就未建立夫妻關系,屬於同居關系。如果同居雙方能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則按雙方的協議處理;法院判決時,對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應評均分割,但同時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3、沒有領結婚證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沒有領結婚證離婚財產需根據以下情況進行分割:
1、如果是事實婚姻,首先遵從雙方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夫妻財產共同共有,平均進行婚內財產分羨或答割;
2、如果是同居關系,按照按份共有處理,首先遵兄慧從雙方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出資額進行同居期間財產分割;
3、如果雙方財產混同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男女雙方等額享有,平均進行分割。
離婚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1、如果是協議離婚的,簽訂離婚協議後,帶齊結婚證、身份證和離婚協議書等材料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如果是訴訟離婚的,帶齊結婚證、身份證、起訴狀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判決准予離婚的,判決生效,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團老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4、夫妻沒有結婚證的情況下財產如何處理
一、夫妻沒有結婚證的情況下財產如何處理
1、夫妻沒有結婚證情況下,沒有特別約定或不能證明購買資金完全由個人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雖然不屬於夫妻共有,但份額上也是一人一半。夫妻沒有結婚證,但雙方都沒有配偶的。法律上認定為無效婚姻,雙方沒有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和相互的夫妻權利和義務,但法律不幹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離婚訴訟的具體流程有哪些
離婚訴訟的程序包括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准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