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黨員違規辦理酒席如何定性
1、中紀委對黨員幹部辦酒席有何規定
酒席可以辦,到底辦多少桌,收多少禮金才不算違規?各地因地制宜,針對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喜慶出台了不同的規定,主要集中在限制人數桌數、限制禮金金額、劃定操辦范圍等。
比如,江西省明確規定,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一律要「事先報告、作出承諾、事後再報告」。
有的地方則是規定辦酒席的數量。比如,江西廣豐縣規定,嚴格控制酒席規模和時限,婚嫁酒席在酒店操辦的不得超過20桌(10人/桌),在家中操辦的不得超過25桌。
有的地方劃定了操辦范圍。如貴州鳳岡縣發文,將酒席范圍界定為婚嫁酒、喬遷酒、壽酒、滿月酒、喪事酒。還有的地方對禮金作出了明確規定。貴州羅甸縣就規定,收送禮金(禮品)每人每次不得超過1000元。四川蒲江縣規定,隨禮不得超過個人月工資(含津補貼)的10%。四川金陽縣規定,婚嫁禮金總額不超過6萬元。
針對這些規定,有觀點認為,公權力不應該干涉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這樣的私事。對此,有關專家指出,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來說,他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不是單純的個人行為,還代表著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和地位。各地出台規定細則,正是緊緊圍繞落實限制公權力、公款、公職人員和大操大辦等要求,讓廣大黨員幹部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時明白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避免觸碰政策的「紅線」,這實際上是對黨員幹部的一種保護。
操辦婚喪喜慶需明確四點要求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相應處分。」針對這一規定,2月1日出版的《中國紀檢監察報》刊文作出了四點解釋。
第一,《黨紀處分條例》並沒有禁止黨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沒有搞「一刀切」,尊重黨員作為社會一員在社會生活中的正當權利。
第二,「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一般指黨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了負面影響,如講排場、比闊氣等,或者在操辦過程中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引起群眾的不滿,損害黨員的良好形象。
第三,對於如何界定「借機斂財」,這是一個定性問題,不是定量問題,不能簡單地以收到多少金額才算「借機斂財」。是指為了斂取錢財,將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作為一種手段,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知、要求他人來捧場、「湊份子」。
第四,「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是指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公私不分、損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動用公款、公車、公物、公共場地,動用下屬公職人員利用工作時間甚至職務身份幫忙操辦,因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直接或間接地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等。
2、黨員違規辦理升學宴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黨員嚴禁為子女升學舉辦除家庭成員和直系親屬以外人員參加的「升學宴」、「謝師宴」,或劃整為零變相超規模,違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三)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的;(四)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後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四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普通黨員辦升學宴違規怎麼處罰
操辦婚喪喜慶黨紀黨章有著特殊的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黨員自覺地嚴格要求自己,不違規操辦「升學宴」,這是很有好處的。從大處說,這是遵章守紀,嚴格按照黨風廉政建設的要求辦事。從小處說,這是對孩子的良好家風的言傳身教,是樹立孩子的良好習慣,讓社會的「銅臭味」對他們少一點不良影響,讓他們更加健康地成長。
4、公職人員操辦酒席的法律後果
法律後果說的有點嚴重了!!
屬於違紀行為,具體要看地方紀委和監察局
是否有具體的要求!
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要嚴格執行廉潔自律有關規
定,不得大操大辦酒席。除婚喪嫁娶和本人60歲
及以上的滿整十歲壽誕外,其他事宜一律不得操
辦酒席。
但是如果過於張揚,勢必造成不利的影響,也會
有人從中借題發揮的!
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違反本通知規定操辦酒席
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一
條第一款及有關規定,給予黨政紀處分;在操辦
酒席中收受單位或管理服務對象個人禮品禮金
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一
條第二款及有關規定,追繳違紀禮品禮金,並給
予黨政紀處分;對用單位財物作賀禮的,按有關
規定給予單位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黨政紀處
分;對頂風違紀的,要從重從嚴處理;對大操大
辦酒席違規現象屢禁不止的單位,要按照黨風廉
政建設責任制規定,追究黨政主要領導的責任。
如果你所說的朋友中,利用公職人員利用職權辦
過事,或特殊照顧,借過壽之名,變相的受賄
就是犯罪了,所以說,還是低調的好!
5、什麼叫違規辦酒席
法律分析:這個是國家為了控制官員們鋪張浪費制定的。如果是科級幹部或者直系親屬,操辦婚宴酒席超過20桌,以及每桌金額超過2000元就算違規。同時不能設禮台以及收受紅包。否則也會視為違規。對於違規的人會被巡視組叫去談話,情節嚴重者可能會被直接免職。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十一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九十二條 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6、黨員幹部違規辦喬遷宴情節輕微可免於追究嗎
一、1989年《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共產黨員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黨紀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就有相關規定了。
第五條 利用職權,大辦婚喪喜慶事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大辦婚喪喜慶事宜中,侵犯國家、集體、群眾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從重或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二、各地根據中紀委的精神,陸續出台了相關規定,例如:
《關於禁止黨員幹部大操大辦酒席的若干規定》
為禁止黨員、幹部大操大辦酒席,嚴格控制黨員、幹部操辦酒席的范圍和規模,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等有關要求,特製定本規定:
1、黨員幹部尤其是黨員領導幹部一律不得借婚喪嫁娶、喬遷、生日、職務升遷、工作變動、子女升學參軍等名義大操大辦酒席、借機斂財。
2、黨員幹部確需操辦酒席的僅限於婚喪嫁娶,且應嚴格控制范圍和規模、認真執行「事前報告、事後說明」制度。
鄉科級幹部操辦酒席的,要提前7天將請客范圍、操辦規模等情況向單位黨組織和縣自律辦書面報告(喪事除外),經審批同意後方可辦酒。酒席操辦完畢後,7天內要將相關情況向單位黨組織和縣自律辦作出書面說明(包括喪事)。縣廉潔自律辦將其操辦酒席申報執行情況記入個人廉政檔案。
鄉科級以下幹部操辦酒席的,事前向單位黨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報告,事後作出書面說明。
3、同一事項操辦酒席,只允許申報一次,不得分次或重復操辦。
操辦任何酒席不得動用公車,不得侵犯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不得干擾和妨礙正常的工作、生產和生活秩序,不得宴請管理和服務對象。
4、嚴格追究責任。對違反規定大操大辦酒席的黨員幹部,紀檢監察機關除對其本人給予黨政紀處分外,還要追究其所在單位黨政一把手的責任。
7、普通黨員辦宴請需要申請嗎
不是領導幹部不需要的,但是要注意不要大操大辦,給當地帶來很大的影響。
所謂黨員辦宴席的違規行為,主要是:一是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此類行為無論是否大操大辦,也無論是否收送禮金,只要該婚喪喜慶事宜是黨員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操辦的,如:使用管理服務對象的人力、物力,並且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二是借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之機斂財的。其主要表現形式是行為人通過較大規模或者多次請客等形式,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收取較大數額禮金。三是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如因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干擾和妨礙正常的生產、生活、工作、營業、教學、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的,或者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等等。
8、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什麼處分
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
第九十一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8)普通黨員違規辦理酒席如何定性擴展資料:
喜事這樣操辦就違反紀律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違反廉潔紀律,「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嚴格執行條例,風清氣正過節,喜事絕不能這么辦。
1、舉辦婚宴未按規定事前申報
2017年中秋國慶前夕,山西省古交市馬蘭鎮北社村黨支部原書記馬天明為女兒舉辦婚宴,未按規定事前申報;2013年至今,北社村黨支部未能規范開展黨內生活,特別是2017年,馬天明僱人編寫學習會議記錄。
此外,馬天明還存在其他違紀問題。2018年5月,馬天明受到留黨察看二年處分。
2、違規分批次辦酒席並收受禮金
2015年中秋節前後,內蒙古華宸信託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趙澍堂分兩次為其子辦酒席。一次在呼和浩特市某酒店舉辦婚禮,辦酒席14桌。幾天後,趙澍堂又為其子在另一家酒店舉辦酒席11桌。
兩次共邀請本單位管理及服務對象20多人參加,收取禮金3萬余元,之後趙澍堂主動退還所收禮金。趙澍堂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3、違規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金
2016年國慶節期間,河南省固始縣張廣廟鎮陳家寺村黨支部書記賈興紅為其收養的干兒子吳法鑫操辦婚宴,違規收取管理服務對象58戶共12900元禮金,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2016年10月25日,賈興紅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4、違規收受下屬工作人員禮金
2016年10月6日,河北省開灤集團范各庄礦業原綜采二隊黨支部書記賈忠為其岳母操辦喪事期間,違規收受下屬工作人員禮金。賈忠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5、操辦「百日宴」違規收受禮金
2016年10月4日,天津市靜海區台頭鎮經濟辦副主任劉洪奎與其親家共同為外孫舉辦「百日宴」,違規收取管理服務對象禮金2400元。劉洪奎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9、黨員幹部結婚酒席規定2021
北京天馳君泰宋律師團隊為您解答: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相應處分。」目前,對於婚宴的具體標准,法律沒有做出統一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在操辦婚禮10個工作日前向本級或者本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報告,說明操辦事宜、時間、地點、邀請人數及范圍等情況,承諾遵守相關紀律,並於事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遵守承諾情況。建議直接咨詢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