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宴大操大辦借機斂財
1、如何界定黨員領導幹部以婚喪商喜慶事宜為由借機斂財
關於規范黨員領導幹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樹立和弘揚新風正氣,制止奢侈浪費行為和奢靡之風,防止和糾正黨員領導幹部借辦理婚喪喜慶事宜之機斂財,推動移風易俗,以優良黨風政風帶動社風民風,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和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關於黨員幹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婚喪喜慶事宜,是指黨員領導幹部本人及直系親屬的婚禮、喪葬,以及考試升學、參軍就業、長輩祝壽、子女滿月、慶祝生日、蓋房喬遷、調動升遷、立功受獎等事宜。
第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要堅持從簡、節約、文明、自律的原則,禁止鋪張浪費、大操大辦、借機斂財。
(一)帶頭實行婚事新辦、喪事簡辦,其他喜慶事宜禁止公開設宴、接受禮品禮金。
(二)禁止邀請親戚(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以外人員參加婚宴、收受其禮品禮金,禁止參加親戚以外人員的婚宴並送禮金。
(三)禁止明顯超出本地一般消費標准和規模辦理婚喪喜慶事宜。
(四)嚴格控制婚喪用車數量,禁止使用豪華車隊,禁止違反交通法規、造成環境污染、影響公共衛生和干擾居民正常生活。
(五)禁止本人或授意他人,向所在單位、系統和下屬人員以及與本人履行職責有關的單位和人員發放請帖,或以其他方式變相邀請上述單位或人員參加婚喪喜慶事宜,接受禮金、禮品。
(六)禁止利用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便利條件辦理婚喪喜慶事宜。
(七)禁止收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務對象錢物,或者要求其承擔、報銷應當由本人支付的有關費用。
(八)禁止用公款、公物、公車參與辦理婚喪喜慶事宜。
(九)禁止因襲講排場比闊氣等陳規陋習、揮霍浪費,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十)禁止分批次、多地點宴請,採取化整為零、分別宴請等方式變相大操大辦、逃避監管。
(十一)禁止在婚喪喜慶事宜中搞封建迷信活動。
(十二)禁止有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 黨員領導幹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實行報告制度。辦理婚慶等事宜的,在辦理10日前(含節假日),市管幹部填寫《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說明辦理事由、時間、地點、規模、標准和邀請對象,作出承諾,經本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審核後報市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其他人員向同級黨組織報告;事後10日內,將所辦理事項時間、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接受禮品、禮金情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再作出書面報告。辦理喪葬事宜的,在事後15日內,書面報告上述情況。
第五條 黨員領導幹部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與本人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錢物的,必須在事後5日內上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六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談話、責令整改、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調整職務等組織處理;或者給予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行政記過、記大過等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和行政職務處分。在辦理婚慶、喪葬等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害國家、集體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典型案例,在新聞媒體公開通報曝光。
第七條 各級黨組織要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的監督管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執紀監督問責,加大查處問責力度。對違反規定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的,依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單位黨組織的主體責任,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追究相應的黨紀政紀責任。
第八條 黨員領導幹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納入領導班子年度民主生活會、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和幹部考核的內容。
第九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辦理婚喪嫁娶事宜所收受的禮金、禮品等,由紀檢監察機關按規定責令清退或予以收繳。
第十條 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受理舉報。紀檢監察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大明查暗訪力度,及時受理群眾舉報,認真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優先處理,及時答復舉報人。市紀委舉報電話: 12388,8781203,8781230。
第十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市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機關黨員、幹部和農村黨員幹部參照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操辦婚禮違反了黨的什麼紀律
法律分析:婚禮大操大辦,涉密浮誇的,違反了黨的廉潔紀律。如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三十六條 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必須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模範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條所規定的黨員的各項義務,並且必須具備以下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的水平,帶頭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地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加強道德修養,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於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十一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3、村幹部辦兒子結婚宴向貧困戶斂財紀委如果處理?
近日,有網友發帖舉報稱,安徽省國家級貧困縣——霍邱縣龍潭鎮楊樓村黨支部委員、會計王玉賢大辦兒子婚宴,並借機向多名貧困戶徵收禮金斂財。該村黨支部書記毛福寶陪同龍潭鎮黨委、政府多名公職人員工作日期間參加婚宴,有多人當場嘔吐被送往診所輸液。對此,霍邱縣回應稱,確實有11戶貧困戶送上禮金,目前已對王玉賢取消支部候選人資格,並責成其退回部分禮金。
帖文反映,婚宴地點距龍潭鎮黨委、政府所在地僅數百米、與楊樓村村部一牆之隔,基層幹部工作日期間集體參加超標準的婚宴,大肆飲酒,在當地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該帖文稱,中央正大力整治群眾身邊的腐敗,違反八項規定、借兒子婚宴斂財的村幹部不僅沒被追責,反而於近期順利通過龍潭鎮黨委考察,被再次列為村兩委換屆候選人。這一基層治理的亂象,令普通群眾寒心費解,嚴重影響了基層政府的公信與權威。
日前,人民網記者就此向霍邱縣扶貧開發辦公室采訪核實,霍邱縣委高度重視,隨即責令相關部門展開調查處理,並發來龍潭鎮紀律檢查委員會情況通報,對網民舉報村兩委成員大辦婚宴、借機斂財、工作日飲酒等問題作出回應。
針對網友發帖反映,「霍邱縣龍潭鎮楊樓村黨支部委員、會計王玉賢為兒子大操大辦婚宴,連續大擺宴席7天,布置100多桌,共計收取30餘萬禮金」,龍潭鎮紀委在調查通報中回應稱,王玉賢操辦的婚禮設宴3天(當地農村習俗),共計117人參加,約10桌,收受禮金並非30餘萬,實際為4萬多元。
此外,龍潭鎮紀委表示,毛福寶、王玉賢被龍潭鎮黨委列為村支委候選人,在「王玉賢為其子辦婚宴」一事之前,已通過鎮紀委資格審查,並已向縣委組織部、縣紀委備案通過,符合法律組織選舉。
我覺得,大多數的基層幹部,都是認真負責的,基層的任務也是比較重,百姓不要因為一個人,而想著所有的人,另外基層幹部也要嚴格要求自己。
以上內容來源: 人民網(北京)
4、黨員幹部辦婚宴的桌數有什麼規定
酒席可以辦,到底辦多少桌,各地因地制宜,針對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喜慶出台了不同的規定,主要集中在限制人數桌數、限制禮金金額、劃定操辦范圍等。
列舉說明:
1、《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關於規范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
第四條 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嫁娶事宜,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婚宴單方不超過10桌,男女雙方合辦不超過20桌,不得超標准、超范圍操辦;
2、《三門縣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若干規定》
第六條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嚴格控制規模:
(一)婚慶宴請男方、女方人數各應控制在200人以內;同時宴請的,總數也應控制在200人以內。
(二)喪事活動嚴格執行喪葬管理有關規定,宴請人數應控制在200人以內。
3、《廣西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暫行規定》
第七條 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婚事,宴請人數累計不超過100人(按10人一桌共10桌);嫁娶雙方合辦的,宴請人數累計不超過150人(按10人一桌共15桌)。各縣(市)可以根據本區域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另行規定宴請規模,但累計人數不超過前款規定人數的150%。
4、《瑞安市黨員幹部、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若干規定(試行)》
第四條 黨員幹部、公職人員操辦婚事等,要遵守「喜事六嚴」規定:
(一)嚴格控制操辦規模。婚事宴請單方不超過20桌、200人,餐次為一餐,餐標原則上不超過3000元/桌,提倡不上高檔酒水,杜絕豪華婚慶禮儀。
5、伊春市《關於嚴格規范全市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暫行規定》
第四條黨員幹部操辦婚喪事宜,不得明顯超過當地居民舉辦類似事宜的平均標准,嚴禁鋪張浪費,避免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一)婚禮宴請人數。原則上城市主城區、縣(市)、區(局)、鄉(鎮)村(林場、所)累計不得超過100人(10桌),婚嫁雙方同城同地合辦累計不得超過200人(20桌)。
(4)婚宴大操大辦借機斂財擴展資料:
2017年公務員辦酒席規定:
1、關於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
為嚴格規范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和其他喜慶事宜,倡導移風易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央和省委關於加強廉潔自律、改進作風、制止奢侈浪費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不準大操大辦婚喪和其他喜慶事宜。婚禮宴請人數一般不得超過200人(20桌),婚嫁雙方同城合辦婚宴的,宴請人數不得超過300人(30桌)。葬禮應從嚴控制規模。
除婚禮、葬禮外,其他喜慶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請和接受親戚(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以下同)以外人員參加。
第二條不準收受或者變相收受任何單位和親戚以外人員的禮金及貴重禮品。
第三條禁止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應由本人承擔的操辦費用。
第四條禁止動用執法執勤等特種車輛,不準違規動用公務用車。婚禮車隊和殯葬車隊規模不得超過8輛。
第五條不準給親戚以外操辦婚喪和其他喜慶事宜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送禮金及貴重禮品。
第六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在操辦婚禮10個工作日前向本級或者本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報告,說明操辦事宜、時間、地點、邀請人數及范圍等情況,承諾遵守相關紀律,並於事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遵守承諾情況。操辦葬禮的,應於事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實際情況。
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主要負責人操辦婚喪事宜,應向上級紀委報告。
第七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第一條至第六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違規收受的禮金及貴重禮品,一律收繳。
第八條對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制止、查處不力的,依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對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予以問責,並取消單位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第九條本規定所稱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黨的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黨的工作人員,是指黨的各級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和黨的基層組織中專職、兼職從事黨內事務的人員。
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十條本規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關於嚴禁領導幹部利用婚喪嫁娶喜慶事宜大操大辦借機斂財的規定》(湘紀發〔2005〕12號)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人民網-黨員操辦婚喪喜慶不搞「一刀切」
5、黨員幹部婚禮大操大辦給什麼處分
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
第九十一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九十二條 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5)婚宴大操大辦借機斂財擴展資料:
對黨員幹部操辦婚慶事宜,除嚴格限定宴請對象和規模外,還實行「事先申報、事後報告」制度,黨員幹部在操辦婚禮10個工作日前向本級或本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報告,說明操辦事項、時間、地點、宴請桌數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承諾遵守相關紀律,並於事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遵守承諾情況。
針對少數黨員幹部頂風大操大辦的問題,荊州市各級紀檢監察組織加大明察暗訪、通報曝光力度,並實行「一案雙查」,以嚴格的追責問責強化紀律剛性約束。
6、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黨紀政紀怎麼量紀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部分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的處罰 第八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辦理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開除黨籍。在辦理婚姻、喪葬、慶典等事項中,乘機集資或者有其他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人民利益的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直至開除黨籍。從重處罰,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罰范圍內,從重處罰。
2.「加重處罰」是指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紀律行為,應當在處罰范圍以外追加一級處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的「使用權力或官方影響」一詞,不僅包括使用自己的權力管理、負責或承擔某些公共事務,還包括使用從屬於或受其地位限制的其他人的權力。雖然行為人與被使用人之間沒有從屬關系或約束關系,但行為人使用其權力或地位以及某些工作關系的影響。
3.確定是否屬於「使用影響許可權或職位」,正常情況下,應檢查黨員幹部,核實是否使用本單位或下屬單位、管理服務對象、業務聯系財產、場地、交通等資料,邀請本單位或本單位、管理人員、服務對象,事業單位人員參與等「社會負面影響」需要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風俗習慣、當地風土人情、群眾反應、社會影響等諸多因素進行分析判斷。
拓展資料:
「抓住機會積累財富」是一個質量問題,而不是數量問題,也不是「抓住機會積累財富」必須達到多少的問題。借機籌款的主觀目的是為了籌款,以婚禮為手段。利用他或她的權力或地位從婚禮或葬禮上拿錢,無論數額有多大,都是違反紀律的行為。其他侵害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一般是指利用公款、公務用車、公共財產或者公共場所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7、黨員幹部婚禮大操大辦給什麼處分?
第八十五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8、操辦婚宴違反什麼紀律
法律分析:《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違反廉潔紀律,「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十五條 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9、黨員領導幹部在操辦婚喪嫁娶等事宜中應遵守哪些紀律規定
幹部要帶頭發揚中華民族艱苦樸素、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倡行文明健康的禮尚文化,對婚喪嫁娶等事宜新事新辦、簡事簡辦,堅決與講排場、比闊氣、鋪張浪費等不良風氣作斗爭,黨員幹部更要做好表率。
幹部原則上一律不得操辦除本人、父母(包含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婚禮或葬禮(乃孜爾)。
婚禮提倡喜慶節儉,宴請人數累計不超過300人,車輛不超過8輛。葬禮(乃孜爾7天、40天、一周年)提倡文明簡朴,車輛從嚴控制。幹部操辦婚喪嫁娶事宜只宴請親屬,同事、同學及好友可到場幫忙,不隨禮。
幹部在新居落成、喬遷,子女滿月、百天、割禮、戴耳環、升學、參軍,老人過壽等喜慶事宜方面,只限在直系親屬范圍內宴請,不發請柬。
操辦婚喪嫁娶等事宜禁止動用公車,禁止收受任何單位的禮品、禮金(花圈、輓聯除外),禁止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管理或服務對象的禮品、禮金;禁止個人以單位名義參加宴請和送禮,嚴禁單位報銷或變相報銷個人禮品、禮金。
幹部在操辦婚喪嫁娶等事宜中,禁止搞有損社會公德的裝扮、打鬧、遊街等庸俗活動或封建迷信活動。
嚴禁宗教干涉干預婚禮、喪禮,幹部在操辦婚喪嫁娶事宜中,婚禮嚴禁念尼卡,葬禮嚴禁跨區域、請多名宗教人士念經,黨員幹部更要帶頭抵制宗教干涉干預。
婚嫁事宜事前報告,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婚嫁事宜提前10天填寫婚嫁事宜報告單,向所在單位和紀檢機關書面報告(包括宴請時間、地點、人數、使用車輛等內容)。喪葬事宜事後報告,喪葬事宜發生後15天內,填寫喪葬事宜報告單(包括宴請時間、地點、人數、收取禮金、使用車輛等情況)。
報告申報管理許可權。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含非領導職務)向地區紀委黨風室申報;地直各單位科級以下(含科級)幹部向主管單位紀委(紀檢組)申報。縣(市)鄉科級領導幹部向縣(市)紀委黨風室申報;縣(市)科員及以下幹部向主管單位紀委(紀檢組)申報。鄉(鎮、街道)、村(社區)幹部向鄉(鎮、街道)紀委申報;企事業單位幹部也要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向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申報。
拓展資料
《關於做好黨員幹部報告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工作的通知》下發以來,按規定前來備案的首批人員之一。據悉,這份通知也是目前杭州范圍內首次出台的、最為詳細的一份關於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規定。
婚喪嫁娶是人生大事,但有些操辦「過了頭」「走偏了」可能就犯錯了,到底這「紅線」在哪裡,黨員幹部到底能不能辦、怎麼辦?日前,杭州市餘杭區紀委和餘杭區委組織部聯合下發了該通知,劃定這條「紅線」。
10、關於嚴禁領導幹部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七個不準」內容是什麼?
關於嚴禁領導幹部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七個不準」內容是:
1、利用職權或職務內影響,大操大辦,容鋪張浪費,借機斂財,或者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點等方式變相大操大辦;
2、收受管理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單位和個人的現金、物品、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等;
3、用公款報銷或變相報銷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4、違規使用公務用車和佔用其他公共資源;
5、影響正常公務活動、機關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6、組織影響社會公共秩序、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序良俗的活動;
7、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