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八項規定喪事酒席
1、八項規定處級以上領導擺宴席不得超過多少桌
中央八項規定沒有明確限制領導幹部擺宴席的具體桌數,只是各個地方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有些出台了「限桌令」。比如湖南省規定:黨員幹部不辦酒席,如「確需」辦酒,原則上控制在10桌以內,超過10桌的須在事前報告請客名單。
再比如廣東省廉江市規定:要嚴格控制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范圍,黨員、幹部操辦結婚、死亡等婚喪喜慶事宜,宴請規模要控制在10桌(含10桌,或100人)以內。 並明確表示,「副股級及其以上幹部擺宴席超過10桌,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斂財的,一律先免職後查處!」
又比如:江西省蓮花縣紀委下發《關於嚴禁黨員幹部大肆操辦婚喪、升學、生日、喬遷等宴席的通知》,其中規定,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操辦酒席不得超過10桌。
2、中央八項規定 喜事喪事多少桌違規
關鍵【不在於桌數】,基本判定標准為:
一看操辦「紅白事」是否使用公款;
二看是否使用公物,如公車等;
三看是否使用公產,如免費使用禮堂等;
四看來賓中有無管理和服務對象,是否收其禮金禮品,特別是有無借機斂財;
五看來賓中有無使用公物;六看是否影響他人休息、破壞環境等。
怎樣算是「大操大辦」?哪些人不準「大操大辦」?
「嚴禁大操大辦」,其法理依據出自《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其第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不準有「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等行為。
中紀委法規室編寫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釋義》提出,這里所稱的「婚喪喜慶事宜」,除了包括結婚喪禮外,還包括父母、配偶、子女過生日,子女上大學,喬遷新居等各種與親朋好友共同慶祝的事宜。
所稱的「大辦」,是指大大超過了當地一般群眾舉辦類似事宜的規模或消費標准。所稱的「造成不良影響」,是指在群眾中或社會上造成負面影響,損害黨員領導幹部的形象。所稱的「借機斂財」,是指借辦理婚喪喜慶事宜,收受各種名義的禮金、紅包、貴重禮品等物質性利益。
3、領導幹部婚喪嫁娶允許待多少桌
自中央八項規定實施以來,從中央到各地出台的領導幹部婚喪嫁娶禁令,達數百個。如湖北省紀委發文明令:操辦婚喪喜慶,先報告;除了婚事、喪事,禁辦生日宴、喬遷宴、升學宴、滿月宴、出國宴等;一事一天一地,禁止長時間、分批次、多地點「化整為零」。
上述這些方面規定也是各地的共同要求。數百個官員婚喪嫁娶禁令,均要求「報告制」。
此外,一些地區還有特色做法。如「限桌令」,湖南、石家莊、貴陽以及山西呂梁、廣西河池、甘肅隴南、陝西府谷等30餘地,都明令限制擺酒的桌數。但允許擺多少桌酒,各地並不同。
湖南要求,幹部紅白喜事,人數禁超300人(30桌)。雲南普洱市思茅區則「不得超過60桌」。其他地區多在20桌上下。山西呂梁還限定了每桌的標准,含煙酒在內禁超1000元。
同時還有「限禮金令」,近10個地區限定了禮金數額。陝西府谷規定禮金禁超300元;山西呂梁、甘肅隴南規定禮金上限200元;廣西河池上限為100元。
四川平原則「封殺」了禮金,事先上報時須承諾:不收受禮金、禮品。湖南也規定,不準收受任何單位和親戚以外人員的禮金及貴重禮品。
此外,還有「限客令」。各地都要求,官員婚喪嫁娶不得邀請管理和服務對象。20餘個地區還規定,禁邀請「同事」。石家莊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嚴禁邀請同事、部屬等利益相關人員參加。山東聊城還細化了親屬的范圍: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
一些地區雖然允許同事到場,但對到場行為做出限制。新疆阿勒泰規定,同事、同學及好友可以到場幫忙,但禁止隨禮。湖北也規定,不得參與親戚之外的婚慶迎賓、敬酒等活動。
4、八項規定壽宴多少桌
中央八項規定沒有明確限制領導幹部擺宴席的具體桌數,只是各個地方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有些出台了「限桌令」。比如湖南省規定:黨員幹部不辦酒席,如「確需」辦酒,原則上控制在10桌以內,超過10桌的須在事前報告請客名單。
再比如廣東省廉江市規定:要嚴格控制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范圍,黨員、幹部操辦結婚、死亡等婚喪喜慶事宜,宴請規模要控制在10桌(含10桌,或100人)以內。 並明確表示,「副股級及其以上幹部擺宴席超過10桌,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斂財的,一律先免職後查處!」
又比如:江西省蓮花縣紀委下發《關於嚴禁黨員幹部大肆操辦婚喪、升學、生日、喬遷等宴席的通知》,其中規定,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操辦酒席不得超過10桌。
5、中央八項規定婚宴幾桌
中央八項規定沒有明確限制領導幹部擺宴席的具體桌數,只是各個地方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有些出台了「限桌令」。黨中央從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破題,堅持以上率下,率先垂範,從中央做起,既抓思想引導又抓行為規范,執紀問責,嚴肅查處和曝光典型案件,形成高壓態勢。
各地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也結合實際制定了具體細化措施。這一切,贏得了人民群眾的衷心擁護。經過幾年努力,全面從嚴治黨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
(5)中央八項規定喪事酒席擴展資料要改進調查研究,到基層調研要深入了解真實情況,總結經驗、研究問題、解決困難、指導工作,向群眾學習、向實踐學習,多同群眾座談,多同幹部談心,多商量討論,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難和矛盾集中、群眾意見多的地方去,切忌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安排群眾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安排宴請。
6、中央八項規定婚宴標准
法律分析:1、婚禮宴請人數一般不得超過200人(20桌),婚嫁雙方同城合辦婚宴的,宴請人數不得超過300人(30桌)。除婚禮外,其他喜慶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請和接受親戚(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以外人員參加。
2、對於操辦婚喪之事的流程,規定同樣做出了約束。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在操辦婚禮10個工作日前向本級或者本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報告,說明操辦事宜、邀請人數及范圍等情況,並於事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遵守承諾情況。
3、對於違反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違規收受的禮金及貴重禮品,一律收繳。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規定 》第一條 要改進調查研究,到基層調研要深入了解真實情況,總結經驗、研究問題、解決困難、指導工作,向群眾學習、向實踐學習,多同群眾座談,多同幹部談心,多商量討論,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難和矛盾集中、群眾意見多的地方去,切忌走過場、搞形式主義;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安排群眾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安排宴請。
第二條 要精簡會議活動,切實改進會風,嚴格控制以中央名義召開的各類全國性會議和舉行的重大活動,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未經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類剪綵、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提高會議實效,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
第三條 要精簡文件簡報,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第四條 要規范出訪活動,從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發合理安排出訪活動,嚴格控制出訪隨行人員,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資機構、華僑華人、留學生代表等到機場迎送。
第五條 要改進警衛工作,堅持有利於聯系群眾的原則,減少交通管制,一般情況下不得封路、不清場閉館。
7、什麼是領導幹部操辦婚喪事宜"兩報告""一承諾
關於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實行「兩報告一承諾」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若干規定精神,規范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督促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移風易俗,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一)全縣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副科級以上(含副科,下同)的幹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副科以上的幹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下同)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婚喪喜慶事宜包括領導幹部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含直系血親、擬制血親)的婚事、喪事、生日、升學、喬遷新居等事宜。
第四條 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實行「事先報告、作出承諾、事後再報告」的制度(以下簡稱「兩報告一承諾」)。
第五條 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前,要如實填報《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報告單》(見附件),報告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事由、時間、地點、方式、規模、標准和邀請對象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事前向有關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書面報告。如操辦喪葬事宜等特殊情況來不及書面報告的,可先口頭報告,並在事後5天內補辦書面報告手續。
第六條 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當作出並遵守以下承諾:
(一)不大操大辦,不違背報告內容;
(二)不利用職務便利操辦,不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三)不借機斂財,不邀請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參加,不收受上述人員的禮金、禮品;
(四)不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不用公款或由他人支付應由本人承擔的各項操辦費用,不違規使用公務用車、佔用其他公共資源;
(五)帶頭移風易俗,自覺抵制迷信低俗活動,文明節儉辦事。
第七條 領導幹部在婚喪喜慶事宜操辦結束後,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10天內將婚喪喜慶事宜操辦實際情況向有關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書面報告。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婚喪喜慶事宜具體操辦情況、承諾履行情況、禮金收受情況和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八條 婚喪喜慶事宜涉及多個本規定適用對象的,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實行「兩報告一承諾」。
第九條 領導幹部對操辦中未能按照規定謝絕和退還的禮金、禮品等財物,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交組織處理。
第十條 對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隱瞞不報、不如實報告、不按要求報告的,或違背報告內容和承諾操辦的,一經發現,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處理。
第十一條 領導幹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違反規定收受的禮金、禮品一律收繳。
第十二條 對群眾反映的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行為不制止,或制止、查處不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根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相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三條 領導幹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應作為年度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對照檢查的內容。
第十四條 全縣副科級以下幹部、村(社區)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所在地方、單位和部門參照本規定製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共黎川縣紀委、縣委組織部、縣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