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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辦酒席摔死了

發布時間: 2022-06-30 10:12:10

1、在飯店喝酒走樓梯摔死了,店裡要賠償嗎?

我認為如果飯店的樓梯和周圍環境都沒安全隱患,那麼喝酒走樓梯摔死了,飯店沒有責任,不需要賠償。酒醉摔死是自己的責任。

2、客人在酒店喝酒死了,酒店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此酒是假酒且是酒店出售的酒,導致客人的死亡,酒店需要承擔責任;如果客人的死亡與酒沒有關系,酒店便沒有責任,不必承擔法律責任

3、人意外摔死在酒店裡 酒店需不需要負責?

無論什麼情況人在酒店裡摔死了,酒店都需要承擔一些責任的,那麼如果人是在酒店住宿或就餐被摔死了,酒店的責任就大一些,如果是閑雜人員進入酒店不小心被摔死了,像這種情況酒店的責任會小一些

4、過生日請朋友吃酒,完了在飯店跌倒死了,在法律上怎麼處理?

在法律上你負有連帶責任,飯店也負有連帶責任,你那個朋友負有主要責任,如果有勸酒的,勸酒的也負有連帶責任。

5、酒後旅店死亡旅店應承擔相應責任嗎?急!

一般來說,酒店是需要查明死亡原因的,如果酒店有過錯的話,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不是在酒店突發死亡原因,那就沒有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在酒店當中有強迫性勸酒,故意灌酒要挾刺激對方喝酒,導致對方意識不清,沒有自製力死亡,這時候酒店是有責任的。
如果是在睡覺過程中死亡,那麼很難看到旅店在此有何過錯並應因此承擔責任的理由。但如果在客房外死亡的,那麼旅店恐怕就有一定的責任了。從事住宿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安全保障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產生的責任是不作為責任。
如果消費者作為酒店的客人,其獨自在酒店內發生身體不適,酒店工作人員發現後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給治療造成一定延誤,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比例由法院根據酒店在此事件中的過錯程度予以酌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6、應邀在酒店喝酒,結束後有一人騎電瓶車途中摔死,我因人不熟又有事中途離開,問需要擔什麼責?

中途離開者,離開時只要說一聲,酒後注意安全,可以打車回家,就是無責了。你沒說的話,需要擔負相對小的責任。死者負主責,八成以上,其它人分擔不超過兩成,一成左右,中間離開的,責任分擔比較更小。組織的人和留下的人承擔比例更大。算人道主義責任。

7、酒店醉酒死亡酒店有責任嗎?

一般來說,酒店是需要查明死亡原因的。如果酒店有過錯的話,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不是在酒店突發死亡原因,那就沒有責。也就是說,如果在酒店當中有強迫性勸酒,故意灌酒要挾刺激對方喝酒,導致對方意識不清,沒有自製力死亡,這時候酒店是有責任的

8、客人飯店就餐摔死,飯店是否侵害生命權

這要看客人是怎麼摔的。如飯店東西擺放不合理,地面滑,階梯、過道、樓梯有安全隱患。這種情況飯店就有過失,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飯店無過失,是客人自己摔倒的,出於人道主義和飯店的信譽,多少也要賠償一些。雙方協商解決。

9、參加同事擺酒席 一桌吃飯喝酒的有一個死了 桌上人有責任嘛

聚會,親朋好友歡聚一堂,一起在飯桌上喝點酒、聊聊天是一種很好的聯絡感情的方式,這也讓很多每天都忙於工作的人有了一個放鬆的好機會。但是,無論是勸酒、飲酒還是請客喝酒都應適可而止,把握好尺度,因為一旦喝出意外,由誰承擔法律責任呢?這裡面有很多說法,請看下文!(文末重點:如何避免擔責)
1、過量飲酒危害大
2008年,17歲的劉某被呼和浩特市一家飯店聘為服務員,飯店管吃管住。同年9月的一天晚上,在休息時,劉某和同寢室的兩名女孩兒在飯店前台取出1公斤左右的散裝白酒,回到寢室一邊喝酒,一邊聊天。當晚,劉某因飲酒過量發生嘔吐,飯店老闆發現後,讓其他服務員將嘔吐物進行了清理。然而,第二天早晨大家發現,劉某的情況異常,急忙叫來120急救車,但是,劉某終因搶救無效死亡。經司法鑒定,劉某系乙醇中毒死亡。事故發生後,飯店老闆送給劉某家屬1萬元錢。但是,劉某的家屬認為,飯店是「封閉式」管理,孩子死亡,飯店應當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於是,劉某的家人將飯店老闆告上法庭。法院判決:劉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私自拿飯店的酒喝,因飲酒過量致乙醇中毒死亡,後果應由本人承擔,被告不具備法定監管責任。因此,一審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提醒:用人單位要教育好自己的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家長要對自己的孩子嚴加管束。我國法律規定,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意味著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劉某已滿17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生活來源,應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她是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合,在被告不知情的情況下飲酒,這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劉某本人應承擔全部責任,飯店不承擔責任。劉某自己應當預見到過量飲酒的危害性,因此,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2、勸酒惹官司
2008年5月的一天晚上,趙某和朋友徐某、周某等6人到飯店吃飯。酒席上,徐某、周某等人對趙某不停地勸酒。酒後,趙某手腳癱軟,趴在桌上,小便失禁。第二天,趙某被發現猝死在招待所房間里。經法醫鑒定,趙某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事後,趙某的家人以徐某等人勸酒過量為由,將徐某等人告到法院,要求給付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12萬余元。法院判決:趙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中趙某有重大過錯,自行承擔50%的責任;徐某等人承擔20%至5%不等的賠償責任。
提醒:有些人酒風不好,無論對方什麼情況,一定要杯杯見底。隨著社會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應當做到敬酒不勸酒。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有一種錯誤認識,認為喝酒喝死是其自己喝的,與旁人無關。有一種民事責任其承擔的條件之一就是過錯,有過錯就要承擔責任。大家都知道喝酒是傷身體的,對於酒友不停的勸酒,就是明知道會有傷害而為之,對於由此造成的損害,勸酒的人應當承當賠償責任。趙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法院據此判決趙某承擔50%的責任,比較合理。徐某等人應當知道嚴重醉酒的後果,但仍勸趙某飲酒,且在趙某醉倒後,沒有採取措施救治,致使趙某沒有得到及時治療而死亡,因此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3、設宴請客要善始善終
2008年6月的一天,田某在酒店給女兒擺生日酒席。席間,田某的朋友謝某醉倒在餐桌旁,田某便在酒店開房讓謝某休息。當晚11時40分左右,田某到房間看了一下謝某就離開了。凌晨2時多,有人發現謝某情況異常。田某趕到房間後,給急救中心打電話,當醫生趕到酒店時,謝某已經死亡。經鑒定,謝某系乙醇中毒致呼吸中樞麻痹死亡。謝某的親屬一怒之下將酒店、田某和同桌的數名客人一並告上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0萬余元。法院判決:田某雖對死者沒有看護及救助的法定義務,但人在醉酒後均存在潛在危險,田某作為邀請人應當知道,所以田某應當給予謝某適當的經濟補償。判令田某賠償謝某的親屬經濟損失1萬元,駁回謝某對酒店和其他人的起訴。
提醒:大家既然坐到了一起,就應當有互相關照的義務,尤其是在謝某不省人事的時候。作為宴請的組織者田某應當做到善始善終,確保參加宴會的每個人的安全。如果被邀請的客人已經失控或者出現失控的跡象,作為主人應當注意醉酒客人的情況。因為,此時酒宴的召集者因其請客的行為而產生了附隨義務-----也就是對醉酒者的照顧義務。如果醉酒者出現意外情況,請客者會因為沒有盡到這種照顧義務,而承擔相應責任。
在喝酒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同桌一起喝酒者會承擔適當責任。但,做到以下4點,則酒友不承擔責任:
1、不強迫性勸酒,無論什麼場合,什麼情況,對方什麼身體狀況,均是不勸酒,隨意最好;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對方身體有疾病或者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勸對方不飲酒或者如對方自願要喝,要做到勸阻少飲,盡到提醒和照顧義務;
3、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對於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應當預見到醉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存在危險的發生,因此,清醒酒友應當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避免擔責;
4、酒後駕車及時勸阻。對於醉酒的酒友要駕車駛離,其他人應當勸阻其不得駕車,如果未加勸阻則有可能承當相應責任,但是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對方不聽勸阻的情況下,酒友是可以免責的

10、舉辦宴席喝酒摔死的後賠償責任怎麼劃分

喝酒致人死亡承擔「酒責」的幾種常見情況

①故意灌酒型。

曾幾何時,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夠朋友」的潛規則,於是,酒席間相互灌酒成為習慣。在灌酒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由於灌酒者明知過量飲酒會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實施這種行為,因此造成損害後果發生的,可認定為直接故意的主觀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灌酒者應當承擔賠償的主要法律責任。

②放縱型飲酒。

「酒友」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或酒量有限或發現飲酒後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後果(如酒後駕駛)等,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對於該「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問、任其發展因而導致該「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為與受害人對飲的人具有間接故意的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對飲者應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承擔1/3以上賠償的法律責任。

③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間因有「相約飲酒協議」的存在,雙方不僅達成了共同飲酒的默契,而且由於共同飲酒過程中相互之間距離最近,相互之間還具有最容易獲取和發現飲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應等信息的便利和特徵,從控制論和信息傳播原理的角度來看,同飲人之間對於發現有不良反應情況後,均具有及時通知、及時協助救護、及時照顧和幫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出現這種情況,如果同飲人違反了這些義務的一項或幾項或所有事項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同飲者」的行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原因力,「同飲者」應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個觀點的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二款的規定:「兩人以上沒有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④雙方均無過錯型。

司法實踐中還出現過這樣一種情況:一位「酒友」只勸另一位「酒友」飲用了少量的酒,結果卻誘發了對方疾病甚至死亡後果的發生,而勸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勸酒者也認為少量飲酒不會發生危險,這種情況下,根據公平責任,可酌情判令勸酒者適當承擔補償責任。其依據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綜合來看,前三種類型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第四種類型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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