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結婚證100天婚姻無效
1、年齡不夠領了結婚證法律後果
年齡不夠結婚婚姻屬於無效婚姻,沒有法律效力。我國的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性年滿二十二周歲,女性年滿二十周歲。不到這個年齡結婚的婚姻是無效的,且無效婚姻自始無效。
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領取結婚證屬於婚姻無效,可以通常到一方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婚姻無效。但是申請時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有效。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是領不到結婚證的,領不到結婚證,只能是同居關系,同居關系是不違反法律的,所以不會產生什麼後果。只需要在到了法定年齡以後領取結婚證即可。
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就無效,雙方不享有婚姻法規定的夫妻的權利,也不必履行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的義務。例如男坦激女雙方均二十周歲,由於男方未達法定婚齡,雙方無法領取結婚證,其婚姻不受法律保護,而女方已經達到結婚年齡,此時女方有權與其他已經達到法定婚齡的男性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其經過登記的婚姻受法律保護,其所謂的原配無權提出異議。
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一)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系,而且這種婚姻關系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二)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性早於二十周歲。
(三)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四)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五)對於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說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讓神襪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瞎扒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2、剛領證一天後悔了可以撤銷嗎
法律分析:領取結婚證100天,婚慶彎姻無效的情況一般包括一下幾點:
1、重婚,陸差敬雙方在領取結婚證時一方或雙方實際已婚的。
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雙方在領取結婚證時,一方或雙方都未滿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且領證100天後依舊未達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即近親結婚,雙方實際是三代內親屬。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早慎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3、是不是領了結婚證在法律上就算是合法夫妻了
是的
我國《婚來姻法》源第7條規定: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這就是說,合法的夫妻關系是從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取得結婚證時算起的。
法律規定結婚的唯一合法手續是取得結婚證。
只有結婚證(包括《夫妻關系證明書》)才是證明婚姻當事人婚姻合法性的唯一的法律依據。
(3)領結婚證100天婚姻無效擴展資料:
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4、婚姻效力
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完成培讓卜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婚姻效力是指因婚姻關系的成立而產生的各種法律後果。在雙方進行結婚登記後,若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可能導致婚姻效力產生瑕疵,即婚姻無效或婚姻可撤銷,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一、狹義的婚姻效力狹義的婚姻效力指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兩大類,主要為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權、參加各種社會活動的自由,日常家事代理權,扶養義務和配偶繼承權等。
二、廣義的婚姻效力廣義的婚姻效力包括狹義的婚姻效力和除發生在夫妻雙方以外的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發生姻親關系。
三、婚姻效力存在瑕疵的救濟途徑若出現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有權向法院起訴確認婚姻無效。
若出現導致婚姻可撤銷的情形,則分兩種情況具體討論。一是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滑橡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未事先如實告知的,另一方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男女雙方的結合。《民法典》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主要包括: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是指根據醫學和科學發展證實,男女近親結婚很容易產生遺傳學疾病,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主要是指直接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未達到法定婚齡,是指男女雙方未達到法律規定的可以結婚的最低年齡時,不得結婚。
無效婚姻由法院確認,可以申請無效婚姻的主體包括: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具體包括: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主要包括:婚姻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優先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分割,但不得損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但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可撤銷婚姻,是指婚姻當事人一方採取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以給對方或對方親友的人身自由、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作出虛假的意思表示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以及一方在結配穗婚登記前沒有如實告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主要包括: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登記前沒有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對於可撤銷婚姻,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婚姻登記條例》第9條也對脅迫婚姻的撤銷做出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婚姻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指男女雙方以共同永久生活為目的,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依照有關規定能夠認定為合法婚姻關系。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可見,法律要求締結婚姻關系應當辦理登記手續方為有效。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來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歷史形成的婚姻關系的穩定,司法實踐中肯認一定期間內具備一定條件的事實婚姻關系。但1994年2月1日後雙方未經登記共同生活的,不會再被確認為事實婚姻。
5、領結婚證100天婚姻無效嗎
婚姻無效可能很多人都沒有聽說過,但生活中偶爾還是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出現,不過也因為知識的匱乏,不少人都想要知道領結婚證100天婚姻無效嗎?相關的內容,別急下面就是一個非常全面的介紹總結,希望對大家能夠起到一定的幫助。
婚姻無效所說的就是在缺乏婚姻法定條件而發何的不具有法律作用的婚姻,主要是出現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這種就算是已經領取結婚證也是算無效的,和具體的領證時間沒有太大的關系,也就是說領結婚證100天是不是無效婚姻,還需要根據情況分析。
如果出現下述的情況,那麼領結婚證100天也算作是婚姻無效:
情況一、領取結婚證的男女雙方,其中一個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紀,那麼洞宏這種就屬於無效婚姻。
情況二、重婚,也就是在領謹數證的時候,其中一方當事人處於實際已婚狀態。
情況三、雙方屬於國家下明確規定的不能結婚人群,祥顫首如雙方是三代內親屬。
領結婚證100天是不是算無效婚姻,就需要從上述的方面進行分析,只要是符合上述的情況,不管是領證多少天都會被認為是無效婚姻。
6、如果結婚登記沒有領取結婚證結婚證還有效嗎
結婚登記手續都辦完了因故沒領結婚證婚姻無效。領取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的關鍵環節。只要雙方沒有領取到結婚證,其結旅彎晌婚登記程序就沒有完成,婚姻關系也就沒有成立。只要是沒鬧明有領取到結婚證,不論何種原因,當事人雙方的婚拆鋒姻關系就不存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7、領結婚證一個月可以申請無效婚姻么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盯兆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凱旁租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啟孫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8、未到法定年齡可以領結婚證嗎
答
未達抄到法定結婚年齡領襲取結婚證屬於婚姻無效,可以通常到一方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婚姻無效。但是申請時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有效。《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法解釋一》第七條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第八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虛報年齡領取結婚證 造成什麼後果
虛報年齡領取 結純彎蔽婚證 的行為,具體會造成做州 婚姻無效 的法律後果。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鬧褲國 婚姻法 第十二條 【婚姻的無效】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 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