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流產
1、懷孕准備結婚可是又流產了有什麼說法嗎?
等你懷孕了,准備結婚,可是又流產了,這種是沒有說法的,因為流產是屬於專正常的,有的時候呢,在懷屬孕前期都是需要保胎的,那你懷孕前期需要保胎的時候又要操心結婚的,這些各種事情,所以說呢,操勞過度就會導致流產,而且年輕人在夫妻生活上面就是比較頻繁,對這個胎兒的保胎也是影響非常大的,所以說流產不是你一個人的錯誤,有可能是你的對象沒有注意這一方面的事情
那麼將懷孕前懷孕准備結婚前流產,這種事情跟結婚聯系起來,力求一個說法,這也是錯誤的,因為這根本就沒有什麼太大的聯系,是兩個完全獨立的事件,所以把他們兩個聯系在一起,對你進行攻擊的話,就是大錯特錯了,在你自己本身也要放棄這種封建不健康的想法,正確的認識這個事件的本身才能夠正確的樹立一種觀念,才能夠在今後的道路上走的安穩舒適
2、結婚女方私自流產犯法嗎
法律分析:女方神裂岩私自人流是不違法的。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源中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游御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3、新娘結婚當天流產,有什麼後果嗎?
後果嚴重,一方面婚禮完全搞砸了,另一方面明型孩子也沒有了。最重要的是讓男家尤其稿槐胡覺得很不吉利,我鍵攔想最嚴重的後果就是離婚。
4、結婚了可以自己簽字流產嗎
結婚後可以自己簽字流產嗎?這樣的事情是不可能的,你想流產必須雙方都在監視,你個人你自己簽字是不可能給你做流產了,所以說大慧爛李夫也不能回去給你冒著風險給你做這個流產手術,所以前遲說你必須雙方都得簽字才可以做這歷困種流產,你不能把你流產的這件事情想得很簡單,想得很方便,所以說從法律上看你想流產你,是你結婚後流產,你應該雙方都有簽字雙房主的同意才帶湖才可以給你做了個流產手術,所以說你不能冒著風險。
5、男女拿結婚證後,女方私自打胎是否合法?法律上有規定嗎?
下面是本人辦理的一個案件,順便發給你,希望你讀過之後對你有所幫助。
妻子擅墮胎 離婚丈夫獲賠
(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理應給予適當賠償)
案情
妻子私自墮胎
畢敏和胡海同村,2004年3月,兩人自由戀愛,同年12月30日,在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約定男到女方落戶。由於性格不合,婚後雙方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2005年5月18日,已經有孕在身的畢敏覺得夫妻關系難以維系,一氣之下,擅自到黃山市某醫院做了人流。一時間,議論從不大的村莊蔓延開來。為此,兩人之間矛盾越鬧越大。
女方起訴離婚
2005年5月30日,畢敏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畢敏在訴狀中稱,她與胡海婚前缺乏了解,婚後胡海好逸惡勞,不履行家庭義務,以致夫妻關系緊張,現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請求法院判令准予與胡海離婚。接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胡海覺得自己與畢敏自由戀愛,婚姻基礎扎實,婚後感情也很好,鬧到這一步的主要原因不在他們夫妻雙方,而在於畢敏的娘家。胡海不同意離婚,請求法院為他們夫妻調解和好。胡海同時提出,畢敏擅自打胎,侵犯了他如期做父親的權利,如果畢敏真正要離婚,他有權要求畢敏給予精神賠償。
各界說法不一
生孩子到底誰說了算?妻子可以私自墮胎嗎?訴訟期間,這一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各界的說法也各不相同。
在某醫院從事護士工作的洪女士認為,夫妻應當互相尊重,對孩子去留問題的選擇,如果女方身體沒有終止妊娠的客觀原因,雙方權利是平等的。醫院等醫療機構應當遵循這一原則,在人流手術前征詢夫妻雙方的意見,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某醫院從事婦科工作的姚醫生卻持不同觀點,她說從女性生理特點、在生育中所承擔的重要任務及為生育所要付出的身心代價角度考慮,應尊重女性對生育與否的選擇。畢敏的選擇是基於對孩子的負責,對自身身心健康的考慮,無可厚非。生育是夫妻雙方共同的事,當雙方離婚已成定局的情況下,女方終止妊娠,根本不存在一方侵犯另一方之說。
胡海的代理律師在法庭辯論時說,《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今年5月,畢敏和胡海的婚姻關系尚處於存續期間,雙方發生矛盾後,畢敏擅自終止妊娠,明顯違反了夫妻之間互相忠實和尊重的義務,侵犯了胡海的生育權利。本來期待著做父親,突然希望沒了,這給胡海精神帶來傷害是明顯的。其實,畢敏完全可以與胡海達成撫養孩子的協議來解決這一矛盾。在處理離婚事務過程中,無論夫妻一方誰是誰非,誰先提出的離婚,雙方當事人都應當本著主張行使權利不忘遵從履行義務的原則,依法文明離婚。因此,請求法庭充分考慮胡海精神受傷害的事實,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支持胡海精神賠償的請求。
法院判賠精神損失
法官在查明了案件事實後,對畢敏和胡海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雙方對離婚都沒有異議,但對賠償的數額分歧較大。胡海堅持要求畢敏賠償其精神損失費8000元,而畢敏表示僅能給付2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性格不合,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應准予離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男女雙方生育的權利平等地受法律保護。畢敏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經胡海同意,擅自到醫院做人工流產手術,侵犯了胡海的生育權,給胡海的精神造成一定的傷害,理應給予適當賠償。近日,法院依法對此案作出判決:准予畢敏與胡海離婚;畢敏一次性賠償胡海精神損失費3000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說法
該案屬於新型案件,實踐中沒有現成的判例,法律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對該案的審理是法庭對新型案件審理的一次有益嘗試。在我國,法官不能造法,但法官可以根據「司法為民」的理念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目標,正確地理解和適用法律。本案的生育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有規定,但法律對它的定義和保護規定都不具體。審理該案時,法官把生育權理解為一種人格權利,表現為一種受婚姻對方和家庭成員尊重的權利,一種諸如獲得做父親等權利的期待權利。這種權利雖然很抽象,但它與公民的其他權利一樣受法律保護。因此,在做充分調解工作的基礎上,法院作出了支持胡海精神賠償訴求的判決。
6、結婚懷孕流產用還彩禮錢嗎
法律分析:要還彩禮錢。如果兩個人尚未正式辦理結婚登記,按照第一部分的法律要求,是要退還彩禮的。但是已經同居,並且懷孕流產的話,女方可以爭取部分損失費,因為懷孕流產這件事是雙方的共同責任,所以兩個人都有承擔,一般這種情況下,是酌情歸還部分彩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