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里辦酒席
1、復婚再婚不得辦酒席是真的嗎?
日前,凱里市「兩辦」印發《凱里市規范操辦酒席行為實施辦法(試行)》通知,對婚喪操辦酒席范圍、規模和申報程序重新修改。其中,復婚、再婚不得操辦酒席,一事多辦、一事多地辦等情況也屬違規操辦酒席行為。(1月17日《貴陽晚報》)
筆者專門訪問了凱里市人民政府官網,非常遺憾,並沒有能查到上述文件。究竟是出於何種考慮,讓貴州凱里市「兩辦」專門印發規范操辦酒席行為實施辦法,尚不得而知。僅僅從新聞報道提供的有限信息來看,復婚、再婚不得辦酒席,這樣的規定著實讓人費解。
同樣是結婚,為什麼在凱里初婚可以辦酒席,復婚、再婚辦酒席就違規?人生四大喜:久旱逢甘雨,他鄉遇故知,洞房花燭夜,金榜題名時。結婚乃是公認的人生喜事,辦個酒席慶祝一下,乃是人之常情。復婚、再婚不能辦酒席,其潛台詞再明白不過:復婚、再婚,沒初婚那麼重要。這實際上是對復婚、再婚群體的一種歧視。既然婚姻法規定公民有結婚的自由,也有離婚的自由,為什麼不能在辦酒席的問題上一視同仁。
事實上,凱里市的這個《辦法》奇葩點還有很多。比如:除結婚酒、喪葬酒以外的其他一切酒席,一律視為違規酒席;同一酒席只設一個禮金登記簿;操辦婚嫁酒席時,非酒席操辦當事人,一律不準以電話、信息、傳話通知等方式邀請他人吃酒,違者視同違規操辦酒席;群眾操辦婚嫁酒,須填寫《凱里市村(居、社區)群眾操辦婚嫁酒申報表》,報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備案。以「一酒席只設一個禮金登記簿」為例,真是荒唐至極,禮金登記簿個數都規定了,那麼,禮金登記簿的頁碼、登記時字體大小、字間距要不要也做一個規定。
婚事喪事從簡,是移風易俗的需要,對於黨員幹部而言,也是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的需要。但是,近年來,某些地方在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的過程中,出現了過猶不及的情形。例如,陝西某縣規定:婚喪酒席,煙控制在每盒10元以內,酒每瓶控制在100元以內,車隊車輛數目不得超過8輛,禮金一律不得超過100元。河南某縣規定,彩禮總數控制在6萬元以內。請問:這些規定的依據是什麼。
去年七月,中紀委書記王岐山在人民日報撰文談問責條例時,談到制度建設,特別強調要避免落入「制度陷阱」。他說,制度只有與具體實踐相結合,不斷與時俱進,其所蘊含的力量才能充分釋放。問責條例兼顧必要和可行,做不到的寧可不寫,寫上的就要管用,保證制度的有效性、可執行性。
的確,制度只有管用,才不會變成掛在牆上的擺設。貴州凱里市「兩辦」出台的規范操辦酒席行為實施辦法,雖然看上去很美,實際上不僅與上級有關精神相違背,甚至是反常理的,勢必會遭到群眾的抵制,最終,很可能變成一紙空文。
2、貴州凱里喝酒有什麼規矩
近年來的酒後事故頻發,給社會和家庭都迼成了不可挽回的後果和損失,因此喝酒出事後由誰承擔責任也成為人們觀注的焦點問題。筆者總結認為,有六種行為人要對酒後發生的損害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
第一種是強迫性勸酒的人,如故意灌酒,刺激性勸酒,這種人要對被勸飲酒者發生的任何後果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種是明知飲酒者不能喝酒或身體不適仍勸其飲酒的人,這種人要對對方因飲酒誘發的疾病以及酒後駕車肇事等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種是共同飲酒後任酒友駕車離開的人,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的,同飲者不僅要對共同飲酒的夥伴承擔責任,還要對因事故受害的相對方承量相應的責任。
第四種是共同飲酒後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的人,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飲酒者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種是明知駕車人飲酒而唆使其酒後駕車的人,這種人不但要對發生交通事故的後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明知駕車人醉酒仍唆使其駕車的還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種是酒局的組織者要承擔飲酒適度和酒後安全護送的義務,否則出事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酒是好酒,宴是好宴,但喝酒有風險,勸酒須謹慎,僅以此文給大家提個醒,適度適當飲酒,避免引官司上身。
3、凱里市區能承辦50桌婚宴的酒店有哪些?
相應的,你覺得50桌的婚宴,那你想要沒做的,這個費用大概是多少?考慮什麼心急?凱里市能夠成敗50桌婚宴的酒店,我覺得很多很多在凱里大十字附近就有好多酒店都應該可以承辦這個,我是做的鴻雁,只是這個價位是否是自己能否接受,如果自己想要更高檔的,可以考慮五星級酒店等等,三星級酒店等等的這個訂餐
4、關於再婚復婚有哪些法律規定
關於再婚復婚有哪些法律規定(以貴州省為例,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大同小異)
近日貴州凱里市市委、市政府印發《凱里市規范操辦酒席行為實施辦法(試行) 》(下稱《辦法》) ,重新規范辦理婚喪酒席的條件、規模等,當中更列明復婚、再婚不得再辦酒席,而「一事多辦」、「一事多地」等皆視為違規。
《辦法》規定,除婚喪葬以外的其它一切酒席皆一律視為違規; 結婚酒席須由該人士、其子女或有法定撫養權的人辦理,而復婚者不準舉辦酒席。若再婚者與初婚者結婚,再婚者一方不得舉辦酒席。至於喪葬酒席方面,承辦者須是死者的配偶、父母、岳父母(由其死者本人贍養的岳父母) 、子女或由死者多年直接負責贍養的鰥寡孤獨親人。
《辦法》亦嚴禁酒席「一事多辦」、「一事多地辦」,或「化整為零、分散辦酒席」,同一酒席只設一個禮金登記薄,離異父母為子女舉辦酒席的只能由一方在一地承辦。另非舉辦酒席的當事人,一律不準以電話、短訊、等方式邀請他人出席。
另《辦法》又列明公職人員舉辦婚嫁酒席時,必須填寫申報表申報,並上報紀委備案。而群眾亦須填寫申報表,向鎮(街道) 社會事務辦備案。
凱里市委宣傳部人員今日表示,該《辦法》主要針對公職人員,而對非公職人員僅限於「倡導」,不會強制執行。
離婚法律咨詢:
再婚復婚還有哪些法律規定
其實,對於老百姓婚禮的酒席問題,更多的是個人私事,政府這樣規定確實有欠考量。老百姓的再婚復婚,只要履行了法定的程序,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就無權干涉。那麼,關於再婚、復婚,有哪些法律規定呢?
無論是再婚還是復婚,都和初婚一樣受《婚姻法》的保護,同樣的,也要和初婚一樣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結婚、離婚、復婚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 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 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如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復婚登記手續基本與結婚登記手續一致,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在辦理復婚登記時,應提交原離婚證,以備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在辦理復婚登記時,應當收回雙方當事人的離婚證後,重新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的目的,是防止當事人。對於復婚的當事人一般不再要求進行婚前健康檢查。
5、復婚、再婚不得辦酒,你怎麼看貴州凱里出台的酒席新規?
我預感下一步,貴州凱里應該會出台另外一個新規定,過年紅包不得超過XX元,年齡在XX歲以上不能給壓歲錢等等一系列奇葩規定~
貴州凱里出台的這個規定,很明顯是撟抂過正,管太多。的確,違規操辦酒席的行為很多,但是不能因此就直接一刀切,以後復婚、再婚就不得操辦酒席了。這個規定本身就是笑話。在我老家,其實也沒有復婚、再婚辦酒席這樣的習俗,一般都是自己家裡人聚一起吃吃飯,聊聊天,大家互相認識一下就行了,偶爾也有人家會操辦酒席的,只是少。無論是辦酒席也好,不辦也好,大家都不會覺得有什麼不妥。但是貴州凱里這一個新規一出台,直接就將「復婚、再婚辦酒」這一行為視為不當,是不允許做的行為,這就有點不和人情了。說的嚴重點,這還涉及踐踏人權。復婚、再婚酒席辦不辦,這是私人的事情,別人無權過問。大操大辦的風氣不好,那麼可以倡導,可以去引導,但是絕對不是直接禁止,這是亂作為。
再者,這規定也有點歧視二婚的味道。現在戀愛自由、婚姻自由,不愛了大家和平分手,遇到喜歡的再一起結婚過日子也沒什麼可以被指責的,就算是二婚,也是值得被大家祝福的。我願意花我自己掙來的乾乾凈凈的錢,給我心愛的另一半再操辦一場婚禮,再置辦一場酒席有什麼不對?
最後,也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可以表明,復婚、再婚這一類的行為是違法的,因此,直接一刀切禁止復婚、再婚不得操辦酒席,這本身就涉嫌違法,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
6、凱里市區有那些帶小型會議室的酒店、賓館、山莊?
凱賓酒店,以前我在那裡上過班,那裡有住宿,餐飲,還有會議室,很適合你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