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檔案丟失
1、結婚檔案丟了怎麼補辦?
當事人《結婚證》丟失或損壞的,可以持以下證件到原登記機關所在的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補辦《夫妻關系證明書》,並填寫申請書。補辦須持以下證件: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丟失證明;查檔證明等。經查證,確認屬實的,補發結婚證。
2、找不到結婚檔案的婚姻有效嗎
是有效的。此外,你們的婚姻關系也可能構成事實婚姻。若是符合事實婚姻,則即便沒有結婚證,也構成合法的婚姻關系。我國雖然有事實婚姻,但是事實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後便被禁止。關於事實婚姻的判斷: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曾今與另一方舉辦過酒席、婚禮等能夠被認定為結婚實質要件的行為,則這段婚姻即使沒有結婚證,在法律上也被認定為事實婚姻。
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後,與另一方舉辦過能夠認定為結婚實質要件的行為,則在法律上無法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因此,在沒有結婚證的前提上,如果一方與另一方離婚,則先需要到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之後方能按照合法婚姻關系進行離婚程序。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如何調取結婚檔案
1、如果婚姻雙方當事人想要調取結婚檔案的,那麼可以持合法身份證件,到民政局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2、如果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結婚檔案的,那麼當事人可以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其辦理調取結婚檔案,當然委託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
第7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