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拿結婚證嗎
1、離婚要帶結婚證嗎
離婚要帶結婚證。離婚一般是必須帶上結婚證的,因為結婚證要收回,如果確實找不到了,則需要到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或者補辦結婚證。一般夫妻離婚通過民政局離婚登記後,想復婚的要到婚姻登記機關履行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會收回雙方離婚證,再發給結婚證。如果是通過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民政局會發給雙方離婚證,如果是通過法院起訴離婚的,那沒有離婚證,只有法院的相關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作為離婚憑證。在離婚時雙方達不成協議,沒有辦法直接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需要先向法院起訴,在法院受理宣判以後才能根據法院的判斷去辦理離婚手續,特別是當事一方失聯或者無法到場的時候,可以通過法院直接判決婚姻關系無效,不用再去民政局辦理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2、離婚需要結婚證嗎
離婚必須要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有:戶口薄、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如果結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薄、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查證屬實的,補發結婚證。
離婚後夫妻財產分配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如果是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平均分配;
2、對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歸一方所有;
3、雙方也可以協商分割的金額和方式,協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判決。法院會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後不能分配對方的婚前財產,婚前財產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3、離婚時必須帶結婚證嗎
離婚不一定需要結婚證,如果結婚證丟失了的,可以用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代替。另外,離婚分為起訴離婚和協議離婚兩種途徑。兩種途徑都需要用到的材料有: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或者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如果夫妻雙方都自願離婚的,可以協議離婚,除了上述證件外,還需要的材料有:離婚協議書和夫妻雙方各三張二寸藍底或白底的單人證件照。如果夫妻中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另一方就要起訴離婚,起訴一方除了上述證件,還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在內陸辦理結婚等的,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