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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墮胎

發布時間: 2023-04-06 10:55:21

1、在結婚後女方去打胎需要男方同意簽字嗎?

不一定要男方簽字,但物銷鄭最好別自己獨斷專行自己偷偷去做了,還是應該彼此商量好再斗肆做罩頌,除非你不想以後一起過日子了。

2、結婚後女方私自把孩子打掉了,這違法嗎?

結婚後,女方私自把孩子打掉了,是不違法的。

因為法律規定,婦女享有生育和不生育的自由。所以如果女方不打算要孩子或者是私自去醫院做人流,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同樣的,男方也有生育權和不生育權,所以在結婚之後,如果男方不想要孩子的話,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在我看來,夫妻雙方共同孕育一個孩子,能讓兩個人的關系更好,所以要不要孩子,夫妻雙方要共同協商才行。

如果女方私自打掉孩子,勢必會影響兩個人之間的關系,同時做人流對女方的身體也是有一定程度損害的。

在我看來,孩子是愛情的結晶,有了孩子之後,婚姻生活會越來越幸福。雖然最開始照顧孩子的時候,兩個人可能會產生一系列的矛盾,從而引發一些爭吵,但陪著孩子慢慢長大的過程,真的很幸福。在陪伴孩子的過程中,夫妻雙方也能找到彼此的矛盾從而化解,同時也能更好的教育孩子。兩個人在結婚之前,可以約定什麼時候要孩子,夫妻雙方達成一致的時候,才能減少婚後生活的矛盾。有很多夫妻就是因為妻子私自墮胎,最後導致夫妻關系徹底破裂的。沒有什麼事情是不可以商量的,夫妻二人有意見都可以坐下來好好談一談。一方面可以知道對方的想法,另一方面也能避免一些矛盾。

女方不願意要孩子的原因:

一、很多女人之所以不願意要孩子,就是因為讓冊經濟條件不好,孩子出生之後,沒有辦法給他更好的生活。

二、丈夫沒有責任感,沒有辦法成為家庭的支柱。

通俗一點來講,就是丈夫沒有責任感和上進心,讓女方覺得生下孩子之後,對孩子也是不好的,所以與其這樣還不如不生孩子。三、女方的事業正在上升期。

很多女生越來越願意經濟自主,可以賺更多的錢,做自己喜歡的事情。但塌滑陸如果結婚生孩子之後,就沒有辦法實現經濟自由了,而且還會因為錢團頃和丈夫鬧很多矛盾。

四、怕身材變差。

很多女生怕生完孩子之後,身材變差,所以不願意生孩子。

無論是哪種原因,夫妻二人都要好好溝通,這樣才能找到妻子顧慮的點,更好的孕育新生命。

3、婚後私自墮胎犯法嗎?

女方私自打胎不需要負法律責任,不構成違法。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辯緩育的自由。其實,妻子自主人流是對自己身體的一種處分,是對「不生育」的攜老模一種自由選擇。結婚本身並不意味著雙方必須有孩子,妻子無論是自主避孕還是墮胎,都不構成對丈夫的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含岩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4、結婚後懷孕女方可以單方面打胎嗎

法律分析:可以。妻子自主人流是對自己身體的一種處分,是對「不攔塌拍生育」的一種自由選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簡羨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衫鍵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5、男女拿結婚證後,女方私自打胎是否合法?法律上有規定嗎?

下面是本人辦理的一個案件,順便發給你,希望你讀過之後對你有所幫助。

妻子擅墮胎 離婚丈夫獲賠
(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理應給予適當賠償)

案情

妻子私自墮胎

畢敏和胡海同村,2004年3月,兩人自由戀愛,同年12月30日,在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約定男到女方落戶。由於性格不合,婚後雙方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2005年5月18日,已經有孕在身的畢敏覺得夫妻關系難以維系,一氣之下,擅自到黃山市某醫院做了人流。一時間,議論從不大的村莊蔓延開來。為此,兩人之間矛盾越鬧越大。

女方起訴離婚

2005年5月30日,畢敏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畢敏在訴狀中稱,她與胡海婚前缺乏了解,婚後胡海好逸惡勞,不履行家庭義務,以致夫妻關系緊張,現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請求法院判令准予與胡海離婚。接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胡海覺得自己與畢敏自由戀愛,婚姻基礎扎實,婚後感情也很好,鬧到這一步的主要原因不在他們夫妻雙方,而在於畢敏的娘家。胡海不同意離婚,請求法院為他們夫妻調解和好。胡海同時提出,畢敏擅自打胎,侵犯了他如期做父親的權利,如果畢敏真正要離婚,他有權要求畢敏給予精神賠償。

各界說法不一

生孩子到底誰說了算?妻子可以私自墮胎嗎?訴訟期間,這一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各界的說法也各不相同。

在某醫院從事護士工作的洪女士認為,夫妻應當互相尊重,對孩子去留問題的選擇,如果女方身體沒有終止妊娠的客觀原因,雙方權利是平等的。醫院等醫療機構應當遵循這一原則,在人流手術前征詢夫妻雙方的意見,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某醫院從事婦科工作的姚醫生卻持不同觀點,她說從女性生理特點、在生育中所承擔的重要任務及為生育所要付出的身心代價角度考慮,應尊重女性對生育與否的選擇。畢敏的選擇是基於對孩子的負責,對自身身心健康的考慮,無可厚非。生育是夫妻雙方共同的事,當雙方離婚已成定局的情況下,女方終止妊娠,根本不存在一方侵犯另一方之說。

胡海的代理律師在法庭辯論時說,《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今年5月,畢敏和胡海的婚姻關系尚處於存續期間,雙方發生矛盾後,畢敏擅自終止妊娠,明顯違反了夫妻之間互相忠實和尊重的義務,侵犯了胡海的生育權利。本來期待著做父親,突然希望沒了,這給胡海精神帶來傷害是明顯的。其實,畢敏完全可以與胡海達成撫養孩子的協議來解決這一矛盾。在處理離婚事務過程中,無論夫妻一方誰是誰非,誰先提出的離婚,雙方當事人都應當本著主張行使權利不忘遵從履行義務的原則,依法文明離婚。因此,請求法庭充分考慮胡海精神受傷害的事實,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支持胡海精神賠償的請求。

法院判賠精神損失

法官在查明了案件事實後,對畢敏和胡海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雙方對離婚都沒有異議,但對賠償的數額分歧較大。胡海堅持要求畢敏賠償其精神損失費8000元,而畢敏表示僅能給付2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性格不合,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應准予離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男女雙方生育的權利平等地受法律保護。畢敏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經胡海同意,擅自到醫院做人工流產手術,侵犯了胡海的生育權,給胡海的精神造成一定的傷害,理應給予適當賠償。近日,法院依法對此案作出判決:准予畢敏與胡海離婚;畢敏一次性賠償胡海精神損失費3000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說法

該案屬於新型案件,實踐中沒有現成的判例,法律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對該案的審理是法庭對新型案件審理的一次有益嘗試。在我國,法官不能造法,但法官可以根據「司法為民」的理念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目標,正確地理解和適用法律。本案的生育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有規定,但法律對它的定義和保護規定都不具體。審理該案時,法官把生育權理解為一種人格權利,表現為一種受婚姻對方和家庭成員尊重的權利,一種諸如獲得做父親等權利的期待權利。這種權利雖然很抽象,但它與公民的其他權利一樣受法律保護。因此,在做充分調解工作的基礎上,法院作出了支持胡海精神賠償訴求的判決。

6、一個女人結婚後幾次打胎是什麼心理

您好,一個女人結婚後幾次打胎的心理可能是復早啟手雜的,因為每個人的情況都不一樣。但一般來說,女性陸嫌可能會有恐懼、焦慮、悔恨、罪惡感等情緒。她可能會擔心自己的健康,擔心自己的家庭,擔心自旁臘己的責任,擔心自己的未來,擔心自己的社會地位等等。此外,她可能會有對自己的抉擇感到後悔,對自己的決定感到不安,對自己的行為感到羞恥,對自己的家庭感到擔憂等等。總之,女性結婚後幾次打胎的心理是復雜的,可能會有很多不同的情緒和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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