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結婚證的步驟
1、辦理結婚證的步驟
結婚證的辦理流程。
結婚證的辦理流程:
(一)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二)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八條,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雙方自願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
2、領結婚證流程有哪些
領結婚證的流程有: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3、如何領結婚證
結婚登記,男女雙方一般是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證件和材料如下: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2、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
3、男女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4、雙方是自願結婚的。
民法典實施後,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並相應增加規定:婚前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婚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政部宣布,經國務院同意,從2021年6月1日開始,將在遼寧、山東、廣東、重慶、四川實施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在江蘇、河南、湖北武漢、陝西西安實施結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試點期限為2年。
若男女雙方均為非本地戶籍的內地居民,且居住在上述試點地區,可以憑一方居住證和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在居住證發放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自行選擇在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總之,進行登記是結婚必經的法定程序。只有辦理結婚登記,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關系,雙方的婚姻關系才發生法律效力,才會受到國家和法律的承認和保護。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未進行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屬於同居關系,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