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打胎會
1、男女拿結婚證後,女方私自打胎是否合法?法律上有規定嗎?
下面是本人辦理的一個案件,順便發給你,希望你讀過之後對你有所幫助。
妻子擅墮胎 離婚丈夫獲賠
(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理應給予適當賠償)
案情
妻子私自墮胎
畢敏和胡海同村,2004年3月,兩人自由戀愛,同年12月30日,在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約定男到女方落戶。由於性格不合,婚後雙方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2005年5月18日,已經有孕在身的畢敏覺得夫妻關系難以維系,一氣之下,擅自到黃山市某醫院做了人流。一時間,議論從不大的村莊蔓延開來。為此,兩人之間矛盾越鬧越大。
女方起訴離婚
2005年5月30日,畢敏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畢敏在訴狀中稱,她與胡海婚前缺乏了解,婚後胡海好逸惡勞,不履行家庭義務,以致夫妻關系緊張,現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請求法院判令准予與胡海離婚。接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胡海覺得自己與畢敏自由戀愛,婚姻基礎扎實,婚後感情也很好,鬧到這一步的主要原因不在他們夫妻雙方,而在於畢敏的娘家。胡海不同意離婚,請求法院為他們夫妻調解和好。胡海同時提出,畢敏擅自打胎,侵犯了他如期做父親的權利,如果畢敏真正要離婚,他有權要求畢敏給予精神賠償。
各界說法不一
生孩子到底誰說了算?妻子可以私自墮胎嗎?訴訟期間,這一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各界的說法也各不相同。
在某醫院從事護士工作的洪女士認為,夫妻應當互相尊重,對孩子去留問題的選擇,如果女方身體沒有終止妊娠的客觀原因,雙方權利是平等的。醫院等醫療機構應當遵循這一原則,在人流手術前征詢夫妻雙方的意見,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某醫院從事婦科工作的姚醫生卻持不同觀點,她說從女性生理特點、在生育中所承擔的重要任務及為生育所要付出的身心代價角度考慮,應尊重女性對生育與否的選擇。畢敏的選擇是基於對孩子的負責,對自身身心健康的考慮,無可厚非。生育是夫妻雙方共同的事,當雙方離婚已成定局的情況下,女方終止妊娠,根本不存在一方侵犯另一方之說。
胡海的代理律師在法庭辯論時說,《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今年5月,畢敏和胡海的婚姻關系尚處於存續期間,雙方發生矛盾後,畢敏擅自終止妊娠,明顯違反了夫妻之間互相忠實和尊重的義務,侵犯了胡海的生育權利。本來期待著做父親,突然希望沒了,這給胡海精神帶來傷害是明顯的。其實,畢敏完全可以與胡海達成撫養孩子的協議來解決這一矛盾。在處理離婚事務過程中,無論夫妻一方誰是誰非,誰先提出的離婚,雙方當事人都應當本著主張行使權利不忘遵從履行義務的原則,依法文明離婚。因此,請求法庭充分考慮胡海精神受傷害的事實,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支持胡海精神賠償的請求。
法院判賠精神損失
法官在查明了案件事實後,對畢敏和胡海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雙方對離婚都沒有異議,但對賠償的數額分歧較大。胡海堅持要求畢敏賠償其精神損失費8000元,而畢敏表示僅能給付2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性格不合,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應准予離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男女雙方生育的權利平等地受法律保護。畢敏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經胡海同意,擅自到醫院做人工流產手術,侵犯了胡海的生育權,給胡海的精神造成一定的傷害,理應給予適當賠償。近日,法院依法對此案作出判決:准予畢敏與胡海離婚;畢敏一次性賠償胡海精神損失費3000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說法
該案屬於新型案件,實踐中沒有現成的判例,法律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對該案的審理是法庭對新型案件審理的一次有益嘗試。在我國,法官不能造法,但法官可以根據「司法為民」的理念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目標,正確地理解和適用法律。本案的生育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有規定,但法律對它的定義和保護規定都不具體。審理該案時,法官把生育權理解為一種人格權利,表現為一種受婚姻對方和家庭成員尊重的權利,一種諸如獲得做父親等權利的期待權利。這種權利雖然很抽象,但它與公民的其他權利一樣受法律保護。因此,在做充分調解工作的基礎上,法院作出了支持胡海精神賠償訴求的判決。
2、一個女人結婚後幾次打胎是什麼心理
您好,一個女人結婚後幾次打胎的心理可能是復早啟手雜的,因為每個人的情況都不一樣。但一般來說,女性陸嫌可能會有恐懼、焦慮、悔恨、罪惡感等情緒。她可能會擔心自己的健康,擔心自己的家庭,擔心自旁臘己的責任,擔心自己的未來,擔心自己的社會地位等等。此外,她可能會有對自己的抉擇感到後悔,對自己的決定感到不安,對自己的行為感到羞恥,對自己的家庭感到擔憂等等。總之,女性結婚後幾次打胎的心理是復雜的,可能會有很多不同的情緒和感受。
3、在結婚後女方去打胎需要男方同意簽字嗎?
不一定要男方簽字,但物銷鄭最好別自己獨斷專行自己偷偷去做了,還是應該彼此商量好再斗肆做罩頌,除非你不想以後一起過日子了。
4、結婚後的女人打胎有什麼講究?
有人可能要問:墮胎也沒什麼大不了的啊。這是非常嚴重的錯誤!婦科病的百分八十都有過墮胎的歷史。而且凡是有過墮胎情況的女孩子的婦科病,都是非常非常難治的。按照現代醫學統計,他們認為,女人墮一次胎就會降低百分之二十五的生育能力。換句話說,墮四次胎,流四次產,她這個生育能力幾乎降到零。
西方普遍法律禁止墮胎,比如:美國,英國,法國,義大利,葡萄牙,瑞典,瑞士,俄國,阿根廷,葡萄牙,愛爾蘭,肯亞,蘇格蘭。。。
了解一下正確的墮胎常識,不要認為只是個常規小手術。筆者簡單描述下墮胎的過程吧:大部分的墮胎是在前十二個星期內進行的,胎兒仍然很小,可以用一個強力的抽吸器把他吸出,這個抽吸器的能力是普通家用吸塵機的二十五倍。抽吸器的力量撕裂或者絞擰胎兒的身體,將肢體逐部撕開,直至只剩下頭部來。胎兒的頭部太大,不能從吸管中通過,所以墮胎的人需要用鉗子插入子宮內,攫獲這個單獨漂浮的頭部,然後將它鉗碎,直至能夠通過抽吸管,那麼頭部也就被挪走,出來的時候只是一堆的肉碎。」當抽吸管在子宮內轉動,胎兒四周的膜和液體馬上被抽走,那小小的生物也被撕裂,最後,連接於子宮表皮的胎盤也被拔出。另一個墮胎程序叫做D&E「擴張和吸取」。這個程序通常用在第四到第八個月。子宮頸被擴大,插入子宮的不是抽吸器,卻是手術鉗(好象大工具鉗),把胎兒的身體夾著,逐部擰掉,一塊一塊的取出,然後將脊骨和頭顱骨壓碎拔出;擴張不和割除」(dilation and curretage)手術中,這把刀子被放置子宮內轉動,當碰上障礙物,刀子就集中刮擦。換言之,胎兒的手臂可能被割走,腿部被割走,面部被砍碎,頭部被砍掉,身體被肢解,切斷為很多細塊,然後身體各部分和胎盤被抽吸而出;另一個墮胎手續是「鹽水法」(Saline method)……筆者已經不忍寫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