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結婚法
1、沒有領結婚證的婚姻法律保護嗎
沒有結婚證 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合法的婚姻關系必須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進行了結婚登記之後才是合法夫妻。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塌升納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笑跡條例》第二十四條 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團沒保護。
2、未成年婚姻法2020年新規定
法律主觀:離婚的規定:協議離婚的,簽訂離婚協議後,帶齊結婚證、身份證和離婚協議書等材料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訴訟離婚的,帶齊結婚襲孝臘證、身份證、起訴狀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判決准予離婚的,判決生效,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客觀:《 民法典 》一千零七十六條 【 協議離婚 】夫妻雙方 自願離婚 的,應當簽訂書面 離婚協議 ,並親自到 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 離婚登記 。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 子女撫養 、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 離婚 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 離婚拍滑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 訴訟離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 同居 ; (二)實施 家庭暴力 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慎晌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 結婚 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3、沒有結婚證的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首先,應該首先明確沒有結婚證具體是指什麼,如果是已經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只是結婚證遺失或者損壞的,其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但如果是指沒有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那需要分具體的時間點來確認婚姻的效力。
原因在於雖然目前並不認可事實婚姻,但以1994年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為界點,分情況處理。
(1)在實施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在實施後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若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明確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但是考慮到我國婚姻登記制度實施時間並不長,在之前存在大量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故法律對此以相關時間點做出了區分,並非未取得結婚證的婚姻關系均不受法律保護。
4、婚姻法:是如何判定未領結婚證的財產處置
該項在我國《婚姻法》第八條中,有明確的規定:夫妻關系以雙方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為前提條件:
1、當事人雙方未領取結婚證的,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不屬於「夫妻」的范圍;
2、因此,不適用本法第17條、18條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劃分做出的界定;
3、建議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置,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聘請專業人士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4)未結婚法擴展資料《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婚姻法解釋5、沒結婚在一起生活7年受法律保護嗎
沒有注冊登記結婚的。在法律上是不會受到保護的。
我國民法有明確規定,結婚的雙方必須攜帶雙方身份證戶陪敗口本到當地結婚登記處辦理注冊登記,發放結婚證才是有效婚姻。在婚內出現的任何問題,比如財產糾紛,孩子撫養等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以前有些地方主要是邊遠山區包辦婚姻,父母一定在村裡擺個酒席大家就認可他們結婚粗昌了,這種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並不是兩個人在一起生活的年頭長了就會受法律保護。
所以兩個人如果想生活在一起,就需要領結婚證,尤其是女同胞一定要去領結婚證。這樣會有一個後續保證,以免上當蘆凳顫受騙或者是被不負責任的人拋棄而無處申冤。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6、如父母離婚、子女以成年、但未結婚、婚姻法如何規定
父母子女關系包括因血緣形成的生父母子女、因收養形成的養父母子女頌鋒和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新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做了如下規定: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發行撫養教育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父母離婚後,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或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非婚生子女亨有與婚子女同等的權利,非婚子女的生父母同樣要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2)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職責,父母應該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嚴格約束子女的行為。同時,父母必須保護子女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並且承擔未成年子女侵手啟害行為所導致的不利後果。
(3)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上的幫助以及精神上的關心支持,生活上的照顧,如給付生活費、醫療費,照料父母的生活,給予父母感情上的慰藉等。如果子女有能力而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同為繼承法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當一方去世時,另一方有權繼承其遺產。
(5)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父母有離婚和再野薯晌婚的權利和自由,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後的自由。也就是說,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也不因父母的婚姻狀況變化而減少或消除。
(6)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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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新婚姻法未婚先孕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新婚姻法未婚先孕的規定是:其屬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其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其子女雖屬於非婚生子女,依法與婚生子女具有平等的權利。其依然與子女是具有父母子女關系的,應當履行撫養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悄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遲告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碼運明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8、未成年生子也沒結婚法律上有什麼條例可以保障女方的權益嗎
法律分析:未成年生子的,即使雙方均沒有達到結婚登記則握嘩的條件,女方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1、向男方父母和自己父母坦白就之後如何撫養孩子達成協議;2、就孩子的而言,親生父母均有撫養孩子的義務,女方打算撫養孩子的,可以要求男方承擔撫養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孫行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皮好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9、未成年結婚違反哪條法律
未成年人是沒辦法登記結婚的,如殲拆果沒有登記結婚的話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未成年結婚屬於違法行為。相關法律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這是男女結婚年齡的起點,是劃分合法婚姻和違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這個年齡,並不是非結婚不可的年齡,青年男女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根據本身的情況和要求,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若未成年結婚,屬於無效婚姻,自始無效。
未成年無法結婚,如果行為人跟不滿法定婚齡的未成年人結絕盯婚,是違法行為。結婚法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所以想結婚,必須滿足這個年齡條件,沒有達到法定婚齡,是不可以辦理結婚登記的。未成年人結婚是違法的,但一般並不構成犯罪。與未成年人的婚姻屬於無效婚姻,且婚姻自始無效。但需要注意,如果是男性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結婚並發生關系的,則該男性會構成強奸罪。
拓展資料:法氏宏棗律規定,如果未成年人的年齡低於14周歲,男方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行為,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10、新婚姻法未婚生子
法律主觀:在我國新婚姻法中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法了,現在被稱之為非法同居關系。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後,其第八條規定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而對未補辦結婚姻登記的事實婚姻的效力卻沒有明確規定。對此我認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於當事人採取積極的態度予以確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事實婚姻關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模胡若干問題的解襲睜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拍碼歲,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就我國目前的婚姻法規定中來看,仍是存在事實婚姻的,但需要注意只有在1992年4月1日之前,男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才能算事實婚姻,在此之後的都是非法同居了,而我國對非法同居關系是不予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