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結婚注冊
1、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的婚姻登記管理,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在大陸辦理婚姻登記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大陸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國大陸的中國公民;所稱台灣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國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第三條 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在大陸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應當雙方共同到大陸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第四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居民身份證;
(二)居民戶口簿;
(三)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台灣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二)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三)台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聲明和經證明無誤的戶籍純談辯謄本,有效期三個月;
(四)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第五條 台灣居民在大陸連續停留6個月侍陵以上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證件、證明外,還應當提交大陸公證機關公證的無配偶聲明。
台灣居民在香港、澳門地區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證件、證明外,還應當提交香港婚姻注冊處或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台灣居民在外國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證件、證明外,還應當提交居住國出具並經公證機關公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定居時已達到法定婚齡的,應當提交經大陸原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赴台灣前的婚姻狀況證明。第六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應當提交離婚證件。
離婚證件系台灣離婚協議書的,應當經台灣公證機關公證;無法提交離婚協議書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台灣地區報紙刊登的當事人離婚的聲明書或公告,未經公證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證件系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的,如果離婚的一方系大陸居民,該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應當做缺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離婚證件系外國登記離婚證書的,應當經駐在國公證機關公證、駐在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離婚證件系外國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的,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
喪偶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證明。
死亡證明系台灣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應當經台灣公證機關公證。
死亡證明系外國有關部門出具的,應當經駐在國公證機關公證、駐在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第七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非雙方自願的;
(二)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疾病的。第八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居民身份證;
(二)居民戶口簿;
(三)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
申請離婚登記的台灣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二)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三)離婚協議書;
(四)結婚證。第九條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第十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婚姻關系不是在大陸依法締結的;
(二)一方要求離婚的;
(三)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四)一方或雙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如何辦理涉台婚姻登記
中國內地居民與中國台灣居民在內地辦理婚姻登記的,男女雙岩虧鏈方應當一同前往內地居民的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在辦理涉台婚姻登記時,內地居民應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證證件與戶口本,此外還應當提交一份證明自己當前無配偶並且不是近親結婚的簽字聲明。台灣居民空態則應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證證件與通行證,此外台灣居民也應當同內地居民一樣提交類似的粗孫聲明。
3、去台灣結婚需要什麼證件
如果自己當初是和台灣人談戀愛的話,那麼現在到了結婚年紀,就可以和對方辦理結婚手續,這個結婚手續要相對比較復雜一些,那麼有哪些材料需要提供?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去台灣結婚需要什麼證件
根據棚敗此《關於台灣同胞與大陸居民之間辦理結婚登記有關問題的扒凱通知》,台灣同胞在大陸申請與大陸居民結婚的,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台灣一方當事人應提供以下4種證明文件:
1、有效期內的《台灣同胞旅行證明》,或加註「台灣同胞」字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2、大陸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戶口證明》;
3、身份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
4、大陸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台灣一方當事人提供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是指其無配偶的證明文件,包括未婚、離異、或配偶已經死亡的證明文件。上述證明文件必須經由台灣公證機關的公證證明,並由大陸中國公證員協會或大陸一方當事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驗證通過後,方具有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效力。
大陸一方當事人應按照《民法典》、《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所規定的相關事項,提供以下4種證明文件: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大陸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二、相關法律知識
《婚姻登記條例》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春和喚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涉台婚姻所需要提供的證件,有自己的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以及自己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還有台灣同胞的旅行證明等等,這個和我國大陸之間的結婚要復雜很多。
4、台灣網上可以結婚登記嗎
台灣網上不可以登記結婚。
台灣居民申請結婚必須提交以下的證件和證明:
A、提交一份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期的旅行證件;B、出具在台灣居民的有效身份證件和出入境的有效證件肆叢;C、開具台灣公證機關的婚姻狀況證明,如無配偶聲明和經證實無配偶的聲明;D、婚前的醫學檢查證明。E、屬於台灣或香港、澳門的居民如蔽雹族果在大連聯系停留或居住了6個月以上,除了提交以上前4點有關的證件和證明之外,還要提交港澳台婚姻登記部門的有關於婚姻狀況的證明。F、屬於台灣或香港、澳門的居民如果在大連聯系停留或居住了6個月以上,要提交以上前4點有關的證件和證明,還需要提交居住國的當地經公證機關公證和中華人民共宏弊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G、大陸居民一方到台灣去定居,而且符合了結婚的條件,必須提交大陸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赴台灣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5、台灣辦理結婚的叫什麼
台灣辦理結婚蠢胡畝的做轎手續叫做「結婚注冊」。申請人必須到民政事務所申帶森請結婚,並提交婚姻申請書、家庭成員身份證明以及其它有關證明,辦理登記後就可以正式完成結婚登記手續。
6、和台灣人結婚流程
和台灣人結婚流程:
1、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1)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
(2)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2、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簡腔高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5、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圓褲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攔尺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