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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鳳岡縣酒席規定

發布時間: 2022-06-18 18:39:09

1、貴州遵義市人民政府辦酒席是否有規定

有規定。

《關於重申嚴禁濫辦酒席的通知》:

一、各鎮(鄉)、各部門要再次組織幹部職工學習《遵義縣治理幹部職工濫辦酒席的規定》、《關於進一步治理幹部職工濫辦酒席的補充規定》和《關於嚴肅紀律強化問責從嚴管理幹部的規定》等文件;

重申有關紀律規定,嚴禁幹部職工、離退休人員、招聘人員操辦各種形式的狀元酒、升學宴和謝師宴等不符合規定的酒席,從嚴查處和制止各種濫辦酒席行為。

同時,各鎮(鄉)要進一步加大對城鄉濫辦酒席的明查暗訪力度,督促各村(居、社區)兩委落實具體責任,發揮各村(居)監委和勤政廉政義務監督員的監督作用;

引導村(居)民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嚴格遵守《村(居)規民約》中關於不準違規辦理酒席的規定,嚴肅查處違反規定操辦狀元酒、升學宴和謝師宴等行為。 

二、縣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職,切實加強對全縣所有餐館、農家樂、酒樓、酒店、飯店、茶樓等餐飲場所的監管,嚴禁各餐飲服務場所承辦狀元酒、升學宴、謝師宴。 

三、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必須增強廉潔自律意識,嚴格執行中央、省、市、縣關於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和改進工作作風的有關規定,率先垂範,嚴禁為子女和親友操辦狀元酒、升學宴、謝師宴、參軍酒等活動;

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食堂、餐廳及接待場所承辦狀元酒、升學宴、謝師宴等酒席;嚴禁國家公職人員參與違規酒席的請吃。 

四、為嚴肅查處頂風濫辦酒席的行為,縣紀委、監察局將加大對城鄉濫辦酒席的明察暗訪力度,一旦發現有違規操辦或參與狀元酒、升學宴、謝師宴行為;

是黨員幹部(職工)的將嚴格按照《遵義縣治理幹部職工濫辦酒席的規定》、《關於進一步治理幹部職工濫辦酒席的補充規定》和《關於嚴肅紀律強化問責從嚴管理幹部的規定》等文件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各鎮(鄉)應嚴格按照《遵義縣治理城鄉濫辦酒席工作指導意見》對轄區居民濫辦酒席行為進行處理;因履職不到位,導致濫辦酒席現象發生的,一經查實,縣紀委監察局將按照《關於進一步做好制止城鄉濫辦酒席的通知》(遵縣紀通〔2013〕10號)規定嚴肅問責。 

五、各鎮(鄉)、各部門務必將此通知傳達到每一位幹部職工和村(居、社區)群眾,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自覺遵守。縣紀委監察局將對貫徹通知情況進行檢查。 

(1)2016鳳岡縣酒席規定擴展資料

為了使群眾樹立正確的聚財理念和社會新風尚,維護幹部職工和群眾的合法權益,董地鄉強化措施,嚴格把關,嚴堵辦酒亂象。

強化宣傳。該鄉通過召開幹部職工大會、群眾會,利用宣傳車、廣播、QQ、微信、宣傳專欄等方式,宣傳《納雍縣紀委、監察局關於重申嚴禁違規辦酒的通告》;

宣傳亂辦酒席帶來的不良風氣和安全隱患,引導幹部群眾自覺遵守和抵制亂操亂辦的不良之風。同時要求全體鄉村幹部除婚喪嫁娶以外不得巧立名目違規操辦酒席,不得參與違規請吃。

嚴格審批。對需申請辦酒的幹部群眾,鄉紀委和各村嚴格按照申請、審核、公示的程序辦理手續,並將所有材料存檔報送鄉紀委備案,禁止一切違規辦酒行為。

鄉紀委書記牽頭,成立濫辦酒席專項整治工作組,採取事前預防,事中制止,事後查處的方式,對隱瞞事實、未批辦理等行為嚴格進行查處,對有違規審批、保護等行為的工作人員嚴肅處理,並追究分管領導的責任。對幹部職工違規辦酒參與吃請的,一律先免職再按相關規定從嚴處理。

2、貴州一縣為何復婚再婚禁辦酒?

復婚再婚禁辦酒?這聽起來魔幻卻是現實。據媒體報道,近日,貴州天柱縣文明委發布該縣規范城鄉居民操辦酒席行為的指導意見。意見明確,民間辦酒,除婚嫁酒、喪事酒以外的酒席視為違規酒席。還規定,復婚不準操辦酒席;再婚除初婚方可操辦酒席外,另一方不得操辦。

禁止復婚再婚辦酒,並非當地的「初創」:早在2016年1月,貴州鳳岡縣就曾發布「關於操辦酒席的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復婚」和「雙方均為再婚」不準辦酒席,並稱凡是生活和居住在鳳岡縣的人都要遵守。2017年1月,貴州凱里市也組織召開了全市規范操辦酒席行為工作大會,對《凱里市規范操辦酒席行為實施辦法(試行)》進行全面傳達,各級各部門簽訂《規范操辦酒席行為工作責任書》,辦法中明確「除結婚酒、喪葬酒以外的其他一切酒席一律視為違規酒席;復婚不準操辦酒席,再婚除初婚方外,另一方不得操辦」。

這兩個地方的規定出來後,都曾引發詬病如潮,成了民眾吐槽與專家指錯的對象。最終鳳岡的這份所謂「婚喪嫁娶」新規在出台不到2個月後,就迅速夭折;凱里的則被證實只針對黨員、公務人員,對民眾只是"倡導"。

可兩地遭遇的輿論覆轍,似乎絲毫沒影響到同在一省的天柱縣。當地對酒席操辦的規范情況跟「凱里版本」如出一轍:都對酒席操辦主體、次數、標准、規模、地方等,都做了明細規定,如明確婚娶酒只能本人或父母操辦;嚴禁一事多人辦、一事多地辦,或化整為零、分散辦酒、異地辦酒等。只不過,跟凱里不同,其意見針對的不是黨員幹部,而是居住在天柱縣范圍內的城鎮居民和農村村民(含流動人口)。而其依據解釋則跟鳳岡的庶幾相似:都是說「實地調研,根據群眾反饋」。

道理還是那些舊道理: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行政,而不能任由越位沖動「出籠」。可無論是前不久有地方規定「要彩禮過多以販賣人口論處」,還是「復婚再婚禁辦酒」之類的奇葩規定屢批難消、動輒借屍還魂,都說明有些地方、部門仍未將法治意識嵌入行政運作中。

3、復婚不準辦酒地方雷人規定為何屢禁不絕?

匪夷所思的地方在於,隨著個案的冷卻,類似將權力之手伸向風俗倫理領域的雷人規定,並沒有因為此前的風波而終止,反而一個接一個。

近期,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直指亂發文、出台奇葩規定的權力亂象。

然而,這依然抑制不住一些地方亂發文件和規定的沖動,日前貴州天柱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發布一則關於操辦酒席行為的指導意見,意見明確,民間辦酒,除婚嫁酒、喪事酒以外的酒席視為違規酒席。同時,婚嫁酒席操辦須是本人或其子女初婚,不能以任何借口或理由為他人操辦婚嫁酒席;復婚不準操辦酒席;再婚除初婚方可操辦酒席外,另一方不得操辦。

貴州天柱縣的指導意見,不僅對哪種情形能擺酒做出了規定,對操辦的規模,也提出了明確要求,比如婚嫁酒一般不能超過20 桌(10人為一桌),雙方合辦的不能超過30 桌;操辦喪事不亂搭靈堂靈棚、不高聲播放哀樂、不聘請哭喪隊,等等。

這些指向民風的具體細微的規定,甫一曝光便引發「管太寬」的質疑。事實上如果留意新聞,便不會感到太過驚奇,類似的規定早有先河。

比如2016年1月,貴州遵義鳳岡縣發布紅頭文件,禁止復婚、再婚操辦酒席;2017年6月,浙江樂清出台《關於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喪葬禮俗整治工作的通告》,要求擺放花圈花籃數量不超過4個、出殯樂隊人數不超過13人;2017年8月,河南潢川縣出台《關於推動移風易俗樹立文明鄉風工作意見》,規定婚喪事流水席每戶不超過10桌,每桌餐費不超過300元……

婚喪嫁娶的雷人規定,頂著被質疑和吐槽的風險接二連三問世,說明基層治理邏輯的越位不只是個案,已成為共性問題。權力之手滲透到本該靠引導自凈的民風領域,一方面面臨著侵犯民權的危險;另一方面現實執行也成問題,如果全部從嚴,需要巨大的人力成本挨家挨戶核查;如果只是抽查,難逃選擇性執法嫌疑。

這些規定所涉及的問題,的確存在。動用紅頭文件,恰恰說明基層大操大辦、攀比風氣蔓延,已經到了相當嚴重的地步。網上關於份子錢、彩禮的討論,也能證實類似觀感。今年年初出台的1號文件,也即《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第五條第四款正是「開展移風易俗行動」,遏制大操大辦、厚葬薄養、人情攀比等陳規陋習。

但初衷良好掩蓋不了手段的不當。即便是1號文件,在談及移風易俗時,手段也是開展星級文明戶、文明家庭的創建,強調的是激勵手段,而非行政強制的方式。基層在移風易俗上迷戀靠權力干預矯治,這種治理思路從上到下傳達過程中的扭曲,也值得警惕。

對民眾而言,操辦酒席只要沒有觸犯法律,它就是被默許的合法權利。這類旨在移風易俗的規定,如果局限在黨政機關內部,未嘗不可,這些公職群體也有義務以身作則。一旦擴大化到所有民眾,徒增執法成本不說,還助長了基層權力擴張的慾望。

相對於私權領域的「法無禁止即可為」,一個基本常識是,公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類似遏制大操大辦的規定,通常是被寫入地方紅頭文件,民俗治理看上去有據可依,但事實上《立法法》明確規定,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依據,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如果以此來衡量,以天柱縣為代表的指導意見,在合法性上都難逃質疑。這些規定雖然草擬得很用心,覆蓋到了婚喪嫁娶攀比之風的方方面面,但任何規定的出台,都不能是閉門造車的結果,它不僅要面向地方民眾徵集意見,還得接受社會輿論的監督。在保證民眾參與權和知情權的同時,也避免了單方面立規,對民眾利益所可能的減損。

至少目前來看,這些紅頭文件的出台,缺少基本的程序正義。所以有些地方的奇葩規定,在引發洶涌質疑後,便以作廢收場。然而,匪夷所思的地方在於,隨著個案的冷卻,類似將權力之手伸向風俗倫理領域的雷人規定,並沒有因為此前的風波而終止,反而一個接一個。這說明面對攀比風氣,基層權力在治理上缺少耐心,迷戀靠紅頭文件強力介入,成為一種慣性。

對天柱操辦酒席規定的批評,不能止步於個案,作為一種風俗治理現象,它本質上是權力缺少邊界意識的產物。值得警惕的地方在於,這種邊界意識的匱乏,可以體現為對婚喪嫁娶酒席操辦的干預,也能在某些時候滑向失控的邊緣,為擴權後的權力尋租埋下伏筆。

來源:鳳凰網政務

4、中華人民共和國酒席條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

5、關於結婚辦酒席的規定

你想的太多了,你身 居要職,就是不結婚,猜疑你的,頂你菊花的人還是照樣的睜大了眼睛的盯著你家的風吹草動,況且是結婚,這樣的人生大事,管那麼多的做什麼,不爭風張揚,按傳統的來辦,就是有一百桌又何嘗不可,這不比過生日請客辦酒,有扯幌子的意思,人生大事,應當鄉里鄰里,盡義告知!但是事先與單位的領導通氣周知。我覺得吧結婚這等大事,越熱鬧越好,人越多越幸福!!,祝你們幸福圓滿!

6、中紀委對黨員幹部辦酒席有何規定

酒席可以辦,到底辦多少桌,收多少禮金才不算違規?各地因地制宜,針對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喜慶出台了不同的規定,主要集中在限制人數桌數、限制禮金金額、劃定操辦范圍等。
比如,江西省明確規定,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一律要「事先報告、作出承諾、事後再報告」。
有的地方則是規定辦酒席的數量。比如,江西廣豐縣規定,嚴格控制酒席規模和時限,婚嫁酒席在酒店操辦的不得超過20桌(10人/桌),在家中操辦的不得超過25桌。
有的地方劃定了操辦范圍。如貴州鳳岡縣發文,將酒席范圍界定為婚嫁酒、喬遷酒、壽酒、滿月酒、喪事酒。還有的地方對禮金作出了明確規定。貴州羅甸縣就規定,收送禮金(禮品)每人每次不得超過1000元。四川蒲江縣規定,隨禮不得超過個人月工資(含津補貼)的10%。四川金陽縣規定,婚嫁禮金總額不超過6萬元。
針對這些規定,有觀點認為,公權力不應該干涉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這樣的私事。對此,有關專家指出,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來說,他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不是單純的個人行為,還代表著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和地位。各地出台規定細則,正是緊緊圍繞落實限制公權力、公款、公職人員和大操大辦等要求,讓廣大黨員幹部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時明白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避免觸碰政策的「紅線」,這實際上是對黨員幹部的一種保護。
操辦婚喪喜慶需明確四點要求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相應處分。」針對這一規定,2月1日出版的《中國紀檢監察報》刊文作出了四點解釋。
第一,《黨紀處分條例》並沒有禁止黨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沒有搞「一刀切」,尊重黨員作為社會一員在社會生活中的正當權利。
第二,「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一般指黨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了負面影響,如講排場、比闊氣等,或者在操辦過程中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引起群眾的不滿,損害黨員的良好形象。
第三,對於如何界定「借機斂財」,這是一個定性問題,不是定量問題,不能簡單地以收到多少金額才算「借機斂財」。是指為了斂取錢財,將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作為一種手段,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知、要求他人來捧場、「湊份子」。
第四,「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是指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公私不分、損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動用公款、公車、公物、公共場地,動用下屬公職人員利用工作時間甚至職務身份幫忙操辦,因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直接或間接地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等。

7、違規辦酒席的規定

法律分析:農民辦酒席並無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但國家不提倡鋪張浪費,大辦特辦酒席。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 第五條 開展移風易俗行動。廣泛開展文明村鎮、星級文明戶、文明家庭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遏制大操大辦、厚葬薄養、人情攀比等陳規陋習。加強無神論宣傳教育,豐富農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抵制封建迷信活動。深化農村殯葬改革。加強農村科普工作,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養。

8、關於結婚宴請的規定

一、結婚公務員宴請規定

1、婚禮宴請人數一般不得超過200人(20桌),婚嫁雙方同城合辦婚宴的,宴請人數不得超過300人(30桌),除婚禮外,其他喜慶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請和接受親戚(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以外人員參加。


2、對於操辦婚喪之事的流程,規定同樣做出了約束。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在操辦婚禮10個工作日前向本級或者本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報告,說明操辦事宜、邀請人數及范圍等情況,並於事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遵守承諾情況。

3、對於違反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違規收受的禮金及貴重禮品,一律收繳。

二、公務人員辦婚宴通知

1、第一條不準大操大辦婚喪和其他喜慶事宜。婚禮宴請人數一般不得超過200人(20桌),婚嫁雙方同城合辦婚宴的,宴請人數不得超過300人(30桌)。

2、第二條不準收受或者變相收受任何單位和親戚以外人員的禮金及貴重禮品。

3、第三條禁止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應由本人承擔的操辦費用。


4、第四條禁止動用執法執勤等特種車輛,不準違規動用公務用車。婚禮車隊和殯葬車隊規模不得超過8輛。

5、第五條不準給親戚以外操辦婚喪和其他喜慶事宜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送禮金及貴重禮品。

6、第六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在操辦婚禮10個工作日前向本級或者本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報告,說明操辦事宜、時間、地點、邀請人數及范圍等情況,承諾遵守相關紀律,並於事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遵守承諾情況。操辦葬禮的,應於事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實際情況。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主要負責人操辦婚喪事宜,應向上級紀委報告。

7、第七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第一條至第六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違規收受的禮金及貴重禮品,一律收繳。


8、第八條對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制止、查處不力的,依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對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予以問責,並取消單位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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