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結婚酒席錢男方全出嗎
每個地方風俗不一樣
像上海市裡一般都是男方付(不管是父母還是新郎自己反正結婚前都是一家的)
但在上海郊區,很多地方是男方女方分來來辦的.男方出男方的酒席,女方出女方的酒席錢.
2、結婚的時候辦酒席,是應該男方家出錢,還是應該女方家出錢?
結婚的時候辦酒席,是應該男方家出錢,還是應該女方家出錢事情是這樣的。依據專法律規定,是禁止借屬婚姻索取財物的。如果是一方自願出錢辦婚姻的,男方或者女方出都是可以的。
如果是依照民間習慣,一般情況下,取妻子的,是男方出錢辦婚事,如果是招女婿的,是女方出錢辦婚事的為多。
下面是家暴的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3、結婚的酒席應該男女雙方平攤,還是應該全部男家承擔?
按照中國大部分地方傳統的習俗,結婚時一般男女雙方分別在家辦酒席,女方前一天「亮嫁」,辦酒席請親朋好友喝喜酒,費用自家出;結婚那天,男方迎娶新娘,男方辦酒席,費用由男方出。但是,如果雙方在一個地區,現在兩家合起來在一起辦酒席的也比較多,這種情況下有兩家都出錢的,也有男方承擔全部酒席的。這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要看雙方經濟條件或協商的結果,沒有應該誰家承擔或誰家不承擔的說法。辦酒席的目的,是為了家人和親朋好友藉此機會相聚共同祝福兩位新人,也是雙方家長以隆重的儀式結合傳統的婚俗,給新郎新娘人生大喜事奉上一件大禮,是給兩位新人甜蜜愛情錦上添花。我們雙方父母千萬不要出現因為辦酒席的事使某一方不滿意而產生不愉快,給原本兒女幸福美滿的婚姻蒙上陰影,得不償失。希望喜宴給每一對新人的婚禮以喜上加喜!
4、結婚男方女方在一起辦酒席,酒席錢都要男方出嗎?
這個問題我是這么回答的。
自從汽車開始融入我們的生活,每年關於車禍的案件不在少數。先除了,其中所提到的。車輛失控,對於一般的車禍來說。如果是汽車的主人違反了交通的規定而造成了嚴重的後果,造成了很多人的傷亡。應該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逃逸的話,就是三年至七年或者七年以上的,
但是如果是七車失控就不好說數將其實在我看來。車子失控之勢一種非常少說情況。
其實我覺得不排除是有的時候。肇事人。自己出了問題,但是卻推脫責任說是汽車失控。這時候就需要真的對。出事故的汽車進行徹底檢查,看是否有真的是什麼部位或者零件錯問題。如果沒有問題的話,那就是肇事人的過錯。只是她把鍋甩給汽車了。
在最後我想給廣大司機們提個醒,一定要未雨綢繆,就算平常一點失誤都沒有發生過,一定要掌握,那些情況的處理方法。嗯,比如說車輛突然失控或者遇到了什麼其他的緊急情況。要有一套完整應對措施。被緊急情況打個措手不及。畢竟車子失控什麼的,我們無法預料的。萬一嚴重的話,那可就是出了人命問題。
常見的讓我們棘手的問題有。比如說車的輪胎卡到了溝里啊之類的。說剎車突然失靈。或者說。汽車的大燈突然失靈。或者說。沒有沒有辦法轉向了。或者說在冬天的時候於路面太滑,或者下雨天的時候。你在上下坡的時候突然打了熘滑。這些問題又致命而且難以預料,但是如果司機有足夠的經驗和足夠的應急措施,還是可以成功地化解這些難題的。證明想開車其實還蠻危險的。司機們一定非常非常注意安全呀。一定要記住一句話,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行車不規范,親人兩行淚。
5、結婚辦酒男方出全部的辦酒錢,那收份子錢歸男方還是女方收?
男方辦男方的酒桌,收男方的份子錢。女方辦女方的酒桌,收女方的份子錢。各辦各的酒桌,各出各自的酒席錢,收各自的份子錢。(完美)
6、結婚辦酒席的錢是不是都是男方出?
你好,正常情況下結婚辦酒席都應該是男方家出。但是也有特屬的情況,比如說男女雙方同時辦婚禮的情況下,那樣就應該兩家根據自家的情況,意思就是各自負責自己家來的客人的桌數錢。如果不雙方一起辦,那就應該是男方出。
7、請問結婚時男方花錢辦酒席的話禮金歸誰,是男方收男方的女方收女方的,還是男方全收!
酒席禮金錢如果是兩家分開辦的就是各收各的。如果合辦的也是各收各的,男方不應該把女方的錢也收了,那是女方家的人情來往,以後也要女方家自己還與男方沒有關系。兩位新人自己朋友的份子錢。應該由兩位新人一起收著。以後這些人情來往也是新人自己要還的。
8、結婚辦酒席的錢誰出錢
法律分析:1、男方出
由於在我國有著男方娶妻就應該出錢辦婚禮的思想存在,很大一部分的家庭都會默認是男方出酒席錢,雖然目前已經有所改觀,但也依舊存在這樣的說法。
2、雙方共同負擔
有很多新人可能認為酒席錢的花費是個大頭費用,所以更應該認為是雙方-負擔會顯得公平-些,這樣也避免了婚禮期間產生矛盾無法調和。
3、經濟情況好的出大頭費用
也有的地方或是有的家庭認為對方或是自己經濟情況比較好的,可以出掉一大部分的酒席錢,這樣也讓另一方的負擔小一點,不至於顯得雙方都尷尬的場景。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