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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號指

發布時間: 2023-04-07 02:16:36

1、結婚證編號是什麼

法律分析:結婚證代碼都是由9位數字組成的,前兩位是區號,三、四位是年份,剩餘的是結婚對數的編碼。一、結婚登記條件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把握)。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自主提示)。二、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一代二代均可)。2、本人無配偶。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三、結婚登記的程序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四、結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准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2、收費標准:國內結婚登記每對9元加及其他相關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2、結婚證編號是哪個位置

結婚證編號顯示在結婚證的第二頁,個人資料的頁面。結婚證編號和身份證編號一樣,是唯一的,也是自己重要的個人信息,不能隨意透露給別人。

一、結婚證編號在哪顯示
結婚證翻開第一頁是登記員簽名和民政局圖章,再翻一頁是持證人姓名,領證日期和結婚證編號以及照片,最後一頁是結婚證印製號。

二、結婚證編號的含義
結婚證編號在結婚證登記日期的下一欄,名稱為「結婚證字型大小」,編號通常為「字母+6位數字+年份+編號」。比如:J123456 - 2019 - 001234,其中字母有下面幾類,分別代表不同的意思:

1、「J」表示結婚;

2、「BJ」表示補辦結婚;

3、「L」表示的是離婚;

4、「BL」表示補辦離婚。

5、後面的六位數字是行政區域代碼,第1、2位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第3、4位是市(地區、自治州、盟及國家直轄市所屬市轄區和縣的匯總碼);第5、6位是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再後面是領結婚證年份以及當年的編號。

結婚證

三、結婚證查詢網
1、結婚證查詢網是婚姻登記內網,婚姻登記屬於隱私,其內容不是隨便能查的。

2、如果查本人的結婚證,拿本人的戶口或身份證民政局辦證中心查詢即可。

3、查他人結婚證只有通過公檢法等司法機關或律師攜法院立案證明到聯網後的任意一個婚姻登記點查詢。

4、結婚證網上查詢到婚姻登記實現全國聯網後,有望實現這一目標。

四、有關婚姻檔案利用規定如下
1、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委託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持單位介紹信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

3、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要求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的,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在確認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況下,經主管領導審核,可以利用;

4、利用婚姻登記檔案的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公開婚姻登記檔案的內容,不得損害婚姻登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5、如果利用檔案符合上述規定,可以查閱。電子檔案需輸入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3、結婚證字型大小代表什麼

法律分析:結婚證字型大小J開頭為結婚,L開頭為離婚,BJ開頭為補辦結婚證,BL開頭為補辦離婚證,後續接的編號為省份代號、市區編號、縣區編號,橫線後接年份,再橫線後接的是當年辦理婚姻登記的順序序號。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對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經審查符合結婚規定的,應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當事人離過婚的,應在其離婚證件上註明再次結婚的日期和另一方姓名,加蓋婚姻登記機關公章或婚姻登記專用章後交還當事人。

領取《結婚證》時,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第十八條 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應查明原因。對確已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的當事人雙方,婚姻登記機關應主動同有關單位聯系,做好疏導工作。經疏導無效,當事人仍不能取得所需證明的,婚姻登記機關可將調查和聯

系的情況在《結婚申請書》中註明,依法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發給《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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